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832418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docx

《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docx

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

第一节物权的效力(一般物权所有的、共同的的效力)

一、概念: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和保障力,是有物权的特点和内容所决定的,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二、四效力说

1排他效力(一物一权主义)

含义:

之同一标的物的无上已经成立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行成立,也即在一物之上不能设立或允许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

完全相同的物权。

具体表现: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已占有为前提和内容的他物权只能有一个(用益物权)

例外情况: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存

担保物权和所有权并存

用益物权和所有权并存

同一标的物上多个抵押权并存(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适用)

非以占有为目的的他物权并存

以占有为目的他物权与非以占有为目的他物权并存

二、优先效力(即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

1、对内优先效力:

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基本原则:

成立在先,权利优先。

例外情况:

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对外优先效力(又叫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指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及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在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具体表现:

①所有权的优先性

②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③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④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例外情况:

买卖不破租赁

三、追及效力

含义: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落于将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击到物的所在,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具体表现:

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善意取得外,物权人有权向任何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追击效力来源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也就是物权人有权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目前我国的追击效力仅限于盗赃物和遗失物的流转。

例外:

1、ps:

物权法的113条:

也叫遗失物追击效力的法律阻却事由。

2,、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阻却事由)

四、物上的请求权效力

含义:

即物权人在在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物的圆满状态,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具体表现:

①请求确认物权

②请求返还原物

③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④恢复原状

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立(设定)。

物权的变更,广义上是指物权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的变化,狭义上是指物权内容上的变化。

物权的终止,是指权利主体对标的物上是物权。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物权变动的原则是指物权的取得、设定、变更和终止的原则。

物权变动的原则,包括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一)所谓公示,是指向社会公示。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向社会)公示方式才能生效的原则。

物权公示的怒地在于保障交易安全。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为当事人在国家主管登记机关登记产权变动事项。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为标的物的占有。

(二)所谓公信,是指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发生、变动的可信赖性。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经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没有物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这种原因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一)物权的取得,也称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包括以下情形:

对无主物的先占取得。

善意取得

生产

添附

2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分为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

移转继受取得,是在取得之前,物权属于他人。

移转取得主要有以下情形:

以买卖取得

以互易取得

以赠与取得

以遗赠取得

以继承取得

以征收取得

Ps:

仅仅订立买卖、赠与等合同,物权一般不发生转移,还须有以让与物权为目的的交付(对动产)和登记(对不动产)。

创设继受取得,是在他人物权上创设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他物权)。

四、物权的消灭

物权消灭的情形:

抛弃

混同

法定期间经过

标的物灭失

五、各国物权变动的法律模式问题

1、法国物权变动模式:

(法国的债权主义模式)

即债权意思主义或债权模式主义:

所有权的转移以债权契约为依据,既不需要例外的债权行为,也不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

只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以合意为转移依据。

Ps:

缺陷:

容易发生一物多卖的现象

2、德国的物权行为主义(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

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了要有合同,登记或交付以外,还要当事人就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成立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合意。

3、折中主义模式:

又叫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因法律行为的发生而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以外,还需登记或将交付的法定方式。

第三节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是指民事主体将物权的存在以及变动的事实情况以外部可查知的方式向社会外部公众展示的方式。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民事主体必须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中的法定方式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作用:

使人知。

通过物权变动的公示(向外展示)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的公示方法:

登记(不动产)和交付(动产)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适用:

物权和债权相区分原则即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模式

例外:

Ps:

物权法第127/158/188/189/条都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二、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物权变动只要采用法定的公示方法就可以产生使一般社会公众信赖的效力即产生公信力。

公信原则:

是指即使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权状况不相符也不影响善意第三人依照公示取得物权的效力。

作用:

使人信。

即物权变动按照法定公示方法的,即使公示有瑕疵的,依照公示进行变动的善意第三人只要因此取得了物权,法律就要予以强制性的保护

三、公信原则具体内容分成两个即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为:

1、产生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它是指依照法定的公示方法公示出来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公示出来的物权)为真实物权的效力,即使权利的真实情况与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但善意第三人可依据其实法定公示而推定其公示出来的物权是正确的、真实的,也就是善意第三人以公示为准。

2、能够产生善意保护的效力。

它是指善意第三人如果因为信赖公示的物权状态而与公示的物权人发生交易并进行物权变动的,则这种物权变动受到法律保护。

(即保护的是物权变动的结果)

适用情况:

适用于交换关系中的物权变动,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基础。

四、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法: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消灭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登记生效主义当中把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Eg:

物权法第9、15条

例外情况:

(即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物权法第28——30条

Ps:

第31条特注即再行转让时仍需先登记即先登记自身的才能对外转让给他人。

2、登记对抗主义: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基于法律的特殊性规定,依照当事人的合意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但是,该变动若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仅在双方当事人中有效。

Eg:

物权法第127/129/158/188/189、条。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的,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有权提出

异议并记入登记簿。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的法定期限为()。

A.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l5日内

B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C.异议登记之日起l5日内

D.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

【答案】C

3.甲居住的房屋,乙认为并非甲所有,而对其主张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可以请求法院()。

A.返还原物

B.排除妨碍

C.恢复原状

D.确认物权【答案】D

4.李某有一头牛走失,赵某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赵某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及i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i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500元

C.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600元

D.李某有权要求赵某按牛的市价赔偿l000元【答案】B

5.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答案】C

6.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与转让自己的份额,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答案】C

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B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