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任务与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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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任务与方法
AQSJLA9驻地办
合
同
管
理
的
任
务
与
方
法
SAQJLA4驻地办
2015年12月
合同管理的任务与方法
合同管理就是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系统,按规定的监理程序,运用各种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对承包人的技木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以使工程进度、造价符合合同要求。
合同管理是监理工作的核心之一,它和技术管理体制互为补充,构成了监理工作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它包括均内容较多,有计划控制、工程变更、计量支付、延期与索赔的处理,分包的管理、工地会议等,合同管理的基础是计划与进度控制,核心是计量与支付,而分包、工程变更、延期和索赔是管理中的难点。
我们认为要做好合同管理,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监理应按程序办事,熟悉合同,准确理解合同;注意证据,收集资料,凭数据说话。
一、合同管理的任务
合同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协调合同双方的纠纷,争议、对合同的履行,合同变更和解除等进行监督检查。
处理变更、索赔、分包、违约责任等履行合同条款的事宜。
项目合同条款是进行工程监理的依据,我们将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对项目实施监理。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2、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发包人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发包人批准后发出通知;
4、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和价格,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5、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6、对承包人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7、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督促承包人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试验室临时资质;审核试验室人员资质;
8、督促、检查承包人按监理代表处(发包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并负责收集、审查、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代表处(发包人);
4、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10、督促发包人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一)、建立合同结构体系加强合同管理
根据合同关系,对不同的合同进行分类,并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分门别类绘制合同结构图,并在合同签订之后,及时将其输入电脑,同时对重要合同条款进行编码,为在实施的过程中分析使用提供方便。
合同执行过程,及时将实际数据输入,以便进行分析、对比,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综合管理
1、监理人员进场后,全面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含糊不清的问题加以查证,并提出解决办法;
2、审核承包商是否按施工合同的要求配备人员、施工机械、采购工程材料等。
对进场人员素质、资质、施工机械性能、工程材料质量进行全面检查、认证;
3、要求承包商作出全面的施工组织计划,编制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经监理机构、项目发包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审批后实施;
4、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项目发包人和承包商工地代表及主要部门负责人、分包商负责人参加会议,听取承包商对施工计划及措施的报告,进行审议;
5、施工期间每周定期召开一次工程例会,听取该周的施工措施、工程进展及存在问题的报告,然后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发包人代表进行评议,提出有关要求和意见,组织讨论、研究有关问题并做出决定,指导施工,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工程变更
1、有关规定
(1)任何工程的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并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人实施;
(2)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应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提出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4)承包人请求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查,必要时报发包人同意后,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2、受理程序
(1)工程变更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规定对提出的工程变更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
变更的工程项目及变更内容;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安排变更工程的实施计划;要求承包人提交此项变更及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
(2)资料搜集
宜指定专人受理变更,必须搜集有关资料。
包括:
变更前后的图纸(或合同、文件);技术变更洽商记录;技术研讨会记录;来自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方面的文件与会谈记录;行业部门涉及该变更方面的规定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等。
(3)费用评估
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掌握的文件资料和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考虑综合影响,完成下列工作之后对变更费用做出评估:
A审核变更工程数量,监理工程师评审的主要依据是:
a变更通知及变更图纸;
b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的结果。
B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监理工程师宜按下列顺序,选用确定变更工程单价的方法:
a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
b合同内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
c国家、部、省(市)级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
d参考承包人预算及实际支出证明,协商单价;
e计日工方法。
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或承包人为方便其施工而提出的变更,原则上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所节省的费用归发包人,也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对应清单工程细目的数量或金额变化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时,可重新确定该细目的单价。
(4)协商价格
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就其对工程变更费用评估的结果进行磋商,在意见难以统一时,监理工程师应确定最终的价格。
(5)工程变更审批与签发《工程变更令》
变更资料齐全、变更费用确定,签署齐全后报发包人审查批准,下达工程变更令。
《工程变更令》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文件目录;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附件:
变更前后的图纸;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面的会议、会谈记录与文件,有关设计部门对变更的意见;有关行业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承包人的预算报告;确定工程数量及单价的证明资料等。
3变更管理
(1)监理机构进场后,相关监理人员将对工程合同文件,设计文件进行全面细致地研究,并对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发包人提出,并研究处理。
如承包商需要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向监理工程师申报,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发包人批准变更后执行;
(2)工程变更可由承包商、项目发包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提出,经各方讨论、评估和测算。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变更设计:
A保持原设计标准,不增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的问题,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B原设计虽可行,但不够合理;
C由于地质条件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
D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E增加投资或增加不多。
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养护费用;
F其它特殊情况。
(3)工程变更经各方审批同意后,应对变更的工程数量、工程价格进行评审和确定。
对工程变更数量的评审依据为变更通知及变更图纸、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发包人代表的现场计量,对于工程单价的确定应遵循下列顺序:
A如果变更项目与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相联同,采用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
B如果变更项目与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相近,参考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
C采用合同内规定的价格计算方法;
D采用国家、部、省(市)级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费率标准及计算方法:
E采用计日工方法;
F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的或承包商为方便施工而提出的变更,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所节省的费用按施工合同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延期
1、有关规定
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确认下述条件满足时,受理工程延期:
(1)按合同规定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完工;
(2)延期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延期意向;
(3)承包人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延期的详细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4)延期的工程项目产生在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
(5)延期事件终止后合同规定期限内,承包人报正式的《延期申请报告》和最后的详细资料。
2、延期的主要类型
(1)额外的或附加的数量和性质;
(2)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由发包人造成的任何延误、障碍、阻止;
(5)可能会出现的,但不是承包人的过失或违约或者他应负责的其他特殊情况。
3、临时延期
如果影响延期事件有连续性,监理工程师可在收到并确认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延期报告后,先给予临时延期。
在收到并确认承包人正式延期申请后,再进行详细评审,给予该事件的最终延期。
但终审结果不应导致减少工程师已经决定任何延长工期的时间。
4、受理程序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延期申请后,应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
(1)收集资料,做好记录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延期意向后,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包括延误的事实、时间、人力、机械设备的闲置以及能否重新调整工地、调整计划等,并应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文件资料与信息。
并指示承包人保持实际合理的同期记录。
(2)审查承包人的延期申请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正式延期申请,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A延期申请的格式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B延期申请应列明延期的细目及编号;阐明延期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附有延期测算方法及测算细节和延期涉入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
审查通过后,可开始下一步的评估,否则监理工程师应将延期申请退回给承包人。
(3)延期评估审批
承包人延期申请能够成立并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条件如下:
A工程延期申请事件真实、资料齐全、满足评审需要;
B延期申请的合同依据符合本工程的合同规定及一般条件的规定;
C申请延期的理由必须正确与充分,延期事件发生在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
D延期天数的计算原则与测算方法恰当,证据资料充足。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现场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修订,将结果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
(4)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主要由以下文件组成:
A正文:
受理承包人延期申请的工作日期,工程各简况,确认的延期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调查、讨论、协商、确认的延期测算方法及由此确认的延期天数、结论等。
B附件:
监理人员对该延期的评论;承包人的延期申请,包括涉及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C确定延期:
监理工程师应在确认其结论之后,签发《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
5、延期管理
(1)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对下列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事件给予受理:
A非承包商的责任使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开工;
B非承包商的索赔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C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D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造成一周内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E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不可抗力事件;
F项目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2)监理单位只在下列情况下受理承包商在合约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工程延期申请:
A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在合约定期限内提交了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B承包商按合约定提交了有关工种延期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C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工程延期申请表》。
(3)在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A向项目发包人转发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B对工程延期事件收集资料,并做好详细记录;
