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作业指导书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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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指导书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

一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作业指导书

1-1基坑挖土施工工艺标准

1施工准备

1.1准备挖土机械

1.2准备主要土方施工机具

2作业条件

2.1施工单位在组织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物定位图纸,并应提供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2.2土方定位放线后,通过规划验线,方可施工。

2.3在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已有建筑物、道路、沟渠、管线、坟墓、树木等,应在施工前妥善处理。

2.4开工前应做好施工现场内车辆运行的道路,并开辟适当的工作面以利施工。

2.5施工前应做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应尽量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

2.6完成基槽开挖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2.7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在危险地段应设明显标志或设围护栏,合理安排开挖顺序,防止错挖或超挖。

2.8根据设计或规范要求绘制好钎探孔位平面布置图。

3操作工艺

3.1降低地下水位。

3.1.1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槽时,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挖方尺寸和防止地槽土结构遭受破坏因素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或两者相结合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地下水位标高要求:

机械施工时低于开挖槽底500mm。

3.1.2集水坑降水:

a)坑位要保证边坡的稳定性。

b)排水沟底、基坑槽底、集水坑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深差。

c)集水坑应与基础槽边有一定的距离,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

3.1.3井点降水:

a)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井点装置。

b)采用井点降水时,应编制施工方案,内容为:

基坑平、剖面图和降水深度要求,井点的平面布置,井的结构(包括孔径、井深、过滤器类型及其设置位置等)和地面排水管道布置图。

c)井点降水的施工要求:

水泵的型号、数量及备用的井点、水泵和电源等。

降水期间应经常观测并记录动水位,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d)井点降水工作结束后所留的井孔,必须用砂砾或粘土填实。

如井孔位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以下,且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

3.2挖方

3.2.1开挖基槽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

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于在该处集中排水。

3.2.2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较深的槽每挖1m左右应检查控制纠正偏差,随时做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泄水,并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3.2.3在槽边弃土时,应保证挖土边坡的稳定。

弃土堆坡脚至挖方上边缘的距离,应根据挖方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性质确定。

注意:

一定留足回填须用的好土。

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至弃土处,避免二次搬运。

3.2.4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滑坡迹象(如裂缝滑动等)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a)加固措施或削坡。

b)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c)根据滑动迹象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体平面位移和沉降变化,并做好记录。

3.2.5基槽挖好后应尽量减少暴露时间,及时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

如不能立即进行下道工序时,应预留150~300mm一层不挖,待下一工序开始前再挖深。

3.2.6超深处理:

挖槽时发现有小部分超挖时,可用素土(或灰土)回填夯实至与地基土基本相同的密实度。

3.2.7地质条件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槽底面标高时,深度在5米内的基坑(槽)、管沟边坡的最陡坡度(不加支撑)。

应符合(表1-1-1)

各类土的边坡坡度表1-1-1

土的类别

边坡坡度(高:

宽)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荷载

坡顶有动载

中密的砂石

1:

1.00

1:

1.25

1:

1.50

中密的碎石土

(充填物为砂土)

1:

0.75

1:

1.00

1:

1.25

硬塑的轻亚粘土

1:

0.67

1:

0.75

1:

1.00

中密的碎石类土

(充填物为粘性土)

1:

0.50

1:

0.67

1:

0.75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1:

0.33

1:

0.50

1:

0.67

老黄土

1:

0.10

1:

0.25

1:

0.33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

1.00

3.2.8基槽开挖放线时,要考虑槽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

3.2.9当基坑开挖需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

支撑必须牢固可靠,确保安全施工。

3.3隐蔽验收

3.3.1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工序顺序过程中,前一道施工工序已完,将被后一道工序所隐蔽。

隐检能否符合要求,是工程内在质量好坏的依据。

对于隐蔽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必须认真进行处理并复验,符合要求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不得留有隐患。

3.3.2地基验槽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a)土质情况:

