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偿期末温习题.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823618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3.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补偿期末温习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国家补偿期末温习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国家补偿期末温习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国家补偿期末温习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国家补偿期末温习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家补偿期末温习题.docx

《国家补偿期末温习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补偿期末温习题.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家补偿期末温习题.docx

国家补偿期末温习题

2013年国家补偿法考试温习参考资料

一、名词解释题:

(共3题,每题5分,共15分)

国家补偿

国家补偿义务机关

国家补偿归责原则

行政补偿

司法补偿

国家刑事补偿责任后置原则

 

二、简答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国家补偿归责原则

国家补偿的组成要件

行政补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行政补偿程序有哪些?

司法补偿程序、司法补偿程序的特点

三、定项选择题:

(共5题,每题1分,共5分)

四、不定项选择题:

(共5题,每题1分,共5分)

四、案例分析题:

(共2题,每题25分,共50分)

1.2011年1月9日,某县公、检、法、司系统依照上级布置和安排,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

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山与另两个干警依照派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11时从派出所出动,驾驶摩托车到各村夜查。

当行至该乡江店村时,三人把车停在村口大路旁,进村巡查,发觉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

遂在门口守候,约有20分钟后趁有人出来解手,三人一拥而入,王山掏出随身携带手枪,喝令世人不准动。

村民江××、赵××、王××、李××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麻将牌、桌上钞票整理好,又挨个搜身。

在搜身进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江××转身稍慢,王山恼火,上前踹了江××一脚。

踹完后感觉不解气,又用上了膛的手枪枪柄在江××背上砸了一下。

这时枪支走火,击中站立一旁的王××胸部。

后王××在送医院抢救3天无效后死亡。

王××死亡时18岁。

2011年1月20日,经县检察院批准对王山予以批捕。

同年3月16日,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山有期徒刑5年。

在法定上诉期间王山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裁决于2011年3月28日生效。

2011年3月30日,被害人王××之父依照《国家补偿法》第3条、第6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大同乡派出所提出了补偿请求。

问题:

(1)此案性质是行政补偿仍是刑事补偿?

(2)此案派出所是补偿义务机关吗?

(3)此案是由王山个人补偿仍是由国家补偿?

(4)王××之父有无权利提起补偿请求?

(5)本案的补偿金范围包括哪些?

1.

(1)是行政补偿。

此案的发生是公安机关抓赌进程中公安人员违法利用武器引发的,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大同乡派出所作为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自然有查处赌博行为的职权。

王山和另外两个干警的行为是依照治安管理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为这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侵害被害人王××生命权的后果。

对这一损害的补偿应是行政补偿。

若是公安机关是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进程中违法打死了被害人,则属刑事补偿。

本案公安机关是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因此不是刑事补偿而是行政补偿。

因我国公安机关本身既享有行政管理权,是行政机关,又行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是刑事侦查机关,所以对公安机关侵权补偿责任的性质应注意区分。

(2)不是,本案补偿义务机关应为县公安局。

此案虽然是大同乡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王山的侵权行为所致,本应由派出所承担责任,但乡镇公安派出所只是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除依《治安管理惩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由乡镇公安派出所裁决并独自承担责任外,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其他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应由委托它的机关县公安局承担责任。

所以本案的补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

(3)本案符合《国家补偿法》第7条的规定,依法应由县公安局进行行政补偿。

王山犯法行为致王××死亡,可是不能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王山予以民事补偿。

(4)王××之父作为受害人的继承人,在受害人死亡后,有权提起补偿请求。

(5)补偿金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和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补偿。

依照《国家补偿法》第3条第4项的规定,违法利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

固然,这一补偿是由致害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

本案受害人已死亡,依照《国家补偿法》第6条第2款“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育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补偿”的规定,王××的父亲有权作为请求人要求致害机关县公安局补偿。

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法行为而蒙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受王山犯法行为损害而致使王××死亡,所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和死者生前抚育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作为物质损失应由王山予以民事补偿,和造成对其父亲的精神损害补偿。

如此本案能够由两种途径解决:

一种是依据《国家补偿法》,通过行政补偿途径由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补偿责任;另一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由王山以民事侵权主体身份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2.某市南关区岳阳税务征管所肖某、李某和陈某在对市造纸阀门厂进行税务检查时,以为该厂偷逃税款,遂将其会计账簿带回所内查验。

经查认定其偷逃税3万元,即责令限期缴纳并惩罚款6万元。

该厂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惩罚决定。

在该厂拒不履行期间,税务局扣押了其生产设备,致其停产5个月,日常开支万元,损失可得利润万元;并会同公安局将其法定代表人梁某行政拘留15日。

该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补偿诉讼。

其间,该厂并入华伟纸业有限公司。

问题:

(1)谁有权以原告身份起诉?

