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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编码培训讲义

2013年度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系统

房屋编码编制方法与应用管理

培训教材

 

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

2013年7月

目录

房屋编码编制方法与应用管理3

一、编码规则3

1.1编码结构3

1.2编码范围4

1.3建筑物编码类型4

1.4建筑物编码划分原则6

1.5房屋编码划分原则10

1.6房屋编码(25位)更新原则11

二、文档资料的填写及归档规范12

2.1文档资料归档规范12

2.2建筑物编码地图标注及使用规则12

2.3编码地图更新记录表的填写13

2.4建筑物信息采集表目录的填写13

2.5建筑物信息采集表填写规范14

2.6房屋信息采集表填写规范14

三、相关表格22

房屋编码编制方法与应用管理

编码定义:

房屋编码是以深圳市统一空间基础网格为基础,按照一定的规则对网格内的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内的房屋进行编码,并将建筑物的位置及编码准确的标注在地图上,通过对房屋进行编码及地图标注,使全市所有房屋都有唯一标示和准确定位,从而实现对全市房屋的精准管理。

一、编码规则

1.1编码结构

房屋编码分为8级,共25位代码:

第一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2位码(例:

44表示广东省);

第二级:

地(市),2位码(例:

4403表示深圳市);

第三级:

县(市、区),2位码(例:

440303表示罗湖区);

第四级:

乡(镇、街道),3位码(例:

440303001表示黄贝岭街道);

第五级:

村(居)委会,3位码(例:

440303001001表示碧波社区);

第六级:

基础网格,2位码(例:

44030300100101表示碧波社区01网格);

第七级:

建筑物,5位码(例:

440303*********0001表示建筑物);

第八级:

房屋,6位码(例:

440303*********0001000001表示房屋)。

第一至六级建筑物编码来源于《深圳市统一空间基础网格(SZDB/Z4-2006)》,第七级建筑物编码按照《建筑物基本指标、功能分类及编码(SZDB/Z26-2010)》编制,第八级房屋编码为建筑物内房间信息在系统录入时的顺序号。

1.2编码范围

所有能够形成一定的内部封闭空间,人们能用于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需要的建筑工程实体均为编码对象。

1.3建筑物编码类型(19位建筑物编码)

我们将建筑物编码划分为一般类建筑物编码和特殊类建筑物编码。

一般类建筑物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墙壁、地基,且为框架、砖混、框筒、框剪、钢混、砖木结构的楼房、平房或别墅。

编码由14位网格编码+5位一般类建筑物编码组成。

一般类建筑物编码:

4403030010010100001

一般类房屋编码

网格编码

特殊类建筑物是指结构简单(非砖体结构)的临时搭建物和建筑替代物,如工棚、窝棚、菜棚、看守棚、危房等搭建物(有人居住),可用于居住、办公、商业、仓库等用途的集装箱、大型包装箱、废旧汽车、船体及火车车厢等临时性建筑替代物,以及面积低于6平米的所有建筑物。

编码由14位网格编码+T+4位特殊类建筑物编码组成。

特殊类建筑物编码:

44030300100101T0001

特殊类房屋编码

网格编码

我们将建筑物编码划分成一般类和特殊类两种类型,其主要目的是将网格内主要的、相对稳定的建筑物与次要的、短短期存在的临时性建筑物区分开,使临时性建筑物不占用一般类建筑物编码,维护网格内主要建筑物的编码连续性和稳定性。

1.4建筑物编码原则

1、建筑物编码的空间布局原则。

以空间基础网格为单元按从西向东、从北向南的顺序为建筑物编号。

当空间基础网格中的建筑物同属于一个小区、屋村、单位等建筑群时,优先按照该建筑群的现状排列顺序或管理顺序进行编号。

2、建筑物编码的相对稳定原则。

建筑编码一旦产生,终生不变。

建筑物拆除或因其它原因消失时,该建筑编码即废弃不再使用;基础网格中新增建筑物,其编码在所处网格中的最大建筑编码上递增。

3、建筑物编码划分原则

建筑物编码的划分是以建筑物为单位编码(物理归一原则)。

即每栋(处)物理结构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实体作为一个编码对象,赋予一个建筑物编码。

