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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最终版本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北京

使用说明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填写在空格内,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2.乙方个人的相关信息应与其本人身份证件一致。

3.甲乙双方约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变更以及续订劳动合同等内容,未能在本合同

中尽述时可以增加附页。

4.本合同必须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涂改。

5.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公司地址: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乙方在签署本劳动合同时,已经知悉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和劳动纪律,并同意受其约束。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执行为以下第1款: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间如发生事假、病假等,按实际发生天数相应顺延。

2、本合同为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二条试用期满,甲方对乙方的试用期工作进行评估,根据如下评估结果确定和乙方的劳动关系:

1

1、符合录用条件:

乙方可以转正,签署转正通知书;

2、不符合录用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岗位职责

第三条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本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担任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北京。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工作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职位说明书》以及公司规定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机构、经营模式的调整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在合理范围内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工作地点等。

三、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和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制度。

因工作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经甲方批准加班的,甲方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并享有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期间的各项待遇及审批手续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按不同岗位性质,确定乙方薪资标准。

甲方实行岗位基本工资、职务津贴、职称津

贴、各类补贴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乙方薪资构成详见《职位聘任书》)。

试用

期内按不低于甲乙双方约定标准工资的80%支付。

第十条甲方实行新的薪资制度或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新的薪资标准予以

发薪。

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乙方拒绝领取

工资的,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或者汇款被退回的,不属于甲方无故拖欠或

克扣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甲方于次月6日前以法定货币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则发薪日期相应顺延至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乙方不视甲方延迟发放工资)。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国家和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住房公

积金以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乙方承诺不向其直接上级领导和公司薪酬经理以外的人员泄露乙方的劳动报酬的相关内容,否则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五、社会保险和抚恤

第十四条甲方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各项材料或所提供的材料不全,造成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上的延迟或其他后果,则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因工负伤、患病或死亡的,甲方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规定办理补偿和抚恤手续。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甲方制定的内部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将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及时主动了解公司最新政策,公示或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在公司内部办公网络公示或告知;

2、在《员工手册》上公示或告知;

3、在会议、培训、决定、通知等其他形式公示或告知。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依据上条所述的规章制度、会议决定及书面通知等对乙方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及奖惩;并有权就乙方符合相应制度中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形,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七、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除遵守本条规定外,须同时遵守与甲方签订的《雇员保密协议》(附件三)以及其他附件的规定。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保密方面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一条乙方因职务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若记录保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甲方应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向甲方提出离职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甲方保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当记录保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保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时,乙方应在甲方的监督下将保密信息复制到甲方所指定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保密信息消除。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提及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其中: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各类知识产权的发展、管理系统及内容、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业务计划、市场状况、市场营销、财政预算、业务信息、业务合作、商业交易、研究资料、产品及产品计划、服务、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客户资料和客户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曾因业务往来而拜访过的或逐渐熟悉的甲方客户和甲方所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客户)、员工名单等。

上述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系乙方通过书面文件、口头交流或观察图样、设备部件等其他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处获取的。

第二十三条如乙方违反有关保密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四条乙方的工作岗位涉及甲方商业秘密或对甲方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甲方可以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前3个月内,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下列任一行为,均属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工作任务;即在试用期间一次以上(含一次)月绩效考核低于60分或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差级;

2、与其他单位仍存续劳动关系的;

3、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病症,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

4、未经批准不能提供正常出勤记录,当月累计达到四次及以上者;

5、拒绝完成甲方交办的合理工作,但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6、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乙方的下列任一行为,均属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取得岗位任职资格证明的;

2、伪造或者隐瞒求职简历(包括但不限于前一单位离职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等);

3、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4天的;

4、违反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5、在办公场所打架斗殴的;

6、渎职或因个人原因,损害公司声誉的;

7、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侵占、窃取或骗取公司财物的;

8、索取回扣或不当得利,或者未经允许接受客户或第三方财物的;

9、伪造单据(包括伪造病假单、发票及虚报加班等)、虚报费用的;

10、在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不实报告的;

1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2、伪造合同、印鉴的;

13、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14、未经公司书面授权或确认,私自更改合同内容或承诺客户要求的;

15、私自更改公司价格政策的;

16、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17、违反治安处罚相关规定,被依法进行相关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拘留)。

