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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問題之探討

 

目錄

一、前言2

二、產業週期與股利政策5

三、除權、息的規定9

四、相關法令規定15

五、會計處理17

六、結論-健全股利政策20

 

一、前言

股利

股利是指公司以盈餘為基礎,對股東支付的報償;而股利政策則指公司應在何時、以何種方式、發放多少股利之決策。

股利的種類,可以分為兩種,一為現金股利,另一為股票股利。

現金股利又分為三種,分別為定期現金股利、額外股利以及清算股利。

另一項股票股利又分為,盈餘轉增資與資本公積轉增資。

在第一類中,定期現金股利為我們一般會拿到的股利。

額外股利則是當年公司的營運情況較好,可以發更多的股利給股東。

而清算股利,嚴格來說不是股利,它是公司營運不佳,在處理公司資產,給付給所有債權人之後,股東可以拿回的剩餘價值。

那公司發行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會對公司的股價以及股數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呢?

我們可以用以下這個例子來說明:

假設A公司去年每股純益為1元,而董事會決定將它發出去。

A投資人有一張股票(1,000股,每股面額10元),則若公司決定發現金股利

1(元)X1,000(股)=1,000,股東持有每張股票可以得1,000元,股數沒變動,仍為1,000股。

若公司決定發股票股利1000(股)X0.1=100(股),股東持有每張股票可以得0元,股數增為1,100股。

從這個簡單的例子,我們可以發現,發放現金股利與發放股票股利對於公司的股價或股數會有影響。

  根據Gordon所提之股利折現摸式:

P0=D1/(R-g),在其他條件不變下,提高股利支付額將有助於提昇股價;但成長率g=ROEx(1-d),若股利支付率(d)提高了,將減少公司未來可供再投資的保留盈餘比率(1-d),減緩了公司的成長率(g),那麼公司的價值也會受此影響而降低。

要注意的是,股利政策對於公司價值有兩個互相牽制的效果,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的價值,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會使公司價值受損。

唯有制定一最適的股利水準,才能使公司價值達到最大。

股利政策的理論:

  股利政策乃是公司所訂定如何去分配盈餘的固定方式。

而關於股利政策與公司價值的關連主要有下面幾項。

1.股利政策無關論

MM(1961)主張,在下列的假設下,

(1)投資人已詳悉公司之投資政策,且投資政策已既定。

(2)現金股利與資本利得均沒有稅捐。

(3)買賣有價證券均無交易成本。

(4)所有投資人持有與公司經理人相同之資訊,且對資訊之看法為有共同之預期。

(5)股權沒有合約及代理成本。

股利政策對公司的股價及資金成本無法產生任何影響。

他認為公司的價值完全決定於其基本獲利力與事業風險,故公司的價值完全視投資政策而定,而非決定於其盈餘分割方式(即股利政策)。

2.一鳥在手理論

Gordon&Linter認為:

在投資者心目中,認為經由保留盈餘再投資而來的資本利得,其不確定性高於股利支付之不確定性,故當公司降低其股利支付率時,投資人所要求之必要報酬率將上升,以做為投資者負擔額外增加之不確定性的補償。

從資訊不對稱的角度來看,由於投資者無法辨識高股利政策是公司討好股東的短期政策,或係未來價值將增加的訊號。

為保障個人權益,投資者會偏好具短期的高股利政策,即使這種高股利政策可能會損傷公司的未來成長。

 

投資者會偏好高股利政策,公司若採行高股利政策,至少在短期之內公司價值會增加,此現象與「一鳥在手上,甚於萬鳥在林」之俗諺相似。

3.租稅差異論

本說乃認為因為股利所得稅率比資本利得稅率高,故只有減少現金股利的發放,採低股利支付率之政策,才有可能使股東價值達到最大。

4.訊號發射理論

股利的資訊內容假說中MM認為股利的增發可以傳達「公司未來盈餘將會獲得改善」;而股利的減發可以傳達「公司未來盈餘將會變差」之訊息。

故公司通常不願減發股利,以免傳達不好的消息,也不願增發股利,除非未來長期盈餘都能在此水準之上。

5.股利顧客效果理論

在資本市場中,投資人對股利各有偏好,低所得低稅者偏好發放高股利的股票;而高所得高稅率者則偏好低股利股票。

最後將導致產生依據不同投資者偏好族群的各種均衡股利政策,此即股利的顧客效果效說。

6.股利政策與降低權益代理問題

a.增加股利發放等於減少公司的自由現金流量,減少股東與管理當局之間的代理成本。

b.若因股利的發放而使得經理人進行外部融資,在其融資的過程中要受到多方監督,可代公司省下可觀的監督成本。

二、產業週期與股利政策

1、按公司業務性質、規模大小及成長階段等因素,各公司股利政策可分為以下四種:

1.現金股利固定支付率

2.現金股利固定或持續增加

3.低現金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

4.剩餘股利政策

 

1.固定現金股利支付率政策-成熟期產業

於保留盈餘中每年皆發放一定比率之現金股利,該政策之優點在於公司得提前就股利之發放進行安排與規劃,且該部份之現金流量固定,當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期」(投資報酬率相對穩定之產業)之公司將較適合採取此股利政策,另對需穩定現金流入之機構投資人而言(如退休基金),投資該等證券亦較有利。

2.固定或持續增加之現金股利政策-成長期產業

現金股利支付率採每年以固定或遞增之成長率增加,惟採該項股利政策之公司,每年須有穩定成長之現金流入,較常適用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期」之公司。

3.低現金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創業期產業

每年至少發放少量之現金股利,公司有較多之盈餘或資金充足時,則提高其發放比率。

此項股利政策適用於企業生命週期正介於「創業期」及「成長期」之公司,該等公司雖仍待資金之投入,惟為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爰可採此政策。

4.剩餘股利政策-衰退期產業

此政策主要係依據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然後先以保留盈餘融通公司未來年度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予股東,當公司面對相當好之投資機會宜採取低現金股利比率政策,而面對較差之投資機會實則採取高現金股利政策。

然而因投資機會好壞會隨環境變化而差異極大,若完全依照此方式將使公司之股利分派比率波動極大,進而影響投資人之投資意願。

2、發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比較:

優點

缺點

現金股利

1.吸引投資人投資公司,有利日後現金增資發行

2.降低代理人成本

1.減少公司營運資金

股票股利

1.可有效運用公司營運資金

1.易稀釋公司EPS

3、近三年股利發放情形

茲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內上市、櫃公司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發放情形予以比較如下:

1.全體上市公司2004年至2006年股利分配變化情形:

註1:

未發放股利之公司不在統計範圍內。

註2:

整理自公開資訊觀測站

  由上表可以發現,上市公司2004至2006年度以發放現金股利取代發放股票股利之趨勢,發放現金股利大於股票股利家數由約150家增加至約200家;發放股票股利大於現金股利家數由近100家減少至近50家,顯示上市公司逐漸有以發放現金股利取代股票股利趨勢。

 

2.全體上櫃公司2004年至2006年股利分配變化情形:

註1:

未發放股利之公司不在統計範圍內。

註2:

上櫃公司之統計不包括二類股、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

資料來源:

自行整理自公開資訊觀測站

  由上表可以發現,上櫃公司2004至2006年度以發放現金股利取代發放股票股利之趨勢,發放現金股利大於股票股利家數由約120家增加至約160家;發放股票股利大於現金股利家數由近120家減少至近90家,顯示上櫃公司亦逐漸有以發放現金股利取代股票股利趨勢。

三、除權、息相關問題

1.何謂除權息:

除息,簡單地說,就是發放現金股利,而除權,就是發放股票股利。

與除息和除權息息相關的為除息參考價與除權參考價,兩者分別為除息與除權後,股價的理論價格。

以下提供兩者的計算方式。

◎除息參考價

1.無股利所得稅及資本利得稅 

Pb=Pa+D           

2.有股利所得稅而無資本利得稅 

Pb=Pa+D(1-Td)

其中

Pa:

除息日除息參考價

Pb:

除息前一日股價

D:

現金股利

Td:

股利所得稅

◎除權參考價

       除權前收盤價

除權參考價= ───────

      (1+配股比例)

那除息與除權會對股價實際上造成什麼影響呢?

我們以下們的例子來說明。

例如有一台灣的A公司,目前股價為90,公司欲發放每股股利5元,設其投資人所得稅率為40%

(1).若發放股票股利,則除權參考價為90/(1+0.5)=60(元)

(2).若發放現金股利,則除息參考價為90-5(1-0.4)=87(元)

由此可知,除息與除權,在理論上來說,對公司的股價的影響程度不一定是相同的,而且可能很深。

2.何謂除息日、除權日?