C对工程延期事件进行分析、对减少损失提出建议;
D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延期的过程中,要书面通知承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4)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具体如下:
A监理工程师评估延期的原则;
B工程延期事件的真实性;
C工程延期申请依据的合同条款的准确性;
D工程延期事件必须发生在被批准的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
(5)最终评估出的延期天数,在得到项目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延期审批表》;
(6)监理工程师应加强管理、控制,并协调好各方关系,尽量减少和避免索赔的发生,一旦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报告,并作出答复;
(7)监理工程师应注意按施工合同认真审查施工延期的各种时限要求。
(五)、费用索赔
1、有关规定
(1)按合同规定,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承包人遭受额外的损失和费用增加,承包人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向发包人要求索取额外的费用;
(2)承包人在出现引起索赔事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书,并同时抄报发包人;
(3)承包人承诺继续按监理工程师的规定期限、时间间隔提交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等详情材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4)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的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正式的索赔申请。
2、费用索赔的主要类型
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一般有以下三类:
(1)难以预见的情况所引起(第一类索赔):
A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B叛乱、暴乱等;
C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一种自然力量的破坏。
(2)发包人责任引起(第二类索赔):
A未按合同规定和承包人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供对现场的占有权和出入权;
B未按期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C延误提供图纸;
D提前占用或使用永久性工程区段而造成损失或损害;
E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与损害;
F违约使合同中途中止。
(3)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引起(第三类索赔):
A延误签发图纸、指令;
B负责提供的书面数据不准确;
C要求进行合同中未规定的检验。
3、受理程序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申请后,必须正确对待合同条件赋予的裁决索赔的充分权力,必须大公无私、不偏不袒地以独立的身份调查审核索赔原因是否成立、审核索赔费用是否实际,做到既维护发包人利益又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监理工程师的良好威信。
(1)搜集资料,做记录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意向书后,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文件资料与信息,并指示承包人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
(2)审查承包人的索赔报告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正式索赔报告,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A索赔报告的格式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B索赔报告要符合要求,即已列明索赔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附有索赔数额计算的方法、价格与数量的来源和索赔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
通过审查后,可开始下一步的评估,否则应对承包人的报告予以退回。
(3)索赔评估
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
A承包人提交的索赔事件真实、资料齐全、满足评审的需要;
B申请索赔的合同依据条款,必须正确;
C索赔发生的原因和理由依据的事实正确、充分;
D索赔数额的计算原则与测算方法恰当,数量基本与监理工程师掌握的资料一致,价格与取费的来源能被发包人接受。
否则应修订承包人的计算方法与索赔金额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4)审查报告
A正文:
承包人索赔申请的日期、工作简况:
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过调查、讨论、协商、确定的测算方法及由此确定的索赔数额、结论等。
B附件:
监理人员对索赔的评语;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包括涉及的文件、资料、信件、图纸、报告、照片、测量、价格分析、在试验室的试验结果等。
(5)确定索赔
监理工程师应在确认其结论之后,签发《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
并列入中期支付证书予以支付。
(6)对处理不满意
若承包人对索赔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则可以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
4、索赔管理
(1)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的主要任务:
A对导致索赔的原因有充分的预测和防范;
B加强合和管理,防止干扰事件的发生;
C对已发生的干扰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索赔事件的影响及经济损失;
D参与索赔的处理过程,审核索赔报告,对承包商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或索赔要求中不合理的部分,依据合同予以处理。
(2)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原因引起的费用索赔:
A因特殊风险,引致工程、材料或承包商的费用索赔;
B因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如山洪暴发、地震等)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
C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费用索赔;
D延迟提供设计图纸或项目发包人延迟交付施工场地;
E未按合同规定和经批准的施工进度提供施工场地而引起承包商费用的增加;
F提供的红线控制放线资料不正确;
G凡合同未明确规定要进行检验的材料、设备等,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
H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增加。
(3)监理机构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受理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
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出书面费用索赔意向及关赔偿事件的详细证明材料;向监理机构提交了正式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六)、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1)在下列情况发生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工程部份暂停指令》:
A应项目发包人的要求,工程需要暂停施工时;
B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时;
C为避免安全隐患发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或危及人员安全时;
D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2)在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签发《工程部份暂停指令》前,应征求项目发包人的意见。