一般判断方法:

(1)以建筑物的物理结构为唯一判断标准(即不考虑门牌地址、产权人等其他因素),物理结构独立的一处建筑物实体作为一个编码对象;

(2)建筑物去除地下室(车库)、地下通道、地面连廊、空中连廊后形成多个相对独立的建筑物的,应按多个编码对象赋予多个建筑物编码;

(3)对于紧挨在一起的,但从建筑年代、建筑结构、建筑风格、进出楼道等能明显区分为多个建筑物的,应划分为多个建筑物编码。

一些常见类型的建筑物划分例子:

(1)建筑物由多个单元或多栋建筑物组成一个整体,且地面首层(或多层)是相互连通共用的,根据第一条原则可以判断为物理结构唯一的整栋建筑物,因此应作为一个编码对象,赋予一个建筑物编码;

(2)地面首层(或多层)不是相互连通共用,从物理结构上能明显区分的,按组成建筑物的实际自然楼栋划分为多个编码对象;

(3)当两栋或几栋建筑物由地下室地下通道、地面连廊、空中连廊等连通,地面建筑物不相连的,按多个编码对象划分(如学校教学楼之间的连廊,空中花园);

(4)平房以物理结构相对独立的一处平房作为一个编码对象,对于成排相连的平房,首先根据物理结构进行划分,若有巷道分隔的或在建筑结构上有明显区分,可以清楚分割开来的应作为多编码对象;

(5)联排别墅的,以建筑物为单位编码,不能以户为单位编码;

(6)独立的一栋楼房为一个编码对象,对于两栋或多栋紧挨在一起的,但从建筑年代、内部结构、外墙装修、进出楼道、门牌地址等能明显区分的,应划分为多个建筑物编码。

4、建筑物编码的更新维护规则

(1)新增建筑物的编码在已有建筑物编码的基础上递增(如网格内一般类建筑物已编码至00100,特殊类建筑物编码已编至T0005,则新建的一般类建筑物应编为00101号,特殊类应编为T0006);

(2)建筑物拆除后,根据编码的相对稳定原则,该建筑物编码及属性信息将作为历史数据保存,此建筑物编码不再使用,即使在拆除建筑物地点新盖的建筑物也需按新增建筑物编码处理,也不再使用原建筑物的编码;

(3)一个建筑物拆分为多个建筑物的,则废除原建筑物编码,重新对拆分后的建筑物给与新的建筑物编码。

例:

房屋2拆除,则必须先拆除整栋建筑物编码,建立房屋1和房屋3的建筑物编码及房屋编码。

(4)多栋建筑物之间通过加建后合并在一起的,加建部分独立编码。

例:

利用原来两栋楼之间的连廊或者空地,通过加建形成封闭空间,且与原来两栋楼紧密相连的,加建的建筑物赋予一个建筑物编码。

(5)通过外墙装修而将原有的多栋建筑物连成一体的,保留原有编码不变。

5、建筑物的新建的工作流程

(1)综管员通过日常工作走访,发现管辖区域内有新建建筑物的,首先采集建筑物的基本属性,填写《建筑物信息采集表》,此时由于未确定建筑物编码,建筑物编码栏只填写网格号;

(2)综管员用铅笔在工作底图上标注建筑物位置及“档案代码”,并将建筑物信息采集表、工作底图报管理站电脑操作员;

(3)电脑操作员须在建筑物建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底图在系统电子地图上做相应标注,并录入建筑物信息(未产生建筑物编码前,建筑物地图标注位置可修改);

(4)综管所编码专职人员在每天查阅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否有新增建筑物待审核信息,发现有待审核信息的,实地审核新增建筑物与建筑物信息采集所填内容是否一致,并在管理站填写的《建筑物信息采集表》上签字确认;

(5)综管所编码专职人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上对实地审核通过的新建建筑物信息确认审核,生成建筑物编码(生成建筑物编码后,建筑物地图标注位置不可修改);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审核处理的,系统自动将情况上报市、区综管办,市综管办将对此进行通报,并列入年终考核评分,由区综管办负责查明原因并追究处理。

