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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

青海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试行)

(Db63/T367—2001)

  1.0.1、为提高我省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促使住宅建筑符合舒适、安全、经济、节能、卫生、美观的基本要求,以适应社会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环境提出的新需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改善住宅环境条件、全面提高住宅质量标准,并逐步向小康住宅方向发展。

根据国家住宅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淮为全省住宅建设的统一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普通住宅。

  1.0.3、住宅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城市规划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执行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1.0.3.2、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凡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已有规定的应积极采用。

严禁选用落后、淘汰产品。

  1.0.3.3、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严格执行住宅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提高外部环塔设计的质量,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并应充分考虑各民族不同的生活习俗和对使用功能的需求,做到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1.0.3.4、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产品,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等非节能型产品。

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0.3.5积极推广应用新型结构体系,提倡大空间、大跨度的住宅方案,以适应空间布置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并应留有今后发展的余地。

  1.0.4、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及绿化、消防、噪声控制均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房屋建筑部分)有关规定执行。

  1.0.5、住宅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本省现行的与住宅建设相关的规范和规定。

对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应严格执行。

  2套型分类和面积指标

  2.0.1、住宅的套型划分,应以满足使用功能、家庭人口、代际关系、居住行为(职业特征)等要求为原则,合理划分与组织各类空间。

  2.0。

2、新建城镇住宅应按套型进行设计,且应遵循以下原则:

每套住宅必须是独门独户,基本功能空间明确完善,平面组合分区合理,辅助空间设置适当,设施配套齐全。

  2.0.3、住宅套型按表2.0.3面积标准分为五类。

    住宅套型面积标准                       表2.0.3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备注

建筑面积(m2/套)

50——60

65——75

80—90

95—105

l10—120

含山墙、楼梯间及其它应分摊的各类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m2/套)

36——43

47——54

58——65

69——76

80——87

分户门以内墙体及规范规定不计入的使用面积除外

阴阳台面积(m2/套)

5——8

5——8

9——13

9——13

9——13

不包含在套型面积内,按其投影面积另行计算

注:

根据本地区所处环境对建筑热工的要求和平面组合形式,中高层、高层住宅每套可增加面积7—9平方米。

  2.0.4、住宅套型应按一定的比例控制,城镇新建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以二、三类套型面积为主,但每套住宅的最小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应满足表2.0.3

中一类住宅套型面积最低标淮伪要求。

  2.0.5、住宅套型内应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和阳(阴)台,其中三、四、五类住宅各户门以内应设置过度空间(门厅、门斗)。

  2.0.6、住宅套型内各功能空间的数量和面积不宜小于表2.0.6的规定要求。

  2.0.7、当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30m2时,亦应满足表2.0.6中五类住宅各功能空间数量和面积标准的要求。

  3功能与室内环境标准

  3.0.1、新建住宅的层数全省州、地级城市一般不宜低于六层,其它城镇不宜低于三层。

  3.0.2、住宅设计层高不低于2.7M,一般不得超过2.8M。

  3.0.3、每套住宅至少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有效日照。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直接采光;卫生问、过厅等可间接采光或采用人工照明。

  3.0.4、住宅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单朝向的住宅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厨房和卫生间必须设置出屋顶的垂直排烟道和通风竖井,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3.0.5、有条件住宅,每单元应设计集中管道井,并应满足防火,隔声,保温等要求。

  3.o.6、当采用集热式太阳能热水器为热水源时,应在每户卫生问或厨房内设置专用附墙管井,且应满足隔声要求。

  3.0.7、门窗设计应考虑私密性要求,卫生间的窗不得直接对楼梯间。

  3.0.8、住宅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应进行热工验算,底层地面应做保温处理,保证其不低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的要求。

  3.0.9、封闭式阴阳台外围护结构应按住宅外墙进行热工验算,满足保温要求。

  3.0.10、住宅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计权隔声性能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3.0.11、中高层、高层住宅出入口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4建筑结构与安全防护

  4.0.1、住宅建筑结构应满足建筑结构、地基基础的设计规范和相应区域的抗震烈度设防要求。

  4.0.2、住宅建筑结构应满足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其结构体系应多样化,并积极推广采用预应力结构、异形柱结构、钢结构等。