18、其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的下列任一行为,均属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司机等特殊岗位按照相应制度或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2、甲方在各种规章制度中定性为“重大损害”的行为。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同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正常经营、乙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终止、甲方的经营状况、组织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乙方的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需要调整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止的。

第二十八条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以书面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应对是否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离职手续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如果甲方尚未批准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则应继续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至书面申请满三十日或甲方批准解除之日。

如乙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乙方的离职手续,直至甲方接到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时间满三十日。

因乙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在试用期内,乙方须提前三日向甲方书面提出离职申请。

第三十二条乙方如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离岗或不辞而别,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被迫重新招聘乙方相应岗位员工的损失以及其他业务的直接与间接损失。

第三十三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担任特殊工作岗位或合同特别约定的,如提出辞职申请,甲方有权拥有三个月的申请受理期,乙方在经甲方同意的受理期后方可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仅适用于职位聘任书特别约定的岗位)。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负责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甲方的财产;

2、甲方的客户资料及业务资料;

3、甲方为乙方配备的工作工具、仪器、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具等;

4、其它。

第三十五条甲方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15日内配合甲方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甲方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时间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甲方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乙方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方向的;

3、乙方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乙方不配合,致使甲方无法将有关离职文书送达乙方的。

第三十六条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和甲方规定履行完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乙方工资(不视为甲方拖欠工资),因乙方的欠款或其他处罚,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中直接予以扣除,工资尚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十一、违反本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给乙方提供人身安全保护,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专项培训协议执行。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诺如果出现乙方与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的纠纷,均由乙方个人承担,与甲方无关,具体内容以乙方签署的《申明书》(见劳动合同附件二)为准。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先行协商。

协商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所在地管辖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目的、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做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

十五、通知

第四十四条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寄、当面签收、OA或邮件等方式传递。

第四十五条一方变更通知或本合同中的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和不利后果。

如事先未得到乙方的书面告知,甲方按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邮箱等发出的通知,即视为已完成送达。

十六、其他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甲方日后颁布的新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相冲突的,以新规章制度的相应条款为准。

 

附件一:

《健康告知声明书》

附件二:

《申明书》

附件三:

《雇员保密协议》

附件四:

《职位聘任书》

 

(以下为劳动合同正文签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附件一

健康告知声明书

提醒:

员工必须如实填写本《健康告知声明书》,作为初入公司任职及投保保险依据!

*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不予以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我承诺将遵照上述内容履行相应义务。

若由于本人没有履行如实告之义务的,所有的后果将全部由我本人承担。

是否尚在病假中或正患病住院?

是□否□

是否因患病而不能全勤工作或减轻劳动量?

是□否□

现在或过去有无患有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病,癫痫,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Ⅱ期颐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维空洞,肺变硬)、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艾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有□无□

是否有身体残障?

有□无□

若您是位女员工,是否正怀孕?

是□否□

若您是位女员工,是否在过去五年内患有子宫、乳房、卵巢等生殖系统方面疾病?

是□否□

上述健康告知若有回答“是”或“有”,请详述病情:

 

本人签名:

填写日期:

 

《劳动合同》附件二:

申明书

 

本人在此郑重申明:

本人于年月日入职之时,已经终止或没有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特此申明。

如发生任何劳动关系之纠纷,本人将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概与公司无关。

如给公司造成相应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申明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劳动合同》附件三:

雇员保密协议

鉴于:

雇员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同意按照下列条款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集团”

系指由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任何关联公司组成的紧密或松散联系的公司集合。

任何实体,无论在任何时刻一旦具备本条所规定的特征,即当然成为集团的成员(以下简称“集团成员”),其经营的业务,即成为集团业务的一部分,受本协议之保护。

下文所称的“集团”,包括集团的整体及任一集团成员。

2“子公司”

系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3“关联公司”

系指任何控制本协议任何一方或被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其控制的任何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公司或者任何其他实体。

4“控制”

当某个实体通过持有有表决权的证券、合同或其他形式而有能力直接或间接的领导或导致领导另一个实体的经营和政策时,即视为前者“控制”后者。

5“实体”

指任何个人、公司、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合资企业、合伙、独资企业、单位、信托或其他实体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或非政府机构,或政府或非政府机构的代理人或分支机构和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主体还包括指其法定代表、受让人、后继人或继承人。

