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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石壕煤矿2013年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质量管理,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不安隐患和质量问题,减少和杜绝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章现象,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矿井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和自主保安能力,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确保石壕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通用部分

1、各施工地点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否则,立即停止作业,不按规程及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主管队长、值班队干各500元、现场跟班队干就地免职。

作业规程由生产科编制,要在开工15日以前将作业规程编写完毕审批结束,报送相关区队及科室,若因作业规程或措施滞后影响生产,给予300元罚款,措施必须超前一天送到安检科信息站,否则不准施工,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各施工现场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允许施工,若不按规程及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主管队长、跟班队干、班长各罚500元。

2、安全措施无学习贯彻和签名而进行施工的,罚队长书记各300元、技术员100元。

措施签名人员和该单位应上班人数核对,少签名一人次,罚队长、书记各50元。

3、四点、零点班必须是该队正式队干下井跟班(以矿组织部下发的红头文件为依据,严禁其他人代替)否则按空班处理,每班队干跟班登记限一人,多者不算跟班,每次只登记先签到的人,空班一次罚队长、责任人各500元。

4、每周跟班要求:

区队副职每周跟班不得少于4班,正职跟班每周不得少于2班(0点、4点各一次),书记跟班每周不得少于3班,每少跟一班,除通报批评外,罚款200元。

各单位队长必须参加每周三的井下安全大检查及地面安全办公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并在早会上做检查。

5、跟班队干迟下早上者罚款1000元,脱岗罚2000元;跟班队干或职转人员未按要求填写隐患卡片的,每次罚200元。

跟班队干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安全确认,严禁现场带隐患组织生产。

6、各单位值班队干脱岗罚200元;值班人员有事需要替班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罚主管100元;值班记录要规范,发现空缺、填写不详细的,每次罚款50元,当班出勤统计表,必须按要求在入井前报送到信息站,否则每次罚值班队干100元。

7、特殊工种(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调度员、煤质检查员、井上下变电所、压风机房、地面绞车房、抽风机房等要害场所上岗人员),班中睡觉罚500元(有卧铺按睡岗处理),一般工种睡岗罚200元;班中脱岗罚款200元,空岗罚责任人500元,另罚跟班队干、班长各100元,罚责任单位3000元;跟班队干井下睡觉罚1000元;流动岗位人员随时和本单位值班领导保持联系,凡在半小时内联系不上的,按脱岗处理。

8、新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无劳资科调令而安排上班的,每人次罚责任领导500元并立即停工,经培训后上岗半年之内必须明确包保队干和班长进行互保联保,否则,每人次罚队长100元;未经安全培训,劳资科直接下调令的,罚主管科长200元。

9、特殊工种(电钳工、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液压泵站司机等)人员无证上岗罚个人200元,罚单位5000元,其他一般工种无证上岗罚个人100元,罚单位2500元;持假证或冒名顶替者按无证处理。

10、跟班队长(或班长)不执行准军事化管理,进出班不举旗带队或职工列队不整齐的,罚责任人100元、跟班队干100元,当班班长100元,队长50元,罚单位500元,下井职工穿化纤衣服、衣帽不整齐下井者罚款50元。

11、各单位班前会必须严格按矿规定的程序内容进行,否则每少一项罚值班队干100元。

12、抽查职工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不熟练的,每人次罚责任人30元,队长、书记各20元;不会背的,每人次罚责任人50元,队长、书记各30元;

13、凡酒后入井的罚责任人500元,单位值班队长、跟班队长、当班班长各200元,联保互保人100元,井口把罐工50元。

1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每次罚责任人500元,互保联保人员每人连带罚款100元,不听劝阻,加倍处罚,若造成后果的按事故追查处理。

15、作业场地无“三图一表”、安全确认牌板等矿规定应悬挂的牌板,每少一块,罚队长100元;各类牌板未按规定及时填写的,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16、私带雷管、炸药上井者罚本人500元,情节严重者由武保科处理,另罚队长、书记、当班班长各100元。

17、私带烟火下井者,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处分,另罚款1000元,罚单位队长、书记各300元,罚班长100元,把罐工100元。

