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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会计业务全攻略

进料加工会计业务全攻略

(一)

一、什么是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指企业自行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材辅料、零部件、包装物料,在国内加工成成品后自行销往国外。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区别:

进料加工业务中进口原料占用企业资金和外汇、货物所有权归企业,进口与出口之间没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原料的供应商和成品的购买商一般互不关联)、企业自行承担价格和销售风险。

二、进料加工有关管理规定

进料加工业务中进口的料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成品出口免缴出口关税。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者除外。

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料件属于保税货物,必须专门用于加工出口产品,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专料专账,不能与国产料混放、调换顶替。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内出售、串换。

如因故需转内销,须事先报外经贸委批准,并经海关核准。

转内销料件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须补缴税款和税款利息,进口料件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需补办相关进口许可证。

如有擅自内销倒卖、串换顶替、变更合同、不按期核销以及伪造单证、虚报单耗等违反海关法规行为,海关将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

对行为构成走私罪的法人,由司法机关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海关对进料加工企业一般实行分类管理政策,即

A类企业,不实行银行台帐保证金管理;

B类企业,进口加工贸易非限制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空转”,进口加工限制类商口,实行“半实转”管理(即预交50%的进口环节税款);

C类企业,不分商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一律实行“实转”管理(即预交等值的进口环节税款);

D类企业,海关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进料加工会计业务全攻略

(二)

三、进料加工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

1,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科目的设置

由于企业必须单独核算外销收入,以便计算退税和进行企业管理等需要,所以必须单独设置外销收入的二级科目,以区分外销和内销收入。

例如某企业即出口A产品也内销A产品,则需要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分别设置“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内销收入”。

如果企业的出口形式分别为“自营出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间接出口”四种模式,则需要分别按出口形式设置。

明细核算科目,按上例,则科目设置如下:

1-1-1“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自营出口”(人民币金额+外币金额+数量核算)

1-1-2“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进料加工”(人民币金额+外币金额+数量核算)

1-1-3“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来料加工”(人民币金额+外币金额+数量核算)

1-1-4“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间接出口”(人民币金额+外币金额+数量核算)

1-2“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内销收入”(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主营业务成本的科目设置和主营业务收入的科目设置一致。

2,原材料科目的设置

由于按海关要求进料加工的原材料必须专门用于加工出口产品,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专料专账,不能与国产料混放、调换顶替。

所以必须单独设置进口原材料的二级科目,例如某企业除了在国内外购原材料B外,还通过“自营进口”、“进料加工”和“间接进口”三种方式进口原材料,其科目原材料科目设置如下:

1-1-1“原材料-B-进口原材料-自营进口”(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1-2“原材料-B-进口原材料-进料加工”(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1-3“原材料-B-进口原材料-间接进口”(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2“原材料-B-国内原材料”(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包装物、辅料等科目的设置可以比照原材料科目的设置,对部分免费获得的辅料可以不记金额帐只记数量备查帐。

3,产成品科目的设置

产成品科目和原材料设置是有差异的,如果一个企业只有内销和自营出口这两种业务行式,在实际出口以前,除非是非常单纯的订单式生产,否则一般很难判定具体那个产品会出口还是会内销,所以在产成品科目可以不按内外销进行二级科目的核算,除非你能认定这批产品确实是出口。

但是如果企业还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则情况就复杂了,由于进料加工的原材料制成的产成品必须出口,所以产成品中必须单独核算进料加工形成的产成品,则具体科目设置如下:

1-1-1“产成品-P-进料加工”(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1-2“产成品-P-非加工贸易”(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1-3“产成品-P-来料加工”(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4,固定资产科目的设置

由于外资企业可以保税进口设备,这种设备一定期限(一般是5年)内不经海关批准不得转让,所以这种设备必须这设置会计科目时考虑到。

一般这样设置科目“固定资产-XX分类-XX设备-保税设备”、“固定资产-XX分类-XX设备-非保税设备”。

如果这种设备比较少也可以不通过设置科目而设置备查帐模式来管理。

在手工帐条件下这种科目设置对统计数据是比较麻烦的,例如我想查所有自营出口的收入就比较麻烦了,一般可以通过多栏帐的模式来解决,但是还是很麻烦。

如果使用财务软件就简单多了,将出口和进口的模式作成辅助核算(oracle可以用弹性域)就可以很方便的解决多口径统计的问题。

5,外币科目的设置

有出口业务一般要在“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设置外币账户,如果有外币贷款,则“短期贷款”等科目也需要设置外币核算。

 

进料加工会计业务全攻略(三)

