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培训讲义上海税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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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培训讲义上海税务局

徐汇区税务局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的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南

一、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即“先比对后抵扣”的操作模式)

二、总体流程

三、纳税人申请稽核比对的期限、方式及须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稽核比对的期限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注意:

企业取得符合抵扣时限规定的海关缴款书后,可于每月的任意一天申请稽核,注意区别申报期。

举例1:

A企业:

收到一张2012年1月1开具的海关缴款书,2013年7月5日申请稽核比对;

B企业:

收到一张2013年5月1日开具的缴款书,2013年7月5日申请稽核比对;

C企业:

收到一张2013年7月1日开具的缴款书,2013年7月5日申请稽核比对;

2013年7月1日起:

A企业收到的海关缴款书由于已超过180天的期限,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B和C企业收到的海关缴款书申请稽核的时间为2013年7月,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稽核比对的方式及须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采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第一联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1、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方式有三种:

(1)网上申请(etax电子申报客户端);

(2)办税大厅申请(分局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

(3)ARM机自助申请;

建议纳税人收到海关专用缴款书后即时录入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及时参加稽核比对,以免影响抵扣。

2、申请稽核操作软件

(1)网上申请:

etax电子申报客户端;

(2)办税大厅申请、ARM机自助申请:

四小票采集软件(导出XML格式文件上报税务机关);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3、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格式。

(基础数据校验)

“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如:

220120081018227577-L02

序号

位数

用途

规则

1

第1-4位

4位口岸代码

数字,不能全为0

2

第5-8位

4位年

数字,第5-6为必须为20

3

第9位

进出口标志

数字,不为0。

1:

进口0:

出口

4

第10-18位

报关单编号

数字,不能全为0

5

第19位

征税标志

必须为:

“-”(正常征税标志)或“/”(补税标志)

6

第20位

税种标志

必须为字母“L”(增值税)

7

第21-22位

2位缴款书顺序号

数字

(1)“进口口岸代码”格式为:

四位数字。

且与专用缴款书前4位一致。

(2)“填发日期”:

合法YYYY-MM-DD日期格式,(缴款书报送日期-填发日期)小于等于180天

(3)“税款金额”:

大于0,且保留2位小数。

(4)“备注”字段长度为10个字符。

(5)支持四小票采集软件导入。

(6)允许多次发送。

四、税务机关稽核系统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的流程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

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举例2:

A企业收到的2013年7月1日开具的海关缴款书,7月份申请稽核,稽核期为:

7月,8月,9月;

B企业收到的2013年7月1日开具的海关缴款书,8月份申请稽核,稽核期为:

8月,9月;

C企业收到的2013年7月1日开具的海关缴款书,9月份申请稽核,稽核期为:

9月;

五、纳税人取得稽核比对结果的时间和申报抵扣的期限规定

(一)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分类

稽核比对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二)纳税人取得稽核比对结果的时间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软件、税务大厅、ARM机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纳税人查询及确认下载稽核比对结果的时间为:

每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2天。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注意:

1、纳税人在进行申报表填写前要注意确认当月符合抵扣规定的海关缴款书份数和税额。

2、每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2天纳税人可以反复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但稽核比对结果的“确认”操作每月申报期只能进行一次,且一旦点击“确认”,当月只能按已确认的稽核比对结果申报抵扣。

确认后稽核比对查询结果显示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只能放在下期申报抵扣。

3、对于申报截止日-2天仍未确认结果的企业,系统将在13号(假设当月申报截止期为15日)自动确认结果并导出稽核结果通知书。

企业应注意,当月必须按系统自动确认并导出的稽核结果通知书上,显示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进行申报抵扣,逾期的进项税额也不予抵扣。

举例3:

假设本月申报期为1日-15日

1号:

系统于上一个月采集的票全部有比对结果(这里的有比对结果指的是相符、不符、缺联和重号)的企业,系统自动确认并导出该企业的稽核结果通知书。

2号-12号:

如果1号系统没有自动确认说明企业存在滞留票,那么企业可在2-12号之间等待这些滞留票的稽核结果,并自行决定是否确认并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

13号(申报截止日前两天):

对于仍未确认结果的企业,系统将在13号自动确认结果并导出稽核结果通知书。

(此时企业如果仍然存在滞留票,这些滞留票将继续参与之后的比对)。

举例4:

A,B,C,D,E四家企业在7月1日-31日都采集了10张票,在8月1日凌晨的状态为:

A企业:

10张相符

B企业:

9张相符,1张不符

C企业:

9张相符,1张缺联

D企业:

9张相符,1张滞留

E企业:

8张相符,1张不符,1张滞留

8月1日:

A,B,C企业会被系统自动确认稽核结果;D,E因为有滞留票所以不会被自动确认结果。

其中B,C企业在8月申报只能申报相符的9张票。

B企业即使将不符票拿来大厅核对出了核对结果,该张票也只能在9月的稽核结果中生成并申报。

8月2日:

E企业发现自己有不符票并且还未确认稽核结果,那么可以拿不符票来核对,如果在13日之前核对相符,则可在8月申报中按9张相符票申报。

8月13日:

D企业的滞留票仍然状态显示为“滞留”,D企业也没有手动确认等比对结果。

对于还未进行确认操作的企业,13号凌晨系统将自动确认并导出稽核结果。

D企业此时拿到手的稽核结果仍然是9张相符票,并只能按9张相符票申报。

一张滞留票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一)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注意第二个180天概念),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组织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1、若企业自行发现填写错误的,且该张海关缴款书仍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的,纳税人可自行重新申请稽核比对。

2、如我分局企业申请核对数据的,需向办税服务大厅纳税申报窗口领取表格,申请核对修改。

举例5:

A企业在7月1日-31日之间采集并上报了10份缴款书信息,在8月1日凌晨这10份缴款书信息有9份相符,1份不符(也就是该企业7月份的票全部都有比对结果)。

那么8月1日该企业会被自动确认并导出稽核结果通知书。

即使该企业在8月2日来大厅核对不符的那一份缴款书,8月3日核对结果为相符,该份缴款书也不能纳入8月份的申报。

这一份核对结果为相符的缴款书会在9月份的稽核结果中生产。

(二)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组织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七、相应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

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注意:

1、企业取得稽核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自行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行次;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应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九、注意事项

1、更新电子申报软件核定信息(初次使用时)

7月16日后,市局会在电子申报系统中增加核定信息,所有需申报增值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其电子申报客户端的“涉税事项”模块中,将增加“海关完税抵扣清单”一项,纳税人在打开电子申报软件后,正常情况下本项核定内容将由电子申报软件自动更新后取得。

2、申请稽核或修改核对数据

对需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纳税人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通过电子申报软件或四小票采集软件准确采集相关的海关缴款书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稽核比对。

税务机关接收数据时同时对数据进行校验并提供接收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对符合校验规则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校验规则或重复采集的,不予接收。

3、注意确认操作

“确认”操作在每月申报期第1天至申报期结束前2天任意时间均可操作,但“确认”操作每月申报期只能进行一次,一旦点击“确认”,即使之后的申报期内原本无稽核结果的海关缴款书变为稽核相符,只能留待下期申报抵扣。

逾期未“确认”的,税务端系统将自动在申报期结束前2天进行“确认”操作,效果等同于纳税人进行“确认”。

4、抵扣期限:

如你公司当月报送了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务必于下月征期结束前于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下载并确认稽核比对结果。

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必须于该征期内申报抵扣,不确认或确认当月不抵扣的,均属于逾期将不得再抵扣。

5、时限变化及要求:

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超期将无法稽核。

(原规定:

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保证联系方式正确无误

此项政策执行初期,若有更新政策文件或操作流程等下发后,我分局将通过电话通知、发送短信或者网站公告等方式提示纳税人业务流程和注意事项,请保证你单位税务登记中的财务人员手机号码等信息准确无误(信息变更请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手续),以免影响相关业务信息的接收。

常见问题解答

问:

这个操作指南和我有什么关系?

答:

如果贵公司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或虽然属于一般纳税人,但是申报当月前未发生申请海关增值税缴款书情况的,您可以仅作了解,日常申报中不会有任何变化。

如果贵公司当月收到海关缴款书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就需要按照“先比对后抵扣”的文件要求进行操作。

问:

我要怎么采集数据?

和以前有变化吗?

答:

您可以像以前一样,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采集并导出XML文件,然后通过办税服务厅导入;也可以直接按照原有的采集规范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海关完税抵扣清单”模块中直接录入数据,我们建议您使用“海关完税抵扣清单”模块直接填报,它严格按照海关票数据采集规范对录入内容进行限制,可以避免您采集错误的数据。

问:

我采集的数据要什么时候进行纳税申报?

答:

类似于认证增值税发票,您应当在月底前采集和发送数据,并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经稽核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对应进项税额,而不是像以前一样在申报期内直接填写申报表+附加采集文件申报进项。

问:

什么是“确认”?