(6)管理站根据生成的建筑物编码填写采集表中“建筑物编码”栏和工作地图的标注;

(7)管理站采集并录入此建筑物的房屋信息。

6、建筑物拆除的工作流程

(1)综管员通过日常工作走访,发现建筑物被拆除的,将拆除建筑物编码提交电脑员。

(2)电脑员须在建筑物拆除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系统中该建筑物关联的流动人口信息全部注销后,方可做建筑物拆除操作。

(3)综管所建筑物编码管理专职人员在系统中查看“拆除待确认”建筑物信息,实地核查信息真实性。

如果建筑物确实已拆除,则在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进行确认操作,否则撤销拆除。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审核处理的,系统自动将情况上报市、区综管办,市综管办将对此进行通报,并列入年终考核评分,由区综管办负责查明原因并追究处理。

1.5房屋编码划分原则

1、房屋编码是指建筑物内每一处房屋套间的编码,房屋编码原则上按照每一处独立使用的房屋套间为一个编码对象,且房屋编码的划分根据房屋使用用途和类型的不同分别对待;房屋的使用用途分为住宅和非住宅类,类型分为普通房屋、公共空间,其中公共空间包括走廊、过道、架空层、楼层内公厕、大堂、夹层、顶层加建房屋等。

2、房屋使用用途为住宅的,必须按房屋的具体间套进行编码。

以是否形成独立进出口作为房屋编码划分的判断标准。

对于集体宿舍等有较大的公共空间(走廊、过道)的,公共空间可独立编码或将公共空间的面积分摊到各套房间。

3、房屋使用用途为非住宅的,可以按照房屋的具体间套进行编码,也可以按照一层给一个房屋编码。

1.6房屋编码(25位)更新原则

1、房屋发生拆分、合并情况的,将变化后新产生的房屋给予新的房屋编码,其编码在该建筑物内已有的最大房屋编码的基础上递增,同时将变化前的房屋作拆除处理;

2、房屋发生加建或部分拆除的处理。

加建部分按新增房屋信息处理,被拆除的部分按作废房屋信息处理。

对于依墙建房等,新建部分与原房屋可根据房屋编码划分原则进行划分,独立成栋的,不属于房屋的加建,应按新建建筑物处理。

对于顶楼加建部分,只要形成一定的内部封闭空间,人们能用于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且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应作为独立的一层房屋进行编码。

 

二、文档资料的填写及归档规范

建筑物编码文档资料的归档造册管理以网格为单位进行,即按照每一个基础网格建立一册档案资料的原则进行归档。

每个档案里的内容包括:

档案封面、建筑物编码地图、编码地图更新记录表、房屋信息表目录、房屋信息登记表。

2.1文档资料归档规范

1、编码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保管和查阅的管理;

2、综合管理站应设有专门的编码档案资料文件柜,所有编码档案资料须统一装订存放于独立的房屋信息资料盒内;

3、编码档案资料须由站统一管理,不得分派给各管理员各自管理,管理员调用档案资料使用的要及时归还,非工作时间不得将档案资料带走;

4、文档资料的归档顺序是:

档案封面、建筑物编码地图、编码地图更新记录表、房屋信息表目录、建筑物信息采集表。

2.2建筑物编码地图标注及使用规则

1、建筑物轮廓的标注:

通过走访核对基础网格地图与实地情况,发现地图有新建建筑物的,用红笔在地图相应位置描绘其示意轮廓(包括特殊类建筑物),发现地图上所标建筑物已拆除的,用红笔在所标建筑物上画“×”。

2、建筑物编码的标注:

在基础网格地图中各建筑物轮廓上标注建筑物编码(房屋编码中高位的0可省去),地图标注时要求笔迹清晰、整洁,一般类建筑物编码用蓝色笔标注,特殊类建筑物编码用红色笔标注。

3、为避免使用多份地图而造成的混乱,每个网格只允许使用一份编码地图进行房屋信息管理,管理者负责根据房屋信息采集中发现的新建、拆除、改建情况修改编码地图,并做好地图修改记录,填写《编码地图更新记录表》,确保地图准确反映辖区内房屋的分布。