  4.0.3、住宅阴、阳台设计首先应满足阴、阳台功能要求,砖砌体结构住宅不得将阴、阳台与房间拉通,保证通向阴、阳台门窗两侧窗间墙有足够的宽度。

  4.0.4、商店住宅楼屋面应采用现浇板,砖混住宅楼面宜采用现浇板,屋面应采用现浇板或装配整体式屋面板。

  4.0.5、住宅进行装修改造时,不得影响主体结构安全;不得凿剔承重墙、板和梁柱;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不得增加使用荷载。

  4.0.6、住宅中承重墙和非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梁、板、柱等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满足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4.0.7、住宅宜设置单元电子对讲防盗门,当设置分户防盗门时,应以不妨碍公共交通为准。

屋面检修孔顶盖应加锁。

  4.0.8、位宅底层及开向走廊的窗应设安全防护设施。

  4.o.9、阳台窗下栏板应采用封闭式现浇栏板。

当栏板低于0.9米时必须加设可靠的护栏。

  4.o.10、当商店住宅设室外楼梯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5给排水设备与设施标准

  5.0.1、住宅设备、设施的设置应充分满足住户生活的基本要求,并且有一定的超前性。

各类管线综合设计,一次敷设,并与土建工程同步完成。

  5.0.2、各类管道应相对集中布置,设置集中管井和水平管线区,保证检修不串户;管道敷设应隐蔽和方便维修,推广应用户外计量技术。

  5.0.3、日照充分地区的住宅应考虑利用太阳能集热设备的可能性,预留管位为今后安装提供方便。

  5.0—.4、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的要求,设置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吊柜、排油烟机和热水器等设施或预留相应空间,并考虑电冰箱人厨的可能。

  5.o.5、卫生问应设坐便器、洗浴器(淋浴器)、洗脸器,并预留洗衣机朋位置。

三、四:

五类住宅的卫生问,可将坐便器、洗脸器和洗浴器(淋浴)、洗衣机分开设置。

  5.0.6、每套住宅应设水表。

便器、洗浴器、洗脸器、洗衣机、洗涤池等用水器具必须设置专用的给排水装置,排水支管的敷设与维修宜以户为界,有条件的宜设热水管道。

  5.0.7、各类卫生洁具应选用节能节水型低噪音产品,管材应选用推荐使用的新型管材,当采用PVC下水管时,宜选用低噪音产品,选用的设备、设施应满足建筑耐久性。

  6,暖气、通风设备与设施标准

  6.0.1、住宅小区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地处边远地区的住宅可设分散式采暖系统。

6.o.2、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计算温度,应不低于表6。

0.2的规定

     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表6.0.2

房闻名称

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6

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注:

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

  6.0.3、集中采暖系统设计中宜考虑热量分户计量的可能性,应设分室温度调节装置。

  6.0.4、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住宅户内。

  6.o.5、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时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0.6、以燃气、燃油、燃煤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专用排气烟道,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道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6.0.7\为厨房排油烟机排气及无外窗的卫生间排气需要,应设置独立的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卫生间应安装机械排气装置;厨房宜设置机械排气装置。

  6.0.8、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按至少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的用量计算。

  7电气设备与设施标准

  7.0.1、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并考虑加装避雷设施。

  7.o.2、每套住宅应设一块电度表,用电负荷不应小于4千瓦,带电灶不应小于6千瓦。

  7.o.3、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7.o.4、每套住宅的电源插座线路与照明线路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并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7.0.5、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7.0.6、每套住宅电视、电话终端设置分别不应少于两个。

  7.0.7、设有管道煤气、天然气系统的住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7.0.8、对新建住宅小区,宜采用小区智能化系统的建设,至少应预留管路为今后系统安装提供条件。

  8装饰标准

  8.0.1、住宅建设装修应不低于表8。

0。

1最低标准的要求。

  8.o.2、住宅如采用二次装修时,不应变更固定的管线系统,应考虑不同装修材料的荷载重量;装饰材料应满足防火规范和环保要求。

  8.0.3、住宅外墙应根据具体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考虑外装修。

      住宅装修普通标准做法表              表8.0.1

名称

部位

楼地面

墙面

墙裙

天棚

公共部分

水泥地面

抹灰十涂料

 