18、违犯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制度,罚队长、书记各100元,责任人500元。

19、工作场所打架者,由武保科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20、每周一次安全活动会不认真组织,缺会一次罚单位主管队长300元。

每周一次安全自查无上报者,罚队长50元。

21、矿每周召开的安全办公会必须由单位正职参加,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旷会罚款200元,对不符合规定替会者罚款100元。

22、矿工会、团委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否则扣当月风险抵押金20%。

23、为适应经济发展,做好迎接上级检查准备,把上级检查所需要资料融入日常工作,要求各业务科室做好日常备检材料准备,并明确专人负责。

因材料准备不足,上级检查查出问题,除追究负责材料人员责任外,同时由组织部门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并承担上级罚款责任。

⑴生产科提供矿井基础资料(图纸)、采掘开作业规程、措施、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顶板事故防治预案、紧急避险方面资料、采掘作业计划、涉及国务院446号令“三超”方面资料等。

⑵通风科提供一通三防基础资料、瓦斯及防尘灾害预案;涉及六大系统方面的监测监控;压风自救器使用、安装、维护;供水施救方面部分资料等。

⑶地测科负责防治水方面基础资料(防治水机构、人员、专用设备配备情况)及水害防治预案;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带压开采评价及专项措施;夏季“三防”工作落实情况等。

⑷机电科提供机电运输设备及供电方面资料、停电应急预案;涉及六大系统的压风自救方面,压风机管理及压风管路管理;供水施救方面,供(排)水设备实施管理维护等资料等。

⑸信息组提供通讯联络、人员定位方面基础资料及应急预案;国务院446号令涉及“超定员”方面资料等。

(6)调度室提供国务院446号令涉及“超能力”“超定员”方面资料;冬季“四防”;夏季“三防”;夏季灾害演练组织及总结;产量报表等资料。

(7)安检科提供矿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省局、公司、矿三级);伤亡、非伤亡事故追查分析记录;矿领导带班记录及台账资料;三违统计分析;职工安全培训方面资料(档案、试卷等)

(8)企管科提供每月生产作业计划和产量报表;安全技措资金提取使用情况;国务院446号令涉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方面资料等。

(9)劳资科提供国务院446号令涉及“超定员”方面资料;劳动定员情况等资料。

(10)财务科提供安全技措资金提取使用情况

(11)武保科提供井上下消防设施管理及使用情况;矸石山防灭火预案;火工品管理及使用情况等。

(12)行政办提供“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办公会记录、安全办公会纪要等。

(13)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提供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质量标准化资金使用情况、质量达标规划、完成情况;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验收情况等。

2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各200元。

25、非电工人员检修电器设备罚单位主管队长300元,跟班队长500元,责任人1000元。

26、井下拆卸矿灯罚责任人100元。

27、入井未佩戴自救器或无效自救器、定位读卡器,罚责任人100元。

不带自救器入井,另罚运输队把罐工50元。

28、违章职工,由单位通知违章人员按安检科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安全培训,因单位未及时通知本人,不按时参加的,推延一天,罚该单位队长、书记各50元;违章职工逃避培训,无故推延者,每推延一天加罚30元。

29、凡是公司或矿上下发重大不安隐患的责任单位,除限期整改外,每次罚主管队长500元、责任单位5000元。

30、科室下达隐患未按时处理的,每条罚主管队长100元,跟班队长50元。

未处理加倍处罚,至处理为止。

31、对发生的各类事故所进行的追查分析,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致使不能查清事故原因,对隐瞒事实真相者罚款500元。

32、事故追查会必须是“六条线”(安检科、组干部、劳资科、纪委、工会、武保科)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不准他人代替,未按时参加事故追查分析,致使事故不能按时做出结论或不按时参加安检科组织查岗的,对责任科室主管领导罚款100元并在会上通报。

33、发生工伤事故不按时上报,超过1个小时或隐瞒不报的单位,由组织部对该队主管队长降职处理,谎报工伤免职处理。

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伪造或破坏现场,以便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否则,罚责任人员500元。

34、工伤事件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简要写出事故概况(含工伤人员年龄、籍贯、用工性质、参加工作时间、文化程度,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及矿医院初次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并由单位行政正职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之内报安检科登记,否则按迟报事故处理或不予受理。

