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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育方针

第四章教育方针

第一节教育方针概述

一、教育方针的本质、特点及其构成

(一)教育方针的本质

教育方针是执行党和国家对教育工作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所提出的并以法令形式确定下来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规定的指导思想和行为纲领,也是指导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总目标。

它从原则上规定着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培养的人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

教育方针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二)教育方针的特点

1.教育方针的方向性

教育方针总是表现执政党或一个国家的意志,反映一个社会和该社会教育的性质,而教育的性质又是由该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方针中规定教育的方向。

如“激励人民热爱自己的国家”(墨西哥),“加强建立国家的地位”(塞浦路斯),“继承本国人民传统的基础上,为增强民族团结服务”(肯尼亚),“使受教育者为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做出有益的贡献”(塞拉利昂)等等。

2.教育方针的实践性

教育方针的实践性,也称为指导性和操作性。

制定教育方针就是要指导行动的。

由于教育方针是社会和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总政策,同时教育方针的执行贯彻要依靠广大的教育工作者,因此,教育方针必须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既能对各级各类的教育事业起宏观的调控作用,明确人才的总体规范,使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都以它为依据,受它制约;又能使全体教育工作者可依据教育方针具体操作,对受教育者施以有效的教育。

3.教育方针的时代性

教育方针既集中反映一定社会、国家政治、经济的性质,又反映该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任务。

因此,教育方针在其本质内容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又随着社会、国家发展的需要和任务的变化而变化。

如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根据当时的政治形势和任务的要求,提出各个时期相应的教育方针。

土地革命时期,为适应当时革命战争和阶级斗争的需要,提出苏维埃文化教育的总方针:

“在于以共产主义的精神来教育广大的劳苦大众,在于使文化教育为革命战争与阶级斗争服务,在于使教育与劳动联系起来,在于使广大中国民众都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

”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矛盾上升为国内的主要矛盾,毛泽东同志又及时提出“实行抗战教育政策,使教育为长期战争服务”的主张。

随后,党在制定以建立民主新中国为目标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路线的同时,也明确指出:

“中国国民文化和国民教育的宗旨,应当是新民主主义的;就是说,中国应当建立自己民族的、科学的、人民大众的文化和新教育。

”1953年1月中央教育部提出“教育要为生产建设服务,为工农服务”的工作指导方针。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已经提出过一系列明确的社会主义教育方针,并经过实践证明起到了巨大指导作用。

其基本精神至今仍有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又丰富和发展了新时期党的教育工作的总方针,对今后教育事业发展具有指导作用。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教育方针的时代性在同一社会形态的国家中是有连续性的。

4.教育方针的法令性

教育方针不仅是一种指导思想,而且是行动纲领。

它对国家的教育工作必须具有约束力。

国家通过各级行政管理机构按教育方针行使各自的职责。

当今世界各国都把教育方针写进宪法中,并另行制定具体的法则加以实施贯彻。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着手制定《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及各种教育政策法规,使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有了相对完整的法制保证。

(三)教育方针的构成

教育方针的提法反映着教育与社会的本质联系和教育活动内部的主要关系,是一个有层次的完整体系。

就我国党和政府制定的系列教育方针看,大体上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教育的性质和方向。

如“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等,它们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都是正确地说明了教育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本质联系,说明教育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作用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教育的原则要求,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和方向;二是教育目的。

如50年代提出的“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80年代提出的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不断追求新知识,具有事实求实,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的社会主义新人。

而后提出的“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提出的教育目的;三是教育途径和原则。

如“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1958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的《关于教育工作指示》提出的“三个结合”、“六个并举”的具体原则等。

以上教育方针的三个层次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其中教育性质和方向制约着教育目的和教育途径,教育目的是根本和核心,教育途径是实现教育目的的具体措施。

我国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先后两次明确提出党的教育方针:

第一次,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育方针。

即“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标志着我国教育方针的确立已经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二次,2003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对党的教育方针进行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使党的教育方针扩展为: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育方针的核心——教育目的

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产生怎样的结果。

国家和社会教育机构、学生的家长和亲友、教师等,都对新一代寄予这样那样的期望,这些期望都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教育目的。

狭义的教育目的是国家对培养什么人才的总的要求,是培养人才的质量和规格。

各级各类学校无论具体培养社会什么领域和什么层次的人才,都必须努力使所有学生都符合国家提出的总要求。

因此,教育目的对所有的学校具有指导意义。

不管学生有多大个别差异,如体质强弱不同,成绩高低不齐,兴趣爱好不一,学校都必须努力使他们符合国家提出的总要求。

教育目的是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遵循的工作总方针,但他不能代替各级各类学校对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还有各自的具体工作方针,这便决定了教育目的的层次性。

教育目的的结构层次有上下位次之分,依次是:

教育目的——培养目标——课程目标——教学目标等,各位次名称的含义及所产生作用的特点既有相同性,也有各自的独特性。

教育目的不仅标志着一定社会(国家或地区)对教育培养人的要求。

也标志着教育活动的方向和目标,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一)教育目的的构成及其功能

教育目的为了表达一定的内容,一般都要有以下两个组成部分:

一是教育所培养的人应具有何种社会功能。

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教育要为社会培养的人应具有何种社会功能。

我国新时期的教育目的明确提出了教育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各级各类人才,就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二是教育所培养的人应具有什么样的素质。

如“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又如本世纪80年代日本教育改革确立新的教育目的是培育21世纪“世界中的日本人”,其素质要求是:

具有广阔的胸怀,强健的体魄,丰富的创造力,自由、自律和公共精神。

教育目的是社会对人才质量规格的规定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是人才培养的总的设想或理想蓝图。

教育不可能没有目的,无目的的教育是不存在的。

因此,教育目的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对整个教育活动的作用及功能是多方面的:

1.定向功能

任何社会的教育活动,都是通过教育目的才得以定向的。

教育目的及其所具有的层次性,不仅内含对整体教育活动努力方向的指向性和结果要求,而且还含有对具体教育活动的具体规定性。

它指示给教育的不仅有“为谁(哪个社会、哪个阶级)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这样未来的方向,而且还包括现实教育实际问题解决的具体路径。

具体体现为:

一是对教育社会性质的定向作用,对教育“为谁培养人”具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对人培养的定向作用,使教育遵循这样的规定,不仅能改变人的自然的盲目的发展性,而且还能对人不符合教育目的要求的发展给予正确的引导,使其发展与预定的方向相一致,符合教育目的的规定,产生社会所需要的新的品质。

三是对课程选择及其建设的定向作用。

它对选择什么样的内容、选择何种水平的教育内容,对内容进行如何取舍等具有决定性作用。

四是对教师教学方向的定向作用,除了要培养学生能力和技能方面的教学定向外,还有对培养思想品德方面的价值定向作用,使教师知道自己所要教的最重要的是什么。

正因为教育目的的定向功能,教育活动才有所遵循,避免其社会性质和发展方向上的失误。

事实上,任何社会为满足自身发展需要总是首先确定相应的教育目的,引导教育发展的方向,以便从根本上确保教育的社会性质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倾向性。

2.调控功能

一定的教育目的,是一定社会根据自身或人的发展需要对教育活动进行调节、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以便达到其自身发展的目的。

教育目的对教育活动的调控主要借助以下方式来进行:

一是通过确定价值的方式来进行调控。

这主要体现在对教育价值取向的把握上。

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既是社会的需要,也受社会所制约,社会在利用教育来满足自身或人的发展需要时,无不给它赋予特有的价值取向。

