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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西教〔2008〕139号

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局

关于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四川省中小学教师素质能力建设“三大计划”的通知》(川教〔2006〕159号)、《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区委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攀西委〔2008〕11号)和《攀枝花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攀教发〔2007〕7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党管人才原则;

2、师德为首,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分级选拔,分级管理,分级培训原则。

第三条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必须符合把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成为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学科配套、数量适当的要求。

第四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分为四川省特级教师、四川省骨干教师、攀枝花市学科带头人、攀枝花市骨干教师、攀枝花市西区学科带头人、攀枝花市西区骨干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在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在职一线教师、教研培训机构的在职教师和电教技装机构的在职教师中选拔。

学校领导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每周兼课原则上不低于本学科一线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的比例:

以全区专任教师人数为基数,省特级教师和省级骨干教师的比例按省当年有关文件执行,市学科带头人比例达1%,市骨干教师比例达10%,区学科带头人比例达3%,区骨干教师比例达15%。

第二章条件

第七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省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应具备省上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市级及以下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

2、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在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中做出实绩。

3、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能够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前沿的教学动态,所教学科教学成绩应处在本区域内同一学科排名的前列,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第八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省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应具备省上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市级及以下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中小学骨干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2、选拔担任市级、区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

3、小学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

5、特别优秀的教师可破格选拔,不受上述资格条件限制。

6、市级及以下骨干教师应具备的其它具体条件按照当年的评选规定执行。

第三章选拔程序与认定

第九条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按照个人申报、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考察、集体研究上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主管部门党组织决定、公示、审批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省特级教师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认定,省骨干教师由四川省教育厅认定,市学科带头人和市骨干教师由市教育局认定,区学科带头人和区骨干教师由区教育局认定。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有以下权利:

(一)《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应享受的各项权利。

(二)评优选模、评职晋级、评选上一级骨干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优先参加市内外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四)年度考核合格和骨干教师考核合格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外,同时享受《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区委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攀西委〔2008〕11号)规定的骨干教师津贴。

民办学校的骨干教师津贴由民办学校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有以下义务:

(一)《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应履行的各项义务。

(二)在教学工作和教育科研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带头上示范课、观摩课和研究课,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带动教研工作上质量、上台阶。

(三)积极参与教师培训、送教下乡以及支援农村学校或城区薄弱学校教育教学等各类活动,指导培养所在学校年轻教师,担任市、区两级教师培训机构兼职培训者,承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主讲教师工作。

(四)参加省、市、区组织的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自觉学习进修,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

第五章培训

第十三条攀枝花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必须参加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省特级教师和省骨干教师原则上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培训,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原则上由市教育局组织培训,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原则上由区教育局组织培训。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按照认定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

在省市考核细则未出台或省市未组织考核的情况下,各级骨干教师考核均由区教育局组织,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五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

省特级教师和省骨干教师按照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市、区两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三年为一个任期,任期满后重新参加评选认定,未参加或未通过认定的,骨干教师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各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具体考核措施见《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量化试行办法》(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骨干教师发给骨干教师津贴;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扣发当年骨干教师津贴。

第十八条区教育局建立骨干教师联系制度,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实行骨干教师流动信息报送制度,各单位、学校要及时报送骨干教师流动情况。

第二十条区师培和教研部门要定期组织各级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送教和讲学,为骨干教师成长搭建平台,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及有关待遇,并收回相关证书:

(一)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受到处罚的;

(二)不具备骨干教师政治思想要求,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市级、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非正常流动或调出本区教育系统的;

(四)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五)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学术报告或专业论文的;

(六)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七)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的。

第七章选拔纪律

第二十二条选拔中小学骨干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超比例选拔中小学骨干教师。

(二)不得以领导指定等形式,代替民主推荐。

(三)不得以领导圈阅、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研究决定。

(四)不得个人决定骨干教师选拔。

(五)不得在骨干教师评选工作中任人唯亲,私下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骨干教师选拔,不予批准,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校级骨干教师由各学校根据实际,自主制定选拔和管理办法,比例不超过专任教师的20%。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西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量化试行办法

