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500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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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5008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45题,单选)
A、起诉应在一审中撤回,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院不应准许
B、因双方达成合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法院可准许张某二审中撤回起诉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D、二审法院可裁定新立公司撤回上诉,而不许张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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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5章>第3节>上诉的撤回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中撤回起诉。
《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民诉解释》第338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
2.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
(2014年卷三36题,单选)
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
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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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故A选项合法。
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为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范畴,故B选项合法。
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
前者仅适用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后者则对当事人普遍适用,但其参加诉讼必须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法院不得直接指定,故C选项不合法。
《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
3.关于民事诉讼的裁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47题,单选)
A、裁定可以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诉讼请求
B、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应当裁定延期审理
C、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
D、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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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0章>第3节>民事裁定的概念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的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可见,针对上述三项裁定之外的其他裁定,不可以上诉。
所以D选项将例外情况当作原则进行了表述,无疑是错误的。
A选项中的不
4.致富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邻村脱贫村村民钱多多赶集回来路过致富村张贴的选民名单时,发现名单里没有致富村村民章如花,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钱某想为章如花打抱不平,到选举委员会要求增加章如花选民资格,被选举委员会以不是本村村民为由轰出
B、被轰出后的钱某想继续为章如花申诉,律师王天一告诉钱某可以到该村所在地县法院提起选民资格之诉
C、钱某在距离选举还有两天时到法院起诉,法院以距离选举时间太近为由不予受理
D、如果钱某在选举日五日前起诉,那么法院可以邀请选举委员会成员参与诉讼帮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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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6章>第2节>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管辖法院
【答案】:
C
【解析】:
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A、B项错误,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故D项错误。
5.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
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仍需举证
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
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在一起侵权纠纷中,被告刘某承认是其打伤了原告孙某,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纠纷发生当天刘某在外地,其不可能打伤孙某。
此时,应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D、被告黄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法官张某宣布该承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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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1节>免于证明的事实
【答案】:
D
【解析】:
考查自认。
《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故A、C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故B
6.沈某是由通宇公司派遣到富海公司工作的人员,某日,沈某在完成富海公司指定的工作任务时,因操作失误导致客人祝某眼部受伤。
之后祝某欲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下列有关本案被告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祝某可以选择起诉通宇公司或起诉富海公司
B、如果祝某起诉通宇公司,应当将富海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C、如果祝某起诉富海公司,应当将通宇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D、如果祝某起诉富海公司,应当将沈某追加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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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2节>原告与被告的类别
【答案】:
B
【解析】:
①《民诉法解释》第58条规定: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因此祝某应当起诉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富海公司,但如果其主张通宇公司承担责任的,通宇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即祝某无论如何不能仅单独起诉通宇公司。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8条的规定,祝某不能仅单独起诉通宇公司。
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
③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8条的规定,祝某可以仅单独起诉富海公司,无需
7.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
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
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41题,单选)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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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
《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309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因此,被执行人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所以,C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8.甲欠乙钱,乙用手机偷录谈话录音,期间甲承认欠钱并商量能不能晚一点还,后两人打官司,乙不能提供原件,便将偷偷录的录音剪辑后交给法院,但剪辑后的内容与事实相符,佐证了事实,问该录音有无证据能力?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是合法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
B、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C、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D、能单独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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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3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答案】:
C
【解析】:
手机录音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
但是乙不能提供原件,且录音经过剪辑,并不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它不属于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因此该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9.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简易程序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B、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C、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仍然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D、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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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4章>第2节>起诉与答辩
【答案】:
C
【解析】:
考查简易程序中的具体制度。
A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B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C项说法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60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D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59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10.关于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甲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于是将案件移送到乙法院。
乙法院认为本案真正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丙法院,于是将案件移送到丙法院
B、移送管辖移送的只是案件,不包括案件的管辖权
C、管辖权转移的不仅是案件,还包括案件的管辖权
D、管辖权转移只会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移送管辖
【答案】:
A
【解析】:
考查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故A项错误。
