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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协议书: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

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与规范:

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第三方:

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监理工程师: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1.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工程造价咨询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造价工程师: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开工日期:

指根据第32.1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

1.23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4条和第35.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6.2款规定确定。

1.25小时或天:

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晚间24时(即次日零点)。

1.26中标价格:

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

价格。

1.27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及时足额(包括按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

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确定。

1.28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

1.30措施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1.31工程款: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2合同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3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4临时工程:

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5分包工程:

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6单项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工程效益的工程。

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37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8施工机械:

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9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40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的

任何改变。

1.41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4条和第75条规定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2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4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

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79条规定处理。

3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接受

发包人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发包人承包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3.2

合同一方违背本合同的承诺,且在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合同条款的,另一方在再次催告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4.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4.3

适用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5通讯联络

5.1

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5.2

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发包人承包人

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

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6工程分包

分包工程的批准

6.1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

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6.2

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6.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6.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价款等证明资料。

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价款。

该价款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分包合同终止

6.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7现场考察

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的责任

7.1

发包人应按第17.1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

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

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2

现场考察和编制投标文件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第17.1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

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8招标错失的修正

8.1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

发包人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17.1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修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合同工程的义务。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8.2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澄清、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或描述不全的;

(3)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数量有误的;

(4)不按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9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9.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9.2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0.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遭受破坏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下障碍物处置

10.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1事故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1.1

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分,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安全事故处理

11.2

合同工程发生施工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事故争议认定

11.3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2变更与签证的确认

变更与签证事件的确认

12.1

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工程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事件时,发包人应要求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和要求,及时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发包人承包人应对上述事件予以确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12.2

变更与签证签认人的要求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事件签证的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该类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签认人的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当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事件发生时,签认人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及时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

13专利权

13.1

侵犯专利权责任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

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版权和知识产权

13.2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

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4联合的责任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4.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联合体文件签暑

14.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5保障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15.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且保障另一方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

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15.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6财产

16.1

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16.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而且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16.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

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7发包人

17.1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依法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发包人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

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5)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6)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7)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17.2

发包人支付款项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7.3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

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7.4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

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要求

17.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7.6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8承包人

18.1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

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

设施;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

作。

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

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

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8.2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3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

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8.4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合同终止后,承包人除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18.5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

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8.6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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