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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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各县(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我市气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气发[2007]212号)和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气发〔2008〕32号),结合我市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气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建立现代气象业务和建设气象科技创新体系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气象事业单位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优化配置人才资源,激发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市气象事业发展、改革、创新提供坚实的人才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

根据气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等因素设置不同的工作岗位。

2、精简效能。

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体现集约化和一岗多责,保证每个岗位任务饱满,做到岗位的职、责、权相统一,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3、科学合理。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4、集中调控。

市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的结构比例实行由市局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二、实施范围

1、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气象事业单位。

2、本市气象部门事业单位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地方气象编制事业单位参照地方改革方案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气象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岗位类别设置

气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气象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事务、党务等管理的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气象综合观测、气象预报预测、公共气象服务、气象信息与技术保障、气象科研开发、气象教育培训等气象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以及其它行业通用的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提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具体为县(市)气象局主要领导及主要承担管理任务、行政事务的有关人员。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全市气象部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按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的10%设置,管理岗位等级为七级职员,即正科级,管理岗位总数8个。

局站(台)合一的县(区、市)气象局局长设置为管理岗位,副局长设为专业技术岗。

其他县级气象站(台)负责人一般应设置为技术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气象综合观测、气象预报预测、公共气象服务、气象信息与技术保障、气象科研开发、气象教育培训等气象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以及其他行业通用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2、全市气象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按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的89%设置,共76个岗位,分为8个等级。

其中高级工程师五级岗1个,高级工程师六级岗3个,高级工程师七级岗4个;中级工程师八级岗9个,中级工程师九级岗14个,中级工程师十级岗9个;初级助工十一级18个,初级助工十二级18个。

3、市本级业务技术类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设置为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全市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按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的1%设置,共1个岗位,为工勤技能三级岗。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

管理七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按照干部提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根据体现任职年限、职责任务、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等差别确定。

其中任职年限规定如下:

(1)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需在助理工程师技术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2)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需在工程师技术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八级岗位需在工程师技术岗位上工作十年以上。

(3)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需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五级岗位需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上工作十年以上。

3、新录用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国家规定,首次认定专业技术岗按以下标准入岗:

(1)博士生试用期满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岗十级岗;

(2)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6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为初级专业技术岗十二级岗;

(3)本科毕业生试用期满12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为初级专业技术岗十二级岗。

岗位说明书见附件

(三)工勤技能岗位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一)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方案表和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省局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二)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

1、根据国家和省局实施细则,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相关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2、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根据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等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聘用人员。

对单位现有人员首次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以及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2)个人填写岗位报名表。

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和岗位要求,申请适合自身的岗位,每人只能申报一个岗位,如本人申请的岗位没有被聘用,由市局党组研究确定到相应的岗位。

(3)确定岗位。

按有利于工作、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原则,根据申请人的能力和业绩,采取适当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初定人选,并由市局党组研究确定岗位。

(4)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确定岗位聘用合同关系,实现聘、用、考核一致。

聘用合同年限按以下标准设定:

职员系列岗位

七级及以下职员聘用合同年限一般为3年。

专业技术系列岗位

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一般为2年;

五、六、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一般为3年;

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一般为4年;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聘用年限一般为5年。

距法定离退休年龄不到一个聘用期限的人员,聘用合同年限按照距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签订。

3、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若要招聘新的人员或者晋升上一级岗位,必须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

4、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并按程序报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管理岗位人员(职员)原则上可高聘一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原则上可在高级、中级、初级同级岗位高聘一个内部等级。

5、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必须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任务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岗位。

能由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完成工勤技能任务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工勤技能岗位。

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需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7、在不同类别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人员,一般情况应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

8、事业单位进行首次设岗和岗位聘用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9、对于上一级岗位有空缺情况下,可以调剂使用到下一级岗位。

在过渡期内,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正高级岗位可以调剂使用到七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可以调剂使用到十级岗位,中级岗位可以调剂使用到十二级岗位。

10、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不得突破批准的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和十一级岗位数量。

一般按照5年左右的时间,采取适当方式,逐年逐步平稳过渡到批准的结构比例。

11、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同时还要为引进急需人才保留适当的空间。

12、设岗聘用完成后,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的首次聘用,不占用批准的岗位职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聘任。

13、岗位聘用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备案后兑现工资待遇。

对于转岗人员按照相应岗位要求聘用,其工资待遇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精神执行。

八、组织实施

根据省气象局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总体要求,作为试点单位,我市气象部门实施工作的总体进度安排如下:

2008年1月10日以前,根据省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我市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省局核准。

1月18日以前在省局核准的基础上,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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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前各单位反馈意见。

市局党组讨论确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2日召开全市视频会议,公布方案、岗位和任职条件,开始报名。

24日报名截至。

4月中旬根据报名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测评,市局党组根据测评情况确定各岗位人选。

4月下旬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报省局审核备案,实现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4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和总结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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