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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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采集表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7月

一、填报范围

全国城市、县镇和农村所有教育部门和其它部门办、企业办、民办中小学校。

包括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

二、填报要求

1、填报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经11个部委会签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校舍安全工程三个配套文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有关规范与标准;排查鉴定机构出具的校舍建筑鉴定报告;本地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

2、填报时点:

以每一所学校和每一栋单体建筑物为基本信息采集点,学校基本信息统计时点为2009年10月31日。

3、学校基本信息中的基础数据应根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以及统计部门对外正式公布的基年年度有关数字填报,并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4、学校基表所填报的所有投资数据最多可保留一位小数,其他数据不保留小数,一律取整。

5、报表用A4纸打印。

注:

对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等办学形式的学校可采取将学生、教师分别填报,办学条件按就高原则的办法进行填报;也可采取将学生、教师和办学条件都分别填报的方式填报,但分别填报时要对建筑物采取整栋统计的方法,不得将一栋建筑物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拆分。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事业统计的填报方法应拆分为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和完全中学,拆分后学校数按就高统计。

二、报表填报说明

(一)指标解释及填报口径。

——报表封面:

本表填报统计范围内各类学校的基本信息。

1、学校代码:

按教育事业统计编码规则和要求填报,即学校代码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六位采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一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其余为自编码。

解释如下:

第一、第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标识。

第三、第四位为地(市、州、盟)标识。

第五第六位为县(市、区、旗)标识。

第七至第九位为乡、镇标识。

第十位至第十二位为学校顺序标识。

第十三位、第十四位为学校类别标识。

第十五位为学校办别标识。

第十六位为学校所在地城乡标识。

2.中职学校(机构)代码:

由4位数字组成,按教育事业统计编码规则和要求填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码,学校不得自行编码。

3、学校名称:

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全称进行填报。

4、学校所在地:

填报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属性,分县城、乡镇、农村和城市四类。

5、学校土地产权:

指学校现有校园土地使用权所属状况,分三类:

产权、非产权独立使用、非产权共同使用。

产权:

指学校现有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

包括已依法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校园土地。

非产权独立使用:

指学校现使用的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学校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由学校独立使用。

非产权共同使用:

指学校现使用的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学校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由学校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使用。

6、土地证号:

填报学校依法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号码。

7、学校地址:

填报学校的详细通信地址。

如××县××乡(镇)××村等。

8、邮政编码:

填报学校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9、电子信箱:

填报学校法人(或指定负责人)的工作或个人电子信箱。

10、校长姓名:

填报学校法人(或指定负责人)的姓名。

11、电话号码:

填报学校的固定办公电话号码(含区号)。

12、寄宿制形式:

填报学校学生的寄宿情况,分全部寄宿、部分寄宿和无寄宿条件三类。

该指标按照学校拥有的标准寄宿生活设施的数量填报。

能够为所有在校学生提供标准寄宿设施的为全部寄宿;只能为部分学生提供标准寄宿设施的为部分寄宿;不能提供标准寄宿设施的为无寄宿条件(注:

学校有少量寄宿生,但无生活服务设施的也应归入无寄宿条件一类)

13、建校时间:

填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有准确记载设立该学校的具体年份。

14、是否待撤并学校:

按县域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填报。

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学校选择“2-否”,拟撤销的学校选择“1-是”。

15、计划撤并时间:

填报学校根据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方案拟调整撤并的具体时间。

16、地形地貌:

按学校所在地实际地形地貌填报,如属多种地形、地貌则填其中主要的一种。

编码如下:

1-平原、2-高原、3-丘陵、4-山区、5-库区、6-海岛、7-其他

17、中心点GPS信息(84坐标系):

填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测定的学校中心点的经度、纬度和海拔高度。

该指标需按WGS84坐标系的要求进行填报。

18、抗震设防烈度:

填报学校所在地区的建筑物抗震设防等级。

即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7月30日发布并实施,)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2001年7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实施,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局部修订)等国家有关抗震标准与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分为无设防(0)、6度、7度、8度、9度五个等级。

19、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按照当地地震或相关部门公布的信息填写。

20、洪涝灾害易发区、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易发区、校址处于危险地段、影响校舍安全的危险地段或禁止建设地段、对学校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周边环境综合评估意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校址排查结论、综合避险建议、排查鉴定结论、排查鉴定机构、排查鉴定组成员、排查鉴定报告编号、排查鉴定报告日期等情况,根据排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据实填写。

校址处于危险地段包括:

●处于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

●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行洪区、雷电重灾区;

●遭受病险水库、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或储灰库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与输气输油管道,高压走廊、大型变压器,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相毗邻的场地;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地段。

影响校舍安全的危险地段或禁止建设地段包括:

●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地震断裂带、山洪、泥石流等场地;

