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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种制度

(一)安全例会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研究我矿制定如下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每周组织一次,时间定为每周下午15:

30分。

2、矿属各单位的队长以及科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必须按时参加矿安全例会会。

3、矿安全例会由安全矿长主持,副矿级领导及科队干部都必须参加。

4、实行会前会后两点名制,有事必须向安全矿长请假,对无故不参加会议或迟到、早退者,给予罚款处分。

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20元。

5、安全科、必须认真做好记录,点名、组织工作有安全科负责。

6、安全例会对上周隐患、问题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对上周安全生产方面经验、教训进行总结。

对下周安全工作重点进行系统分析及安排部署。

6、各项要求:

(1)、副矿级、科队领导、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做好笔记,会后认真组织本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2)、认真执行会前会后点名制,对迟到或无故不到者,由安全科负责办理罚款手续。

(3)、对隐患、问题进行三定,三定表由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名,定出整改期限及整改标准。

安全科进行复查落实、不按期整改的进行处罚,然后下达拒不整改隐患三定表再次复查落实,直至隐患按标准整改合格为止。

(二)安全生产自检制度

我矿为了更好的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规定每月的4日、14日、24日为我矿的隐患排查自检日,安全科组织,对井下及地面进行全面隐患排查。

参加人员有:

分管领导、安全科、机电科、调度室、技术科、综采队、综掘队、通风队、运料队、机运队、监控室等。

隐患排查人员分侧重点检查,机电部门重点检查机电问题并记录,一通三防重点检查一通三防问题并记录,其他地测、监控、采煤、掘进、运料、机运同样执行以上做法。

现场检查中及时纠正并整改违反规程及措施的做法同时进行处罚,现场不能整改的,检查结束后由安全科整理汇总隐患排查内容,打印成册发放给各部门领导;并及时制定隐患整改三定表,发放到各单位确定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标准及整改时间。

安全科按照隐患整改三定表整改时间进行复查,检查是否按照三定时间整改,查整改标准是否达到要求。

不按三定时间整改隐患的单位,安全科对其进行罚款并下发拒不整改隐患再次三定表,直到隐患按标准彻底整改为止。

 

(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为了安全高效的搞好安全生产,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安全考核办法如下:

1、轻微伤以下事故,矿科级不予考核﹙直接管理的科级例外﹚。

2、每发生一起轻微伤事故,按以下规定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

直接队组的当班班长1800元、跟班副队长1500元、队长1200元、当班跟班矿长500元

3、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

直接队组的当班班长2000元、跟班副队长1800元、队长1500元、跟班矿长600元、安全科长350元、其它正科300元、其余副科级250元、矿长和安全矿长各400元、其余副矿级各350元、助理各300元。

4、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直接队组的队干和当班班长所有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跟班矿长扣除1500元,矿长、安全矿长和主管矿长扣除1000元,其余矿级扣除800元,正科长600元、副科长400元、并下浮该队组或科室工资总额的10%。

5、重大隐患1条:

全队安全奖下浮5%、当班负责人安全奖下浮20%。

6、黄牌警告1次:

全队安全奖下浮10%,当班负责人安全奖下浮30%。

7、违章被停产1次:

当班负责人安全奖下浮20%,本小班全体工资当月下浮3%。

8、拒不整改隐患1条:

全队安全奖下浮2%。

9、无故不参加周五安全例会1次:

全队(科)安全奖下浮2%。

迟到1分钟交现钱10元、2分钟交现钱20元以此类推。

10、每月三次巡检,无故不参加1次:

全队(科)安全奖下浮5%、迟到1分钟罚款50元、2分钟100元以此类推。

11、运料队:

一坡三挡损坏不能使用,不提前声明,每发现1挡不闭合扣全队当月安全奖的5%,全月累计相加。

12、机电失爆1次扣全科当月安全奖的5%:

机电保护不起作用1次:

扣全科当月安全奖的2%,全月累计相加。

13、皮带保护不起作用每样每次扣当月安全奖的2%。

(四)油房南煤业有限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以及集团公司有关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现象,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

矿长、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

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8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2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调互换,并以通知调度室为准,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

零点班零点前、八点班8点前、四点班16点前,与当班人员同进同出。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6、每月25日前由调度室对下月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及早安排好日常工作。

当班带班领导下井时,其姓名在井口公示栏公示。

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带班人员职责:

1、领导干部下井后必须落实“三必到三走到”制度:

即井下工作面情况变化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最差的现场必到:

生产新扩去、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必须了解当班人员的到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

对带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与工人同进同出和“三不放过”。

“三不放过”即对发现的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存在的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存在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境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严禁违章指挥。

4、带班人员要重点加强对生产环节的检查和巡视。

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带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作业地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三大规程要求执行,有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队组之间及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在现场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7、对在带班下井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要严格按照“五到位”“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落实。