为何?

(2)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哪几种方式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

为何?

(3)谁为本案的补偿义务机关?

为何?

(4)本案补偿额如何肯定?

为何?

(5)梁某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补偿?

为何?

二、

(1)市造纸阀门厂有权以原告身份起诉。

依照《国家补偿法》第6条第3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补偿规定》第16条,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以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对其享有权利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原告资格。

二者因起诉原因不同而原告资格不同。

同时,梁某也能够对行政拘留惩罚提起行政诉讼。

(2)市造纸阀门厂只能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补偿要求,而不得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行政诉讼法67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补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置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本案中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结果问题在此之前并未取得行政机关的处置,不能单独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补偿。

  

(3)市南关区税务局为补偿义务机关。

《国家补偿法》第8条。

本案中,虽然有行政复议程序,可是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该以做出原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又因为市南关区岳阳税务征管所是税务市南关区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其行为以税务局的名义作出,应由市南关区税务局承担责任。

(4)本案中的补偿金额只能是因扣押办法而停产期间的日常开支,如其生产设备被扣押期间有毁损灭失的,也应予以相应的补偿。

其可得利润因不具有现实性和肯定性,故不计入补偿范围。

《国家补偿法》第36条六、8项。

(5)梁某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补偿,只能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无法请求金钱补偿。

《国家补偿法》第35条。

这是因为该厂存在漏税和拒不履行罚款,本案不能肯定行政拘留是违法的,也没有对梁某造成严峻后果,只是行政拘留15日,不该该予以精神损害补偿,精神损害补偿与受害人本人的心理经受能力有关,是一种或然性很强、不易肯定的损害,以金钱计算标准在个案中以受害人所受损害结果和程度相关。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安抚金。

★★3.2012(2002年8月30日的批复)年4月17日晚,彭某之子彭小某在饭馆用餐时与饭馆服务员发生争执,那时在警区值勤的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于某前去制止,并带彭小某到警区值班室处置。

彭小某不听劝阻,于某即对其拳打脚踢,并用花盆击中彭小某的头部,至其脑部严峻受伤而死亡。

4月22日,于某被依法批捕。

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彭某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补偿诉讼。

8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

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裁决。

彭某以为,于某是在执行公事的进程中致其子死亡的,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问题:

(1)于某的行为是公事行为吗?

为何?

(2)本案应由谁承担补偿责任?

为何?

(3)彭某可否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补偿?

法院裁决以后是不是能够再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为何?

(4)法院如受理,在具体处置时,是不是能够通过裁决国家补偿来弥补民事补偿中的不足部份?

(5)彭某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证明其请求人资格?

3、

(1)是。

因为于某那时是在自己的执勤时刻、自己所属的警区、以警察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是以保护社会利益,保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其致害行为与其执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完全符合执行公事的标准。

(2)于某所在的公安局。

因为公事行为的侵权责任由违法执行职务的公事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补偿责任。

(3)彭某可否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补偿?

不能够。

法院刑事裁决以后是不是能够再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为何?

能够。

因为刑事诉讼和国家刑事补偿诉讼属于不同性质的诉,必需别离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补偿法,不能一并起诉。

具体表现为:

①事实基础不同。

其先前提起的刑是针对于某的犯法行为,而其此刻提起的行政补偿诉讼则是基于于某的致害职务行为。

②被告方不同。

前者的被告是于某,后者的被告是于某所在的市公安局。

③主要理由不同。

前者主要依据的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后者主要依据的是《国家补偿法》。

(4)不能够。

因为我国不实行损益相抵的原则。

两次诉讼被告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别。

国家的补偿责任不因为受害人从其他渠道取得补偿而减轻。

(5)彭小某死亡的证明,其与彭小某的关系证明。

★★4、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12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批捕。

5月17日西城区区检察院提出公诉。

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决无罪。

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裁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

市人民检察院撤消了抗诉决定。

2012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2012年3月停产。

2012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法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

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保护了原决定。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大体要点: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因一审人民法院裁决被告无罪,则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批捕决定都是违法的。

但由作出批捕决定的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承担补偿责任,相应地成为补偿义务机关。

若是补偿义务机关拒绝补偿,适用刑事补偿程序,按照国家补偿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和看管所、牢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办法,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补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批捕办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裁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批捕决定的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裁决的人民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和二审发还重审后作无罪处置的,作出一审有罪裁决的人民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

若是补偿义务机关拒绝补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补偿?