●尚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难以整治的场地;

●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场地;

●洪泛区、蓄滞洪、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台风、暴潮、雷电严重威胁区;

●与大型可燃材料堆场相毗邻的场地;

●存在其他对建设用地限制使用条件的场地。

21、最近安全改造方式1:

填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期间完成的经排查鉴定确定的涉及校舍安全性的学校改造方式。

按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式分为:

1-加固、2-重建、3-加固和重建、4-迁移、0-无。

“加固”是指学校完成安全改造的所有校舍中只有加固的情况;“重建”是指学校完成安全改造的是学校原有校舍全部重建的情况;“加固和重建”是指学校完成安全改造的校舍中既有加固又有重建或只有部分校舍重建的情况;“迁移”是指学校完成安全改造的方式是学校整体避险迁移;“无”是指该校安全工程实施至今没有进行过安全改造。

22、最近安全改造方式2:

填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期间完成的经排查鉴定确定的涉及校舍安全性的学校改造方式。

按基本建设类型分为:

1-新建、2-改扩建、3-迁建、0-无。

“新建”是指完成安全改造的是学校原有校舍全部新建的情况;“改扩建”是指学校完成安全改造的所有校舍中既有改扩建又有新建或只有部分校舍新建的情况;“迁建”是指学校完成安全改造的方式是学校整体避险迁移选址新建;“无”是指该校安全工程实施至今没有进行过安全改造。

23、最近安全改造起始日期、最近安全改造完成日期:

填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期间完成的涉及校舍安全性改造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该指标与最近安全改造方式1和最近安全改造方式2对应填报。

24、学校属性代码:

共10位,从左到右,前四位由国家级使用,后六位由省级使用。

——基表1:

学校基本信息表:

本表填报统计范围内的各类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占地面积:

指学校校园(含多校园)内的土地面积。

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等土地面积。

不包括校园外学校拥有的农场、林场、勤工俭学基地和校办工厂的土地面积。

学校占地面积的计算单位是“平方米”,而不是“亩”。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占地面积包括自有的和租用的。

2、建筑用地面积: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3、服务半径:

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学校招生区域,以学校为圆心,区域内最远点到学校的距离。

该指标只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填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填报。

4、覆盖人口:

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学校划定的招生范围所覆盖的人口数。

该指标只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填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填报。

5、教学班数:

指是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的数量。

6、教职工数:

指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和临时聘任教师)。

7、专任教师:

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抽调帮助做其他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调离教学岗位担负行政领导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8、在校学生数:

指统计时点具有学籍的注册学生总数。

9、寄宿生:

指在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里住宿的学生。

10、农村留守儿童:

指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并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

11、农村留守儿童中寄宿生:

指在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里住宿的农村留守儿童。

第5项和7-11项指标不需手工填报,由学校按照学校类别选择填报12-27项自动生成。

12-27栏指标解释同上。

28、校舍建筑面积:

除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外,“校舍建筑面积”填报产权归学校所有,已经使用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和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包括自有和租用的。

29、教学及辅助用房:

包括普通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活动室、其他等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9-36、按教学及辅助用房具体用途填报。

37、生活用房:

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厕所、锅炉房(开水房)、浴室、教工宿舍(指学校拥有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用于教职工临时休息或者周转的宿舍用房,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教职工住宅等房屋面积)、其他等生活服务用房。

38-44栏、按生活用房的具体用途填报。

45、行政办公用房:

包括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和其他行政办公用房等。

46-48栏、按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用途填报。

49、其他用房:

指除“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以及“行政办公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

50、危房面积:

指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前由房屋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的危险校舍面积,按房屋危险程度可划分为B、C、D三个等级。

51-53栏:

按危险校舍的具体用途填报。

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三类。

54、D级危房面积:

指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前由房屋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的D级危险校舍的面积。

55-57栏、按D级危房的原具体用途填报。

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三类。

58、运动场地面积:

包括学校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等场地的总面积,含田径场、各种球类场、器件场地、以及课外活动场地,不含体育馆(室),计算单位为“平方米”。

59、田径运动场:

根据学校现状据实选择填报:

1.200米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2.250米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3.300米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4.400米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5.无田径运动场地。

60、篮球场:

根据学校现状据实填报,统计单位“块”。

61、排球场,根据学校现状据实填报,统计单位“块”。

62、绿化用地面积:

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统计单位为“平方米”。

63、绿化覆盖率:

指绿化面积占校园占地总面积的比例。

64、围墙:

指为维护学校安全,沿学校校园周围用各种材质建造的维护墙体。

统计单位为“延长米”

65、护坎(坡):

指因主体建筑地质原因,为保证主体建筑地基安全稳定所做的维护结构。

统计单位为“立方米”。

66、勤工俭学基地:

