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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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精品

xx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查清全县地名基本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xxx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x政发〔2014〕38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4〕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陆地行政区划。

  

(二)普查内容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

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具体为:

地名的标准名称及其别名、简称、曾用名;地名的书写形式,即地名的汉字书写和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形式;地名的读音,包括其原读音,以及其标准名称的汉语普通话读音并用罗马字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表示;地名的语种,指标准名称所属的民族语言种类;地名的类别,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和相对位置;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指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标准名称及别名、简称、曾用名的命名理据(文化内涵)及演变的历史过程;地名的密级,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等信息的保密级别。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指向意义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

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在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城镇地域内具有指向意义的城镇街路等地物上,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设置或完善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

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并完善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各级地名普查档案及动态更新机制,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和精细化管理。

  二、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各阶段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12月)

  主要工作:

成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制订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地名普查工作部署会,确定相关单位地名普查员,组建精干的普查员队伍,并对地名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好相关地形图准备及地名资料搜集整理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5年1月——2017年6月)

  2015年1月至12月:

各地完成地名总录调查,并按操作规程完成搜集、调查、考证、整理、汇总辖区内各类地名相关资料等内、外业工作。

  2016年1月至9月:

各地制作最终普查成果,完成各类地名设标工作,建立市、县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完成市、县、乡三级地名普查成果自检自查、验收和上报工作。

  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

完成全县地名普查成果,迎接市级检查验收,根据市地名普查办的验收和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对符合国家普查成果要求的,上报自治区地名普查办申请自治区验收。

  (三)完善建档阶段(2017年7月——2018年6月)

  普查成果通过自治区验收后,组织完成全县地名普查成果整改完善、图幅修饰、打印装订和汇总上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地名普查档案的补充、更新和完善机制,组织开展普查成果升级开发和推广应用,适时进行普查总结表彰。

  三、普查的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和实施细则。

各乡(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xx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具体计划和实施细则,报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二)培训人员。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本乡镇(街道)及以下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

广泛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各类资料,按照工作规程的要求全面搜集11大类地名及地名的书写、汉语拼音、语种、民族文字、类别、位置、来历、含义和演变及有关的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并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

到实地现场标绘或测量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围,修测、调绘变化的地形地物,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现有地名的相关信息,查清有地无名的地理实体情况。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x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等要求,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的权限和程序,重点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等城镇新增街路及其他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正名。

  (七)设立地名标志。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标准,依据《地名标志》(GB17733-2008)等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对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国家标准制作的地名标志要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

  (八)建立地名数据库。

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数据库。

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九)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全县地名普查成果制作一式四套。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含音像视频),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十)检查验收成果。

地名普查成果由县级组织各乡(镇)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县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市地名普查办验收,市普查办验收合格后,报自治区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县地名普查办在普查过程中将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

  (十一)上报归档。

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地名普查成果采用多套异地保存,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各存一套(含光盘)。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审定并组织编纂出版全区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定并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书籍。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

充分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各级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各类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四、职责分工

  

(一)县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市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职责:

向县领导小组提出地名普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地名普查任务的落实;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会议的组织;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和论证;组织地名普查的业务培训,掌握地名普查工作的进展;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汇总;完成地名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各乡(镇)职责:

分别抽调5-10名工作人员组成地名普查队,普查登记辖区内行政区域名称、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然村、居民点(小区、新村)、街巷(包括城中村内的街巷)、文化场所、企事业单位等地理实体概况。

其它地理实体概况以县直相关单位普查为主。

  城区范围内的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然村、居民点(小区、新村)、街路(村内)等地理实体概况普查以城关镇为主。

城区内主要街路巷(一级)、学校、医院、企业、商场等地理实体概况以县直相关单位普查为主。

  (四)县直相关单位分别抽调1-2名工作人员对全县范围内的水利、电力、交通设施,教育、医疗机构,农业场所等地理实体概况逐一普查、登记。

  民政局职责:

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与共享工作,根据地名普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并做到从紧掌握、专款专用。

  发改局职责:

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财政局职责:

负责全县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教育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公安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工作。

  民族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经贸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工业、开发区、规模以上企业名称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的相关土地信息图文资料及技术支持。

  住建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全县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交通运输设施地名资料。

包括:

xx辖区内的公路、汽车站、公交车站点、停车场、公路桥梁以及其相关设施地理实体概况。

  水利局、供电公司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水利、电力设施和陆地水系以及其它相关设施地名资料。

包括:

池塘、水库、水渠、堤堰、水利桥梁、变电站、河流、河滩、湖泊、水井以及其它相关设施的地理实体概况。

  林业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卫生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统计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工商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统战部、宗教事务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地方志办公室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广电局、文化体育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范围内文物、古迹、遗址、纪念地、文化部门、文化团体、有一定规模的私营文化场所及其相关设施地理实体概况。

  旅游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xx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xx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地名普查办)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将参照自治区普查工作的做法,在县领导小组文件中予以明确,各级、各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

这次地名普查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本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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