因此教育目的带有一定价值实现的要求,并成为衡量教育价值意义的内在根据,进而调控实际教育活动,使其对“价值不可违背”。

二是通过标准的方式进行控制。

教育目的总是含有“培养什么样的人”的标准要求,这些标准对实际教育活动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是教育活动“培养什么样的人”的基本依据,使教育者根据这样的标准调节和控制自身对教育内容或教学方式的选择等。

三是通过目标的方式来控制。

一种教育目的的实现会使它自身衍生出系列的短期、中期或长期的目标,正是这样一些目标,铺开了教育目的可以实现的行走(操作)路线,具体调节和控制教育的各种活动。

就调节控制的对象而言,既包括对教育工作者教育观念、教育行为的调控,因为教育观念含有对学生培养的价值倾向(一般从工作态度和行为中体现出来),教育行为不仅体现了教育者的敬业状态和责任感的大小,而且还具体涉及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法的选择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依据教育目的进行调控;也含有对受教育者的调控,一方面体现为对学生的外部调控。

由于教育目的的本身含有对学生成长的期望和要求,因此教育者对学生不符合教育目的的行为总是予以引导或纠正,把学生的发展纳入预定的方向中去。

另一方面体现为学生的自我控制。

这是因为当受教育者意识到教育目的对自身未来成长的意义和要求时,往往能增强他在教育活动中不断完善自身的努力程度,把合乎教育目的的发展作为努力方向,主动发展和规划自己。

总之,教育目的含有的各种内在规定性,对整个教育过程具有很强的调控功能。

3.激励功能

目的是反映人的需要和动机的,是人们在一起共同活动的基础。

因此,共同的目的一旦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就会变成人们共同奋斗的力量,它激励人们为共同奋斗目标而努力。

教育目的的激励功能表现在对教育者及受教育者两个方面。

当教育者理解、认可并接受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教育目的后,就会以此为出发点,激励自己为完成预定的教育目的而付诸努力;当受教育者认定教育目的对自己学习、生活、发展有利时,他会把教育目的内化为自身发展的动力,积极投入到教育目的所规定的活动中去。

当然,当人们排斥、拒绝一个国家或阶级的教育目的时,教育目的对教育活动的激励功能则是负向的。

4.评价功能

教育目的不仅是教育活动应遵循的根本指导原则,而且也是检查评价教育活动的重要依据。

因为一种能够实现的教育目的,总是含有多层次的系列目标,这使得它们对教育活动不仅具有宏观的衡量标准,而且还具有微观的衡量标准。

依据这些标准,能够对教育活动的方向和质量等做出判断,评价教育活动的得与失:

一是对价值变异情况的判断与评价。

社会中个人、群体、社会各层次之间存在的利益、需要、目的等方面的矛盾与冲突,常常导致教育上的冲突。

这就使得教育活动的进行,总是面临多种多样的教育价值观和教育目的的影响和干扰,并不是事先已赋予了明确的目的或多层次目标就能保证各个方面的顺利进行和实现。

这种影响和干扰虽不能一下取代被社会正式确定的教育目的,但有时却容易在实践上导致教育活动的方向模糊不清,甚至使其被赋予了另外一种价值取向。

现行倡导的素质教育,有的就已被赋予了片面追求升学的价值取向。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不坚持用所确立的教育价值观的要求进行衡量评价,就不能意识到教育活动价值的变异,也难以使其得到有利地纠正。

新的课程改革理念下的课程评价的价值取向是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当代中国基础教育的教育目的的新的价值取向。

二是对教育效果的评价上。

教育目的中的层次目标,一般都是根据具体教育问题提出的,它不仅是具体教育活动可操作可实现的目标,而且是评价具体教育活动效果达成程度的直接依据。

运用这样的标准来评价具体的教育活动过程,可判断出过程的得失、质量高低、目标达成的程度等。

新课程评价的发展方向是多元、主体、开放,既重视过程,也重视结果,促进学生的发展,充分实现教育目的的评价功能。

总之,教育是一个多因素参与的社会活动,复杂多样的社会因素总是对教育及其过程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要确保教育目的的实现,就应注意依据教育目的不断分析评价教育过程发展状况和结果,适时做出恰当判断。