地基验槽按槽壁土层分布情况及走向是否符合地质勘察报告设计的地基持力层,是否已挖到老土层。

整个槽底进行全面观察,土的颜色是否均匀,土的坚硬程度是否一样,是否有局部过松或过硬的地方,有没有局部含水量异常现象等,是否须继续下挖或进行处理,并检查钎探记录。

b)槽基几何尺寸。

c)槽底标高:

须检测是否符合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要求。

进行以上验槽必须要求有关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勘察单位)共同签证。

d)地质处理记录

基础处理,如地基中的坟、坑、井等须处理或未挖至老土层要加深或回填,回填材料的砂石级配均须有处理记录(基础处理另定工程洽商)。

e)基槽复验

如验槽中存在问题按工程洽商的内容进行复验,须有交验意见,符合要求后签证。

3.3.3钎探记录

a)钎孔布置:

可按地质情况,适当布置。

钎探孔排列方式(表1-1-2)

b)钎探钢钎是由∮20~25mm的钢筋制成,钎尖呈60度尖锥状,钢钎长度1.8~2.3m,大锤重为8~10磅(3.62~4.53公斤),落距50~70cm。

将钢钎垂直打入土中,每打入30cm土层记录一次锤击数。

c)钎探后钎孔要灌砂土至密实状态。

同时将不同程度(锤击数的大小)的土,在记录表上用色笔或符号分开。

在平面布置图上注明特硬或特软点的位置,以便设计,勘察等有关部门验槽时分析处理。

3.4冬、雨季施工:

3.4.1土方开挖不宜在冬期施工。

如必须在冬期施工时,其施工方法应按冬施方案进行。

3.4.2采用防止冻结法开挖土方时,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30cm。

3.4.3开挖基槽时,必须防止基础下的基土遭受冻结。

如基槽开挖完毕后有较长的间歇时间,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它保温材料覆盖,地基不得受冻。

如遇开挖土方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暴露时,应采取防冻措施,以防产生冻结破坏。

3.4.4土方开挖一般不宜在雨季进行。

如在雨季施工,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开挖基坑时,应注意边坡稳定。

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坡度或设置支撑。

同时应在坑外侧围以土堤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

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支撑、土堤等的检查。

4质量标准

按国家《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及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9-202002。

5成品保护

5.1挖土时不得碰撞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也不得坐在龙门板上休息。

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定位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

5.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

必要时应与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5.3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如发现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

在敷设有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线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6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1基底超挖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应有水平标准严格控制基底标高,标桩间的距离宜≤3m,以防基底超挖。

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6.2软土地质桩基挖土应注意的问题

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桩身强度达到规定要求时才开挖)再对称挖土。

在密集桩附近开挖基槽时高差不应超过800mm,防止软土滑陷而发生桩身位移。

6.3基底未保护

基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拢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300mm土层不挖,待做基础时再挖除。

6.4施工顺序不合理

土方开挖应先从低处开挖,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开挖尺寸不足

基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宽度。

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等所需宽度。

6.6基槽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的缺陷

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6.7施工如遇湿陷性黄土地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因为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中有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的地基引起湿陷。

”另外一条强制性条文又要求:

“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纹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施工。

”湿陷性黄土是指土的自重压力或土自重压力和附加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后结构迅速破坏而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

湿陷性黄土的重要特性是:

湿陷性。

当它在未受水浸湿时,一般强度较高,压缩性较小,一旦受水浸湿,土的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的附加下沉,其强度也随着迅速降低引起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而开裂破坏。

遇有这样土质时,首先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防止施工用水与场地雨水流入地基引起湿陷事故。

当发现正在施工的建筑物由于地基湿陷产生裂缝时,为防止裂缝进一步发展,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水源查找原因,采取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6.8膨胀土一般压缩性低、强度高,容易被误认为是良好的地基土。

但由于膨胀土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的变形特性是可逆的,随着季节气候变化,反复吸水失水,使地基产生反复的升降变化,从而使建筑物开裂损坏。

