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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变更管理办法

泰安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管理,规范注册登

记和设备状态变更管理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文件

规定的,由泰安市局及所属县市区局负责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工

作。

本办法不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注册登记工作。

车用气瓶注册登

记管理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本办法不适用于由省局负责的长输管道、客运索道、电站锅

炉(国家发电公司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代管发电企业、3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企业所属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注册登

记工作。

受省局委托,由市局负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资料

的受理和初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1.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局负责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工作。

并按照

服务用户、方便管理、合法效能的原则,和行政许可委托的有”“

关规定作如下分工:

市局负责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工作。

市局委托县市区局负责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其变更事项的

受理、初审工作,以及停用启用管理工作,已注册登记设备的注

销工作。

其中,为便于跨区域协管,移装设备的注销、移装证明的

出具等工作由市局负责。

第二章注册登记条件及申请资料

第四条(许可条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必须满足《锅炉压力容

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登

记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

维护保养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申请资料基本原则)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供

的注册登记资料负责,并应符合合法性、齐全性、真实性、符合性

的要求。

(一)合法性,是指所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属于法定的,由质

监部门负责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范围。

(二)齐全性,是指所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至少应满足本章规

定的项目要求。

2.

(三)真实性,是指所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真实有效。

(四)符合性,是指所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内容与特种设备

及其相关实物相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第六条(申请资料简化原则)按照以法定机构的检验报告为

依据,检验资料与注册登记资料不重复审查的原则,对申请单位

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予以简化。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

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设备的出厂资料进行审查,并对所出具

的检验报告负责。

县市区局、市局在注册登记许可中,认为申请单位按照本

章规定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许可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补

充有关资料,但不得超出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锅炉)办理锅炉注册登记应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

(一式三份),并逐台提交下列文件: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公民个人拥有时),

或其它身份证明;

(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三)铭牌拓印件或影印件;

(四)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五)锅炉水处理设备验收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有水处理要

求的需要);

(六)符合锅炉参数和运行管理合理数量要求的司炉工、水处

理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

(七)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进口设备需要);

(八)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全附件校验合格证明;

(九)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目录。

以上第

(一)至(八)项,及第(九)项目录部分应同时提供加盖

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第八条(压力容器)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应逐台填写《压

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三份),并逐台提交下列文件: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公民个人拥有时),

或其它身份证明;

(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公司提供)

(三)铭牌拓印件;

(四)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实行安装监检的需要);

(五)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不实行安装监检的需要);

(六)符合运行管理合理数量要求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管理

人员资格证书;

(七)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的校验合格证明;

(八)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进口设备需要);

(九)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

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十)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目录。

以上第

(一)至(九)项,及第(十)项目录部分应同时提供加盖

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4.

第九条(压力管道)办理压力管道注册登记应按照《压力管道

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方法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一

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公民个人拥有时),

或其它身份证明;

(二)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或全面检验报告(符合《压力管道使

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的年月日前的在用管道);11209

(四)符合运行管理合理数量要求的压力管道操作人员、管理

人员资格证书;

(五)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其目录。

以上第

(一)至(四)项,及第(五)项目录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

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第十条(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气瓶注册登记应按批次填

写《气瓶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本),并提供下列文

件: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新气瓶);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新气瓶);

(四)气瓶产权证明(购买凭证或产权转移证明);

(五)检验合格证明(应进行行定期检验的气瓶);

以上第

(一)、(四)项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

件。

5.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办理起重机械注册登记应逐台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逐台提交下列文件: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公民个人拥有时),

或其它身份证明;

(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实行制造监检的需要);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不实行制造监检的需要);

(四)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实行安装监检的需要);

(五)首次定期检验报告(实行投用前首检的需要);

(六)符合设备特点和运行管理合理数量要求的起重机械操

作人员、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七)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目录。

以上第

(一)至(六)项,及第(七)项目录部分应同时提供加

盖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电梯)办理电梯注册登记应逐台填写《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逐台提交下列文件: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公民个人拥有时),

或其它身份证明;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四)与符合要求的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

(五)符合设备特点和运行管理合理数量要求的电梯司机(适

用于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客梯、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

6.

