仲裁协议不存在的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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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不存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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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不存在的情形

  仲裁协议是会因为一些情况而无效的,所以让我们了解了解其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27个案例告诉你全国各地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

  一、案例分析

  就申请人以仲裁协议并不存在,或其并非仲裁协议签订方从而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为由,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法院是对相关理由予以审查并据此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认定,

  还是以不符合《仲裁法》第二十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条件为由予以驳回,不同地区的法院做法不尽相同。

  我们在无讼案例和威科先行两个案例数据库检索到20__年至今的27个相关案例。

其中,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如北京、上海等)认为,仲裁协议存在与否不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

  并据此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但也有部分地区的法院(如深圳中院、重庆中院、广州中院、福州中院、绍兴中院、无锡中院、长沙中院等)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就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的问题予以审理并作出认定。

  相关案例情况见以下表格:

  检索结果一览表

  

  地区

  案件

  数量

  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是否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审理范围

  北京

  5

  认定不属于

  上海

  1

  认定不属于

  山东

  1

  认定不属于

  安徽

  1

  认定不属于

  云南

  1

  认定不属于

  吉林

  1

  认定不属于

  浙江

  8

  6个案件认定不属于;2个案件(绍兴市中院)认定属于

  广东

  3

  1个案件认定不属于;2个案件(深圳市中院、广州市中院)认定属于

  重庆

  3

  2个案件认定不属于;1个案件(重庆市一中院)认定属于

  福建

  1

  认定属于(福州市中院)

  江苏

  1

  认定属于(无锡市中院)

  湖南

  1

  认定属于(长沙市中院)

  总结

  27

  认定属于的案件有8个,仅占比29.6%

  认定不属于确仲审查范围的案例一览表

  (以北京地区为例)

  

  案件

  审理

  法院

  裁判结果

  (20__)一中民特字第9618号

  北京市一中院

  杨若寒以《合作合同书》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确认其与大洋公司、鑫隆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依据杨若寒的意见,实质上属于当事人对于有无仲裁协议之争,不属于仲裁协议效力之争,杨若寒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所依据的该项事实和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故杨若寒以此为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__)京02民特94号

  北京市二中院

  星展银行上海分行能否作为《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其在仲裁中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并非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的审理范围,不予审查。

  

  (20__)三中民(商)特字第10138号

  北京市三中院

  现中云公司及毛浩鹏以并非《合伙协议》的签订主体为由,要求确认《合伙协议》项下仲裁条款的效力范围不及于中云公司与毛浩鹏的申请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法定事由,也不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对其上述请求予以驳回。

  (20__)三中民特字第09095号

  北京市三中院

  现恒丰公司以其并非《1994年合同》的签订主体,且《1994年合同》项下仲裁条款已经变更为由要求确认《1994年合同》项下所涉的仲裁条款对其无效,但该项申请请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法定事由,也不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

  

  (20__)四中民(商)特字第327号

  北京市四中院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的审查范围,而是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对燃气公司的申请不予支持。

  认定属于确仲审查范围的案例一览表

  

  地区

  案件

  审理

  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

  (20__)渝01民特1009号

  重庆市一中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没有仲裁协议不是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因为只有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才可能存在仲裁协议基于法定理由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那么就不存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

但,由于仲裁协议的存在是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前提,因此,本案需先审查徐苓与三峡银行高新支行是否达成仲裁协议。

  浙江

  (20__)浙06民特23号

  绍兴市中院

  本院认定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郦鹏飞与湖州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均未达成过仲裁协议。

  (20__)浙绍仲确字第6号

  绍兴市中院

  本案中,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林才明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虽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杭州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未在该合同上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签字或盖章,故该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汉鑫公司并不产生约束力。

  福建

  (20__)榕民认字第2号

  福州市中院

  申请人与福兴嘉园业主之间即便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因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仲裁协议,故申请人要求“确认上述合同(合同履行期限自年11月8日至20__年11月7日)第四十二条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由福州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仲裁条款对20__年11月8日至20__年5月31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的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具有约束力”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广东

  (20__)穗中法仲异字第93号

  广州市中院

  《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凯铭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20__)深中法涉外仲字第46号

  深圳市中院

  由李金亮和孙永忠签订的编号为DLTD20__0__60《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的是签订该份《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李金亮和孙永忠,对于作为担保人的红光阳公司并无约束力。

  江苏

  (20__)锡民仲审字第00381号

  无锡市中院

  万通公司、佳程公司已将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管辖由仲裁变更为诉讼,万通公司不再受涉案仲裁条款的约束。

退一步讲,即便以蒋莳芳不知道《诉讼管辖协议》为由认定《诉讼管辖协议》对《债务转让合同》受让人蒋莳芳无效,但是鉴于万通公司、佳程公司、蒋莳芳三方并未就《债务转让协议》争议解决方式为交由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达成一致意见,故在三方之间仍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

  湖南

  (20__)长中民五仲字第01749号

  长沙市中院

  省政府并非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签约主体,其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省交通厅之间并不存在民事授权或民事委托关系,亦不存在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

因此,涉案仲裁条款对省政府不具有约束力。

  仲裁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形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同法第17条规定了3种无效情形: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会因为一些情况而无效的,所以让我们了解了解其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27个案例告诉你全国各地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

  一、案例分析

  就申请人以仲裁协议并不存在,或其并非仲裁协议签订方从而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为由,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法院是对相关理由予以审查并据此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认定,

  还是以不符合《仲裁法》第二十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条件为由予以驳回,不同地区的法院做法不尽相同。

  我们在无讼案例和威科先行两个案例数据库检索到20__年至今的27个相关案例。

其中,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如北京、上海等)认为,仲裁协议存在与否不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

  并据此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但也有部分地区的法院(如深圳中院、重庆中院、广州中院、福州中院、绍兴中院、无锡中院、长沙中院等)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就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的问题予以审理并作出认定。

  相关案例情况见以下表格:

  检索结果一览表

  

  地区

  案件

  数量

  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是否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审理范围

  北京

  5

  认定不属于

  上海

  1

  认定不属于

  山东

  1

  认定不属于

  安徽

  1

  认定不属于

  云南

  1

  认定不属于

  吉林

  1

  认定不属于

  浙江

  8

  6个案件认定不属于;2个案件(绍兴市中院)认定属于

  广东

  3

  1个案件认定不属于;2个案件(深圳市中院、广州市中院)认定属于

  重庆

  3

  2个案件认定不属于;1个案件(重庆市一中院)认定属于

  福建

  1

  认定属于(福州市中院)

  江苏

  1

  认定属于(无锡市中院)

  湖南

  1

  认定属于(长沙市中院)

  总结

  27

  认定属于的案件有8个,仅占比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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