按照国家补偿法第24条:

补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的,补偿请求人能够自补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补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补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补偿请求人能够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补偿。

第25条规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补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复议机关超期不作决定的,补偿请求人能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补偿决定。

(2)西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法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有法律按照,属违法的行政行为,西城工商局被补偿义务机关。

按照《国家补偿法》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补偿程序有三:

其一,是直接向补偿义务机关请求补偿,若是对回答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起诉;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补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补偿请求。

(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对此李某能够要求补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已经造成严峻后果,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补偿,补偿义务机关支付应当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安抚金。

 

国家刑事补偿简析题

★1.某县人民检察院经群众举报;于2011年7月6日作出决定,以贪污、受贿嫌疑将某国有企业总领导乔某批捕,并于7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8月16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裁决乔某有期徒刑8年。

乔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一审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1年9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乔某无罪的终审裁决并当庭释放。

2013年7月5日,乔某以对其错误批捕、裁决为由,向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补偿,请求补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即乔某2个月工资损失7000元和刑事诉讼费用、精神损害费共计5万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题:

(1)乔某是不是超过了补偿请求期限,为何?

(2)乔某向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补偿,请求对象是不是正确,为何?

(3)乔某的补偿请求是不是合理,为何?

(4)设县检察院2013年9月5日也未回答乔某的补偿请求,则乔某可寻求哪些权利救济?

(设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也未回答乔某的补偿请求,则乔某可寻求哪些权利救济?

(5)设乔某申请法院的补偿委员会作出补偿决定,则补偿委员会作出的第一次决定的效劳如何?

1.

(1)乔某未超过补偿请求期限。

明白或应当明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为2011年7月6日。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

可是乔某一直被羁押到时刻是2011年9月2日,被羁押时刻不计算在内。

从这一天起2年内乔某有权提出补偿请求。

第三十九条:

补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补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明白或应当明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补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补偿请求人在补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补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乔某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偿请求是不正确的。

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不是一路补偿义务机关,乔某不可向其中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偿。

21条规定:

二审改判无罪,和二审发还重审后作无罪处置的,作出一审有罪裁决的人民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

乔某正确的是应向作出一审有罪裁决的县人民法院提出补偿请求。

(3)乔某的补偿请求合理。

按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定,国家补偿除对当事人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补偿,对乔某精神损害的补偿应予以支持,乔某的误工损失每日补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题中情形下也应当为乔某恢复名誉。

(4)乔某可在10月5日之前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补偿决定。

(5)补偿委员会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劳的决定,必需执行。

2.郭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丁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

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丁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批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

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丁某补偿损失。

县法院审理后判处丁某有期徒刑2年,责令丁某补偿郭某的损失4500元。

丁某依法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丁某无罪。

丁某释放前被批捕羁押50天。

丁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县法院提起补偿请求。

两机关均借口推诿。

丁某于是请求市中级法院补偿委员会处置。

补偿委员会判令一审法院按职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各补偿丁某25日工资。

丁某不服,以为自己被错误羁押造成庞大精神损失,请求另补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于是在中级法院补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的第15日向省高级法院补偿委员会申请复议。

问题:

(1)对丁某的错误批捕应由谁负责补偿?

(2)丁某对县法院、超期不予补偿可否申请复议,应在何期限内提出?

向谁提出?

(3)若是丁某是被再审改判无罪,那么谁为补偿义务机关?

(4)丁某是不是能够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

为何?

省高级法院应如何处置?

(5)丁某提出精神补偿费,是不是合法?

2.