除息日簡單的來說,以上市公司為發放現金股利而停止過戶的第一天,往前推算二個營業日,就是除息日,在除息日以及該日以後所買進之證券,即不再具有領取現金股利之權利。

至於除權日,其計算方式亦和除息日相同,以上市公司為了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而停止過戶的第一天,往前推算二個營業日,就是除權日,同樣的,在除權日以及該日以後所進之證券,即不得享有該次增資配股之權利。

3.停止過戶日 

除權除息基準日決定後,以基準日算起前五天為停止過戶期間,以便公司整理股東名冊。

4.除權除息的發生

首先,公司會召開董事會,討論討論除權除息事宜。

董事所做出的

決議,會送到股東會審核。

通常,董事會後就可以大概知道這家公司今年配股的多寡。

5.如何參加除權除息

擁有股票投資人如果想參加除權除息,最晚必須在除權或除息日的前一個交易日買入該股票,這樣就有權利分配股票的股息了。

反之,如果不想參加除權除息,就在除權除息日之前將股票賣出就可以了。

除權除息日期的訊息除了各證券經紀商會在證券公司佈告欄刊登外,報章雜誌也會登載。

6.領取股利的時間

在除權除息基準日之後,就會收到一張該公司股務部門寄發的「股利發放通知單」,可能是股票股利,也可能是現金股利。

收到「現金股利發放通知單」或「股票股利發放通知單」後,依照通知單上的說明辦理,現金股利會直接匯到你的銀行帳戶,股票股利會直接匯到集保帳戶。

如果公司配發的是現金股利,有的會直接扣繳稅額,並且在年底時寄發免扣繳憑單,隔年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時候,一併列為憑證。

7.該不該參加除權除息

基本上,參加除權除息的好處,除了可以領取股利以外,如果該股在短期內,就漲回除權或除息前的價格(填權),代表公司的前景被看好,這項投資獲利能力將大幅提高。

參加了除權除息後可能有的風險包括:

無法從配股中得到實質利益,充其量只是股數增加所造成的幻覺。

配股後得到的零股不容易出售,價值降低。

配股所增加的稅,仍每股按面額計入個人股利所得中,增加綜合所得稅負擔。

除權前後,公司總價值不變,但股數變多了,所以每股所能分到的市值同比例下降。

從學理上來看,股票的價值=每股市值*擁有的股數不變,除權除息的效果應該是中性的。

在台灣,除權除息多半被看成偏多,常有所謂除權行情,其實這是股數增多造成的錯覺。

若要參加除權除息,要選擇股本小,產業前景好,而且獲利豐富的公司,採取中長期投資策略,填權的可能性較大,才能將參加除權除息的風險降到最低。

8.除權息相關作業時程表:

9.稅務面的考量:

我國自87年1月1日起實施兩稅合一,對我國所得稅制有重大影響,對企業暨投資人稅負亦有深遠影響。

所謂兩稅合一係指將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稅兩種稅目合而為一。

實施兩稅合一制的目的在於消除營利所得兩次課稅的現象,在概念上認為公司為法律的虛擬體,不具獨立納稅能力,只是為把盈餘傳送給股東,不應重複課稅。

目前財政部決定採用的兩稅合一制是「設算扣抵法」,意即公司所繳納的營所稅,在股東繳納股利綜所稅時可以全部抵繳。

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A公司民國91年多賺100元(△Y=100),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5﹪,可知營所稅增加25元(△T=25),未分配盈餘增加75元(△R/E=75元),若將其全數分配予股東,按股東綜合所稅邊際稅率最高40﹪或最低6﹪,計算其應納綜所稅如下:

1.甲股東邊際稅率40﹪:

(1)申報股利總額=100元,即

75+25=100

(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股利總額)

(2)100x40﹪-25=15

(股利總額)*(綜所稅邊際稅率)-(營所稅可抵綜所稅)=(甲應補綜所稅)

2.乙股東邊際稅率6﹪:

(1)申報股利總額=100元,即75+25=100

(2)100x6﹪-25=-19(乙應退綜所稅)

