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复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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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复习要点
律师事务复习要点
作者:
苏东发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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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817:
02:
53
绪论、第一至三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任务,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绪论
一、律师学研究的对象。
律师学以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为其研究对象,具体包括如不几个方面:
1、1、研究有关律师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
2、2、研究律师实务中的问题和经验。
3、3、研究古今中外的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
二、我国律师学的地位、特征和与有关学科的关系
(一)地位:
律师学是以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质的规定性,成为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一)
(一)特征
1、1、律师学是一门职业法学学科。
2、2、律师学是一门应用性法学学科。
3、3、律师学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二)
(二)律师学与实体法的关系、与诉讼法、与法律逻辑的关系。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制度是国家关于律师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机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称。
二、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
大约在公元前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有了律师制度的雏形。
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三、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古代虽然存在着一些类似现代代理和辩护的现象,但是始终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及律师制度。
19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外国侵略者凭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领事裁判权,设立了公审公廨,外国律师开始在中国出现。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修订完成,其中律师一节,对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律师注册登记的程序、律师的职责,违法违记的处罚以及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办案的获取程序等,都作了大体的规定。
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政府,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和司法改革,准备仿效资本主义国家采用律师制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草案,后因袁世凯窃取了革命果实,解散了临时政府,而未能公布。
1912年4月,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开始了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北洋政府于1912年9月开始相继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律师惩戒暂行规则》、《律师甄别章程》等,并颁布施行。
其中,《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
1927年,南京政府制定了《律师章程》,用以代替北洋政府的《律师暂行章程》。
四、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取缔了黑律师的活动,解散了旧律师组织。
与此同时,开始着于建立新的律师制度。
1956年5月,国家授权司法部起草《律师暂行条例》等法规。
1956年7月,《律师收费暂行办法》颁布。
1979年7月,全国人大五届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制度作出专章规定。
1980年5月5日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997年7月1日施行。
第二章第二章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一、律师的性质和地位
(一)律师的性质
理解律师的性质,可以从职业属性和阶级属性两方面出发
1、1、律师的阶级属性,是指律师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阶级性,而律师作为特定律师制度内的从业人员,从根本上说,它必须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2、2、律师的职业属性,是指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而具有的本质特性。
(二)我国律师的性质
1、1、从阶级性而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为依据,通过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
2、2、从职业属性而言,律师是社会的自由职业者。
律师职业比之于法官、检察官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性
(2)服务性与有偿性(3)独立性与自主性(4)自律性
(三)(三)律师的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四)(四)我国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包括社会地位和诉讼地位。
律师的社会地位是指律师受社会重视的程度以及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律师的诉讼地位是指律师在执行诉讼业务的过程中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确认了律师在执业特别是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律师是独立的诉参与人,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我国律师的任务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律师业务
律师业务是指律师执业的具体内容与范围。
我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七项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第三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师权利的概念
律师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还包括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二、律师权利的种类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
(二)律师有调查取证权;
(三)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查阅案卷权;
(2)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
(4)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5)获取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
(6)代行上诉权。
(五)(五)拒绝辩护、代理权。
三、律师义务的概念
律师义务是指律师在执行业务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四、律师义务的种类
(一)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
(1)保守秘密的义务;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
(3)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义务;
(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义务;
(二)律师对于司法机关的义务
(1)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2)律师不得向有关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3)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和隐瞒事实以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4)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至五章律师的执业原则、律师的素质和技能
第四章第四章律师的执业原则
一、律师执业原则的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法活动整个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
二、律师执业原则包括: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我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我国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工具。
因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律师的义务。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根据《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有七项。
执业纪律为五个方面,即:
1、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各收费方面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
2、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3、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4、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5、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忠于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充分可靠的客观事实和证据基础上。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为标准。
一方面,律师要准确理解有关法律的精神实质,另一方面,律师要在业务活动中正确贯彻法律,不能屈从于外部压力而违法,也不能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曲解法律。
(四)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1、1、国家监督。
在我国,律师管理的特点是司法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对律师进行管理的机关。
接受国家监督,首先是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同时,律师还要接受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涉及其相关业务的监督。
此外,作为行业管理,律师还应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
2、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与论的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3、3、当事人的监督。
如当事人若对律师服务不满意可以解除委托,拒绝该律师的辩护和代理;律师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对之进行惩戒,并申请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等。
(五)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第五章律师的素质和技能
一、律师的政治素质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律师的业务素质
(一)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
基本的法学知识包括:
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等基础知识。
只有掌握了法学的基础知识,才能在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
(二)提高外语水平,掌握丰富的经济和科技知识。
(三)律师要有一定的文学修养。
律师大量工作都是案牍工作。
无论是作为辩护人还是代理人,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律师的工作都要涉及到各种法律文书,而这些法律文书都要求达到准确、精练、严谨的标准,因此,律师必须提高自己的文学修养,提高自己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
(四)律师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善辩的口才是律师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
无论是法律咨询、参加谈判,还是出庭进行诉讼、仲裁,都需要律师进行充分的说理和严谨的表达。
(五)律师要有科学的思维方式。
逻辑分析能力是律师应当具备的一项基本素质。
无论是口头表达,还是制作法律文书,只有正确地进行逻辑分析,才能认识问题本质,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才能具有说服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律师的基本执业技能。