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对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规定:

“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为了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应采取如下措施:

a)施工前应完成场区土方、挡土墙、护坡、防洪沟及排水沟等工程,使排水畅通,边坡稳定;b)防止施工用水管网漏水;c)对用水量较大的工程设施,如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应与建筑物外墙保持一定的距离;d)临时性生活设施因用水量较大与建筑物外墙保持较大的距离,并应做好排水设施。

7质量记录

7.1定位测量放线、水准点引测经过记录

7.2定位测量放线、水准点引测施工质量记录

7.3地基触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7.4地基处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7.5基坑(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7.6土方开挖分项工程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土方回填施工工艺标准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基坑(槽)、室内地面、管沟及散水等回填土工程。

1施工准备

土:

应优先利用基槽中挖出的土,但不得含有机杂质,其粒径不大于50mm,含水率应符合规定。

2作业条件

2.1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料种类、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工具,并确定填料含水率、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

2.2回填前应对基础、箱型基础墙或地下防水层、保护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且办好隐检手续。

其基础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规定的要求,方可进行回填土。

2.3房心和管沟的回填,应在完成上下水、煤气的管道安装和管沟墙加固后并经检验合格再进行,也可先回填再反刨安装上下水管道。

2.4施工前,应做好水平标志,以控制回填土的高度或厚度。

如在基坑(槽)或管沟边坡上,每隔3m钉上一根水平木橛;室内和散水的边墙上弹上水平线或在地墙上钉上标高控制木桩。

3操作工艺

3.1填土前应将基槽底或地墙上的垃圾等杂物清理干净;必须清理到基础底面标高,将回落的松散垃圾、砂浆、石子等物清除干净。

3.2检验回填土的质量有无杂物,粒径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回填土的含水量是否在控制的范围内;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晒或均匀掺入干土等措施;如遇回填土的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润湿等措施。

3.3回填土应分层铺摊。

每层铺土厚度应根据土质、密实度要求和机具性能确定。

一般用蛙式打夯机每层铺土厚度为200~250mm;人工打夯不大于200mm。

每层铺摊后,随之耙平。

3.4回填土每层至少夯打三遍。

打夯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连,纵横交叉。

并且严禁采用水浇使土下沉的所谓“水夯”法。

3.5深浅两基坑相连时,应先填夯深基础;填至浅基坑相同的标高时,再与浅基础一起填夯。

如必须分段填夯时,交接处应填成阶梯形,梯形的高宽比一般为1:

2。

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小于1m。

3.6基坑槽回填应在相对两侧或四周同时进行。

基础墙两侧标高不可相差太多,以免把墙挤歪。

较长的管沟墙,应采用内部加支撑的措施,然后在外侧回填土方。

3.7回填房心及管沟时,为防止管道中心线位移或损坏管道,应用人工先在管子两侧填土夯实,并应在管子两侧同时进行;直至管顶0.5m以上时,在不损坏管道的情况下,方可采用蛙式打夯机夯实。

在管道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回填细粒料。

3.8回填土每层填土夯实后,应按规范规定进行环刀取样,测出干土的质量密度,达到要求后,再进行上一层的铺土。

用环刀取样,基坑每20~50m3取样一组(每个基坑不少于一组);基槽或管沟回填,按长度20~50m取样一组;室内填土按100~500m2取样一组;场地平整按400~900m2取样一组。

取样部位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

3.9修正找平:

填土全部完成后,应进行表面拉线找平,凡超过标准高程的地方,及时依线铲平;凡低于标准高程的地方,应补土夯实。

3.10雨、冬期施工

3.10.1基槽或管沟的回填土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

施工中注意雨情,雨前应及时夯完已填土层或将表面压光,并做成一定坡势,以利排除雨水。

3.10.2施工时应有防雨措施,要防止地面水流入基槽内,以免边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坏。