为什么要“确认”?

答:

“确认”是对稽核相符的海关缴款书进行的一种操作,表示纳税人已经知道相应的海关缴款书稽核相符,并同意在“确认”的当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如未在“确认”后申报抵扣,表示纳税人因政策规定或其他原因,放弃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操作并非只能由纳税人主动触发,每月的申报期结束前第2天(以一般申报期截止至15日为例,申报期结束前第2天即13日),税务端系统将自动进行“确认”,您即使没有自行“确认”,也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前1天或申报期结当天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时申报抵扣相应增值税进项,否则将视为放弃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问:

我收到的稽核结果显示“缺联”、“滞留”、“不符”、“重号”,怎么办?

我该怎么做才能抵扣税款?

答:

请详细按照培训材料第六点操作。

 

海关专用缴款书“先稽核后抵扣”业务

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网上电子报税业务调整:

一、新增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

二、新增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三、新增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

四、修改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发送

1、选择报表

❑根据核定数据自动选择申报表:

JH00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对应账户属性

纳税人基本信息—增值税纳税类型

增值税纳税类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填写报表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

JH00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2)进入填写界面填写22位专用缴款书号码,4位进口口岸代码,进口口岸名称,填发日期,税额金额,如需备注可以填写备注栏。

填写一行完成后鼠标移到下一行再填写下一行。

填表规则如下:

1)所属期默认为本月度。

2)“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为必填项。

3)“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如:

220120081018227577-L02

序号

位数

用途

规则

1

第1-4位

4位口岸代码

数字,不能全为0

2

第5-8位

4位年

数字,第5-6为必须为20

3

第9位

进出口标志

数字,不为0。

1:

进口0:

出口

4

第10-18位

报关单编号

数字,不能全为0

5

第19位

征税标志

必须为:

“-”(正常征税标志)或“/”(补税标志)

6

第20位

税种标志

必须为字母“L”(增值税)

7

第21-22位

2位缴款书顺序号

数字

4)“进口口岸代码”格式为:

四位数字。

且与专用缴款书前4位一致。

5)“填发日期”:

合法YYYY-MM-DD日期格式,(缴款书报送日期-填发日期)小于等于180天

6)“税款金额”:

大于0,且保留2位小数。

7)“备注”字段长度为10个字符。

8)支持四小票采集软件导入。

9)允许多次发送。

3、发送报表

4、收取回执

回执中包含以下数据: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通过数据)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未通过数据)

○缴款书号码错误

○填发日期错误

○税款金额错误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重复报送数据)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逾期报送数据)

注意:

申请后会收到申报回执告知申请结果。

如申报错误导致申报失败,缴款书开具日期起180天内可以修改后重新报送。

如纳税人对申报结果有疑义,请带好海关专用缴款书去税局核查。

二、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Ø对1日系统未自动确认稽核结果的纳税人,1日至纳税申报截止期-2日之间,可以根据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比对情况,对上月产生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确认下载

Ø查询,不限次数

Ø每月只能确认1次

1、选择报表

❑根据核定数据自动选择申报表:

JH002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对应账户属性

纳税人基本信息—增值税纳税类型

增值税纳税类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填写报表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

jH002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2)点击“确认”

(3)“确认”成功后,收取明细查询确认回执

三、下载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通知书样式:

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XXXX年XX月报送的海关缴款书XX份,以前月份报送留待继续

比对的海关缴款书XX份,合计XX份。

经稽核系统比对,比对相符的海关缴

款书XX份,税额XX元;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XX份,税额XX元,其中以前

月份比对相符本月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XX份,税额XX元;留待继

续继续比对的海关缴款书XX份。

对于本通知中稽核相符且符合增值税抵扣

规定的抵扣凭证,你单位应于XX年XX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逾期不得抵扣。

稽核结果详细情况见本通知所附清单。

XXXXX税务局

XXXX年XX月XX日

1、点击“收取回执”

四、填写申报表

1、根据稽核结果,填写SB10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申报表相关内容变化:

(1)去掉,添加附件“PB004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功能

(2)附表二,第5行加校验,与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比对,应小于等于稽核结果通知书中数据。

否则,提示修改。

(3)附表二,第30行封闭。

(辅导期纳税人也不再填该行,改按第

(2)条规则申报)

(4)辅导期用户原30行数据无需填写,此行将会取消,与一般增值税相同,也填写在附表二第5行进行抵扣。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201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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