(1)县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

按照《国家补偿法》第21条之规定,若是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裁决的人民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时,同时意味着对一审裁决的否定,由一审错判引发的补偿责任,应由一审法院直接履行补偿义务,但由于一审进程中,若是被告人已被批捕羁押,一审法院作出的有罪裁决,意即对批捕决定的肯定,而且被告人上诉期间,也因一审裁决是有罪而继续被批捕羁押。

所以,一审的有罪判对被告人的批捕均负有责任。

当二审改判无罪时,同时否定了有罪裁决和批捕决定,由此引发的补偿责任,理应由一审法院的机关承担。

所以对丁某的错误批捕,县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丁某可向县法院提出补偿请求。

(2)对县法院超期不予补偿不能申请复议《国家赔倦法》第2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的,补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该法的规定予以补偿,超期不予补偿或补偿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补偿请求人能够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补偿决定。

据此,依第24条第3款之规定,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的,该案补偿请求人丁某对其补偿数额不服或法院超期不补偿的,并无申请复议的程序,补偿请求人只能向上一级法院补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补偿决定。

(3)作出原生效裁决的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

《国家补偿法》第21条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裁决的人民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

(4)不能够申请复议,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为市中院补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生效的决定,不得对此提出复议。

《国家补偿法》第23(29)条第3款规定,补偿委员会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劳的决定,必需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作出的补偿决定,无论其是不是合法和合理,按照目前《国家补偿法》的规定,都是生效的决定,必需执行,补偿请求人不得向上级法院补偿委员会申请复议。

所以,对丁某的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

(5)合法。

<国家补偿法》第32-37条规定了国家补偿的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35条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和精神损害补偿的规定。

因此,丁某要求精神补偿费的请求是合法的。

★3.某市某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以盗窃罪的重大嫌疑将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嫌疑的刘某拘留,后提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批捕,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

现在刘某已被拘留9天。

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

刘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某仍不服,在服刑期间进行申述,经再审确认刘某无罪。

现在,刘某已被羁押247天。

刘某接到再审裁决书后,提出了国家补偿请求。

问题:

(1)刘某被错误批捕和错判的补偿义务机关是谁?

为何?

(2)若是二审法院改判刘某无罪,则谁为国家补偿义务机关?

为何?

(3)补偿义务机关应如何支付刘某的损害补偿金?

(4)刘某若是对补偿数额有异议,应通过何种程序予以救济?

3.

(1)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裁决的人民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

二审法院。

因为按照《国家补偿法》的有关规定,此种情形下,二审法院为作出原生效裁决的人民法院。

依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定,现在二审法院为国家补偿义务机关。

(2)区法院。

因为《国家补偿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补偿义务机关为作出一审有罪裁决的人民法院。

(3)应由本案的二审法院代表国家依照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数乘以247天所得的具体数额进行补偿。

(4)国家补偿法第30条。

刘某对二审法院补偿委员会作出的补偿决定有异议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提出申述;二审法院未作出补偿决定,上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作出补偿决定,刘某有异议的,能够继续申述。

因为《国家补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申述的次数限制(固然,复议以最终到最高人民法院为止)。

其属于非诉性质。

4.韩某原系某县酒厂基建处主任,2011年10月9日因涉嫌偷漏税和行贿被县公安局拘留;10月25日县检察院批准批捕。

12月18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2月县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惩罚金2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归并执行刑期5年。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韩某偷税罪成立,但原判刑期过重,依法改成2年并惩罚金1万元;韩某行贿罪不成立,依法予以撤销。

另外,韩某被羁押期间,因长期受虐待、体罚,部份丧失了劳动能力。

问题:

(1)韩某可否提出国家补偿申请?

为何?

(2)若是能,本案中的国家补偿义务机关是谁?

(3)若是能,国家应如何补偿?

(4)若是韩某仍不服,但在其刑期已经执行完毕才申请再审成功,再审改判其无罪,那么国家补偿义务机关是谁?

应就什么范围的损害如何负补偿责任?

4.

(1)能。

因为本案中韩某一审被判处的行贿罪已被二审法院撤销。

单就行贿罪而言,其属于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形。

对此,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

(2)县人民法院。

《国家补偿法》第21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补偿义务机关为作出一审有罪的法院。

(3)国家应按照国家职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资的标准乘以其被羁押的日数进行补偿;对身体受伤害、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医治所必需的费用,和残疾补偿金。

残疾补偿金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依照国家规定的伤残品级肯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数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另外,国家还应就受贿部份,为韩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精神损害安抚金。

(4)二审法院。

其补偿范围为韩某被羁押的2年,因判惩罚金而致的财产损失及因受虐待、体罚而致的韩某的身体伤害。

具体为韩某被羁押的日数乘以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并返还所惩罚金l万元,还应按上述标准支付韩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医治所必需的费用,和残疾补偿金。

残疾补偿金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依照国家规定的伤残品级肯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数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另外,国家还应就受贿部份,为韩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精神损害安抚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药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