   价格条件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会计核算就必须先了解一些国际贸易条件(也称为价格条件)和国际结算的知识,否则是无法作好会计核算工作的。

本文简单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常识。

  

(一)国际贸易条件(价格条件)

   我们经常在进出口业务发票上的单价前面看到FOB、CIF等字样,这就是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条件(价格条件),它主要是用来规范货物运送所涉及的成本、风险及责任等。

这些价格条件在国际贸易中,长久以来即被广泛使用,而形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习惯。

当这些条件用于报价时,即成为报价条件的主要部分。

目前常用的价格条件主要有13种,这里我们介绍几种常用的价格条件。

   

(1)离岸价(FOB):

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

这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房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

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2)成本加运费(CFR或者C&F):

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

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须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在装运港的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3)到岸价(CIF):

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

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需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

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

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常见单据

   国际结算业务中使用的单证类别很多。

按单证本身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财务单据(FinanciaIDocuments)、商业单据(CommercialDocuments)和公务证书(PublicCertificate)三类。

   财务单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代表货币的支付凭证,又称票据;商业票据则指商业发票、各种运输单据、保险单、装箱单等证明或说明有关商品情况的单据;公务证书则是指由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签发的各种证明文件,如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等。

各种单据都必须由签发单位正式签字或盖章,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单据就其签发单位的不同可分为:

   

(1)出口商自制单据。

即由出口商自行缮制签发的单据,如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等。

   

(2)协作单位签发的单据。

如由承运人签发的各种运输单据,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等。

   (3)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签发的单据,如出口许可证、贸促会产地证明书以及商检局签发的商检证书等。

   此外,有些交易还需通过国外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单据。

例如由国外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的船龄证明;由进口商的代表或其检验人员签发的品质证书等。

在国际贸易中,无论采取哪种支付方式,卖方均有责任向买方提供必要的单据,通过单据,实现收汇的目的。

   A.汇票

   汇票属于财务单据,一般用于出口商(债权人)向进口商(债务人)索取货款,要求进口商见票后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某种货币。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出具的汇票,被称为商业汇票。

为了防止丢失,通常都是成套出具一式两份正本,即第一正本(FtrstofExchange)和第二正本(SecondofExchange)。

两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只付一次,先到先付,后到无效。

所以在汇票的第一正本上注明“付一不付二”(SecondExchangaBeingUnpaid),而在第二正本上则注明“付二不付一”(FirstExchangeBeingUnpaid)。

银行在传递单据时,一般将两张正本汇票分开邮寄,以免丢失。

在即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有无都不会影响付款的进行,而远期付款的交易则必须有汇票。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lnvoice)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兑价、包装等。

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核心,其余单据均需参照它缮制,故又被称为中心单据。

进口取得的国外厂商的发票没有固定格式,我国税法等法律对其也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出口发票一般需要到税务机关购买,如果需要印制自己特殊格式的发票则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并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方印制(套印税务监制章),否则不予退税。

   C.海运提单(B/L)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力。

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可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D.保险单(tnsurancePolicv)。

   保险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保险的起讫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期限等项目外,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的各自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保险单如同指示性的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E.海关发票(Customslnvoice)

   海关发票是根据进口国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

其作用是:

供进口商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进口国海关根据海关发票查核货物在出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国是否以低价倾销;进口国海关凭海关发票查核进口商品的价值和产地,确定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实行差别税率政策;进口国海关据以计算进口商应交纳的进口税款。

   F.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

   产地证明书,简称产地证,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具有以下作用:

其一,进口国根据产地证来确定对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其二,进口国以产地证来证明货物的来源,控制或分配其进口配额;其三,证明是进口商指定的生产地生产的商品。

   G.包装单据(主要是装箱单)

   包装单据(PackingDocuments)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

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须加以适当的包装后才能装运出口,以保护有关商品的完好。

包装单据种类较多,常见的有:

装箱单(PackingList/PackingSlip);包装说明(PackingSpeci-fication);详细装箱单(DetailedPackillgList);包装提要(PackingSummary)等。

   五、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信用证(L/C)

   信用证(LetterofCredit)是由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

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付款是以出口商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的,因此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都是跟单信用证。

对于信用证,最主要的是把握住一点,即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条伴就是受益人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

从这一点出发,一个出口商(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若想安全及时获得信用证款项,必须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办,而不能依照有关贸易或商务合同办,尽管信用证可能是根据有关合同开立的。

反过来说。

一个进口商(一般是信用证申请人)若想保护自己的权益,亦只能按信用证规定办。

这里所说的“信用证规定”仍然是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

进一步说,判断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支取款项的要求是否成立,就是判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完全充分地体现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每一条件得到满足,银行术语称之为是否“单证相符”。

