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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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
(经2004年6月1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我厅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和监督本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厅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承办机构必须以四川省商务厅的名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承办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办理任何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凡国务院、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我厅各承办机构不得再继续受理和办理。
第五条各承办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将所承办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的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等统一印制后在厅机关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和送交本厅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以方便申请人免费索取或下载有关资料。
各承办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公告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六条我厅实行行政许可申请的统一受理制度。
(一)凡由我厅实施且已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须向我厅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递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各承办机构不得在其他场所受理。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向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改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更正,更正后依法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
4、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依法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5、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或代理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或代理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通知书上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及时送交厅机要室,由机要室按照职能分工送交有关承办机构,其办理期限自该承办机构签收之日起算起。
(六)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厅机关有关承办机构提出申请的,相关承办机构应在收到的申请书上注明收文日期。
根据需要确需提交正式书面材料的,该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交正式书面材料,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有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必要时,承办机构有权要求其填报《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承办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八条承办机构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出具《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告知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承办机构应当听取双方意见,对其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时进行复核。
第九条承办人审查核实申请材料后提出办理意见,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主管厅长或副厅长签批。
第十条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依法准予行政许可的,经主管厅长或副厅长签批后,由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后统一送达申请人或代理人,同时抄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并在厅机关公众信息网上公布;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或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授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在通知书上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我厅实行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决定的统一送达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等在加盖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后,行政许可证件在加盖有关专用印章后,由我厅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或代理人。
窗口在送达上述相关文书时必须填制《送达回证》,并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收后送交有关承办机构备查。
第十二条我厅依据相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承办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直接涉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本厅认为需要听证的;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听证程序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听证会由厅法制工作机构(法规处)组织并由其负责人主持,必要时由主管厅长或副厅长主持,承办机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第十三条我厅对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厅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各承办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层级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厅法制工作机构在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中,各有关承办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对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厅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30条之规定,建议本厅有关职能机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各承办机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必要时,也可以实地核查。
各承办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各承办机构应当记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我厅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应当定期将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报送厅办公室,并由厅办公室定期予以通报;厅监察室应当就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酌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发生行政过错的,应当根据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责任,区分不同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各承办机构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详尽的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本厅行政许可通用文书式样
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5、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告知书
6、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
7、送达回证
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川商许受字(承办机构简称)[2004]号
(申请人名称或单位):
你(单位)年月日向我厅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我厅的职权范围,我厅已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备注:
本通知一式三份,申请人、省政府政务中心窗口、承办机构各一份。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项目受理编号:
川商许不受字[年号]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厅(局)(盖章)
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您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可以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商务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有关部门法律规定并给您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收件日期
年月日
收件人
承办人签字
申办人签字
窗口电话
投诉热线
三、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川商许受确字(承办机构简称)[2004]号
四川省商务厅:
(申请人名称或单位)向贵厅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我郑重承诺:
我(申请人名称或单位)保证我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列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及页码)实质性内容完全真实,绝无虚假和隐瞒。
若因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的不真实给行政许可机关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我(申请人名称或单位单位)承担。
特此确认。
申请人(代理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
年月日
备注:
1、代理人必须出具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方能代表申请人签署本确认书。
2、本确认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省政府政务中心窗口、承办机构各一份。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川商许补字(承办机构简称)[2004]号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年月日向我厅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充下列材料:
1、
2、
3、
4、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10日内补正上述材料。
若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本厅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备注:
本通知一式三份,申请人、省政府政务中心窗口、承办机构、法规处各一份。
五、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告知书
川商许告字(承办机构简称)[2004]号
(被告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年月日向我厅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在审查中发现该申请事项涉及你的经济利益。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6条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请你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承办处)提交你的书面意见及相应的依据;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交相应依据的,我厅将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备注:
本告知书一式四份,申请人、被告知人、承办机构、法规处各一份。
六、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
川商许听告字(承办机构简称)[2004]号
被告知人(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年月日向我厅申请(行政许可事项)。
经审查,我厅拟准予(或不准予)该项行政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7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厅法规处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备注: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被告知人、承办机构、法规处各一份。
送达回证
[]号
事由
受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备注
(如代收应注明代收原因及代收人签名)
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我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和工作安排,我处草拟了《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
请你们结合本处(室)工作实际,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阅研。
相关建议意见经本处(室)负责人签署后于2004年6月10日前书面反馈厅法规处。
对你的支持和配合,我处深表感谢。
特此通知。
厅法规处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抄送:
厅长、副厅长、党委书记、厅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