抹灰L4涂料

厨房、卫生间

防水楼地面十地砖

抹灰十涂料

1.5米高防水卫生面砖

抹灰+涂料

卧室起居室、走道

水泥地面

抹灰十涂料

 

抹灰+涂料

  1、总则

  1.0.1本条提出了制定该标准的目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近年来我省城镇住宅发展较快。

如1995年全省住宅竣工面积76.7万平方米,到1999年己达到161.6万平方米;1995年完成投资额6.5亿元,而1999年完成投资额18.33’亿元。

城镇住宅量大面广,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其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都很强,为保证住宅建设的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保障居住者的切身利益,制定一个地方标准一“青海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是完全必要的。

  1.0.2本标淮为全省住宅建设的统一标准,也是最低标准。

各地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普通住宅均应执行。

条文中所列普通住宅包括:

(1)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商品住宅(包括临街的商店住宅);

(2)旧城改造、危房改造‘为安置拆迁户而修建的住宅;(3)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修建的经济适用住宅。

不包括别墅、公寓等高等级、高标准的住宅。

  1。

0.3本条所列基本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保证住宅建设的质量,避免低等级低标准住宅重复建造,限制建造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人为地指定各自的标准,从而在条文中提出了对安全、节能、用地、规划等诸方面的要求。

另一方面,提出了达到基本原则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如采用新型结构体系,新产品新材料的应用等,用以改变我省住宅建设相对落后的现状。

  1.0.4本条为外部环境条件,用以改善室外生活环境,为提高人们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良好的空间。

  1.0.5用以与相关规范、规定及强制烽条文相互配合、共同遵守、协调执行。

  2、套型分类和面积指标

  2.0.1本条主要针对以往住宅建设中忽视使用功能,片面追求厅室的面积规模倾向而提出的,明确了今后住宅建设不应当只注意居住对象的职务、地位而应更多地考虑居住生活的各类需求,合理确定住宅套型和划分各类空间的原则。

  2.0.2本条是为了保证新建住宅的成套率。

对住宅设计与建设的使用功能,主辅空间划分,平面组合分区,设施配套四个方面提出了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人居环境水平的不断提高所带来的需求水平相应提高的要求。

  2..0.3本条将住宅套型按面积标准分为五类,各类套型建筑面积幅度为10m2,套型差为5m2,以此涵盖了白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住宅建设中不同的居住面积需求。

  本条明确规定了设有阴阳台的住宅,其面积不计人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和使。

用面积指标,并对各类住宅的阴阳台作定量化的限制,这主要是为避免和消除住宅建设中片面地将阴阳台随意扩大的矛盾。

从功能需求的角度出发,合理适度的设置阴阳台,但这部分面积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要求计算建筑工程量。

在注1中义提出:

中高层、南层住宅每套可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是考虑到这两种类型的住宅公共交通面积,各类管线管道面积增加较多,并且我省为寒冷,严寒地区,要满足节能标准的要求,增加围护结构厚度还需占用部分建,筑面积等因素而确定的。

  2.0.4本条主要是强调住宅套型应有适当的比例。

根据我省每年住宅建设总量和套数这一统计指标的测算,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总体建设水平控制在以二、三类住宅面积指标内比较合适,能够满足大多数需求者的居住要求。

同时也规定了最小套型住宅的面积指标,以此体现了住宅建设总体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保证居住者最低的需求。

  2.0.5本条规定每套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和阳(阴)台是对小套住宅限定了最基本的空间数量要求,对三、四、五类住宅由于在套型面积指标内有可调剂的余地,因此规定设置户门内的过度空间,满足居住者日常行为要求。

  2.0.6本条对各类套型面积进行了空间划分,提出了各空间应具有的数量和使用面积指标,这些指标主要考虑了当前对住宅模式的要求,避免造成新建住宅不能满足基本居住功能而又面临重新改造的现象,为住宅套内空间划分达到,“动静分离”、“公私分离”/食寝分离”、“洁污分离”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同时不同类别的套型之间不一定仅限于空间组合形式的不同,有时空间组合形式相同,只是空间面积和数量有差别而已,因此应根据实际需要努力改善居住环境的功能需要,提高套型住宅的适应性和舒适性就是建设标准力求引导的方向。