   信用证可能涉及的当事人有开证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IssuingBankOpeningBank)是作出信用证项下付款承诺的银行,通常与开证申请人位于一地。

在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必须按照开证人提交的申请书办理,由此可见开证申请书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

开证行最主要的权利是可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质押品。

这种质押品可以是物品,可以是现金(保证金),也可能是质押或保证文件。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为贸易或商务合同的买方。

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以开证申请书作为合同;申请人与受益人(即出口商)之间受贸易或商务合同制约。

   受益人(beneficiary)是信用证的权利拥有者,这个权利即为可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向开证行支取贷款。

   除此之外信用证还涉及通知行(AdvisingBank)、议付行(NegotiatingBank)、保兑行(ConfirmingBank)、付款行(PayingBank)、偿付行(ReimbursingBank)等。

   信用证最主要的特点为: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凭单付款;信用证是独立、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除了是一种商业单据外,还有融资作用。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债权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代收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

债权人为出口商,债务人即为进口商。

出口商根据贸易或商务合同发运货物,产生债权,进口商获得货物而发生债务。

为了结清这种债权债务,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通常随附发票及货运单据(物权凭证),委托银行收款。

托收是基于买卖双方信用的,也就是通常所谓商业信用,银行虽居于其间,但只是处于受委托代理的地位,不作任何关于付款的承诺,只根据委托人或付款人的指示办事。

   托收一般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A.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s)。

   光票托收,指以汇票、本票、支票而不随附其他单据的托收,故也不涉及交单的方式问题。

光票托收以往基本用于非贸易业务。

光票由于手续简单,在贸易双方相互信任的前提下,不失为一种省时省事省钱的结算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光票托收由于无单据的转移,卖方一旦货物脱手便难控制货权,对卖方来说,如何控制这种风险是值得注意的。

因此,光票托收一般较适合在贸易伙伴为母、子公司,合营、合资、合作的双方时使用。

   B.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

   跟单托收即是指汇票随附其他单据的托收,也是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按其交单方式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D/P)。

   简而言之,付款交单就是付款才能放单给付款人,付款人只有在交付货款后才能取得单据凭以提货。

再简单点说,付款交单就是只有先付款才能得到货款。

按照付款交单的基本原理,付款交单似只适用于即期交易:

按照实务操作,假如适用于远期交易的话,那么远期期限应以不起过货物运输航程为限只有在这两种条件下,付款交单方式才具有可操作性。

不能设想付款期限180天,而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因为无论采用何种现代运输工具,国际贸易的货物运输均不需如此长的时间。

货物已到港,而单据却需到180天后才能一手付款,一手交单,这不具操作性。

另一方面,远期付款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使进口商得以先销售货物,后支付货款,远期付款交单也使这种资金融通失去意义和事实上的不可能。

出口商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正确把握付款交单方式的特点,避免矛盾。

   b.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即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后,代收行可放单给付款人。

不难看出,承兑交单有两个特点,一是付款是远期的,二是有远期汇票,无汇票则无法发生承兑的行为。

由以上可以看出,承兑交单适用于远期交易。

由于付款人承诺付款后便可取得单据凭以提货,而委托人(出口商)在未获得付款前已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对委托人来说具有一定风险。

