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工伤认定标准和待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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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工伤认定标准和待遇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工伤认定标准和待遇

  上海市是外来从业人员数量巨大的城市,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的解决问题值得关注。

近日,一名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致死,其亲属希望能申请工伤认定,取得相应的赔偿金。

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我所的律师。

现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的标准和待遇总结如下,供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参考。

  1.工伤认定

  1.1工伤范围有哪些?

  答: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视同工伤范围有哪些?

  答: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上海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3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4怎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1.6工伤认定申请,由哪些部门受理?

  答: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7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8工伤认定程序有哪些?

  答: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

  1.9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1.10应当怎样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答:

伤病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者伤病初愈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恢复工作的,因伤病致残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须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须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工伤职工符合鉴定条件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通知用人单位为其履行申报手续。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

  2、个人申请;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5、《劳动能力鉴定表》;

  6、工伤认定决定书;

  7、老工伤的需提供证明工伤的原始资料;

  8、其他必要资料;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2.停工留薪期

  2.1停工留薪期怎么计算?

  答:

工伤事故发生以后职工需要进行救治,这一期间不能从事工作,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延长申请需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2停工期间的待遇如何?

-

  答:

工伤事故发生在期限内,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没有重大的违纪或者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就是说,虽然受伤的职工住院治疗不能继续上班了,他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所以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一个停工留薪期。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和上海本地人员的待遇是一致的。

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按照原标准按月支付,通常工伤职工的基本工资是能够得到保障的,而不是说只要企业投保了外来人员的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以后就不要再对员工支付任何费用了。

  2.3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工伤职工的待遇如何?

  答:

现实中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的都比较短,所以一般停工留薪期结束前后劳动合同也终止了,除了重度伤残的情形(1-4级)将保留原劳动关系外,其他情形下原劳动关系就终止了。

单位发放工资和帮助缴纳社保随着劳动关系的终止也将停止,而且此后单位往往不再会与该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了。

除了符合可以退出工作岗位情形等级的职工外,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再谋就业出路。

考虑到该职工再找工作会有困难,单位应支付给其一笔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要强制原单位继续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是不行的,该伤残的人员今后的生活就只能靠一次性取得的工伤保险赔偿来补偿了。

  3.赔偿待遇标准和程序

  3.1外来从业人员和当地人员在工伤保险赔偿上有什么不同?

  答:

上海市对外来从业人员和对本市从业人员在保险待遇方面是有所区别的,一是本地人员的工伤保险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支付;二是考虑到外来从业者流动性较大,对确定的赔偿金各个项目额进行一次性支付,而不像当地人员一样除伤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用之外的项目按月发放。

  虽然上海市政府提高了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取得赔偿金的数额标准,但是由于以上差异带来的在现实中外来从业人员取得的工伤赔偿与当地从业人员相比偏低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3.2因工受伤或者致残如何赔偿?

  答:

因工受伤或者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根据受伤的程度不同,共有十级,每级对应不同的待遇(从1级到10级受伤的严重程度一次递减)。

赔偿数额随着年龄的递增而减少。

最高额是78.9万。

各个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附在后面。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项目的费用;

  3.3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其家属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答:

因工死亡的人员的亲属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以下几项赔偿: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200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单位:

万元

  级别年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25岁及其以下78.970.862.844.328.321.94.03.02.01.2

  2677.069.161.243.227.721.5

  2775.067.459.742.127.221.0

  2873.165.658.241.126.620.6

  2971.163.956.640.026.020.2

  3069.262.155.138.925.519.7

  3167.260.453.537.824.919.3

  3265.358.652.036.824.318.8

  3363.456.950.435.723.718.4

  3461.455.248.934.623.218.0

  3559.553.447.433.522.617.5

  3657.551.745.832.422.017.1

  3755.649.944.331.421.416.7

  3853.748.242.730.320.916.2

  3951.746.441.229.220.315.8

  4049.844.739.628.119.715.3

  4147.843.038.127.119.214.9

  4245.941.236.626.018.614.5

  4343.939.535.024.918.014.0

  4442.037.733.523.817.413.6

  4540.136.031.922.716.913.1

  4638.134.330.421.716.312.7

  4736.232.528.820.615.712.3

  4834.230.827.319.515.211.8

  4932.329.025.818.414.611.4

  50岁及其以上30.327.324.217.414.010.9

  3.4外来从业人员如何领取工伤保险?

  答: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到相关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保险凭证;

  2、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身份证明;

  3、《工伤认定书》,有致残等级的,还应提供《鉴定结论书》;

  4、抢救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

  5、因工死亡的,应提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关系证明;

  6、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保险公司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

其中由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支付给用人单位。

  4.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答:

在我国工伤保险是一项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如果不缴纳,用人单位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的。

在保险缴纳的时候,是用职工、用人单位、国家三方面共同承担的。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而设的,所以职工通常情况下不会故意不缴纳工伤保险,而现实中往往会出现用人单位甘冒受罚的风险不替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外来从业人员遇到的这类情况更多一些。

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话,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该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同等情况下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

  另外,实践中有一些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会以工伤是由于职工的重大过失造成的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对的,只要符合工伤或者被视为工伤的情形,职工个人就不用承担责任。

所以,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单位尽了缴费义务当然不承担;另一种全部由单位承担,因为单位故意不承担国家强制社保的缴费义务。

  由于向企业追讨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不像投过工伤保险的人员只要符合标准就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所以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关心单位是不是给自己办理了工伤保险。

有一个办法可以确认:

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劳动保障咨询电话查询。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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