  2.0.7本条主要是对于建筑面积大于五类套型面积标准的住宅,从空间数量和使用面积指标提出了最低的要求,以满足本建设标准。

  3、功能与室内环境标准

  3.0.1本条主要从节约用地和今后发展考虑。

  3.0.2为住宅建设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的基本要求以及我省多年实践的构配件标准,本条规定住宅设计层高以2.8米、2.7米为宜。

实践证明,在改进室内平面设计并组织好通风的基础上也并不感到压抑,认为降低层高对节约投资、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等方面有一定效果。

  3.0.3日照采光是住宅建筑重要的卫生标准之一,对居民健康和居住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为满足住户对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提高居住环境质量,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直接采光,且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冬至日一小时满窗日照。

卫生间、过厅可间接采光或人工照明。

厨房直接采光也为了满足通风、迅速排除油烟要求而规定。

  3.0.4良好的自然通风是指住宅内主要空间应在相对外墙上开窗以形成穿堂风或相邻的外墙上开窗形成对流、通风。

  厨房内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和烹任油烟,不仅对人体健康有较大的危害,同时对门窗五金、电器、管道等起腐蚀作用,将厨房产生的废气尽快排出,是保证居民健康的要求。

现目前很多住户都已安装排油烟机、排风扇,由于没有设置垂直排烟道,将油烟排在楼梯间、走道或通过窗户直接排在外墙处,污染严重,影响市容,因此规定一律设置高出屋面的垂直排烟道并设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的措施。

  卫生间较潮湿并有异味,为提高居住质量,规定必须设置出屋顶的通风竖井,并组织好通风和排气。

  3.0.—5为便于水、暖、煤气等管道集中控制、方便检修,改善室内使用环境,提出设置集中管道井的要求。

  3.0.6随着居住标准的提高,采用太阳能供应将更加普及,为太阳能热水器管道设置专用附墙管井很有必要。

  3.0.7住宅应具备私密性要求。

在平面设计中应注意相邻两户住宅,特别是面向天井或开口天井墙面上开窗的情况。

应避免出现能互相对视室内的现象。

卫生间窗直对楼梯间,很不文雅,应注意避免。

  3.0。

8本条是考虑住宅建筑围护结构和底层楼面的热工性能,直接影响建筑物的采暖性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随着新型墙体材料的不断应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进一步落实,特提出这一要求。

  3.0.9由于建筑平面设计形式的多样性,在住宅阴阳台外墙处开设较大的洞口,有的设玻璃隔断或不设任何玻璃隔断,由于阴阳台栏板不满足保温要求或大面积玻璃窗及洞口不利于保温;特规定封闭式阴阳台外围护结构应进行热工验算,满足保温要求。

  3.0.10隔声要求是住宅建筑的重要指标,在各种新型墙体材料大量出现的情况下,强调新建住宅应满足有关隔声标准的要求。

  3.0.11方便残疾人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象征。

在近期因不可能作到将残疾人集中起来住在专用的残疾人公寓,所以规定中高层、高层住宅出入口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坡道的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范执行。

  4、建筑结构与安全防护

  4.0.1住宅建设是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为确保住宅结构体系的安全性,住宅建设必须满足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和建筑抗震等规范的要求。

  4.0.2住宅建设既要确保结构的安全,同时还要有做到经济、合理,这就要求住宅结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同时还要兼顾到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和最大限度的节约投资。

另一方面,为了发展青海的住宅建设,本标准建议推广采用布置灵活的大跨度、大空间住宅结构体系,这就需要采用一些如无粘结予应力结构、异形柱结构以及钢结构等多种新型结构型式。

  4.0.3针对青海住宅建设中敞开式住宅阴阳台的普遍采用,由于阴阳台与房间直接连通,一方面使阴阳台失去其应有功能,更主要的是使住宅外纵墙墙体截面遭受严重削弱,住宅抗震性能受到严重影响,因而增加了对阴阳台设计的具体要求。