 

第二条保密信息

1保密信息

1.1雇员同意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任何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必须审慎对待并严守秘密。

除非为公司或集团之利益,不得使用保密信息。

如未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者其直接领导的书面授权,亦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是指专有信息、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技术资料、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集团的软件、发明、程序、配方、技术、设计、图样、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各类知识产权的发展、管理系统及内容、业务计划、市

场状况、市场营销、财政预算、业务信息、业务合作、商业交易、研究资料、产品及产品计划、服务、客户资料和客户名单(包括但不限于雇员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曾因业务往来而拜访过的或逐渐熟悉的公司客户和集团其他成员的客户)、员工名单等,上述信息系雇员通过书面文件、口头交流或观察图样、设备部件等其他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或集团其他成员处获取的。

但如上述信息非因雇员或与雇员有同样保密义务的人的过错而已被公众所知并在公共领域使用,则不应视为“保密信息”。

1.2雇员同意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三年内,雇员都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保密。

2前雇主信息

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雇员同意雇员将正当使用或披露前雇主或兼职雇主或其他与雇员受雇相关人之任何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雇员不会将该前雇主或相关人拥有的任何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带至公司和/或集团其他成员之场所,除非该前雇主或相关人事先向公司提交书面同意。

雇员承诺使公司或集团免受前雇主的任何主张或诉求;如由于雇员过错而产生前雇主的任何主张或诉求,雇员应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索赔。

雇员同意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签署本协议附件B所列《承诺函》。

3第三方信息

公司和/或集团之其他成员有义务对它们从或将从第三方处获得的有关保密信息或专有信息保密并只为某些特定目的使用。

雇员同意对该等保密信息或专有信息严加保密,除非为公司和/或集团其他成员工作所需,且不违反公司和/或集团其他成员与该第三方签订之协议,雇员不应向任何人披露或使用该等保密信息或专有信息。

 

第三条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之保留及许可使用

附件A记载雇员所有创作、新作、创造、发明、设计、版权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程序、软件、图样、数据库等)、发展、改良、发现、工序、专有技术以及其他具有知识产权特性的任何产品的名目。

无论以上所列项目能否申请专利或注册,亦无论能否获准进行版权登记或商标注册,都是由雇员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创造的(总称“在前知识产权”)。

该“在前知识产权”是归属于雇员的并与公司现有及拟定之业务、产品或研究与开发相关的,且该“在前知识产权”不依本协议规定转让给公司。

如附件一未列举“在前知识产权”,则雇员在此声明雇员没有“在前知识产权”。

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若雇员为公司或集团其他成员之产品、工序、机器或其他项目而采用雇员所拥有的或享有利益的“在前知识产权”(无论“在前知识产权”是否列在附件一中),则雇员在此赋予公司以及公司作为集团成员的代理人一项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权利,即其将获得非排他性的、免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范围的许可权,根据该许可权,公司或集团成员有权生产或许可他人生产、修改、使用、销售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作为该产品、工序、机器等的一部分或与以上有关

的“在前知识产权”。

2前雇主知识产权

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雇员承诺不会侵犯前雇主或兼职雇主或其他与雇员受雇相关的任何人的任何知识产权,雇员不会将该前雇主或相关人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带至公司和/或集团其他成员之场所,除非该前雇主或相关人事先向公司提交书面同意。

雇员承诺使公司或集团免受前雇主的任何主张或诉求;如由于雇员过错而产生前雇主的任何主张或诉求,雇员应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索赔。

雇员同意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签署本协议附件B所列《承诺函》。

3知识产权的转让

3.1知识产权之披露:

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制造、创作、设计或以其他形式或方式获得的发明、新著、创作、设计、版权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程序、软件、图样、数据库等)、发展、改良、商业秘密、发现、工序、专有技术以及其他任何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性质的知识产权的工作信息或事项(“知识产权”)。

无论上述内容能否申请专利或注册,亦无论能否获准进行版权登记或商标注册,雇员都应及时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向其披露详细内容。

若该履行以某些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作者)的同意为前提,雇员应及时通知他们获得同意;若未获得同意,雇员会向公司说明此不能披露的原因。

3.2雇员之知识产权:

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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