35、凡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跟班或值班队干必须立即向安检信息站和调度室汇报。

(透水、发火、瓦斯聚集或爆炸燃烧、大面积冒顶、全矿井无计划停风停电、绞车坡跑车、绞车提升造成全矿井停产或运输中断、电机车碰头侧撞和追尾、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对于汇报不及时的单位主管队长、跟、值班队干给予500元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安检员给予200元罚款。

36、包队矿领导每月、包队科室领导每周不少于一次下区队指导、了解区队工作情况,必须参加区队每周安全活动会,并将本周包保工作总结(与职工谈心情况、安全宣誓、措施贯彻、“三个一”学习、“两述”抽查、现场存在隐患、风险预控、“三违”、事故等情况)报到安检科,少报一次沉淀每人安全风险押金10%。

第二章“一通三防”管理

37、采掘工作面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备、使用安全监控设施、压风自救器装置、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断电仪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罚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

38、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设置(或便携式瓦检仪)悬挂位置不正确,每次罚跟班队长100元,传感仪显示值误差超过规定,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采掘工作面未安排专人负责上隅角瓦斯探头的,罚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

39、瓦斯传感器发生误报警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对跟班队干及班长各罚款100元。

40、跟班队干、班长、井下电工、工程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在井下作业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41、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0.6—0.8%(不含0.8%),时长2分钟以下(不含2分钟),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300元、罚跟班队长500元、班长300元,责任人300元。

42、采掘工作面风流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1%(不含1%),时长2分钟以上,每次按集团公司追查处理结果为准。

若矿追查,每次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的5%;责任单位正职罚款500元;跟班队长、当班班长各罚款8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

43、凡人为损坏通风设施(推车撞坏风门)或者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10000元,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罚队长300元。

44、瓦检员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汇报、虚报数据、空班漏检或未实行现场交接班的;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牌板或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牌板的,罚瓦检员1000元;瓦斯达到0.5%,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措施,如继续组织生产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跟班队干及当班班长各1000元,队长、书记各500元,并追究责任。

45、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管理。

临时停工地点或局部瓦斯聚积的采、掘工作面:

(1)其瓦斯浓度小于2%,由通风队长口授排放瓦斯,瓦检员就地排放瓦斯;

(2)当瓦斯浓度大于2%,不超过3%时,由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口授排放瓦斯;(3)当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机电、安检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队长或副总工程师现场统一指挥,救护队负责具体排放;(4)对于有计划地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不论瓦斯浓度多高,都应制定严密的瓦斯排放措施,应在批准贯彻后,按规定进行排放;(5)启封或贯通封闭的停工区,排放安全措施必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现场统一指挥,救护队负责具体排放。

未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的,一次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6、因人为隐患(如气割、电焊、空压机等施工运行过程中或遗留火患等)处理不力而造成明火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后果者从重处理。

47、对“一通三防”的重要环节或过程(如开停主要通风机、调整主要通风机状况、串联通风、回采工作面下行风、掘进工作面混合式通风、排放瓦斯、巷道贯通、采掘工作面过老巷、矿井反风、石门揭煤等)都必须制定严密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并落实到现场。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责任人降一级工资,并罚款500元。

48、“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及时自检和送检,保证在用仪器、仪表的可靠性,若发现在用仪器、仪表超过规定期限,测量数据误差超过规定,每次罚责任人500元、队长200元。

49、矿井主要通风机停运转超过10分钟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降级处理,对有责任的区(队)长或变电所负责人予以免职并对单位罚款5000元。

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0、凡因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聚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1、通风设施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通风区(队)长100元、责任人300元。

(1)、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2)、风门未实现联锁或联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3)、安设单道风门或应设永久风门而设临时风门的。

(4)、风门前后5米有杂物,卫生差,风门关不严的。

52、风筒吊挂不符合规定(有死弯、吊挂不直)的,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罚责任人100元,罚当班跟班队长100元。

53、风筒接头不严或破口大于20毫米不及时粘贴的,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队长50元,跟班队长50元。