11.下列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异同之处的说法,表述正确的是:
()
A、提出的主体相同。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B、法律程序不同。
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不可以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C、管辖法院不同。
前者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后者为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基层人民法院
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相同,都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8章>第2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所以,只有被申请人可以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A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受理申请执行的法院,有可能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不是基层人民法院,C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第59条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6个月,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限是整个执行程序的时间,
1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B、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C、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
D、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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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4节>调解的效力
【答案】:
C
【解析】:
①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选项A的说法正确。
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选项B的说法正确。
③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换言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不等于必然具有执行力,
13.下列情形中,法院应受理起诉的有:
()
A、张某起诉请求解除与周某的收养关系,后经法院调解维持,二三个月后,张某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再次起诉请求解除与周某的收养关系
B、钱某就生态补偿费用问题与市环保局发生争议,诉请法院判决撤销相关行政行为
C、罗某就房屋租赁问题与孙某发生争议,诉请法院判令孙某支付租金,法院审查起诉时发现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
D、于某与梁某因买卖房屋发生纠纷,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3章>第2节>起诉、立案登记
【答案】:
C
【解析】:
考查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7项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故选项A、B、D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219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
1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下列关于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B、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C、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限制消费措施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无权依职权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1章>第3节>保障性执行措施
【答案】:
C
【解析】:
考查限制消费措施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制消费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故AB项错误。
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然人和单位都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故C项正确。
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4条的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
15.崔丹申请强制执行王雄的财产,法院将王雄的一块蜜蜡列为执行标的。
执行过程中,邓杰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自己才是该块蜜蜡的所有权人,王雄只是借去观赏而已,但王雄坚称自己就是蜜蜡的所有权人。
经审查,法院认为邓杰的异议成立并裁定中止执行,崔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方式,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A、崔丹为原告,邓杰和王雄是共同被告
B、崔丹和王雄为原告,邓杰为被告
C、崔丹为原告,其可以选择以王雄为被告起诉,也可以选择以邓杰为被告起诉
D、崔丹为原告,邓杰为被告,可以将王雄列为第三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答案】:
D
【解析】:
①《民诉法解释》第308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本案中王雄坚称自己就是蜜蜡的所有权人,故其反对案外人异议,但未反对申请执行人崔丹,故应当将案外人邓杰列为被告,被执行人王雄为第三人。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6.关于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适用法院地法律但当事人约定了应适用的法律的除外
B、当事人没有约定应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
C、当事人约定了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规则所属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
D、当事人约定了具体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来决定适用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9章>第4节>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6条可知,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C、D项错误。
A项未指出适用仲裁地法律这一除外条件,所以错误。
B项正确。
17.甲市仲裁委员会就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裁定A公司返还B公司三合板材1000张。
A公司拒绝履行。
于是B公司先后向A公司住所地甲市乙区和A公司三合板仓库所在地的甲市丙区的基层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应由哪一法院执行?
()
A、甲市乙区基层法院
B、甲市丙区基层法院
C、乙区和丙区基层法院共同管辖
D、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8章>第1节>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诉解释》第463条的规定及《仲裁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D项正确。
18.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可以调解结案:
()
A、甲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乙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
B、甲因乙长期借款不还,向法院申请督促程序,要求乙还清所有借款
C、甲因为原审中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
D、甲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乙之间不存在婚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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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3节>调解的开始
【答案】:
C
【解析】:
考查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2条和《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19.天元公司和世合公司签订了一份金属材料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天元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及仲裁条款无效。
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天元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
C、天元公司和世合公司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的,世合公司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天元公司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
D、天元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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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5章>第5节>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可见,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导致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还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机会,达不成补充协议时仲裁协议才无效,故“当然无效”过于绝对,A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本题中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根据《仲裁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
20.位于A市甲区的某中外合资企业Q与位于A市乙区的某外企T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在M国履行某买卖合同。
后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Q将T起诉至A市甲区法院。
甲区法院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A市乙区法院,而乙区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甲区法院管辖,拒绝接受甲区法院的移送。
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因为本案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纠纷,所以应当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B、A市乙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C、应当先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A市乙区法院拒绝接受移送的做法是正确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移送管辖
【答案】:
B
【解析】:
考查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
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A项表述为偷换概念,表述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对于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不属于需要法院协商管辖权的情形,故C、D项错误。
21.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
(2011年卷三46题,单选)
A、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