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报到及国外管理注意事项中国驻瑞典大使馆教育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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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报到及国外管理注意事项中国驻瑞典大使馆教育处

报到须知及国外管理注意事项

(以下规定摘自《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须知》2012年版)

1、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到哪里报到?

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有什么规定?

答: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

如本人不能及时亲自前往,可先以电话、电邮或信件方式报到。

并于一个月内将入学证明、居住地址、银行账号告知使(领)馆。

变更留学单位者,抵达新的留学单位后,应于十日内向现所属有关使(领)馆报告,由原属使(领)馆将有关情况和材料转告现所属使(领)馆。

留学人员需按规定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附件4),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书面报告留学情况。

注意:

驻外教育处(组)将逐步启用“信息平台”,请留学人员及时登录驻外教育处(组)网站掌握当地教育处(组)的管理、服务措施。

2、在外留学期间能改变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吗?

有什么规定?

答: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

如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原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和新接收留学单位或导师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受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及其他录取时已确定留学单位的项目,一经录取不允许改变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单位须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变更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在外留学期间能改变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吗?

有什么规定?

答: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不得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能获得在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在职人员)、留学单位或导师证明其确因学业需要延长学习时间且可以在延长期间内获得被录取时确定学位的书面意见函,由所属使(领)馆受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其他身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延长留学期限。

凡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者,均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的审批权在国家留学基金委。

4、在外留学期间因故提前回国该怎么办?

答: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需要提前一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应提前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及留学单位和导师的意见函。

由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为留学人员办理回国手续。

奖学金生活费按财务规定办理;当次留学资格不再予以保留。

5、在外留学期间因病中途回国该怎么办?

答: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病不能继续学习需中途休学的,应当提前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留学单位和导师的意见函及学籍保留证明、提出申请时所在地医院出具的证明,由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休学期间在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

因病中途休学时间累积超过一年(不含)的,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以患病或其他理由擅自休学或中途回国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在外留学期间因故中途回国该怎么办?

答:

留学人员因故中途回国,应提前向驻外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留学单位和导师书面同意函,报所属使(领)馆批准同意。

因故中途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手续均自理,回国期间在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留学期限不予顺延。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中途回国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在外留学期间如遇紧急突发事件该怎么办?

答: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如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如留学所在国战争等),将纳入驻外使(领)馆的应急机制一并进行安排、管理。

如确需立即回国的,应当自回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国家留学基金委。

8、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是否享有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答:

除公派研究生以外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不享有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如在留学期间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应提前报所属使(领)馆批准同意。

在此期间奖学金停发。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限在12个月(含)以内的不享受回国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限在12个月(不含)以上的,在外学习期满12个月(含)后,经报所属使(领)馆审批同意,可以利用留学单位假期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的国家休假、收集资料。

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累积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

同一年度内,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收集资料只能选择一项,费用自理。

超出以上次数或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9、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可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赴第三国学习、从事科研合作?

答: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可以在留学期间赴留学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须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留学单位或导师的书面意见函及国际学术会议的邀请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费用自理。

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间内,确因学业需要须赴第三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合作超过1个月以上的,应提前2个月以上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研究计划、留学所在国和第三国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由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赴第三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合作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可否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

答:

可以。

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申请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应当在留学期限届满前2个月以上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在职人员)、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意见函,由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应当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

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时间最长为2年,费用自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

11、学成回国前如何办理回国手续?

答:

学成回国前,留学人员应提前与我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联系,预订回国机票。

届时由我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并购买回国机票回国。

12、留学人员如何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答:

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限届满前,按照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3、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的留学人员还能享受回国机票吗?

答:

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仍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供回国机票。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不含)以上回国者,应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提供回国机票。

14、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注意什么?

答:

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项目/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违约处理

15、留学人员的哪些行为构成违约?

违约行为须承担什么责任?

