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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追逃追赃天网行动

聚焦追逃追赃“天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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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追逃追赃“天网”行动-法律

聚焦追逃追赃“天网”行动

策划:

本刊编辑部

2014年以来,打击外逃贪官工作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2014年7月22日,公安部一场代号为“猎狐2014”旨在缉捕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正式启动,这被视为密集反腐动作的最新举措,其用意十分明显:

在痛打国内贪官的同时,开抓已经外逃海外的“脱网之狐”,从而进一步形成反腐合围之势。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专项行动共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其中不乏携款潜逃的贪腐官员。

2015年3月26日,中央反腐协调小组正式启动“天网”行动,进行国际追逃追赃。

“天网“行动在“猎狐2014”基础上更进一步,强调“既抓人,又抓钱”。

我们期待“天网”行动能够“钱、人”双管齐下,彻底打消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布下天罗地网,把每一个贪腐人员绳之以法,把每一笔赃款追缴充公。

日前,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天网行动”初战告捷。

3月28日下午,潜逃老挝的天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原局长庞顺喜、天津港保税区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安慧民被押解回国。

十部门联手铺设追逃“立体式天网”

海外追逃国家行动由中纪委牵头,最高检、最高法、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国家安全部等10个司法和行政机关参与。

“猎狐2014”取得较大成果,与整个反腐形势的加强密不可分。

2015年以来,许多中央机关强力表态,扎紧“制度篱笆”建立防腐、追腐的“立体式”天网,实现全方位围剿。

2014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曾为“反腐败国际合作”作出部署,他强调指出,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2014年3月,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强调建立和完善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

同月,中纪委内部机构调整,外事局与预防腐败室整合为国际合作局,该局具有组织查办案件的职能,意味着中纪委明确了加强国际合作的对外反腐追逃思路,加强海外追逃追赃力量。

2014年5月,中纪委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外交部、央行等部门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

2014年7月,公安部召开会议,部署针对“猎狐2014”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要求,全面掌握外逃疑犯情况线索,逐人逐案分析。

另外,最高检对外宣布将成立国际追逃追赃和违法所得没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大对重点案件的督办力度,健全潜逃境外人员数据库。

2014年9月,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2014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5年3月26日,中央反腐协调小组正式启动“天网”行动,进行国际追逃追赃,在“猎狐2014”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强调“既抓人,又抓钱”。

一般而言,外逃贪官潜逃国外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如果追缴了非法资产,斩断资金链,则摧毁了他们外逃生活的物质基础,可以极大地压缩外逃贪官在境外的生存空间,从而有效地推动境外追逃工作。

尽管中国与瑞士、美国先后签署了相关协议,可以与其金融中心交换信息,但证明某笔资金是腐败所得并将赃款追回,极为艰辛复杂,成本很高,过程漫长。

跨国追逃贪官的四大途径

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08年至2013年五年间,共抓获外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

那么,这些外遮贪官一般通过哪些方式被追遮?

具体而言,目前中国境外追逃以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四大途径为主,并辅以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和斩断资金链两种手段。

途径一:

引渡

据公安部2014年7月的通报.自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将经济犯罪嫌疑人730余人引渡回国。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两国共同认定的犯罪行为如洗钱罪、贪污受贿罪等即可引渡。

1993年,我国最先与泰国签署了引渡条约,这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截至2014年7月底,中国已经与38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来自最高法院官网的数据表明,与中国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有86%在发展中国家,14%在发达国家。

“对潜逃到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要与我国签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才能选择引渡合作。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朱子琴介绍。

引渡条约能为追捕外逃贪官回国提供渠道保障。

根据该条约,2002年,我国将挪用公款7.1亿元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陈满雄和法定代表人陈秋圆成功引渡回国。

于2009年从阿尔巴尼亚将涉嫌特大金融诈骗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沈磊引渡回国,途中还在意大利成功地实现了对沈磊的过境引渡。

途径二:

遣返

与引渡合作不同,遣返非法移民在形式上并不一定表现为国际合作,而主要表现为逃犯隐藏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秩序,依据遣返国的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

“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

移民法遣返是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实现对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

在实践中,中国的许多逃犯为对抗遣返都大打所谓“迫害”或“酷刑”这两张牌,因此,要想把遣返非法移民变为引渡的替代措施.需要赢得遣返国对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解和信任。

途径三:

劝返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的数据显示,仅2013年,我国检察机关从境外追捕归案16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其中12人系经劝返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引渡和遣返时间漫长、程序繁琐,相比之下,劝返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

劝返,是最高检在追逃实践中创新出来的追逃模式。

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

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就是最高检从南非劝返回国接受调查的。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在潜逃新加坡期间接受中国追逃小组的劝说,自愿回国受审.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逃到加拿大后靠给人装修房子为生。

经过近1年的劝返,2012年8月,逃亡了7年多的高山劝返回国。

途径四:

异地追诉

在与逃犯躲藏地国家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且在使用遣返、劝返等方式无效时,可以使用异地追诉方式。

异地追诉,是指由我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

除了以上四种途径,最高检近年来搭建了一系列国际司法协助平台。

在境外追逃追赃中,地方检察机关还可以综合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机制、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总检察长机制、中国一东盟国家总检察长机制、国际刑警机制等多种司法协助机制。

不引渡协议绝非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

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外遮贪官的三个首选“藏匿之国”。

虽然与以上国家尚未签署“引渡协议”,但通过多种形式的司法执法合作,中国仍多次成功完成对藏匿于这三国的贪腐官员的追逃追赃。

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追逃贪官

据了解,中美两国司法合作始于1998年.当年5月成立了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并设立“反腐败工作组”,奠定了中美追逃贪官合作的基础。

