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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福利制度汇编

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员工的房屋津贴悉依本办法给付。

  

(二)凡外勤人员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外县市需租屋以执行职务者,由该人员自行申请,经主任复核,各该部经理核准后始付房屋津贴。

  (三)但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房屋津贴:

  1.应征在招募地区服务的。

  2.在家庭所在地执行职务的。

  3.调离是出自志愿者。

  (四)每月津贴规定如下:

  单身已婚者

  (a)主任以上600元1000元

  (b)一般人员400元600元

  (五)津贴在每月20日与薪金一并发放。

  (六)外勤人员若因调动而必须取消房屋津贴者,应由该部通知人事室停止支付。

  (七)本办法经呈准总经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职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办法条款,申请补助费,惟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

  (三)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誊本(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职工福利社申请补助。

  (四)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得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

  2.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助半数医疗费用;但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1000元为限。

  (五)职工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戕而致伤病时,均不得申请补助。

  (六)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须由职工本人或其眷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2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七)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

但最多以5000元为限。

  (八)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提送职工福利社核发。

  (九)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补助5000元。

  2.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元。

  (十)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工本人自动向福利社登记)其顺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十一)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并报请议处。

  (十二)本办法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注:

所谓重大灾害的范围,经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办理:

  1.员工所有的房屋因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者始得申请重大灾害补助费。

  2.因工作关系,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或租与他人,遇重大灾害者,可申请补助费

员工补助金给付办法

(一)为谋求员工生活安定,增进员工感情,唤起团结合作精神,特订定本办

(二)本公司员工本人结婚或子女结婚;员工本人或其配偶生育;员工子女的教育;员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时得依本办法的规定申领补助金。

(三)员工本人结婚,给付基本薪资一个月的补助金。

并由公司致赠喜幛或拍发贺电致贺。

但结婚当事人均在本公司服务时,由一方请领上项补助金,另一方只能请领1500元的补助金。

  (四)员工子女结婚,给付1500元的补助金。

但结婚当事人在本公司服务时,只能由结婚当事人依前条的规定请领补助金。

  (五)员工本人或其配偶生育,一次给付1500元的补助金,并以2次为限。

小产、流产、死产,概不给付补助金。

  (六)员工的子女(除任职本公司者外)就读经政府立案的各级正规学校,其学业成绩平均75分以上,操行成绩(德育)乙等(60分)以上者,得按下列标准申领补助金。

但最多以3人为限。

  1.专科以上学校(5年制专科4年级以上)每学期给付1500元。

  2.高中(职)学校(五年制专科一、二、三年级)每学期给付500元。

  3.初中(职)学校每学期给付300元。

  (七)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时,除由本公司致送挽联、花圈、花篮或唁电致哀外,父母或配偶丧亡时给付一个月薪津的补助金;满二足岁以上子女丧亡时给付半个月薪津的补助金。

  (八)申请给付补助金应填具补助金给付申请书暨补助金额领取收据,并检附下列证件:

  1.结婚补助金:

户籍誊本。

  2.生育补助金:

出生证明及户籍誊本。

  3.教育补助金:

在学证明及成绩单。

  4.丧亡补助金:

除籍后户籍誊本。

结婚补助金得凭喜贴、丧亡补助金得凭讣文预先给付,再补办请领手续。

  (九)补助金的申请应于给付原因发生起第2个月内,逾期以放弃论。

  (十)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十一)本办法各项补助金依法扣缴所得税。

  (十二)本办法经呈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福利金办法草案

 

  

(一)员工福利金来源:

  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福利金来源包括下列六项:

  1.基金部分:

由本公司提拨20万元,以提拨一次为限。

  2.营业额提拨部分:

由公司的营业额提拨,每月提拨前月份营业额的万分之五。

  3.薪资提拨部分:

由公司所有员工同仁的薪资、年终奖金扣减千分之五移拨。

  4.伙食费移拨部分:

由公司员工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移拨。

  5.下脚出售价值移拨部分:

公司下脚品出售值移拨40%。

  6.福利金运用收入部分:

由福利金的运用赚取的利息与利润。

  

(二)员工福利金之使用范围:

  本委员会福利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下列六项用途:

  1.办理本公司同仁的各项福利活动,包括旅行、电影放映、节庆活动、庆生会等。

  2.办理本公司同仁的伙食,包括平日缮食、加菜、聚餐等。

  3.办理同仁伤病的救济慰问、婚丧喜事的庆贺哀悼等。

  4.同仁的借支。

  5.其他由本委员会决议的用途。

  6.福利金的营利性运用或购买本委员会设备的支出。

  (三)福利金的运用:

  1.本委员会福利金的运用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项支出,非营利性支出每月动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收入金额为原则,但特殊情形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福利委员通过者不在此限。

  2.本委员会福利金的非营利性支出,应由福利金运用小组编列预算,于每月月初提交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

预算表的格式参照表9.1.2的格式办理。

  3.员工伙食费、各项庆贺、慰问、奠仪、救济的金额标准,由本委员会制定公布。

  4.员工伙食的支出款项统由本委员会控制,参照支出标准按日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参照表9.1.3。

  5.本公司同仁的伤病、慰问、婚丧喜事互助金的发给统由当事人或其直接主管提出申请。

  6.本公司同仁因特殊事故需向本委员会申请借支,可由当事人填妥,申请单向本委员会申请,但借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事人一个月薪资所得为限,月息1.5%,但特殊情形由本委员会委员保证者得借支至3个月所得。

借支单的格式参照表四。

  7.本委员会各项福利活动的费用支出以不超过当月份的预算为原则,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同表9.1.3。

  8.本委员会营利性的支出统由福利金运用小组运用,无动用部分得存入本公司帐上,以1%日息计息。

  (四)福利金的运用状况报告与控制:

  1.本委员会福利金运用小组每月月底必须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支出编列结算表,交付本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

结算表的格式比照表9.1.2的格式编列。

  2.福利金的收支帐务程序比照一般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者并需提交福利金运用小组审议。

  3.福利金运用小组每半年应编列福利金运用表及资产负债表各一份交本委员会审议并予公布。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并得以修订。

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审查公布施行。

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一)本会为确定工作人员职责,便利会务处理,特订定本细则。

  

(二)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行之。

  (三)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

  (四)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五)本会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参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

  3.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

  (六)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连络等有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七)本会为促使各委员分工合作,设供应、康乐、财务等小组,分别负责策划,推动各小组完成任务。

  (八)本细则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

  2.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孙子女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

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声明书。

  第十条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一)褫夺公权终耳者。

  

(二)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第十一条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5年不行使而消减。

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第十二条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年资十足计算。

  第十四条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2个月仍照发给外,得一次发给相当于同级正式员工15个月薪资数的抚恤金

员工抚恤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留住人才,特制定本办法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欲承购市区或其近郊兴建的住宅房屋(店铺、公寓限第二层以上)者,可依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助金。

  第三条申请奖助的员工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1.在本公司服务满3年,并到法定年龄者。

  2.连续按时按量完成工作范围内的各项指标,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者。

第四条申请人应详填本公司印制的申请书,由所属单位层上呈审核。

  申请人有多人时,参考以下标准:

1.年资:

即员工的服务年限

  2.考资:

对各员工作成绩的综合考评

  3抚养负担

  4.职等:

  以上各项可规定一个积分点,积点高者为先,积点相同者以公开抽签方式定其顺位。

  第五条凡申请获准依本办法奖助的员工得享受下列优待:

  1.在正统建设公司公开推出其所建房屋一个月内订购者,由本公司洽请正统建设公司照该公司公开售价优惠45000元。

超过一个月订购者,优惠30000元。

  2.由本公司无息贷与申请人10万元以下,以供缴纳自备款。

此项贷款由本人直接拨交正统建设公司。

作为申请人承购该公司房地的最后一期自备款。

  第六条前条贷款自核拨之日起分10年按月平均由申请人所属部门于发薪时扣还。

申请人应觅得本公司认可之人为保证人,负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员工互助事项给付申请书(代传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付款日期

年月日

申请日期

收件日期

年月日

付款日期

付款编号

年月日

申请人

部 门

厂部  课

核发金额

申请项目

 事

 实

主办干事

申请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会计项目

与当事人

关系

当事人为申请人的            

支票号码

证明文件

给付金额

 

 

 

 

 

 

 

  

(一)借款人兹向贵公司借得元。

前项借款自立据之日起分10年无息按月平均由借款人所属单位于发薪时扣还。

  