答:

留学人员应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遵守相关义务,如留学人员(乙方)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全部违约,应向甲方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且应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

(1)在留学期间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国家形象的行为的;

(2)在留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3)在留学期间改变国籍的;

(4)在留学期间擅自改变签证种类的;

(5)未完成或擅自改变留学计划的;

(6)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身份的;

(7)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的;

(8)在留学期间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恶劣且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9)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的;

(10)在留学期间擅自提前回国的;

(11)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后,或者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延长留学期限结束后,未回国或擅自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

(12)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的;

(13)其他违反《协议书》的约定,情节恶劣的行为。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部分违约,应当向甲方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1)未按照规定的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不含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

(2)在留学期间不享有离开留学所在国休假、收集资料待遇者,擅自离开留学所在国休假、收集资料的;

(3)留学身份为公派研究生的,未经批准离开留学所在国并享受带奖学金休假、收集资料,超过规定的次数、时间的;

(4)在留学期间擅自赴第三国从事学习或者科研合作的;

(5)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单位或者院系、专业的;

(6)经批准延长留学期限或者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者,未按规定或拒不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的;

(7)在留学期间擅自中途回国的;

(8)其他违反《协议书》的约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乙方有上述全部违约或者部分违约行为的,甲方除了按照上述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之外,若乙方接受的是由甲方直接提供的资助,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若乙方接受的是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甲方经核实后有权通知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停发奖学金资助费。

3.乙方在留学期间被确定为有违约行为的,使(领)馆不再为其提供回国机票。

16、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偿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对违约人员进行违约追偿的具体办法是:

(1)留学人员一经确定已发生违约行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即将《赔偿留学资助费用、违约金通知书》发至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即协议书的丙方)。

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应在限期内做出答复,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赔偿。

(2)违约人员将所赔偿的出国留学资助费用和违约金直接缴纳到国家留学基金委。

缴纳方式可采取本人缴纳、委托他人缴纳、银行划转和邮汇等方式。

(3)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按规定赔偿后,国家留学基金委即为其出具收据。

(4)违约人员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所签订协议的约束。

协议了结情况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通报相关驻外使领馆和留学人员所在国内单位。

(5)如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按规定承担了违约责任,如数做了经济赔偿,则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6)如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留学基金委赔偿,或拒绝赔偿,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扣留保证金,并通过法律程序索赔不足部分。

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的违约人员,除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在驻外使领馆的协助下,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名义将留学人员的违约事实通报国外有关方面;在国内将违约人员名单登报公布、通报本人原所在国内单位等。

具体请参见附件7: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违约行为的办法》。

附件7: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违约行为的办法

一、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国家公费留学改革后派出人员国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留[1996]470号)及其附件《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其选派的留学人员签定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违约行为”是指留学人员在双方约定的回国日期内,未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认可而延误回国日期或擅自延长留学期限*。

三、未按规定日期回国的行为,按如下办法处理:

1、对因返程航班延误等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国家留学基金委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

2、超过回国日期一个月(不含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回国者,应按协议中的约定偿还给国家留学基金委违约金。

但根据本人申请,经我驻外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旅费。

3、超过回国日期三个月以上回国者,本人或经济担保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应偿还国家留学基金委所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和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

不再提供回国旅费。

四、对擅自延长留学期限,短期内不能回国者,本人或经济担保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应偿还国家留学基金委所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和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

五、对违约人员进行追究的具体办法:

1、留学人员一经确定已发生违约行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即将《赔偿留学资助费用、违约金通知书》(附后)发至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

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应限期做出答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赔偿。

2、违约人员将所赔偿的出国留学资助费用和违约金直接缴纳到国家留学基金委。

缴纳方式可采取本人缴纳、委托他人缴纳、银行划转和邮汇等方式。

3、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按规定赔偿后,国家留学基金委即为其出具收据。

4、违约人员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所签订协议的约束。

协议了结情况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通报相关使领馆和本人所在国内单位。

5、如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留学基金委赔偿,或拒绝赔偿,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扣留保证金,并通过法律程序索赔不足部分。

六、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决定,目前对延期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未按规定日期回国的行为,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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