速度大于/的客梯,和其他由司机操作的电梯)、管理人s2.5m

员资格证书;

(六)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目录。

以上第

(一)至(五)项,及第(六)项目录部分应同时提供加盖

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大型游乐设施)办理大型游乐设施注册登记应逐

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逐台提交下列文件: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公民个人拥有时),

或其它身份证明;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质量验收检验证明、检验合格标志;

(四)符合设备特点和运行管理合理数量要求的操作人员、管

理人员资格证书;

(五)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目录。

以上第

(一)至(四)项,及第(五)项目录部分应同时提供加盖

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办理专用机动车辆注册

登记应逐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逐台提交

下列文件: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公民个人拥有时),

或其它身份证明;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7.

(三)首次定期检验报告;

(四)符合设备特点和运行管理合理数量要求的司机、管理人

员资格证书;

(五)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目录。

以上第

(一)至(四)项,及第(五)项目录部分应同时提供加

盖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资料缺失特种设备)经确认属于合法制造的特种

设备,缺少本办法要求的资料的,应按照市局《关于旧特种设”“

备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规定补充有

关资料,并携带《特种设备情况确认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移装设备)移装设备办理注册登记时还应提供原

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移装证明和加盖注销章的原注册登记表卡、

注册登记证。

第三章注册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接收)县市区局负责接收辖区内特种设备注册登

记资料,可以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

不能当场审核的,应当

出具接收凭证,方能接收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审核)县市区局应当当场或于资料接收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

经审核不必办理注册登记,或不属于质监部门管理的,不予

受理。

并签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不

8.

予受理的理由。

经审核,资料需要补正的,签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补正材

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内容和要求。

县市区局认为许可申请需要现场核查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受理审核中发现涉嫌违法的情况的,应终止许可程序,并及

时进行监察、查处。

第十九条(受理)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县市区局应

于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请批表》,10

将审核记录表及申请资料、见证资料等整理汇总报市局。

第二十条(审批)市局于接收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10

对县市区局申报资料的审核。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

的决定,并在注册登记表卡上签章,颁发注册登记证书。

经审核

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签发《特种设备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送达)县市区局应自市局批准发证或收到不予

行政许可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登记表卡和注册登10

记证书,或《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变更、注销、补领

第二十二条(注册登记表卡信息变更)特种设备发生注册登

记表卡中所涉及的安全等级、工作级别、工作介质、工作参数、工

9.

作用途、使用地点名称等项目变更,且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须

变更注册登记的,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检验报告等

相关见证资料,由县市区局负责在注册登记表卡相应位置上予以

变更,并签章。

必要时,应重新填写注册登记表卡。

第二十三条(注册登记证信息变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使

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使用单位应提供使用单位变更证明(买

卖、租赁合同或更名证明等)、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

份证件)等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注册登记,换发注册登

记证。

原注册登记文件注销。

其它涉及注册登记证信息变更的,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

并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应见证资料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注册登记,换

发注册登记证。

原注册登记文件注销。

第二十四条(停用启用状态变更)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的,

县市区局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停用状态变更。

同时应收回注册登

记表卡、注册登记证。

停用设备拟启用的,县市区局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在用状态

变更。

同时应发还注册登记表卡、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报废注销)特种设备按规定报废或使用单位自

愿报废的,由县市区局负责监督、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注册登

记表卡和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移装注销)特种设备拟移装的,应由原使用单位

提供销售转让证明、设备技术资料、有效期内的符合安全要求的

10.

检验报告到市局办理注销手续,并申请开具移装证明。

原注册登

记表卡和注册登记证加盖注销章后随设备迁移。

第二十七条(注册登记文件补领)注册登记表卡遗失或损毁

的,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局补发。

注册登记证遗

失或损毁的,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局审核后,报

市局补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检验合格标志等)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在办理

注册登记时,电梯、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检验

合格标志、牌照等由特检院一并发放,由县市区局随注册登记文

件一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不实施发证情况)国家暂未实行注册登记证管

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后暂不颁发注册登记证。

第三十条(信息录入)县市区局负责将已注册登记设备的信

息及其变更、注销信息录入山东金质特种设备管理系统。

移装设

备的注销、移装信息由市局负责录入。

第三十一条(资料管理)市局、县市区局应及时退还有关申请

资料,对于须留存资料应按照《特种设备监管档案管理标准》的规

定及时归档。

第三十二条(解释与生效)本办法由市局特监科负责解释。

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20106

11.

附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卡(式样):

1

)样书(式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正材料通知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3

、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式样)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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