2.3编码地图更新记录表的填写

1、以网格为单位填写编码地图更新记录表,对网格地图的每次修改都必须记录在编码地图更新记录表中;

2、更新记录表需与相应的网格地图共同保存,并归档至网格文档资料中;

3、变更时间填写修改网格地图日期;

4、变更类型填写“新增”或“拆除”;

5、变更人填写修改网格地图人姓名。

2.4建筑物信息采集表目录的填写

1、《建筑物信息采集表目录》以基础网格为单位填写,一个基础网格填写一份表目录。

2、根据建筑物编码类型分别填写一般类建筑物表目录和特殊类表目录,填表按编码顺序填写。

3、根据基础网格属性填写“管理单位”和“网格号”。

4、“建筑物编码”栏只填写5位建筑物代码,如“00001”。

5、“建筑物地址”栏只填写标准的建筑物详细地址+建筑物名称,如“××路××号××大厦”,没有建筑物名称的只填写标准的建筑物详细地址。

6、“建筑物类型”栏,一般类房屋填写“楼房”、“平房”、“别墅”,特殊类直接填写具体类型,如“工棚”、“窝棚”。

7、“拆除时间”已拆除的建筑物在此栏填写拆除的具体时间。

2.5建筑物信息采集表填写规范

1、行政区划:

填写该建筑物实际所属的区、街道、社区。

2、建筑物编码:

填写该建筑物的19位编码。

3、建筑状态:

已竣工:

是指已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已入住;

在建:

是指正在施工并未竣工验收或正在施工;

停建:

指已开工,但当前停工;

4、地址信息

地址信息栏分为门牌地址、其他地址和产权证地址。

门牌地址栏仅填写公安门楼牌地址,产权证地址栏仅填写建筑物的产权登记证,其他地址栏填写处门牌地址和产权证地址以外的建筑物地址。

当建筑物无门牌地址和产权证地址时其他地址栏必须填写。

门牌地址:

填写公安门牌地址,可通过实地采集、查阅公安门牌底册等方式获取建筑物的门牌地址。

填写时一律不加“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社区”等行政区划信息。

具体填写规则如下:

门牌地址栏分1和2,用于填写不同时期的房屋门牌地址。

建筑物有最新门牌地址的,在门牌地址1中填写该门牌地址;有其他多个不同时期门牌地址的,在门牌地址2中填写。

建筑物包含多个独立门牌地址的,将多个门牌地址依次填写在门牌地址栏。

若楼牌地址数量过多,门牌地址栏不能一一填写,可采用简写方式,如:

“××路1、3、5号、××路1号-21号(单号)、××路2号-20号(双号)、××路1号-20号”。

对于花园、小区、厂区、单位大院等院落,有统一公安门牌的,以院落门牌作为整个院落所有房屋门牌地址的填写在门牌地址栏。

凡填写门牌地址的,门牌地址号码结束的,如“××路18”,均要以“号”字结束,如“××路18号”。

其他地址:

对于门牌地址或产权证地址已填写的:

有单位自编地址,如街道、社区(村委)给建筑物统一编制地址的,采用单位自编地址填写在其他地址栏;

有习惯性叫法的建筑物,以习惯性叫法作为其他地址;

对于门牌地址或产权证地址未填写的:

有单位自编地址,如街道、社区(村委)给建筑物统一编制地址的,采用单位自编地址填写在其他地址栏;

有房屋名称或单位名称的建筑物,其他地址以建筑物所在道路、村落、院落(如××工业区)名称加上建筑物名称或单位名称,如××路××厂、××村××楼等;

有习惯性叫法的建筑物,以习惯性叫法作为其他地址;

没有楼牌地址,但其下商业门店有门牌地址的,则在其他地址中填写其中一个门牌地址+“所在楼栋(或平房)”。

如“××路×号所在楼栋”、“××路×号所在平房”;

周围有参照物的建筑物,以参照物地址加上方位作为其他地址,如××路3号东、××工业区2栋西等,若多处建筑物使用同一参照物的,要在地址上有所区分,如“××路3号东一、××路3号东二”。

参照物包括:

有门牌地址的建筑物、有单位自编地址的建筑物、有房屋或单位名称的建筑物,参照物的选取根据范围远近和醒目程度作判断,同等条件下按照“有门牌地址——有单位自编地址——有房屋或单位名称”顺序选取;

周围无参照物的,以所在道路、村落、院落的名称+房屋编码后七位作为其他地址,如“××村0300002号”;

其他地址方式按以上1-6的顺序选取。

5、建筑物名称:

(1)建筑物有唯一名称的,直接在建筑物名称栏填写;

(2)有多个名称的(如群楼包含多栋建筑,每栋建筑有独自房屋名称的,或同一建筑物有多个不同名称的),填写该处所包含的所有建筑物名称。

同时,在填写该处建筑物具体房间信息时,房号必须采取“建筑物名称+房间号”的格式填写,如“A座101、麒麟阁201”等。

(3)建筑物无名称,且地址信息描述是唯一的,则无需填写建筑物名称栏内容;若详细地址不能唯一描述建筑物(如花园、小区、厂区、单位大院内所有建筑物均使用相同的详细地址描述),则需要自编建筑物名称,并填写在建筑物名称栏内。

(4)对于在地址信息栏已经使用了建筑物名称的,本栏也要填写。

6、结构:

(1)框架结构:

指由梁、柱系统组成骨架承受和传递荷载的建筑、梁柱等一般由钢筋混凝土或钢材制作。

(2)砖混结构:

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附壁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桁架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通俗地讲,砖混结构是以小部分钢筋混凝土及大部分砖墙承重的结构,又称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

(3)框筒结构:

指由封闭墙筒形成的竖向悬臂高层房屋空间承重结构,建筑布置较灵活,整体性和抗震性较好,在高层和超高层办公楼等公用建筑中应用较多。

(4)框剪结构:

指由钢筋混凝土框架和一定数量剪力墙构成的高层房屋的一种承重结构形式,在高层住宅、办公楼等建筑中广泛采用。

(5)简易结构:

指浅基础、土坯杂砖墙,简易钢或木屋架,瓦或石棉瓦、油毡纸屋顶。

(6)钢结构:

指主要承重结构的基本构件由钢材制作的房屋,一般有工业厂房、大跨度建筑、高层建筑等。

(7)钢混结构:

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如柱、梁、板、楼梯、屋盖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墙用砖或其他材料施工建造的房屋。

(8)砖木结构:

指建筑物中承重结构的墙、柱采用砖砌筑或砌块砌筑,楼板结构、屋架用木结构而共同构筑成的房屋。

7、设计用途:

(1)根据建筑物建造时向主管部门报批的建筑物设计用途勾选其中一项。

(2)建筑物包仅含商业和住宅两种用途的,该处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为“商住”。

(3)若建筑物包含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除仅含商业和住宅两种用途情况外),该处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为“综合”。

8、总建筑面积:

(1)总建筑面积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以阿拉伯数字形式填写,无需填写计量单位。

9、总楼层:

(1)分别填写建筑物地面和地下的实际楼层数,若该处建筑物由多楼栋组成,各楼栋地面(地下)层数不同,则以建筑物最高(深)的楼层数作为该处房屋的总楼层数。

(2)依山、马路等地形而建,楼层只有1到3面是露出地面的,这些楼层要算作地面层。

(3)地面架空层应算作1层,填写“楼层”属性栏时,按“xx至xx层架空层”填写。

(4)阁楼类型的房屋,如果阁楼部分与原楼层的房屋是上下相通的,则阁楼部分不赋予楼层号;如果阁楼部分与原楼层的房屋是完全分隔开的(即夹层),则阁楼部分(即夹层)作为特殊楼层,在“楼层”属性栏标注为“xx层夹层”。

(5)对于顶楼加建部分,只要形成一定的内部封闭空间,人们能用于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且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应作为独立的一层房屋,并在“楼层”属性栏标注为“加建层第xx层“。

(6)除“架空层”、“阁楼”和“加建层“外,其他类型的楼层以阿拉伯数字形式填写,无需填写计量单位。

10、综管所核查情况

综管所核查情况栏由综管所建筑物编码专职人员填写,综管所建筑物编码专职人员现场对地图位置标注、编码类型、编码规则、地址信息、建筑物性质、总楼层是否正确逐一核查予以签字确认建筑物。

