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806252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docx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docx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材料

一、公司简介

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处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西南部,公司所处海拔4100m,矿区年降水量为139.1mm,年蒸发量为1663mm,年平均气温-4.8℃,最高气温21.2℃,最低气温-30.5℃,风向暖季多东风,寒季多西风,基本上为东西风交错,封冻期为10月至次年4月。

公司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科学求实、勇创佳绩为企业精神,以内抓基础管理、外树企业形象、合理利用资源、服务客户需求为企业的经营方针,公司一期建设规模为采选250万吨/年,服务年限29年。

公司主要从事铁矿资源的采选,铁矿石资源储量7100万吨。

我矿的矿井通风类型为采用中央风井进风、两翼(东西风井)出风的中央对角式通风系统。

本矿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不安全因素:

(1)矿山生产中要通过断层带,有可能产生岩石失稳现象;

(2)坑内采矿可能引起地面塌陷、错动;(3)爆破作业引起粉尘、飞石危害及地震效应;(4)竖井提升引起断绳、掉渣、高坠事故;(5)井下火灾或透水;(6)机械伤害、触电伤害等。

公司规定的职工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有:

(1)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

(2)岗位工人必须接受公司各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做到“四不伤害”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到伤害。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不断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6)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个体防护用品,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的整洁。

作业前认真做好岗位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报告。

(7)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参加公司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8)发生事故和危险时,积极抢救伤员,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新职工安全教育的内容、目的及要求

入厂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招收的职工、新调入职工、来厂实习的学生或其他人员所进行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及要求:

1、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首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其次是有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知识;其次是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离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教育:

是指对从事生产与生产有关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观念、知识、技能的传授与培养的整个过程。

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安全规章制度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安案例教育等。

三、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的是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向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发生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偿金。

如果工伤社会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的规定。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以下4点:

a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b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c出现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d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员、船舶驾驶员、车辆驾驶员等,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义务:

(1)、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五十条;其立法的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

1、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地下开采五大灾害:

水、火、瓦斯、顶板和粉尘等地质灾害。

(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规范。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2、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职工的监督: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a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b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c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的监督:

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安全培训

a全员培训: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b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4)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5)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

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道路通行的规定:

1、机动车通行规定:

a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径铁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形下,不得超车。

b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C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严禁拖拉机通行。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2、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km。

3、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托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1、劳动者的权利: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由于生理等原因不适宜从事某些危险性较大或者劳动强度较大的劳动,属于弱势群体,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女工保护:

a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b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d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

a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b要求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

1、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企业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信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书,方可投入运行。

“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可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2、关于劳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第53条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的规定。

《劳动法》第55条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因此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二类:

电工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和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作业。

4、关于劳动者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6条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权,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女工依法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义务:

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义务;负有及时报告劳动过程中险情的义务;负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商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

1、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

如:

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氟可致氟骨症;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润骨症;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职业有害因素。

界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2、生产性粉尘及尘肺病

生产性粉尘来源于固体物质的机构加工、物质蒸汽冷凝;物质的不完全燃烧等。

a矽尘。

矽尘也称为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矽尘导致的职业病——矽肺。

b煤尘。

指煤矿井下开采时,在掘进和采煤工作中接触的粉尘,主要是煤尘和SiO2粉尘,这种混合性粉尘叫煤矽尘。

煤矽尘主要引起煤矽肺。

3、生产性毒物及职业中毒

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

其常见的职业中毒类型如下:

a金属及类金属中毒。

铅中毒者口内有金属味、流涎、恶心、呕吐、腹胀、阵发性腹绞痛、便秘和腹泻,严重者出现抽搐、瘫痪、昏迷、循环衰竭、中毒性肝病、中毒性肾病、贫血、中毒性脑病等;磷早期中毒症状一般为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症状。

b有机溶剂中毒。

苯中毒主要影响造血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

c刺激性气体中毒。

常遇到的有害气体主要有氯气、光气、氮氧化物及氨气。

d窒息性气体中毒。

主要有一氧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接触高浓度的硫化氢可立即昏迷、死亡,称为“闪电性”死亡。

二氧化碳中毒,主要存在于不通风的发酵池、地窖、矿井、下水道、粮仓等处。

4、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a噪声及噪声聋。

噪声可分为:

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噪声主要是对听觉器官的损害,还可以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及全身其他器官功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

b振动及振动病。

振动病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局部振动病为法定职业病。

c异常气候条件引起的职业病。

主要包括以下3种:

中暑、减压病、高原病。

5、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

在一般体力劳动过程中,突出的有强制体位(长坐、长立)和重体力劳动的负重作业两方面问题。

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禁忌每次负重质量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质量超过25kg的作业。

6、职业健康监护

a职业健康检查。

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上岗前的健康检查,要求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筛选职业禁忌症,保证不安排他们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要求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的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要求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合、解散、破产时,亦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应急检查,要求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地375号令公布《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权利主体:

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只限于本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其他人不享有这项权利。

如果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职工或者雇工以及其他人造成伤害时,只有本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补偿,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人则不能享有这项权利。

所以,工伤保险补偿权利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保险补偿的原则:

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即无过错补偿的原则,只要因公受到伤害就应补偿。

工伤保险不强调造成工伤的原因、过错及其责任,只要确认职工在法定情形下发生工伤,就依法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2、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e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四、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安全生产:

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

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危险源:

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和状态。

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危险物品:

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3E原则:

针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而采取的3中防治对策,即工程技术对策(Engineering),教育对策(Education)和法制对策(Enforcement)。

四不放过:

即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目的:

一方面是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另一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能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班组是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岗位工人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员工安全生产职责的主要内容: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