如果工程暂停是由于项目发包人原因,或非承包商原因时,监理工程师应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承包商复工;如果暂停是由于承包商原因,承包商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填写《复工报审表》报监理机构审批,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审批意见,承包商接到同意复工指令后,继续施工。
(七)、违约
1、处理原则
(1)在监理过程,发现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及时提醒有关各方,防止或减少违约事件发生;
(2)对已发生的违约事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合同约定为准则,公平处理;
(3)处理时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在与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解决方案。
2、承包人违约
(1)有关规定
A当承包人有下列事实,监理工程师应确认承包人一般违约:
a给公共利益带来伤害、妨碍和不良影响;
b未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政策与法规;
c由于承包人的责任,使发包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d不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e未按合同规定照管好工程;
f未按投标书附表所报技术人员、机械等设备数量进场;
g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随意调出主要工程技术人员、材料、机械用于同本建设项目无关的工程。
B当承包人有下列事实时,监理工程师应确认承包人严重违约:
a无力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被抵押,或停业整顿等,因而放弃工程合同;
b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拖延工期;
c无监理工程师同意,随意分包工程,或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2)处理
A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属一般违约后,应采取如下措施:
a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予以弥补与纠正;
b提醒承包人一般违约有可能导致严重违约;
c上述措施无效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d确定因承包人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影响、办理扣除相应费用的证明。
B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已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后,应采取如下措施:
a指示承包人将其为履行合同而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利益(如材料和货物供应服务的提供等)转让给发包人;
b认真调查并充分考虑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影响后,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证明。
3、发包人的违约
(1)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
发包人有下列事实,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发包人违约:
A没有在规定的应当付款的时间期满后的有效天之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证书向承包人付款;
B干涉、阻挠或拒绝支付证书的签发所需要的批准;
C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清理不是为了改组或合并;
D通知承包人,由于不可预见的理由,因经济混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2)处理
A因上述原因之一,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并在将通知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的合同规定时间之后,有权根据合同终止其受雇;
B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中止合同的通知后,应尽快深入调查、搜集掌握有关情况,澄清事实;
C承包人在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满合同规定时间之后,将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而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施工机械设备;
D一旦发生此类终止,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承担相同于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一旦合同终止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
监理工程师应办理中止合同的支付事项。
(八)、争端
1、争端的有关规定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任何争端,包括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争端,应以书面形式将争端的事实提交监理工程师解决、并给另一方一份复制件,并说明按合同条款规定采取的行动;
(2)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争议通知后的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事件的全面调查、取证。
做出裁定书面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该裁定亦应说明是根据上述条款做出的;
(3)合同只要未被放弃或终止,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应有的精心继续进行工程施工;
(4)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在合同规定时间之内,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不要求仲裁,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2、争端的调解
(1)合同争议发生后,争议方可书面通知监理机构,请求予以调解;
(2)监理机构在收到争议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查和取证,与双方协商后做出决定;
(3)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后,如项目发包人或承包商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监理机构作出的决定未提出异议,则此决定为最后决定,双方必须认真执行;
(4)不同意项目监理单位的决定时,可按合同约定办理;
(5)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甚至在仲裁(诉讼)期间,监理机构仍应督促承包商继续施工。
(九)、仲裁
(1)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任何一方提出仲裁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仲裁通知发出后合同规定时间之内,对双方的争议设法进行友好调解,同时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继续遵守合同,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2)在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调查时,监理工程师应以公正的态度提供证据作证;
(3)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
但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的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的仲裁而改变;
(4)监理工程师应在仲裁后执行裁决。
(十)、工程分包
1、规定
(1)监理工程师严禁承包人把整个工程转包出去;
(2)工程分包必须取得业、主驻地办的批准;
(3)监理工程师对分包的同意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分包人在合同中没有独立的位置,他从属于承包人,但负有相关的连带责任。
2、审批分包
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承包人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
(1)分包人的资格及证明。
包括企业概况,财务资本情况,参加分包工程人员的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