2.6房屋信息采集表填写规范

1、房屋信息填写顺序规则:

(1)按楼层由低到高,房号由小到大的顺序逐层填写各房号对应的房屋信息。

(2)由多栋建筑物组成(群楼包含多栋建筑),若不同建筑物之间的房号为连续编号或建筑物之间是相互连通的,则逐层逐房按房号顺序填写本层全部房屋;若不同建筑物之间的房号为独立编号且建筑物之间是不相互连通的,则逐栋逐层逐房填写房屋信息。

(3)对于共用首层(或多层)的连体楼房,首先将共用部分房屋逐层逐房填写,连体部分若房号为连续编排的,将分布于不同楼栋的房屋逐层逐房填写;若房号为不连续编排的,则逐栋逐层逐房填写。

2、房号填写规则

(1)对于实地采集已有房号的房屋沿用已有房间号填写,建筑物内有多个楼栋房号重复的,需要在房号前加单元名称加以区分。

(2)多套房间打通联用或上下两层复式的按一条房间信息填写,房号栏描述需包含所有原房间号,如“101、103、105”、“101-105”、××路1、2号等描述方式。

(3)对于已有独立门牌号的商铺、门店将商铺、门店的门牌号作为房号填写。

(4)对于一套房屋有多个门牌号的,将最新的门牌号填写在房号栏,其他门牌号填写在备注栏。

(5)对于既有门牌号又有房间号的,房号栏填写门牌号,并将房间号填写在备注栏。

(6)房间有标牌标识房间号(或门牌号)或用油漆、涂料等在房间明显位置书写房间号的,都视同为有原房号,均要优先选用。

(7)对于没有房号的房间,依上楼梯口方向从左至右顺时针方向编号,并按“101”、“102”、“103”……方式填写;若一层为一套房屋的在没有冲突或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可按“101”、“201”、“301”……方式填写,或按“1层”、“2层”……方式填写,一般情况下以第一种编号方式为主,但两种编号方式不能混用。

(8)对于无门楼牌号的商铺、门店,依从西向东顺时针方向编为“101”、“102”……,若与同层房屋房号冲突,则编为“1层1号”、“1层2号”……。

(9)若目前的多个房屋是由原来的一个房屋改变而来的,且目前的多个房屋均无房号的,按“101之1”、“101之2”等方式分别填写。

(10)楼梯转角房:

是指处于上、下两层楼梯转角处的房间。

对于楼梯转角房,视为靠下一层的延续房间。

其所在楼层为靠下一层的所在楼层数;房号沿用实际原房号,若无房号,则在靠下一层的房间后递增编号(如3楼有301、302、303三间房,则3-4楼楼梯转角房间依次编为304、305……);具有楼梯转角房的房间填写顺序为:

先填写靠下一层的所有房间,最后填写楼梯转角房;所有楼梯转角房均要在房间备注栏注明,如“3-4层楼梯转角”。

(11)阁楼类型的房屋,如果阁楼部分与原楼层的房屋是上下相通的,则阁楼部分不作为单独房屋进行编码,阁楼面积不算;如果阁楼部分与原楼层的房屋是完全分隔开的(即夹层),则阁楼部分作为特殊楼层,其楼层号归为“xx层夹层“,并对阁楼部分的房屋进行房屋编码,其编码与其他楼层的房屋编码无异,阁楼的房号及房屋面积按实际阁楼的房号和面积进行填写。

例如:

101

104

104和105为阁楼,且与102和103不相通。

105

102

103

对于上图的5间房屋,101、102和103的楼层为“1“层,104和105的楼层为”1层夹层“层。

同时,编制5个房屋编码。

如果每一套房屋的面积都是100平米的话,则1层的总面积为300平米,1层夹层的总面积为200平米。

(12)自编房号的房屋信息,须在备注栏中注明“自编号”。

3、房屋所属楼层:

用整数(阿拉伯数字格式)填写房间所在的实际楼层数,地下层用负数表示;对于复式房间,所在楼层填写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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