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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高七煤字[2011]3号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的

通知

各科室、连队: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质量管理达标准,安全生产创水平”的安全生产管理目的,严格制止“三违”行为,从源头上消灭事故隐患,确保和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高平市河西镇七一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并经2011年2月24日矿委会研究通过。

现随文下发,望各科室、连队认真贯彻实施。

附: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组织纪律”的三违行为,消灭事故隐患,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发生在矿内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3条:

本矿全体干部职工必须遵守本条例。

安全培训教育

第4条:

所有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对安排人员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5条:

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如无证上岗,对安排人员罚款200元。

特殊工种包括下列人员:

安全员、瓦检员、电钳工、主提升司机、皮带运输机司机、刮板运输机司机、通风员、主风机司机、焊工、维修工、电盘工等规程规定的特殊工种。

第6条:

各连队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并有会议记录,如无故不开,本队队长罚款100元。

第7条:

各连队每班必须召开班前会,少开一次,对本队队长罚款30元,对跟班副队长罚款50元。

第8条:

对“三违”人员,安全科实行强制培训。

培训期间,若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元,无矿旷课一次罚款10元。

第9条:

队长、副队长、质检员、正副科长等有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安全例会,调度例会及有关会议,迟到一次罚款10元,无故不参加的,罚款20元。

第10条:

科(队)长必须将安全例会,调度例会等会议精神及时传达贯彻到职工中去,如不传达贯彻,一次罚款20元。

规程管理

第11条:

井下开拓、掘进、回采等工作地点、开工前必须制定作业规程。

特殊情况应有相应的切实可行的补充规程及安全预防措施。

如开工前未能制定出相应的作业规程,对技术科罚款100元。

第12条: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在开工前必须贯彻到职工当中,并有贯彻、学习记录等,如开工无贯彻学习,对连队队长罚款200元。

第13条:

各类机电设备及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并清楚填写相关内容及责任人,未按规定挂牌的,发现一处对机电科罚款50元。

第14条:

各科(队)对各类规程及规章制度必须妥善保存,如检查发现丢失缺少的,对科(队)罚款50元。

第15条:

各科(队)各种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记录完整、齐全,并妥善保存,如检查发现记录不完全或损毁的,对科(队)罚款50元。

现场管理

第16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必须执行矿有关规定,每少下一次罚款5元。

第17条:

跟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必须严格执行开工前敲帮问顶制度,确保安全及时排除隐患,违者罚款100元。

第18条:

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19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距不得超过50厘米,违者罚款50元。

火药放炮

第20条:

井下火药、雷管领退制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9条规定,违者罚款100元。

第21条:

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输。

运输途中至少保持20米距离。

若一人运输火药雷管,当事人罚款50元。

第22条:

井下放炮工必须由专职人员担任,并执行“一炮三检”联锁制度,否则,对违反规定人员罚款100元。

第23条:

各工作面必须将火药、雷管分箱加锁,严禁乱扔乱放.乱扔火药一节或雷管一枚罚款30元,有箱无锁罚款30元。

第24条:

放炮工装配引药必须到指定地点按正确方法进行装配,违者罚款50元。

第25条:

一个工作面严禁两台放炮器放炮,违者罚款50元。

第26条:

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不同型号的雷管,违者罚款50元。

第27条:

炮眼封口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炮泥,绝对不允许用煤粉或炭块代替,违者罚款20元,如炮泥供应不足对职能科室罚款100元。

第28条:

工作面不允许放明炮、糊炮,不准明电放炮,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200元。

第29条:

放炮必须使用合格完好的放炮器,违者罚款10元。

第30条:

开拓、掘进巷道放炮必须使用挡身板,违者罚款20元。

第31条:

井下各工作面火药箱、雷管箱距离必须大于20米,避开电器设备,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处,违者罚款50元。

第32条:

井下严禁使用失效火药,违者罚款50-100元。

第33条:

井下放炮必须设置警戒线,执行大喊三声的规定,违者罚款50元。

第34条:

巷道相对掘进贯通距离达到20米时,只能一头掘进放炮,另一头掘进设置警戒线,违者罚款100元。

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35条:

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工随身携带,不许乱扔乱放,更不准放在放炮器上,违者罚款50元。

第36条:

放炮线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短少一米罚款2元。

第37条:

放炮母线不准用雷管脚线代替,违者每米罚款2元。

第38条:

雷管脚线必须扭结,违者每对罚款2元。

第39条:

处理瞎炮,残炮必须按《规程》规定要求处理,违章处理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40条:

职工盗窃雷管一枚(或火药一管)罚款500元,除名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瓦斯煤尘通风

第41条:

掘进、开拓工作面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顶头最大距离不准超过5米,每超一米罚款10元。

第42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严加管理,随意破坏通风设施者,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全部承担。

第43条:

对盲巷、采空区必须及时加打密闭或花闭,违者罚款100元。

第44条:

风筒必须做到接口严密,吊挂平直,不得拐弯。

发现一处破口(或接口不严),罚款10元。

第45条:

局扇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无故停转一次,对当班连队罚款100元。

第46条:

局扇的安装位置、吊挂高度由通风科指定,擅自移动局扇者罚款50元。

第47条:

如瓦斯积聚需要排放,必须由通风科制定安全措施后按规定进行排放,违者罚款100—200元。

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48条:

加强巷道中所设的防尘设施的保护,对故意破坏者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全部承担。

第49条:

如人为原因不及时洒水,造成巷道煤尘飞杨,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50条:

通风科必须坚持每十天一次的测风制度,否则对其罚款100元。

第51条:

所有局扇必须设有风电闭锁装置,违者对当班电工罚款100元。

第52条:

盲巷、无风区域严禁施工作业,否则,对违章人员罚款100---200元。

第53条:

瓦斯牌悬挂地点距离施工地点不得超过20米,如不符合规定,对瓦斯员罚款50元。

第54条:

瓦斯员必须做到瓦斯日志、牌板、报表三对照,数据填写准确无误,报表及时,出现差错一次罚款50元。

第55条:

出现特殊情况瓦斯员命令工作面人员撤出时,不听命令者罚款100元,并除名。

工作面支护

第56条:

每个回采工作面必须保证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其高度、支护应符合《规程》规定,违者罚款100元。

第57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规定,空顶距大于20厘米时必须加打壁帮柱,违者罚款5元。

第58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规定,至少每隔3米打一架戗棚、少打一架罚款10元。

第59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规定加打临时戗柱、密集柱,少打一棵柱罚款5元。

第60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超前支护20米,每少支护一米罚款30元。

第61条:

超前支护不准出现折梁、断柱、煤帮空虚现象,发现一处罚款20元。

第62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安全完好浮煤净”,违者当班连队罚款100元。

第63条:

长壁回采工作面放炮后必须及时挂梁,每少挂一梁罚款5元。

第64条:

采、掘、开各工作面柱距,排距不准超《规程》规定,违者每架罚款10元。

第65条:

回采工作面铰接顶梁必须挂板销,每少挂一个罚款2元。

第66条:

井下各工作面不准随便乱回戗棚、戗柱、木垛等临时支护,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67条:

回采工作面放顶必须执行两人联锁制,即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违者罚款50元。

第68条:

回采工作面临时支护必须穿靴戴帽,违者每棵罚款5元。

第69条:

金属铰接顶梁必须加垫小板两块,切实保证金属梁的平衡,违者一处罚款2元。

第70条:

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前,戗棚必须保持一梁三柱,违者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71条:

帮柱确需回撤时,必须加打临时帮柱,实行“先处理隐患,后进行移溜”的原则,违者罚款2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72条:

工作面铰接顶梁若发现三棵梁未铰接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73条:

端头支护每对兀型钢梁必须保持10-15厘米的间距,同时迈步前进,违者罚款10元。

第74条:

每个工作面应有10%的备用梁柱,如发现不足对当班连队罚款50元。

第75条:

回柱放顶工作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违者罚款50元。

第76条:

老空顶板悬距超过5-10米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违者罚款100元。

第77条:

工作面移溜严格执行《规程》20-30米一次的规定,违者罚款20元。

第78条:

准备巷道维护不善,出现塌落一次(处)罚款50元。

第79条:

岩巷开拓及主要煤巷掘进巷道必须按《规程》规定实施光面爆破,违者每米罚款100元。

第80条:

岩巷开拓及主要煤巷掘进巷道按《规程》规定使用锚喷工艺,锚杆裸露部分不超过10厘米。

巷道墙壁平整度凹凸不超过10厘米,违者每处罚款30元,并进行返工。

第81条:

开拓大巷按《规程》规定中心线误差正负不超过5厘米,超过规定每处罚款100元。

第82条;开拓大巷选用料石砌碹,要求料石规格整齐,砂浆饱满,二傍灌浆,巷顶填实,违者每处罚款50元。

第83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按《规程》规定施工,其中心线正负偏差不允许超过10厘米,违者每处罚款50元,并返工。

第84条:

煤巷掘进巷道支护按《规程》规定施工,严禁空帮,棚梁要勾顶,违者每架罚款20元,并返工。

电气设备

第85条:

井下电缆不许出现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和破口,发现一处罚款20元。

第86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不准带电检修、移动、安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87条:

井下矿灯不准随便拆开,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88条:

井下自救器若无故打开,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89条:

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有合格的接地保护,违者每台(处)罚款30元。

第90条:

井下所有电缆必须分层悬挂,吊挂平直,不允许盘在地上,违者罚款50元。

第91条:

井下潜水泵在运行中不准人员过往,必须执行“人过泵停,泵开人停”的原则,违者罚款50元。

第92条:

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200元。

第93条:

机电设备因短缺密封圈、挡扳、罗丝、弹簧垫等造成失爆现象,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94条:

机电设备检查中发现罗丝长度不符合规定(3-5丝),当事人罚款30元。

第95条:

职工不准扒乘矿车,爬坐皮带运输机或在运行的刮板运输机上行走,违者罚款20元。

轨道运输

第96条:

井下各巷道职工不得私自加设挡风设施,违者罚款20元。

第97条:

各类绞车必须保持完好运行,无挡身板罚款20元,无绳卡罚款20元。

第98条:

主运输巷和工作面回风巷上下行车必须设置警戒,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违者罚款50元。

第99条:

井下水平运输必须执行重车串联不超过3辆,空车串联不超过6辆的规定,多挂一个罚款20元。

第100条:

矿车在运行过程中,贯销、联结环不得用任何物品替代,违者罚款20元。

第101条:

绞车钢丝绳头必须保持50厘米的长度,绳卡4个,两正两反,违者罚款50元。

第102条:

运输巷道的绞车固定必须要设够两棵戗柱两棵压柱(地锚),违者罚款50元。

第103条:

刮板运输机机尾必须打两棵压柱,违者罚款20元。

职工入井

第104条:

入井职工必须按规定着装,并穿戴整齐,违者罚款10元。

第105条:

未经培训入井者罚款50元。

第106条:

入井者不戴自救器罚款20元。

第107条:

严禁酒后入井。

违者罚款100元,停班6天并写出检查,同时对当班检身工罚款30元。

第108条:

副井的防坠器,阻车器必须保持完好可靠,出现故障一次对机电科罚款50元。

第109条:

罐笼升降信号工必须坚守岗位,擅自离岗罚款2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110条:

把钩工必须对上下井的矿车和材料挂好保险装置,违者罚款10元。

第111条:

井口检身工必须严格执行检身制度,违者罚款10元。

第112条:

井下防探水必须严格按照“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操作,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113条:

井下抽烟者,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立即除名。

第114条:

故意破坏井下设备、设施者按照损坏价值加倍处罚后除名,并交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第115条:

井下职工不服从安全人员管理,对安全管理人员行进行谩骂、殴打、围攻的,当事人罚款50-100元,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其它

第116条:

充灯房对矿灯要及时维修,保证矿灯完好无失爆现象,发现失爆,每盏矿灯罚款100元。

第117条:

矿灯出现漏液,灯泡失亮,缺少螺丝、弹簧垫圈等不完好现象,一处罚款10元。

第118条:

无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者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全部损失。

第119条:

井上职工酒后上班罚款50元,停班三天并写出检查。

第120条:

井上井下职工在岗睡觉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121条:

井上井下职工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当事人罚款50元,并交矿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122条:

严禁职工使用电炉取暖或做饭,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电炉外,罚款100元。

第123条:

偷窃煤矿财物者按照所窃财物价值加倍处罚,不足100元按100元处罚,并交矿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者承担将法律责任。

第124条:

严禁上班时间打麻将,违者罚款50元。

第125条:

严禁上班时间打毛衣,纳鞋垫等,违者罚款50元。

第126条:

严禁使用煤矿设备材料做私活,如发现对当事人员各罚款200元。

第127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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