因此,承兑交单方式应在对付款人较为了解时才宜采用。

但在实际中,往往出口商为了推销新产品,或打开某一新市场而使用承兑交单方式,这是对进口商的一种让步,以鼓励其销售尚不为人所熟悉的商品。

   托收的最主要特点是基于商业信用,换句话说就是基于买卖双方的信任。

托收过程中虽有银行介入,但银行只是居中代理各种委托事项,并不承担必定付款的义务。

此外,托收较之信用证,手续简便一些,银行费用也低一些。

买卖双方应根据销售目的、合作伙伴的情况、商品市场情况等,综合考虑采用哪种方式,以达到扩大销售、扩大市场的目的。

   (3)汇款

   汇款(Remittance)结算是操作最简单的一种结算方式。

卖方将贷款直接发运给买方,买方通过银行对卖方付款,银行不处理票据或单据。

   汇款按资金调拨方式分为电汇、信汇、票汇。

   A.电汇(TelegrapficTransfer简称T/T)。

即汇款资金的调拨和汇款委托指示采用电讯方式送达汇入行。

电汇时间很短,收款人很快便可收到款项,较适于急需购买的商品。

从银行业务的角度而言,电讯易于控制真实性,大额汇款银行倾向于采用电汇。

   B.信汇(MaiITransfer,简称M/T)。

即汇款委托指示是通过信函方式发出的,速度较慢,较适于金额小的交易,大额交易采用信汇不太容易使出口商接受。

   C.票汇(BankersDemandDraft简称D/D)。

即汇教委托指示及资金调拨采用银行汇票的方式完成。

票汇方式比较灵活,因为汇票是流通票据,不一定只到一家银行兑现,持票人可将汇票卖给出票行的任何一家代理行。

由于通讯方式的极大改善,大额票汇也越来越少使用。

目前国际上的银行票汇,即便汇票人要求票汇,汇款行一般也要采用加押电予以证实,以防止伪造。

以上分类主要是从资金转移和汇款委托转示的发送方式角度而言,也是最常见的分类。

根据付款与发货的先后不同,还可分为预付货款、货到付款的。

但这种不同对汇款的方式并无影响,本书不赘述。

   如同托收业务,汇款的最主要特点是基于商业信用。

无论采用何种汇款方式,资金的转移不与货权的转移相联。

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付款,后收货,对买方不利;货到付款是卖方先发货,后收款,对卖方不利,都有发生银货两空的可能。

因此,汇款结算方式只有当买卖双方高度信任的情况下较适用。

当然,如果货物是市场热门,买方也较愿意先付款:

货物在市场上知名度低卖方也不得不先发货。

采用何种方式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

   (4)保函

担保人向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如不履行,担保人负责赔偿。

这种银行信用文件即为保函(Gllarantee)。

保函的分类很多,用途非常广泛,大致可归纳为四类,即进口付款保函、借款保函、信用保函和特殊贸易保函。

   A.进口付款保函(PaymentGuarentee)。

进口付款保函是担保人为委托人进口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而出具的付款保函。

从担保人的角度看,这种保函类似于信用证。

因为保函项下的有关合同的履行必定以支付现金来完成,要么委托人付款,要么担保人履行保函的付款义务。

这也是“付款保函”之由来。

进口付款保函常用于信用证不便处理的进口业务。

如交易特别复杂,各项条件不容易以单据体现等。

在银行业务中,进口付款保函一般按照信用证业务来处理。

   B.特殊贸易保函。

特殊贸易保函主要指的是担保人为特殊形式的贸易活动出具的保函。

所谓特殊贸易,一般指的是租赁、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

这种贸易方式主要特点在于合同的一方获得对方商品形式的融资,而偿还大都不以现金支付为形式。

比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的偿还,均以产品或加工品等实物形式。

进料加工会计业务全攻略(四)

六、外汇管理和外汇会计

(一)外汇的概念

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

原意是把本国货币换成外国货币,用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经济行为,而这种经济行为是以银行为中介的。

所谓外汇,即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外汇有以下一些特点:

(1)外汇必定是以外币表示的各种资产。

用本国货币表示的支付凭证不能称为外汇。

(2)外汇是在国外能得到偿付的货币债权。

(3)外汇是可以兑换成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某些国家货币的外钞兑换时受到一定限制,这不能视为外汇。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外汇是指:

(1)外国货币。

包括钞票、铸币等。

(2)外币有价证券。

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

(3)外币支付凭证。

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4)其他外汇资金。

外币钞票不是严格意义的外汇。

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禁止私自买卖外汇,一切中外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或存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所需外汇由银行按规定卖给。

银行买入的外币钞票,只有运往发行国存入国外的往来银行帐户,才能变成随时可以动用的支付手段,才是严格意义的外汇。

(二)外汇汇率

外汇汇率也就是外汇的买卖价格。

它的标价方法有两种:

一是直接标价法或称应付汇价。

例如UR$100=¥400或¥500;另一种是间接标价法,或称应收汇价。

例如¥100=US$25。

汇率是从银行买卖外汇的角度进行标价的,通常有外汇的买入价、卖出价、中间价和现钞价。

1.买入价。

即银行从容户买入外汇的汇率。

在直接标价法下,外币拆合本币较少的那个汇率是买入价,在间接标价法下,则是外币折合本币较多的那个汇率。

2.卖出价。

即银行向容户卖出外汇的汇率。

在直接标价法下,外币折合本币较多的那个汇率就是卖出价,在间接标价法下,则是外币折合本币较少的那个汇率。

上述买入价低,卖出价高,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银行买卖外汇的收益,一般为0.5%左右。

3.中间价。

是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数。

4.现钞价。

一般国家都不允许外国货币在本国流通,只有将外币兑换成本国货币,才能购买本国商品和劳务。

(三)我国的外汇管理

1、外汇账户的开设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外汇账户的企业必须事前向外汇局申请开设外汇账户,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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