8、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交接班记录簿中应记录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内容。

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状况。

(五)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

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等。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

第三条、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四条、要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第五条、条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六条、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八条、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一)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二)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三)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九条、此项工作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条、每年必须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安排纳入到每年的培训计划中。

第十一条、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发生事故前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各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第十四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组织整改处理。

第十七条、煤矿粉尘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侧10~15m处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工作面在工人作业的地点工作面爆破处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在回风3~5m处机钻孔、煤电钻打眼、刷帮、维修巷道其他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场所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

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采、掘工作面3个月1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三)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测尘人员数量测尘仪器数量<20≥1人≥2台20~40≥2人≥4台40~60≥3人≥6台>60≥4人≥8台

(四)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五)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六)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

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

(七)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八)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

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九)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十)井下煤仓放煤口、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十一)预先湿润煤体。

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

(十二)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

(十三)转载及运输防尘。

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第十八条、煤矿噪声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三)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

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四)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第十九条、煤矿高温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二)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

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四)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第二十条、煤矿职业中毒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碳CO2,0.5硫化氢H2S,0.00066

(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

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

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

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

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第二十一条、依法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在上岗前,根据员工拟从事工种和岗位,评价员工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

(二)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国家规定进行,职工医院要记录员工健康变化,评价员工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员工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

(三)各单位要将员工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员工。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要调离原岗位。

第二十二条、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在岗人员2年1次煤尘(以煤尘为主)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岩尘(以岩尘为主)患者每年1次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在岗人员确定检查周期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考核与奖惩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考核与奖惩危害防治工作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检查要求:

(一)分管领导负责,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度检查一次。

(二)各单位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检查一次。

(三)科队、车间负责人对本区队、车间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四)各级检查部门在日常动态检查中,都要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检查内容:

(一)各职能部门、生产科队、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二)生产科队、车间现场检查:

总体卫生状况,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检查结束后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按照《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实施奖罚。

第二十七条、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一)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执行。

(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晋煤安发[2010]1077号)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关于下发(宏源集团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宏源生字[201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级分类

1、按事故的难易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

难度大,矿解决不了的。

B级:

难度较大,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

队级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

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电运输、通讯、监测监控、安全管理。

和其它。

二、事故隐患排查机制

1、各队组队长是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负责者。

2、矿长负责A级隐患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建议,负责B级隐患问题的安排部署及追究落实。

3、安全矿长负责范围内三级隐患问题的处理落实,监督考核。

4、生产矿长负责向矿长上报A级、B级隐患,并根据矿长的安排部署,组织处理A级、B级隐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C级隐患全面掌握,复查追究整改落实情况。

5、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全面负责,协作矿长组织处理A、B级隐患问题,复查追究C级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

6、业务科室对分管领导负责,积极协助分管领导组织C级隐患问题的三定和复查整改落实。

7、各队组的队长负责本区域内C级隐患问题的三定和整改落实,积极消除隐患。

8、安全科负责全矿事故隐患排查与考核工作。

三、事故隐患的查出、收集、筛选、报送、处理落实

1、查出:

矿领导、科队管理人员出井后到调度室填写检查记录,写明对查出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未处理隐患的处理意见,便于值班人员筛选隐患。

2、收集:

值班室建立隐患统计台账,逐日分级分类汇总。

3、筛选:

对矿领导和上级检查部门的检查意见注明已处理的隐患只上统计台账,不在三定,对注明需三定的隐患必须及时对隐患队组下达隐患整改三定表进行三定落实。

4、报送:

筛选过程中发现A、B级隐患报矿长签字方可进行安排落实,C级隐患报分管矿长安排落实。

C级隐患下达隐患整改三定表,分管领导监督。

5、处理落实:

A级隐患经上级检查部门提出后矿长决策,分管矿长安排处理落实:

B级隐患由矿长安排,分管矿长组织处理落实:

C级隐患由队组组织处理落实。

隐患整改完成后,将隐患整改三定表返回值班室。

6、隐患整改落实由隐患队组落实进行,安全科,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对未按期进行整改隐患的队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七)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为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年安全目标,特制定如下安全考核制度:

一、对各单位进行百分制打分考核办法。

二、各科、队或本人工资按4——6制标准分配(安全4、生产6),安全考核部分为40%。

三、出现轻微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各项奖金的50%,并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

四、出现轻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各项奖金的60%,并下浮该责任主体的工资总额的5%;并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

五、出现重伤事故,全队无权享受当月各种奖励,并下浮责任单位全月工资总额的10%,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相关责任人并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六、在安全检查中或平时本矿级、总公司各职能部门检查中,查出重大隐患,下浮当月全队或个人各项奖金的20%,责任单位或个人工资总额的2%。

七、在各部门或本矿以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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