只有注意发挥教育目的对教育活动的评价功能,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把握教育活动的进行。

教育目的的上述功能,是相互联系、综合体现的。

每一种功能的作用,都不是单一表现出来的。

定向功能是伴随评价功能、激励功能和调控功能而发挥的,没有评价、激励和调控功能,定向功能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而调控、激励功能的发挥需要以定向功能和评价功能作为依据;评价功能的发挥也离不开对定向功能的凭借。

在现实教育中,应重视和发挥教育目的的这些功能,对其合理的把握,在于对教育目的理解的深刻性和全面性。

(二)选择与确立教育目的的依据

教育目的的选择,即对人培养目的或目标所进行的选取或抉择。

教育目的的确立,即以一定组织形式对教育目的进行确认和确定,是对教育目的或目标选择结果的肯定。

一般而言,教育目的的选择与确立是结合在一起进行的,通常包括:

宏观层次的选择,即对所属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的具有总体性、全局性的目的决策,它是由决策主体根据自身利益和发展需要来进行的,决策后的教育目的表明对所属各级各类教育培养人的总体要求,也称为普遍要求;中观层次的选择,也称为教育目的的再选择,是依据宏观教育目的要求和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使命来进行的,是对各级各类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做出的抉择,如小学的培养目标,中学的培养目标……表明各级各类教育培养人的各自要求;微观层次的选择,也称为教育目的具体选择,即对具体教育活动、具体目标的决策(如课程目标、课程教学目标、单元教学目标等等),是对实际教育活动的具体要求。

教育作为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既能对社会、对人产生多方面影响,又受多方面制约。

要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促进人的发展,在选择确立教育目的时,必须考虑以下依据。

1.社会依据

教育产生于社会需要,与一定社会的现实及其发展有着密切联系,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必须依据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来选择和确立教育目的。

一是要根据社会关系现实和发展的需要。

社会关系是建立在物质资料生产基础上的各种关系的总和,是社会生产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利益关系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一个社会,社会关系是否和谐、有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任何社会都十分注意社会关系问题,并建立相应的政治机构、组织制度和经济制度等对社会关系予以调控和管理。

在社会发展中,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总要带来社会关系结构及其制度的变革,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新的社会关系结构及其制度的建立,无不对教育培养人提出相应的要求。

这一点在当今社会显得尤为突出。

为了现代制度的确立必须培养现代人,这是现代社会关系结构及其制度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根本要求。

二是要根据社会生产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人不仅是社会的成员(或阶级的成员),而且也是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因而,培养什么样的人,不仅要反映社会关系和政治经济的要求,同时也受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及发展需要所制约。

特别是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其产业结构的变化,科学技术作用的日益显著,已经成为制定教育目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的直接因素,当今,知识经济和信息化已经成为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生产、管理越来越走向科学化、知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对劳动者的质量规格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根据这种要求来重新选择确立教育目的,以培养能够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人才。

2.人的依据

教育目的含有对人的素质发展的要求,这种要求不仅要依据社会现实及其发展来确定,也要依据人的身心发展和需要来确定。

从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来看,它是确定各级各类教育目的(或目标)不可忽视的重要依据。

如果不考虑这一点,就会导致实际教育活动脱离学生身心发展水平,难以有效地促进学生发展。

因为,人在发展的不同年龄阶段,其身心发展特点和水平有所不同。

在把教育目的转化为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时,就必须以此为依据,这样才能使实际教育活动对学生的要求,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水平,具有针对性,而不至于过低或过高、过轻或过难。