54、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超限(煤巷为5米、岩巷为8米),罚责任人300元,罚跟班队干200元。

55、局部通风机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责任单位主管队长300元。

(1)、掘进工作面局扇未按规定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或自动倒台不起作用的;

(2)、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安装消音器或没有设置管理牌板的;

(3)、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的;

(5)、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扇同时向作业地点供风的;

(6)、计划内检修、更换风筒需要停电停风时,未及时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

(7)、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8)、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定进行封闭,且封闭区域未断开电源、风水管路的;

(9)掘进工作面无自动倒台记录或不及时填写的。

56、巷道贯通时不及时调整通风设施的,罚相关单位3000元,罚单位队长200元,罚跟班队干300元。

57、不同直径风筒不设立过渡节的,罚跟班队干200元。

58、风筒拐弯处折深超过0.1米不设弯头,罚责任区队队长、书记各50元。

59、破坏隔爆设施、防尘设施、栅栏、警标,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罚责任人200元。

60、掘进巷道停风停电后未按规定检查瓦斯随意送电送风的,对单位罚款5000元,责任人罚款1000元、单位队长、书记、跟班队干、班长各罚款300元。

6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通风队1000元,队长、书记各500元。

62、超过5米的巷道进行扩散通风,立即停止作业,罚责任单位3000元,罚队长、书记各200元、跟班300元、班长200元。

63、盲巷不设栅栏或警标罚通风队队长、书记各300元,罚通风队跟班队干500元。

64、综合防尘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区(队)跟班队干200元、队长100元:

(1)、放炮作业地点不按规定进行洒水降尘的;

(2)、未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净化水幕不能封闭全断面的;

(3)、井下各个转载点、装载点或卸载点不设洒水喷雾装置的;

(4)、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隔爆设施数量、水量不足的;

(5)、防尘管路、防尘设施不到位,不能坚持使用或煤尘堆积严重的;

(6)、岩巷喷浆作业前未按照开启喷雾的;

65、放炮必须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牌交接”、“现场安全确认卡”制度,撤人距离和警戒设置符合作业规程及措施要求。

否则立即停止放炮作业并罚放炮员、班组长、警戒人各5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若违章放炮,罚责任单位50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跟班队干及当班班长各500元、罚放炮员5000元并调离岗位到采掘一线,性质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造成后果者按事故追查处理。

66、放炮员持有无编号雷管,每发罚供应科炸药库负责人、放炮员各100元。

放炮员必须背雷管箱,严格落实领退手续,否则,一次罚该放炮员500元。

67、爆破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区(队)队长、书记各300元、责任者5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1)、处理拒爆(瞎炮)、残爆不按规定或留有拒爆、残爆已装药尚未爆破的炮眼没有现场交接班的。

(2)、爆破母线长度、质量不符合规定或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3)、爆破不按规定设警戒的。

(4)、放炮母线未按规定连接或悬挂的。

(5)、一个工作面使用两个放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的。

(6)、装药、封泥长度不符合要求的或制作起爆药卷未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

(7)、不带炮棍或不使用炮棍装药的;

68、采掘工作面上、下巷测风站牌板符合设置规定。

否则一处罚通风队队长100元、责任人50元。

69、瓦斯检查牌板及所有通风设施牌版悬挂位置及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一处罚通风队队长、跟班队长各5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三章采掘工作面管理

70、严禁空顶空帮作业,违反以下规定的,每项罚责任单位5000元、责任人800元、跟班队干及班长每人5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

(1)、掘进和修棚巷道正头未按措施规定使用好前探梁(工字钢棚两根、u型棚3根)和临时点杆。

(2)、掘进头、采煤工作面空顶软关门的。

(3)、在掏柱窝时,未采取临时护肩窝、护帮措施。

(4)、控顶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临时点杆未打设到位。

(5)、老塘悬顶超过(2×5㎡)没有停工采取强制放顶措施或未采取切顶柱、木垛、连锁戗棚加固措施的。

71、采煤工作面顶帮必须背严背实,严禁出现空帮、空顶。

发现一处罚跟班队干200元、班长100元、责任人200元。

72、煤巷掘进、采煤工作面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浅孔注水,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跟班队干、当班班长各5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