3.10.3冬期回填土每层铺土厚度应比常温施工时减少20%~50%,其中室内外的基槽(坑)和管沟回填冻土块体积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其粒径不得大于50mm。

铺填时冻土块应均匀分布,逐层压实。

室内房心填土不允许有冻土块。

3.10.4填土前,应清除基底上的冰雪和保温材料;填土管沟底至管顶0.5m范围内及房心土不得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

3.10.5回填土施工应连续进行,防止基土或已填土层受冻,并及时采取防冻措施。

4质量标准

按国家《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5成品保护

5.1施工时,保护好定位护桩、水准点、龙门板等。

5.2基础或管沟现浇混凝土应达到一定强度,方可回填。

5.3对各种管线均应妥善保护后,再按规定回填土料,不得碰坏管线。

6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1环刀取样数量不够:

回填土每层都应测定夯实后的干容重,符合试验要求时才能铺摊上层土。

试验报告要注明土料种类,试验日期,试验结论及试验人员签字,未达到设计要求部位,应有处理方法和复验结果。

6.2回填土下沉:

因虚铺土超过规定厚度或冬期施工时有较大的冻土块,或夯实不够遍数,甚至漏夯。

坑底有机杂物或落土清理不干净,以及冬期作散水,施工用水渗入土层中,受冻膨胀等造成。

这就需要认真按规范要求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3管道下部夯填不实,造成管道折断面渗漏。

6.4回填土夯实不密:

对干土要适当加水湿润,对形成“橡皮土”的湿土必须挖出,重新换好土再夯实。

7质量记录

7.1土壤(石硝)干密度检验报告

7.2填土分项工程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基坑(槽)支护施工工艺标准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在狭窄场地邻近有建(构)筑物或土质较差的地段开挖多层建筑较深基坑(槽),或在工厂改建中在原有厂房内开挖深设备基础和地坑(槽)的土方支护工程。

1施工准备

1.1材料要求

⑴木板、枋材采用各种松木,要求年轮稠密、无腐朽、虫害、劈裂、急弯、反弯、空心等弊病,单面弯曲度不得大于板、枋材长度的1%。

⑵钢板桩采用H型轻钢板桩,应满足挡土强度和打设时刚度的要求。

1.2主要机具设备

按不同支撑、支护方法选用相应的机具设备。

2作业条件

2.1完成场地平整和周围临时排水设施,部分基坑(槽)已挖到支撑或支护深度。

2.2对原有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采取有效防护和加固措施。

2.3已编制详细的土方开挖方案,并已取得支护结构设计单位认可。

2.4有地下水的土层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先做好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2.5按图纸要求进行测量放线,设置定位桩、龙门板水平桩,放出支护位置线。

在邻近建筑物埋设沉降观察点,以便支护期间对建筑物沉降变形进行定期观测。

3操作工艺

3.1对宽度不大于深5米以内的浅基坑(槽)、管沟,一般设置简单支撑,其型式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施工时间长短、施工季节、施工方法和相邻建筑物情况进行选择:

间断式水平支撑;断续式水平支撑;连续式水平支撑。

3.2对宽度较大、深5米以上的深基坑且地质条件复杂时,必须选择有效的支护型式,制定可靠的支护方案。

几种常用的深基坑支护形式有:

型钢桩横挡板支护;钢板桩支护;挡土灌注桩支护;地下连续墙支护;土层锚杆支护。

3.3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1-3-1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表1-3-1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基坑工程属临时性工程,是为主体结构工程服务的,设置强制性条文是针对基坑工程的坍塌事故屡有发生,而且常常是多人伤亡的安全事故,规定了基坑土方开挖的原则,即挖至每层支撑标高。