律师执业技能,是从事律师业务的基本工作方法。
所谓基本工作方法,是指贯通适用于各类各项律师业务的基础方法。
主要有:
(一)
(一)会见技能;
(二)
(二)咨询技能
(三)(三)书状技能
(四)(四)谈判技能
(五)(五)调解技能
(六)(六)调查技能
(七)(七)诉讼技能
1、1、阅卷技能
2、2、举证技能
3、3、论辩技能
第六至七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一、律师资格
(一)国籍要求。
在我国,只有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才能取得律师资格。
(二)年龄要求。
最低年龄一般规定为18周岁。
(三)学历要求。
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资格考试和考核。
在我国,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已成为取得律师资格的主要途径,而考核资已退居次要地位。
(五)业务实习。
取得律师资格后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方可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而成为执业律师。
(六)资格审查与授予。
在我国,律师资格审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二、律师执业
(一)律师执业概念。
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各项律师业务。
我国在1988年以前实行的基本上是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统一制。
统一制:
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即必须执行律师业务,若不执行律师业务则取消律师资格。
1988年以后,实行的是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的分离制。
分离制:
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后,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执行律师业务,并不因不执行或因正当原因中止执行律师业务而取消律师资格。
(二)律师执业的条件。
1、1、具有律师资格;
2、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3、品行良好
(三)律师执业限制。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行诉讼代理与辩护业务。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在某些特殊领域,律师必须取得主管部门授予从业资格之后才能从事该项业务。
第七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律师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5、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6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二、律师执业纪律
(一)律师执业纪律的概念。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
(二)律师执业纪律的基本内容。
1、律师执业纪律分类。
可分四类:
(1)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
第一,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第二,律师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四,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2)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一,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和裁决为目的,在非办公场所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人员接触,更不能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实施非法交易活动。
第二,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或在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得利用这种关系。
第三,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四,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第五,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3)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4)律师同行之间的纪律。
2、禁止律师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方式。
(1)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的许诺;
(3)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
(4)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三、律师的法律责任
(一)律师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执业纪律而必须承担的责任。
(二)律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1、律师的行政责任。
(1)律师的行政责任的概念。
律师的行政责任,也称律师的惩戒,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时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2)律师惩戒的种类:
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四种。
(3)惩戒的事由
2、律师的民事责任。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3、律师的刑事责任。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对其进行的刑事处罚。
第八至九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的概述
(一)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基本单位。
(二)律师事务所的任务。
领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学习,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根据《律师法》规定,可以设立以下几种律师事务所: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3、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和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的条件。
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四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在申请设立分所之日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具备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的负责人应具备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直接实施行政管理。
根据律师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按照分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律师工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律师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一整套业务管理制度。
1、统一收案制度;
2、案件讨论制度;
3、请示汇报制度;
4、工作总结制度。
四、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事务所的权利。
1、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利;
2、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权利;
3、自主用人的权利。
(二)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按时缴纳管理费、会费等各种费用和参加年检的义务;
2、依法纳税的义务;
3、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义务。
第九章律师管理
一、律师管理体制
现行律师管理体制是以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为主,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管理权限:
1、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宏观监督和指导;
2、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执业条件的管理职权;
3、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权;
4、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处罚权;
5、律师收费的管理。
二、律师协会
(一)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二)律师协会的职责。
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3、组织律师培训;
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至十一章律师的业务及收费、法律援助
第十章律师的业务及收费
一、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有七项: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我国律师业务的分类。
(一)律师的诉讼业务
1、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2、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3、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4、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二)律师的非诉讼业务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识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3、律师参加仲裁;
4、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外调解;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代理专利申请及专利转让许可;
(2)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以及注册商标转让许可;
(3)代理企业的设立审批及工商登记法律事务;
(4)代理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法律事务;
(5)代理当事人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事务;
(6)代理当事人参加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谈判以及签署;
(7)代理当事人投保、交付保金、请求保险金给付等,代理当事人办理担保等法律事务;
(8)代理债权债务的清理、清偿法律事务;
(9)代理当事人办理共同财产分割、遗嘱的执行、遗产的分配等法律事务;
(10)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建议书;
(11)代理发表声明;
(12)代理当事人与有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
(13)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清,对某一法律事件或行为进行见证等法律事务。
第十一章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是指某些经济困难的贫困者或者残疾人、弱者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国家对其减免诉讼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必要法律帮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救济保障制度。
二、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包括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的机构、法律援助的程序等。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是指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此都作了规定,各个省市的实施办法或试行办法中也有具体规定。
1、律师法的规定: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2、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地方性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有规定。
(二)法律援助的机构。
国家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各省的大中城市建立法律援助机构。
各个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称为法律援助中心。
第十二至十三章律师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十二章律师的刑事辩护
一、律师刑事辩护的概念。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二、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
(一)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
律师作为辩护人,是辩护职能的重要承担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三、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