心理学的研究早已揭示,人的身心发展具有阶段性和顺序性、稳定性和可变性、不平衡性和差异性等特点。

这是各级各类教育选择确立教育(或培养目标)时,应予很好把握的基本前提。

依据这些特点,才能将各级各类教育目的(或培养目标)从低到高整合为一个循序渐进的、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的有机序列,为不同教育阶段实际教育活动的开展提供合适的指导,这样的目标不仅具有实际可行性,也能对学生身心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从人的需要来说,人的发展的需要是教育目的选择确立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

人的发展,具有各方面的需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现实的和未来、生存的和发展的需要等。

这些需要不只是产生于“自我生长”过程,也与个人在“生长”过程中对社会发展变化要求的意识密切相关。

人对社会发展变化要求的认识,会使社会要求转化为自我发展的需要,使其围绕社会要求来设计、建构自我发展的素质。

人这种需要的满足常常包括对教育的要求,这是选择和确立教育目的(或目标)时必须予以考虑的。

如果不考虑人的发展需要,就不能唤起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就不能很好地培养造就具有积极主动精神和富有创造性的社会主体。

事实上,任何社会的教育目的,对人所应具备素质的要求、所预期形成的素质结构,不仅体现着社会规定性,而且也总是不同程度地体现对人的生理、心理、智慧才能、人格品行及生活能力、技能等方面理想化发展的追求。

人是社会的主体,正视人的主体性需求,满足人的主体性需要的教育目的,才更有利于人的价值的提升和人的本质力量的增强,才能对培养人的实际教育赋予根本的活动宗旨或活动追求。

三、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

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既有联系又有所不同。

从二者的联系看,它们在对教育社会性质的规定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都含有“为谁(哪个阶级、哪个社会)培养人”的规定性,都是一定社会(国家或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在其性质和方向上不得违背的根本指导原则。

从二者的区别来看,一方面教育方针所含的内容比教育目的更多些。

教育目的一般包含“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而教育方针除此之外,还含有“怎样培养人”的问题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教育目的在对人培养的质量规格方面要求较为明确,而教育方针则在“办什么样的教育”、“怎样办教育”方面显得更为突出。

在教育实践中,要清楚地认识和把握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不能以为二者都是各级各类教育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和依据而将其等同起来或相互代替,也不能因为二者的区别而在考虑教育性质和方向问题时将其分割开来。

第二节我国的教育目的

建国以来,社会的深刻变革促使我国的教育开始了历史性转变,被赋予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要求,反映社会主义性质和需要的教育目的,对社会主义人才培养及教育发展发挥着根本的指导作用。

一、我国的教育目的

1957年2月,我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开始了以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经济为重点的大规模建设时期,根据这一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的新要求,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

“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它在当时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了非常有力的指导作用,对以后教育目的的影响很大。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

教育要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

”人们经常把这一表述简称为“四有、两爱、两精神”的教育目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在这里,首次把提高全民族素质纳入教育目的。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又以法律的形式,重申并确立了我国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标志着我国教育目的的确立已经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1999年6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把教育目的表述为“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1年6月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3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继承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目的,并把“坚持教育创新”第一次写入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这对于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需求,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教育目的的精神实质

1.社会主义是我国教育性质的根本所在

我国教育目的所反映出来的这一基本精神,明确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教育作为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既源于社会需要也受社会制约。

因此,教育无不带有各个时代社会的特点和要求,无不体现一定的社会性质。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目的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它不同于以往历史上任何社会的教育目的,是为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服务的。

维护社会主义利益,为社会主义服务,一直是我国教育目的的根本所在。

建国以来,无论我国社会怎样发展变化,无论我国发展的各个时期工作重点有什么不同,我国教育目的所确定的社会主义性质却始终没有变。

正是由于我国教育目的所具有的对教育社会性质的规定性,才在根本上保证了我国教育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指引着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全面的发展进步培养造就各方面的人才。

2.使受教育者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我国教育目的反映出来的这一基本精神,明确了我国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

一是明确了人才应有的基本素质,即德、智、体、美等方面,将其作为人才应有的基本素质。

德,指个人对待生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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