73、采煤工作面卡口后前后塘要背好、柱子打牢,严防片帮。

否则一处罚责任人30元、验收员50元。

74、采煤工作面支柱迎山有力,不得出现连续3根以上支柱不迎山或退山角过大。

否则停工处理,拒不处理的罚跟班队干200元。

75、采煤工作面采高不得低于1.8米,溜子沿以上高度不得低于1.6米,采宽不低于1.2米。

否则停工处理。

拒不处理的罚跟班队干200元、队长100元。

76、采煤工作面支柱要打成直线,30米内其偏差不超过±100mm。

否则,停工处理,拒不处理的罚跟班队干100元、队长50元。

77、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柱配金属顶梁支护,距煤墙10米范围内打双排柱,10-20米打单排柱,成排成线。

否则停工处理,拒不处理的罚跟班队干100元、队长50元。

78、采煤队分管范围内的上、下巷不低于2米、溜子巷人行道宽度不得低于0.7米、失修棚不得超过3架。

否则停工处理,拒不处理的罚跟班队干100元、队长50元。

79、采煤工作面支柱要有防倒柱措施。

否则罚跟班队干100元、队长50元,并停工处理,拒不处理的加倍处罚。

80、采煤工作面上、中、下安全出口高度不低于1.8米、宽不低于1.2米、长不低于4米(上安全出口不低于3米)标准要求。

发现一项达不到标准的停工处理并罚该队500元、跟班队干100元、队长书记各50元。

81、采煤工作面上巷要备够不少于50根完好单体柱、20根坑木,每缺少一项或数量不足者罚单位200元,跟班队干100元。

82、采煤工作面有煤层注水专用泵站及管路系统。

否则发现一次罚队长、书记各300元。

必须有煤层注水记录本、液压泵乳化液配比记录本、单体柱测压记录本,少一项罚队长100元。

83、回采工作面上、下巷必须采用深孔注水时,必须按照措施规定参数进行打孔注水,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必须有深孔煤层注水记录本、注水孔编号管理、挂牌管理,少一项罚队长50元、责任人50元。

84、溜子机头、机尾点杆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且牢固可靠,掐接溜子时必须使用掐链器。

否则,罚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干、班长各300元,罚溜子司机200元,罚队长、书记各100元。

85、采煤工作面移溜子必须上线分段移,移溜子拆中柱长度不超过15米,否则罚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

86、采煤工作面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区队500元、跟班队长、当班班长各100元,责任人200元。

(1)、工作面空顶作业或不按规定及时挂梁补柱的;

(2)、不按规定敲帮问顶的;

(3)、采面单腿棚、倒悬臂棚超过规定的;

(4)、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未穿柱鞋的;

(5)、溜子冒链开机;

(6)、溜子连接滚筒没防护盖板开机;

87、乳化液泵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区队队长、书记各300元、跟班队干200元,责任人100元。

(1)、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的;

(2)、乳化液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规定的;

(3)、泵站无乳化液配比浓度测量工具的;

(4)、乳化液有杂质或配比浓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88、采煤工作面现场文明生产没有做到“六条线、一整齐、一整洁、三统一”管理(即采煤工作面:

支架一条线,上下巷超前支护一条线,电缆吊挂一条线,管路吊挂一条线,轨道铺设一条线,皮带运输机一条线;备品备件备用材料码放整齐;各种设备卫生整洁;各类电器设备要统一上板上架;各种牌板统一制作;材料按标准统一挂牌码放)的,每项罚责任区队队长、书记各50元,跟班队干100元。

89、采煤工作面冒顶事故影响生产:

30分钟以内(含30分)罚单位1000元;30分钟至1小时(含1小时)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队长、跟班队干、班长各500元;超过1小时每分钟加罚30元,累计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按影响时间罚款200-----500元;造成瓦斯超限及人员伤害的另行处理。

90、采掘工作面发生推棚、冒顶,严重影响行人、通风安全时,罚责任单位10000元,罚队长、书记各8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责任人各500元。

91、采煤工作面上下巷20米内严重失修,高度达不到1.6米,未采取措施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罚主管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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