由上述案例可獲以下結論:

A.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制後,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名存實亡,變成個人

股利綜合所得稅之扣繳稅。

B.企業個人股東如果想要享有營所稅抵稅權,企業本身一定要分配

盈餘。

C.企業若分配股利,綜所稅邊際稅率高的股東要補稅,邊際稅率低

的股東則有機會退稅。

10.國內股利稅負情況

(一)以自然人名義投資

 

股 利 稅 負

上市公司

1.現金股利:

按獲配股利總額計入所得。

(另若獲配公司87年以前之盈餘可計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以內免稅)

2.股票股利:

a.保留盈餘配股:

按面額計算所得

b.資本公積配股:

取得時不計入所得。

非上市公司

除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外,股利所得計算與上市公司同。

緩課情形

納稅義務人轉讓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緩課股票,該營利所得應作為轉讓時所屬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另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以其未分配盈餘增資供該法條規定之用者,其股東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免予計入該股東當年度綜合所得額;其股東為營利事業者,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但此類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面額部分應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時所屬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二)以法人名義投資

投資公司

股利稅負

國內法人

兩稅合一後股利所得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以免重複課稅。

國外法人

1.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扣取百分之三十;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扣取百分之二十五;

3.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

扣繳百分之二十。

四、股利相關法令

茲介紹相關重要法令如下:

一、公司法

公司發放股利之條件:

公司須有盈餘且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後才能派息。

第237條第1項: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第237條第2項: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第232條第1項: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第232條第2項: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違反法令責任:

保護公司的債權人,避免公司藉由發放股利而去傷害到債權人的權益。

第232條第3項: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233條:

公司違反前條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公司之債權人,得請求退還,並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股息紅利分派股東會決議:

需經股東會一定成數以上同意為之。

第240條第1項: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第240條第2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股利發放之特殊情況:

公司在草創期無法支付股息,又需以發放股息的方式來吸引更多的投資人,得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開始營業前發派股息。

第234條第1項: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第234條第2項: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二、證交法: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公司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另公司在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填補虧損。

證交法第41條第1項: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證交法第41條第2項: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填補虧損;其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

 

五、股利會計處理

國內關於股利之會計處理:

公告日發放日

現金股利借:

保留盈餘借:

應付現金股利

貸:

應付現金股利貸:

現金

股票股利借:

保留盈餘借:

應付股票股利

貸:

應付股票股利貸:

股本

國內之上市公司及投資人往往傾向於偏好公司以股票股利的方式發放股利,此種分配股利之方式即係以公司之盈餘及資本公積作為增資之標的,亦即所稱之「無償配股」。

就公司方面而言,當公司有盈餘而無現金可供分配股利或公司須保留現金以擴充營運資金時,即可採用無償配股分配,股票股利的市場價值往往高出股票面值甚多,因此股東偏好於上市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的心態是可以理解的。

 近年來由於股票上市公司家數大幅增加,加上已上市公司不斷以股票面值(每股10元)辦理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甚而辦理大量的現金增資以募集公司所須的資本,因此造成了股市中籌碼不斷的增加,而在股本過度膨脹的情形下,每股盈餘自然遭到稀釋,在資金供給無法相對增加的情形下,股市的下跌也就不足為奇了。

更嚴重的是部份市場主力在資金套牢之際,紛紛採用高配股的股利政策吸引投資人投資,以求解套,而這高股利政策卻更加速了每股盈餘稀釋的速度。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將股票股利分為兩種不同之入帳方式。

當因發放股票股利而新發行之股數佔原流通在外股數之比例低於20%至25%時,稱為小額股票股利,因流通在外股數增加比例不大,對股價之影響有限,且若投資人視股票股利之發放為公司成長之象徵,對公司更有信心,股價可能不跌反漲。

當因股票股利而發行之股數佔原流通在外股數之比例高於25%時,稱為大額股票股利,大額股票股利使流通在外股數大幅增加,每股可分得之淨資產減少,股票之市價亦必大幅降低。

惟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對於股票股利之會計處理並無規定,實務上,公司不論股票股利之比例大小,皆按股票之面額將保留盈餘轉為股本。

下面介紹美國會計準則中兩種股票股利之作法:

一、小額股票股利

  此類股票股利由於其發行股數佔所有股份之比例不大,因此其對股票之市場價格影響有限,因此其會計處理亦即按照股票之市場價格轉入股本,但如市價較股票面值為低時,則以面值入帳。

假設大華公司之股份為100,000,000股,每股面值10元,市價為每股25元,公司保留盈餘為300,000,000元,該公司於94年5月1日召開股東常會通過以盈餘轉增資發放5%之股票股利,並於同年8月20日發放,其分錄如下:

94/5/1

借:

保留盈餘

125,000,000

貸:

應分配股票股利(或增資準備)

50,000,000

貸:

資本公積—股票股利

75,000,000

94/8/20

借:

應分配股票股利(或增資準備)

50,000,000

貸:

資本公積—股票股利

50,000,000

 

在此種情形下,若大華公司所擬轉增資之保留盈餘金額確定為125,000,000元時,則按面值發行新股將可發行12,500,000股,但按市價發行僅能發行5,000,000股,雖然可以防止股本過度膨脹並減低每股盈餘稀釋的程度,但投資股東所能獲得的股數將由12,500,000股減少為5,000,000股,即使股東權益不變,但對投資人(尤其是持股比率高的法人投資者)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二、大額股票股利

  此類股票股利由於其發行股數佔所有股份的比例相當大,性質上類似股票分割,因此在股數增加的情形下,股票市價亦會下跌,故其轉增資之會計處理即按照股票面值轉入股本。

 假設上例中大華公司股東常會通過以盈餘轉增資的方式配發25%之股票之股利,其分錄處理如下:

94/5/1

借:

保留盈餘

250,000,000

貸:

應分配股票股利(或增資準備)

250,000,000

94/8/20

借:

應分配股票股利(或增資準備)

250,000,000

貸:

普通股股本

250,000,000

在上述情形下,大華公司之投資人將可依照股票面值取得25,000,000股之股票股利。

 

 

六、健全股利政策

金管會有鑑於國內上市櫃公司早年多數均以股票股利的型式為主,現金股利為輔或甚至很少,造成公司的資本額成長過速,以致於國內資本市場的股票供給籌碼過於凌亂,因此於89年度起開始推動健全股利政策,要求所有上市上櫃公司皆必須訂定健全股利政策,即不可再像過去一樣配發大量的股票股利以致於每股獲利能力遭到嚴重稀釋。

此健全股利政策以行政函釋在民國89年發布,全文如下。

1.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資訊公開體系,揭露公司股利政策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1)鑑於股利政策攸關公司利用內部資金(保留盈餘)之成本及效益,宜適當規劃以求股東權益之最佳保障,並藉由資訊公開方式建立外部監督機制以利股東之投資決策,嗣後各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中明訂具體之股利政策,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報本會備查(現已改為不需報備查);另應於年報、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等公開書件中充分揭露。

公司所制定之股利政策應具體明定發放股利之條件、時機、金額、種類等內容,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穩定之經營發展。

未來分派之股利,應依所訂之股利政策執行,本會並將列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之審查事項。

由這一項可以看出,在這健全股利政策下,公司的股利政策的制定要透明化,讓股東決定,並且主管機關也會扮演監督者的角色。

(2)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年報中充分揭露本年度擬議之無償配股(包括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對當年度財務預測中每股盈餘之影響、最近二年無償配股造成盈餘稀釋及稅後淨利之變化情形(已刪除),並評估比較若全數發放現金股利及未辦理資本公積、盈餘轉增資對公司每股盈餘與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以利股東評估過去資金留置公司之使用效率,並考量是否將盈餘繼續留置公司。

由這一項可以看出,在這健全股利政策下,公司在發行股票股利,也就是無償配股時,需要作情境分析,將對當年度財務預測中每股盈餘之影響、最近二年無償配股造成盈餘稀釋及稅後淨利之變化情形,以及若全數發放現金股利及未辦理資本公積、盈餘轉增資對公司每股盈餘與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讓股東自行去評估是否要繼續投資這一家公司。

(3)上市上櫃公司於辦理盈餘轉增資案件時,應一併說明將盈餘資金留置公司運用之必要性並於下一次辦理募集與發有價證券案件時一併檢討其執行狀況。

這一項與第一項相類似,強調了,主管機關的角色已趨於主動,成為一個輔助的監督者。

2.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上市上櫃公司嗣後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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