待支撑加设并起作用后再继续挖下层,不得在基坑(槽)、管沟全部挖好后,再设置支护,以免使基坑(槽)壁失稳。

土方开挖宜由上向下分层、分段对称进行,使支撑结构受力均匀。

要控制相邻段的土方开挖,高差不大于1.0米,防止因土方高差过大,产生推力,使工程桩位移或变形。

3.4基坑(槽)沟壁开挖宽度应在基础、管道每边增加工作面宽度,每边加100~150mm支护(撑)结构需要的尺寸。

挖土时,土壁要平直,挡土板要紧贴土面,并用木楔或横撑木顶紧挡板。

在支护角部位要增设加强支撑。

3.5土方开挖前,应先进行基坑降水,降水深度宜控制在坑底以下500~1000mm,严格防止降水影响到支护结构外面,造成基坑周围地面产生沉降。

3.6采用钢(木)板桩、挡土灌注桩、地下连续墙支护,支护施工完成后,再分层进行基坑土方开挖,分层设横撑、土层锚杆。

3.7拆除支护(撑)时,应按照基坑(槽)、管沟土方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进行。

施工中更换支撑时,必须先安装新的再拆除旧的。

3.8挖土机的进出口通道,应铺设路基箱扩散压力,必要时局部注浆或作水泥土搅拌桩加固地基。

3.9挖土期间基坑边严禁大量堆载,地面载荷数量绝对不允许超过设计支护结构时采用的地面超载值,反之即违反了强制性条文“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需要注意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并不意味基坑周边不允许堆载,条文的重点在于“超”堆。

基坑周边的允许堆载是设计计算时已明确确定的。

在规定的允许堆载之外,不得有任何“超堆”,“超”堆荷载的结果可能造成支护结构的局部或整体破坏。

4质量标准

按国家《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和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9-20-2000执行。

5成品保护

5.1设置支护(撑)的基坑(槽)挖土不得碰动支撑,支撑上不得放置物件;严禁将支撑当脚手架使用。

5.2在设置支护的基坑中使用机械挖土时,应防止碰坏支护,或直接压过支撑结构的支撑杆件,在基坑(槽)上边行驶,应复检支护强度,必要时应进行加固。

5.3操作人员上下基坑(槽),严禁攀登支护或支撑上下。

6施工注意事项

6.1支护(撑)的设置必须结构合理,构造简单,装拆方便,能回收利用,节省费用,使用可靠,保证施工期间的安全,不给邻近地基和已有建(构)筑物带来有害影响;拆除支护(撑)要研究好拆除时间、顺序和方法,以免给施工安全和地下工程造成危害。

6.2支护(撑)安装和使用期间要加强检查、观察和检测,发现支撑折断、支护变形、坑壁裂缝、掉渣、上部地面裂缝、邻近建筑物下沉裂缝、变形倾斜,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或进行加固。

6.3当基坑地下水较大,而土质为粉细砂层,易产生流沙时,需用围幕截水与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相结合,可在挡土灌注桩之间加设施喷桩(深层搅拌桩或粉喷桩)阻水。

6.4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考虑排水系统。

对支护结构设计中未包括降雨时对基坑的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措施应在基坑工程施工中,根据季节、施工工期等有针对地考虑,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考虑到这一重要因素。

强制性条文规定: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本条内容的检查,一是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检查,确认其是否已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反映,二是检查实际施工时是否按要求执行。

7质量记录

7.1锚喷支护分项工程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2地下连续墙分项工程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砂石地基施工工艺标准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的砂石地基、基础处理以及地基垫层施工。

1施工准备

1.1材料及要求

1.1.1应采用质地坚硬天然级配或人工级配的中砂、粗砂、碎石或石屑。

1.1.2级配砂石材料不得含有草根、树叶、塑料等有机物及垃圾等杂物。

碎石最大粒径不得大于虚铺厚度的三分之二,且不大于50mm。

其吸水率不大于5%,含泥量不大于5%。

1.1.3土石屑中有机质含量不得大于5%,其粒径d<2mm部分不得超过总量的45%,含粉量(即粒径d<0.075mm,不得超过总量的9%,含泥量不得超过总量的3%。

1.2主要机具有:

蛙式或内燃式打夯机、推土机、轧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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