2、攀枝花市西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评价表

3、攀枝花市西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量化表

4、攀枝花市西区骨干教师津贴分配方案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局

关于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量化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我区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量化范围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攀枝花市西区有效任期内的各级骨干教师。

二、量化组织

骨干教师按“就高”级别分学年度进行考核,各单位在每年11月份自行组织。

各级骨干教师在所在单位交验相关材料,如实填写《攀枝花市西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评价表》(见附件二);所在单位依据岗位职责,按本办法要求,对各级骨干教师进行量化考核,填写《攀枝花市西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量化表》(见附件三),并将考核量化等级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所在单位将考核材料装入骨干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并将本单位的《攀枝花市西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量化表》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将对各单位的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纪律处分。

四、考核内容

(一)师德标准。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具有良好的师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业务考核。

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课,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省特级教师和省骨干教师每学年听评课不少于20节,上市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和研究课不少于2节;市学科带头人每学年听评课不少于16节,上市级示范课、观摩课和研究课不少于1节;市骨干教师每学年听评课不少于14节,上区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和研究课不少于3节;区学科带头人每学年听评课不少于12节,上区级以上示范课不少于3节;区骨干教师每学年听评课不少于10节,上区级以上示范课不少于2节。

积极研究教学创新、实践教学创新,可随时接受其他教师听课。

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的骨干教师每周应不少于正常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三)教学科研。

省特级教师每学年至少有2篇独撰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至少承担或参与1个市级以上的研究课题。

省骨干教师、市学科带头人和市骨干教师每学年至少有1篇独撰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至少承担或参与1个市级以上的研究课题。

区学科带头人、区骨干教师每学年至少有1篇独撰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在区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

(四)教学帮扶。

主动参加师培、教研部门组织安排的支教讲学(兼课)活动,积极参加送教下乡以及支援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等工作任务,为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均衡建设作贡献。

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

省特级教师和省骨干教师三年内带培2名以上年轻教师,市、区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三年内带培1名以上年轻教师。

(五)自学自修。

积极参加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拓宽专业知识,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技能,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新动态。

五、量化标准

(一)常规量化

1、师德不达标,实行一票否决。

2、教案经学校审查,分优、良、中、差四等,分别记8、5、3、1分。

3、教学质量(教研室提供):

(1)义务教育阶段:

以全区学年考试成绩的“rsr”平均值为基准,设置基础分。

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初中的记25分,小学的记10分;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初中的记20分,小学的记5分;省特级教师、骨干教师:

初中的记15分,小学的记0分。

未达到平均值的不记分,每上升一位加5分,满分为60分。

任教多个班级的,以所有班级的平均值为准;任教多个年级的,以平均值较低的年级为准;任教多个学科的,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称号相应的学科为准。

(2)高中阶段:

以学校下达的任务(具体“任务及考核办法”由学校制定,并经区教育局审查备案后执行)为基准,设置基础分。

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记30分,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记25分,省特级教师、骨干教师记20分。

未达基准的不记分,超出一位的加5分,满分为60分。

(3)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对其教学质量进行综合量化,满分为30分。

4、论文在相应级别刊物发表的记8分,交流获奖的记5分。

5、读书心得每人每年八篇以上,每篇不少一千字,列出书名、目录、版本的记8分,不累计记分。

6、承担课题研究,出示立项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国家、省、市、区级课题的主研人员分别记20、15、10、8分,参研人员分别记15、10、8、5分(承担多个课题研究的,以最高值记分)。

7、完成带培青年教师任务,出示学年带培计划、指导目标、听(评)课记录及带培反思等材料,记8分。

8、送教下乡活动主讲者一次记3分,参加者一次记2分,累计不超过6分。

9、完成教学献课任务的记6分。

(二)奖励加分

1、参加教学类竞赛取得名次的,国家级加30分、省级加20分、市级加10分、区级加5分(同一比赛项目,按最高获奖等次加分)。

2、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国家级加30分、省级加20分、市级加15分、区级加10分(同一项目,按最高获奖等次加分)。

3、在农村学校、城区薄弱学校支教满一年的加10分。

4、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的,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10分、市级加5分、区级加3分,不累计记分(同一项目,按最高获奖等次加分)。

(三)等级标准

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60分到84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六、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享受攀西委〔2008〕11号文件规定的骨干教师津贴(元/月.人):