(二)前条借款系依后附贵公司"员工购买住宅奖助办法"申借,借款人声明恪遵该办法的规定,如有违反,依该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连带保证人负连带清偿债务之责(包括借款本金及违约金万元),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借款人:

                           住址:

   第七条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设定契约书

  立约人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公司(下称乙方)为设定抵押借款事宜,议定条款如下:

  

(一)借款金额:

甲方贷与乙方元。

  

(二)利息:

  (三)清偿期限:

  (四)违约金:

万元(房屋优惠价款)及应追收利息。

  第一条贷款系依"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的规定申贷。

倘乙方在借款之日起十年内如将住宅转卖出租或设定抵押与第三人,或未依约按月偿还贷款达三个月时,或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三年离职者,甲方得要求乙方就未清偿的贷款即时一次偿清,并依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追收利息。

  (五)抵押标的物,乙方申贷第一条款项,系为购置下列房地,并愿将下列房地提供与甲方设定抵押。

  1.土地:

  2.房屋:

  (六)抵押权顺位:

第顺位。

                      立约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表

  申请人     兹愿遵照"员工购买住宅奖助办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履行偿还贷款的

义务,申请承购住宅一户,特具本申请。

                  申 请 人:

                  单   位:

                  身份证字号:

                             年  月  日

籍贯

出 生

日 期

  年

月日

现 在

住 所

所有权

(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父:

母:

配偶:

子女:

 

年月日

积分

审查

结果

初审

意见

 

练习员

办事员

副管理员

副工务员

管理员

工务员

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副管理师

副工程师

管理师

工程师

正管理师

正工程师

1.大学毕业

任用

一年甲等

二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9年

2.三年制专科毕业

任用

二年甲等

二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10年

3.五年制(含二专)专科毕业

任用

二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11年

4.高职、高中毕业

任用

一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13年

5.初中毕业

任用

二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三年甲等

17年

 

  前项连带保证人以保证一人为限。

  依本办法申请借款的员工不应是本条所称的保证人。

  第八条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10年内如有将住宅转卖出租或设定抵押与第三人或未依约按月偿还贷款达3个月时,本公司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要求申请人履行:

  1.要求申请人就未清偿的借款及房屋优待价款即时一次清偿,并追收此未清偿的借款自借款日起至全部偿还为止的利息。

  2.要求申请人将该房地移转与本公司,由本公司依本办法的规定记售与其他合格员工,其移转的一切费用税捐(包括契约、增值税等)等均由申请人负担,至申请人已缴的房地价款,则由本公司无息退还。

  第九条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3年离职者,照第八条规定办理,如服务满3年,不追加利息,但须将未清偿的借款一次清偿。

  第十条申请人应将其所购房地提供抵押与本公司,其抵押金额应包括:

  

(一)借款金额。

  

(二)房屋优待价款额等。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核准贷款,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撤销其权利,致由其他合格员工承贷:

  1.自行放弃。

  2.交付贷款前离职。

  3.经发觉申请人不符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或其申请书有关事项填载不实者。

  4.未依本公司所规定期限办理觅保手续或协同办理抵押手续者。

  5.因其他事故,经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予以贷款者。

  第十二条每批奖助人数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随时公布。

如分配于第三条的申请人后,仍有剩余时,亦可奖助其他不合该条规定的员工。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

借款合同

一)借款人兹向公司借得元。

前项借款自立据之日起分10年无息按月平均由借款人所属单位于发薪时扣还。

  

(二)前条借款系依后附公司"员工购买住宅奖助办法"申借,借款人声明恪遵该办法的规定,如有违反,依该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连带保证人负连带清偿债务之责(包括借款本金及违约金万元),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抵押权设定契约书

借款人(下称甲方)与××公司(下称乙方)为设定抵押借款事宜,议定条款如下:

  

(一)借款金额:

乙方借与甲方元。

  

(二)利息:

  (三)清偿期限:

(四)违约金:

万元(房屋优惠价款)及应追收利息。

借款系依"公司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的规定申借。

倘甲方在借款之日起十年内如将住宅转卖出租或设定抵押与第三人,或未依约按月偿还贷款达三个月时,或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三年离职者,甲方得要求乙方就未清偿的贷款即时一次偿清,并依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追收利息。

  (五)抵押标的物,甲方申借第一条款项,系为购置下列房地,并愿将下列房地提供与乙方设定抵押。

1.土地:

2.房屋:

立约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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