  4.0.4住宅楼面采用现浇板,屋面采用现浇板或装配整体式现浇板,增加了住宅房屋的结构整体性,提高了住宅的抗震性能,同时也提高了住宅上下层之间楼板的隔音性能,在屋面处还可以减少或避免使屋顶处墙体由于温度应力而产生的水平裂缝。

  4.0.5是针对住户对住宅进行两次装修时随意凿剔承重结构而影响到结构安全的现象提出的。

  4.0.6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6—9层住宅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10—18层普通住宅为二级,19层及以上住宅为一级,本条要求住宅中各结构构件耐火极限应按上述要求采用。

  4.0.7—4.0.10在住宅使用过程中,尚存在着诸多结构安全以外的影g向安全的因素,在住宅建设中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条即针对结构本身以外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给排水设备与设施标准

  5.0.1以前部分新建住宅其设备、设施的设置严重落后于生活及社会发展的要求,为避免今后新建住宅再次出现这种现象,影响住宅使用,特提出本规定。

  强调各类管线综合设计、一次敷设并应于土建工程同步完成是针对当前住宅建设中存在各专业相互缺少配合或配合不当,造成随意凿洞穿管等突出问题而制定的。

  5.0.2目前我省绝大多数水表、电表等计量仪表设置在室内,抄表人员需到住户家中抄表,打乱了住户正常的生活秩序,并且不安全,物业管理不方便,现在上海等市已有将水表、电表等集中设置在户外的成功经验。

故本条强调各类管线应相对集中布置,管线敷设应隐蔽并推广应用户外计量技术。

对在户外何处设置末做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5.0.3我省大部分地区均为日照充分地区,这些地区应推广利用太阳能,目前加装太阳能住宅立管敷设大部分都利用建筑通风道,影响通风道的正常使用,特提出本规定。

  5.0.4—5.0.5厨房、卫生间是住宅的心脏,居民要求各异,目前许多居民迁人新居后,对不符合自己要求的设施敲掉重做,给结构安全造成一定威胁,故预留相应位置由住户自行设置,卫生间三大件应一次设置。

  5.0.6针对现阶段住宅厨房、卫生间管道布置零乱、使用不便等问题,强调各种用水器具必须设置专用的给排水装置,避免洗衣机到处搬动,卫生间用水需到厨房取用等不合理的生活现象而提出的。

  5.0.7此条为满足住宅节能、环保、建筑耐久性要求而提出的。

  6、暖气、通风设备与设施标准

  6.0,1城市住宅区发展集中采暖是我国的能源政策,也是节能的有效途径之一,我省地域广阔边远地区大部分城镇规模较小,从经济方面的因素及有其它能牲利用和开发能源的情况,如太阳能、地热、电能等,所以边远地区不强求设集中采暖。

采暖系统采用热水采暖是国家节能设计标准中的明确规定。

  6.0.2设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计算温度按照国家的标准制定统一的规定,根据我省的气候、特点,对厨房采暖计算温度也定了规定。

  6.0.3集中采暖系统住户按热量计量收费势在必行,在设计中须考虑热量分户计量的可能性,从节能方面及用户能自行调节室温并使室内温度保持在用户要求的范围之内也是热量分户计量的基础。

  6.0.4集中采暖系统为以后的物业管理更为方便、合理从维护住户的利益出发,设计中要求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得设在住宅户内。

6.0.5为满足住户能自行调节室内温度的要求,确保阀门的密封是调节的前提。

  6.0.6设分散式采暖的住宅为保证住户的安全必须设专用排气烟道,使产生的烟气集中排到安全处。

当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道时,设计中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也是达到安全使用的保证。

从建筑外型的美观,及保护建筑物的洁净要求,使住户采暖产生的烟气有序排放。

  6.0.7为避免厨房排油烟机排出的油气污染建筑物外墙面及周边环境,要求住宅设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卫生间、厨房设机械排气装置为了满足住户’对卫生标准、舒适度的基本要求。

  6.0。

8按国家标准使用燃气用量的计算标准。

  7、电气设备与设施标准

  7.0.1接地电弧短路是常见多发的电气火灾原因,但电弧短路的电流小,一般的断路器和熔断器不能或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而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对电弧短路电流有很高的动作灵敏度,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7.0.2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各种家用电器进入家庭,其中不少家电其功率在1千瓦左右,致使每户用电负荷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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