特级教师津贴:

省级1000元。

学科带头人津贴:

市级500元,区级300元。

骨干教师津贴:

省级600元,市级400元,区级200元。

骨干教师津贴按“就高”原则计发,不得重复计算,具体措施见《攀枝花市西区骨干教师津贴分配方案》(附件四),考核为优秀的,可另酌情奖励。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攀枝花市西区中小学

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评价表

 

单位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骨干类别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1、本表考核内容均须填写本年度的情况。

2、本表各栏的“考核单位”、“认定考核单位”和“交流认定单位”项目均须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3、填写内容要求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4、本表一式一份,由所在单位归档保存。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现有专业

技术职务

最高骨干教师类别

现任党政职务

现任教年

级及学科

周课时

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

总年限

其中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年限

其中从事班主任工作年限

社会兼职

参加何

学术团体

及所任职务

本年政府

和教育行

政部门

奖惩情况

 

师德情况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支教讲学、公开课、评优课等情况

开课日期

开课类别

课程内容

听课范围人数

成绩和

效果

考核

单位

 

制作电子课件情况

日期

课件内容

何时获何种奖励

使用情况

使用类别

认定单位

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情况

起止日期

课题

级别

成绩和效果

考核单位

学习培训情况

起止日期

内容

形式

成绩或效果

考核单位

 

编写教材、经验总结、论文、论著等情况

题目或书名

在何刊物

发表或交流

发表或交流日期

本人承担的部分

交流认定单位

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情况

起止

日期

指导培养

何校何人

内容与形式

成绩和效果

认定考核

单位

 

个人业务总结

单位考核意见

考核意见: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西区教育局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

区教育局人事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攀枝花市西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量化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现有专业技术职务

教龄

任教学校

骨干层次

教案得分

教学质量得分

论文量化分

读书心得量化分

课题得分

青年教师带培得分

送教得分

教学献课得分

教学竞赛得分

教育教学成果得分

支教得分

指导学生竞赛获奖得分

考核量化总分

考核量化等级

本人意见

单位意见

本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附件四:

攀枝花市西区骨干教师津贴分配方案

为了形成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我区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区委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攀西委〔2008〕11号)和《攀枝花市中小学骨干教师津贴发放办法》(攀教人〔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骨干教师的推荐选拔和管理使用,以鼓励敬业爱生、鼓励教师专业化发展、鼓励业务拔尖为导向,进一步完善重实绩、重贡献、自主、灵活、激励的骨干教师管理制度,真正实现收入分配与贡献挂钩、与工作业绩挂钩,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公开选拔原则。

骨干教师产生务必按文件要求,面向全体教师严格推荐、选拔,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动态管理原则。

各级骨干教师任期三年,期满重新申报选拔。

在任期内按照《攀枝花市西区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量化试行办法》要求,接受考核。

考核合格的,继续留任;考核不合格的,视为当年不具备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调出我区教育系统的,取消其资格。

(三)就高分配原则。

骨干教师津贴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发,不得重复计算。

考核合格的,发给骨干教师津贴;考核不合格或调出我区教育系统的,扣发当年骨干教师津贴。

三、实施对象

享受骨干教师津贴者,必须是我区有效期限内的在编在岗的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四、实施办法

按照“学校报送、教育局审核”的工作程序,局校两级在每年末核实骨干教师津贴发放人员名单,并于次年二月前足额落实上年的骨干教师津贴。

(一)享受津贴的骨干教师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2、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督导检查中均合格

(二)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该年的骨干教师津贴。

1、属《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的试行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的;

2、该年内非因公离岗,事假累计满10个工作日、病假累计满22个工作日或旷工1个工作日的;

3、中学骨干教师任教学科与骨干称号学科不一致的;

4、经查实从事有偿家教的;

5、工作量不足的:

小学每周不满12课时、中学每周不满10课时的(不计折合学时);校级领导任教课时少于科任教师三分之一的。

五、分配额度:

省特级教师每人每月1000元,省骨干教师每人每月600元;市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500元,市骨干教师每人每月400元;区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300元,区骨干教师每人每月200元。

六、本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相关事宜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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