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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础法律监督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本章考试大纲:

  掌握《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的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熟悉《刑法》对证券犯罪的主要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的询价制度和对证券发售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相关规定。

  熟悉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掌握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熟悉新《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

掌握对证券发行及上市、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内容。

掌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熟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和职责。

  熟悉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机构;掌握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一线监管权力、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职能、结算制度等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基本准则、禁止行为、监督及惩戒。

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7月1日实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先后对原《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1.调整范围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主要内容。

共分12章,分别为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进行较全面的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调整范围

  《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公司法》确立了我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立、组织、运行和终止等过程的基本法律准则。

  2.主要内容

  《公司法》共分13章219条,对在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1.调整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基金法主要内容。

  分为12章103条,包括:

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实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关于证券犯罪或与证券有关的主要规定有: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一条)。

  【例题·判断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

  A.正确

  B.错误

  

[答疑编号29080801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5.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这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九条)。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8.操纵证券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9.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10.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执行.调整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旨在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主要内容包括:

1.主体范围: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但金融机构不是洗钱唯一渠道,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

2.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3.大额交易和乐意交易报告制度.

三种情形:

1。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户之间100万以上单笔转帐支付

2.金额20万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20万以上的款项划转

4.调查可疑交易时,人员不得少于2人。

少于2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调查清单当场开列一式二份。

一份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5.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资料、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6.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建立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

二、行政法规

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共16件。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6月1日实施

1.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2..组织机构;

  3.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4.客户资产的保护;

  5.监管措施。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4月23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总结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经验,立足现实需要,同时考虑将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制定《处置条例》的基本原则是:

  

(1)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3)细化、落实《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4)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

  2.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具体措施

  

(1)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一种处置措施。

  

(2)托管、接管。

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处置措施。

  (3)行政重组。

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4)撤销。

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的调整和补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票询价两个阶段定价。

对目前网下累计投标与网上申购分步进行的机制进行调整,规定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

  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进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第2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总则

  2.发行条件。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满足持续经营时限、连续盈利、净资产及股本总额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发行程序

  首先由发行人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次,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最后,由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别规定,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4.信息披露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5.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增)

自2007年1月20日实施

1.总则

2.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第二年的4个月内)、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季度报告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申和意见。

与季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化的进行业绩预告。

财务会计博阿高倍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作专项说明。

4.临时报告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等有关事宜。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财务经营状况,查阅涉及披露事宜的文件。

(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试点条件

  2.业务规则

  3.债权担保

  4.权益处理

  5.监督管理

(五)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共l3条,2006年3月7日中国证监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1.基本原则

  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2.适用范围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3.市场进入措施的类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例题·判断题】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

  A.正确

  B.错误

  

[答疑编号290808010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4.相关规定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3.“三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1)公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平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3)公正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而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

国家监督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

  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

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

(1)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3)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4)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执法来实现的。

这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2.经济手段

  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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