指产权归学校的勤工俭学用地。

如农田、牧场、林场等。

统计单位为“亩”。

67、专业实习场所:

指产权归学校所有,能够为学生提供专业实习的场所。

统计单位为“平方米”。

68、学校负债:

填报截至统计时点的学校负债总额,包括银行贷款、施工队垫付工程款、教学仪器设备欠款以及其他向单位和个人借款等。

69、学校负债中的工程欠款:

填报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所欠款项,包括因基础设施建设向银行贷款、向单位和个人借款和施工队垫付工程款等。

70、校园照片:

包括学校校园平面图照片和学校校园实景照片。

学校校园平面图照片要求:

使用制图软件制作的电子图片,或直接拍摄绘制的校园平面图,制图比例为1:

1000以上;校园实景照片要求:

包括正面、背面、左右两侧至少四张,其中正面照片应包含学校正门。

照片录入格式:

数码相机拍摄JPG文件,每张照片容量不大于1M,像素不小于1024*768,并在图片说明列填报照片的详细说明。

照片文件命名规则:

学校名称+正面+顺序号,如“河北省涿州市实验中学正面1”。

71、备注:

填报上述指标未包含的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基表2:

单体建筑物及排查鉴定信息一览表:

本表填报截至统计时点学校单体建筑物的现状情况。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

截止统计时点,已完成校舍安全工程改造的单体建筑物应一并填报。

1、建筑物编号:

按建筑物依次排序填报。

如001、002、003……依次类推,不得重复。

2、建筑物用途代码:

按单体建筑物具体用途选择填报,多栋相同用途的建筑物应单独填报。

对已完成改造的学校,除填报各单体建筑物外,还应对学校的围墙、大门、体育场地、护坎(坡)、校园绿化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和征地资金,单独或合并成一个单体建筑物填报,并选择“51-其他配套设施”,并填报其中相关的资金列,以便于统计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资金投入。

该指标按以下编码选择填报:

11-教学楼(含平房,下同)、12-综合楼、13-实验楼、14-图书馆(室)、15-体育活动室、21-学生宿舍、22-食堂、23-厕所、24-锅炉房(开水房)、25-浴室、26-教工宿舍、31-办公楼、32-卫生室、41-其他、51-其他配套设施。

3、建筑物名称:

指单体建筑物的习惯称谓,名称中应包含该单体建筑物的主要使用功能含义,如教室、办公室等,对2层及以上的单体建筑物一般应命名XX楼,如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具有同一使用功能建筑物有2个以上单体建筑时,应在名称中填加序列数字或其他区别称谓,如教室一,教室二或第一教学楼、第二教学楼或东教学楼、西教学楼;具有2类及以上使用功能的综合用房,在名称中应包含两种主要使用功能含义,如教学实验楼、教学办公楼、办公宿舍楼等。

属于其他配套设施的,按其他配套设施具体名称填报。

4、开工日期:

指该单体建筑物开始建设的年月,应从建筑物基槽开挖当日算起。

5、竣工日期:

指该单体建筑物按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时间。

6、建筑结构:

指该单体建筑物的结构类型。

该指标按以下编码选择填报:

1-土木结构、2-砖木结构、3-砖混结构、4-框架结构、5-钢结构、6-其他。

土木结构:

土木结构是指墙、柱等竖向承重构件采用土建造(如夯土墙、土坯墙等),楼盖和屋盖采用木结构的房屋,称为土木结构

砖木结构:

砖木结构是指墙、柱等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木、石或砌块砌体建造,楼盖和屋盖等水平承重构件采用木结构的房屋,称为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砖混结构是指墙、柱等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木、石或砌块砌体建造,楼盖和屋盖等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球网等钢结构屋盖建造的房屋称为砌体结构房屋,也称为砖混结构。

框架结构:

框架结构是指由钢筋混凝土梁和柱组成的能承受垂直和水平荷载的结构称为框架结构。

包括框架-剪力墙结构,即在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增加了剪力墙,提高结构稳定性,也称框剪结构。

钢结构:

钢结构是指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由钢梁和柱组成的能承受垂直和水平荷载的结构称为钢结构。

包括悬索结构。

其他:

不属于上述结构类型的房屋结构,如窑洞、砖拱结构、竹(木)结构等。

7、抗震设防烈度:

填报学校单体建筑物的设计抗震设防烈度。

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7月30日发布并实施,)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2001年7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实施,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局部修订)等国家有关抗震标准与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分为无设防(0)、6度、7度、8度、9度五个等级。

该项指标应按照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说明中的表述或排查鉴定报告填写。

8、建筑层数:

指建筑物自然层数,即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物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物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9、建筑物总高度:

指建筑物设计总高度,一般在建筑设计说明及图纸中有明确表述。

当建筑物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眺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0、基础形式:

指建筑物基础采用的形式。

根据建筑施工设计图纸选择填报:

1.浅基础:

条形基础(包括毛石基础和砖基础等)、筏板基础、独立基础、其他;2.深基础:

桩基础(预制桩、灌注桩)、箱型基础、其他;3.其他基础形式;4.无基础。

11、平面形式:

按学校平面组合的具体形式选择填报。

1.走道式组合。

走道式(又称走廊式)的组合方式是用走道将各房间连接起来,即在走道一侧或两侧布置房间。

特点:

房间与交通联系部分明确分开,各房间不被穿越,相对独立,房间之间通过走道保持联系。

适用:

房间面积不大、同类型房间数量较多的建筑,如学校、办公楼、医院、宿舍等建筑。

2.套间式组合。

套间式的组合形式是以穿套的方式将主要房间按一定序列组合起来。

特点:

把水平交通联系部分寓于房间之内,房间之间联系紧密,具有较强的连贯性。

适用:

房间的使用顺序性和连续性较强的建筑,如展览馆、博物馆、商店、车站等建筑。

3.大厅式组合。

大厅式组合是以主体大厅为中心周围穿插布置辅助房间。

特点:

主要房间突出,主从关系分明,主要房间与辅助房间联系紧密的。

适用:

影剧院、体育馆等建筑。

4.单元式组合。

单元式的组合形式是将关系较密切的房间组合在一起,成为相对独立的单元,再将这些单元以一定的方式连接起来。

适用:

住宅、幼儿园、学校等建筑中。

5.混合式组合。

混合式组合是指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组合形式将各房间连接起来。

适用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如文化宫、俱乐部等建筑。

12、楼板形式:

2层及以上建筑物填写楼板的结构形式;单层建筑物填写屋面板结构形式。

该指标按以下编码选择填报:

1-预制;2-现浇;3-木板;4-其他。

13、构造柱:

为提高多层建筑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根据规范要求,在房屋的砌体内适宜部位设置钢筋混凝土柱并与圈梁连接,共同加强建筑物稳定性的钢筋混凝土柱。

该指标按以下编码选择填报:

1-有;2-无

14、圈梁:

砌体结构房屋中,在砌体内沿水平方向设置封闭的钢筋混凝土梁,以提高房屋空间刚度、增加建筑物的整体性、提高砖石砌体的抗剪、抗拉强度,防止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地震或其他较大振动荷载对房屋的破坏。

该指标按以下编码选择:

1-有;2-无

15、供暖方式:

指建筑物供暖采用的形式。

该指标按以下供暖方式选择填报:

集中供热、采暖锅炉、地热、火炉、热风、其他形式、无采暖。

16、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指按照建设工程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由设计单位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中注明的建筑物使用年限,无设计文件或设计文件缺失的由排查鉴定机构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定合理使用年限。

17、最近安全改造日期:

填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期间对涉及校舍安全性改造建筑物的具体竣工日期。

18、最近安全改造后预计使用年限:

填报对校舍进行涉及校舍安全性改造后,由改造方案设计单位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中注明的建筑物可安全使用年限。

19、项目性质:

按该单体建筑物95年以来是否曾经得到中央专项投资补助项目名称选择填报。

具体项目包括:

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等。

20-58栏:

根据该单体建筑物从投资计划审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监理、质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审计等工程实施全过程相关文件据实填写。

59、设计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存档:

指该栋建筑物在建设或加固改造后是否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对勘察、设计、施工等档案资料进行了完整的整理归档。

60、建筑面积:

指该单体建筑物建筑总面积。

计算单位为“平方米”。

61-68栏:

教学及辅助用房:

包括普通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活动室和其他教学及辅助用房。

69-76栏:

生活用房:

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厕所、锅炉房(开水房)、浴室、教工宿舍(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单身职工宿舍、教师周转房等,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教职工住宅等房屋面积)和其他生活服务用房。

77-80栏:

行政办公用房:

包括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和其他等。

81、其他用房:

指除“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以及“行政办公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

以上60-81栏信息指单体建筑物中承担各项使用功能的房间建筑面积。

该单体建筑物中走廊、楼梯等所占用的公共面积,分别摊入不同功能的房间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为:

房间计算建筑面积=房间设计建筑面积+房间设计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

82、危房鉴定等级:

指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前经危房鉴定单位鉴定的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建标[1999]277号)规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划分A、B、C、D四个等级。

A级:

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

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

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

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83、危房鉴定部门:

指危房鉴定单位全称。

84、危房鉴定文号:

指危房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编号。

85、危房鉴定时间:

指经危房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时间。

86、产权性质:

指该单体建筑物的所有权,即拥有该建筑物所有权并对建筑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分3种:

1-产权,2-非产权独立使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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