随后,中美两国于2000年签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1年3月8日生效。

2006年7月29日,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合作的联合声明》。

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的签订,中美执法合作的规范基础得以构建。

在此基础上,美方将“开平案”案犯之一余振东遣返,实现中美之间第一次非引渡方式的合作实践。

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与两位继任者余振东、许国俊等人利用职权,在9年内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案发后3人携款潜逃至美国。

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国司法机关协助美国司法机关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等罪名,在当地对余振东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

2004年,余振东在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成立。

面对强大的刑事追诉压力,余振东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自愿接受遣返。

2004年4月16日,余振东被美国驱逐出境并押至中国,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

而许超凡和许国俊既不认罪又不接受遣返,分别被美国法院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并留在当地监狱服刑。

中加多用“移民法遣返”方式追逃贪官

加拿大是较早与中国正式建立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国家之一。

1994年,中国与加拿大签署第一个专门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9年,两国政府在加拿大渥太华又签署“谅解备忘录”,进一步构建刑事司法协助体系,明确合作范围包括“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打击贿赂犯罪”。

在中国农业银行衡水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中,我国向加拿大提出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由于制度和司法体制差异等原因,两国没能签订双边引渡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法遣返成为中加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1999年案发后携款逃往加拿大,签证过期后申请难民资格以及暂缓执行遣返令被驳回。

经过长达13年的遣返风险评估,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中国。

相信随着两国引渡条约的签订,加拿大将不再是“中国外逃贪官的天堂”。

中澳主用境外追诉方式追逃贪官

和中美、中加一样,中澳追逃贪官司法合作同样建立在一系列法律协议签订的基础上。

由于签订于2007年的引渡条约尚未生效,中澳追逃贪官的司法合作主要以境外追诉的方式进行。

2011年,“李继祥案”成为我国与澳大利亚警方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的“中澳司法合作第一案”,也是不法分子在国内犯罪、在国外被追究刑罚的成功案例。

1998年6月至2001年5月期间.原国有公司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与同伙李运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南海市政府住房基金。

立案侦查后,李继祥经香港出境潜逃到澳大利亚。

中国选择与澳大利亚警方直接合作,在澳大利亚对李继祥提起刑事诉讼。

经过长达5年的司法协助,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以洗钱罪、利用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李继祥入狱26年,追回巨额财产3000余万元。

不仅在境外追诉上开展合作,中澳未纠缠于有无引渡条约这样的细节,而从更大的国际法平台上展开合作。

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平台,以签署国的法定国际义务为行动指针,为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押回中国创造了可能。

部分外逃案例

“跑路”前得到近1.5亿元贷款

人物:

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俞优静

情况:

2014年2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俞优静在广州离境出逃,经迪拜遮往非洲。

有媒体称,“美女老板”俞优静在“跑路”前,已前后从四大国有银行及浦发银行得到了近1.5亿元的贷款。

被抓:

2014年6月4日,公安部对其发布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

2014年6月30日,浙江永康警方发现俞优静在鸟干迭活动的线索信息后,立即组成境外紧急抓捕组,赶赴乌干达执行抓捕任务。

2014年7月2日凌晨2时许,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将俞优静缉拿归案。

据介绍,永康警方在追捕跑路的“美女老板”俞优静过程中,追捕组出国3天3夜,途经3个国家6个机场。

携900万元逃亡10年回国只剩万元

人物:

太原市新型建筑结构公司原法人代表朱玉杰与公司原总经理孔彬

情况:

2003年到2004年闯,朱玉杰伙同银行工作人员,采用私刺、调换他人银行预留印鉴章的手段,先后将山西多家单位在建设银行的1.5亿元存款窃取挪用,2004年7月1日,涉嫌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朱玉杰与公司原总经理孔彬一同外遮。

孔彬和朱玉杰出逃时携带900多万元赃款,先后买了新加坡、泰国、塞舌尔、南非等十多个国家的护照,从亚洲遮到非洲,然后再从非洲逃回了亚洲。

案发前,朱玉杰还在境外银行存了二三百万元人民币。

10年间,这些钱几近被他们挥霍一空,回国时只剩下一万多元。

自首:

2014年7月22日,朱玉杰从网上看到国内警方开展猎狐行动的消息,于是,他感觉到自己的遮亡路走到尽头。

经过规劝,朱玉杰与孔彬决定向国内警方投案自首。

以需住院治疗为由请假潜逃国外

人物:

广州市花都区政协原主席王雁威

情况:

2013年6月,王雁威以身体不适,需住院治疗为由请假,之后不知所踪。

2013年8月,广州市纪委证实,王雁威在任花都区花东镇党委书记及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区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额贿赂,并按程序免去其职务,鉴于王雁威涉嫌构成犯罪.其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

有消息指,王雁威目前已出选国外。

追逃:

2014年10月20日,广州市纪委新闻发言人梅河清表示,广州市纪委已协助司法机关对王雁威采取了追逃的措施。

以休假名义赴美国旅游潜逃

人物:

广州市花都区畜牧局原局长刘荣福

情况:

刘荣福失联发生在2010年,当时花都区委宣传部报称.刘荣福以休假名义赴美国旅游,至今联系不上,因其不能正常履行局长职责,已被免去局长职务。

据悉,赴美期间刘荣福曾以在休假旅游期间遭遇交通意外造成骨折为由,委托其单位再次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请休病假1个月。

至于刘荣福是否真的遭遇交通意外,为何一直还不归国,花都区并无透露。

追逃:

2014年10月20日,广州市纪委新闻发言人梅河清表示,广州市纪委协助司法机关对刘荣福采取追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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