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四级服务.docx
《物业服务合同四级服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四级服务.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物业服务合同四级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四级服务)
甲方:
业主委员会主任: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小区(以下简称:
本物业)的物业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标的物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住宅(含平层公寓、花园洋房、联排别墅、电梯公寓、独立别墅);
非住宅物业(含商铺、地下车位、架空车位等)。
坐落位置:
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第一章物业服务期限
第二条 物业服务期限:
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
第三条 物业服务委托事项
全体业主委托乙方实施如下物业服务:
1、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护。
2、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但不含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保障和财产保管责任。
3、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维护。
4、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化养护。
5、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客户服务。
6、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
7、适应业主需求,协助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8、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专有部位、专有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委托,并收取费用。
9、物业服务具体标准如下:
(1)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乙方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管理人员人,专业操作人员人。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
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8)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60%以上。
(9)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10)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11)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12)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每周至少2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1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不按规定安装防护栏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14)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15)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16)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17)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18)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19)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20)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75%。
(21)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22)小区24小时值勤,值勤人员人,年龄岁以下。
(23)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天至少巡查1次;
(24)车辆停放有序。
(2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26)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7)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并保洁;楼道每周清扫1次并保洁;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每周及时清除牛皮癣,保持小区干净整洁。
(28)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29)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30)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一年修剪次。
(31)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2)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
多层:
元/月/平方米
阳光公寓:
元/月/平方米
电梯公寓:
元/月/平方米
联排别墅:
元/月/平方米
独立别墅:
元/月/平方米
商业: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幼儿园:
元/月/平方米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属于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该费用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五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物业的,乙方应当与业主另行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协议中约定的装修履约金不得超过2000元每户,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户,装修管理费元/户,装修期间工人进出门卡成本费 元/张。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
本合同生效后,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物业的服务费,由开发商全额交纳;售出物业的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业主之日起全额计收。
第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季、半年)末的最后一天前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
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将从欠费次月开始计收违约金。
违约金每日按应交纳欠费总额的(万分之)计算。
第八条停车服务费用
1、业主自有产权车位(架空层停车位、地下车库停车位)依据本合同约定缴纳车位物业服务费,用于产权车位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洁、公共秩序维护等服务;业主共有地面停车位依本合同约定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用于共有车位的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洁和公共秩序维护等服务。
乙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利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改造成为车位的,产权为业主共有,收益归全体业主,车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乙方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为每个车位元/月。
2、乙方接受业主委托对摩托车、非机动车实施管理的,业主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元/月)交纳服务费用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特约服务及会所经营价目详见现场公示。
第十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属于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属于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收费方式、酬金
第十一条 本物业采取包干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业主专有物业部位的维修、养护及提供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乙方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五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依据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缴存、管理、使用、筹集,并按《****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称《管理规约》)第**条之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
业主大会批准后,乙方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2、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配合和协助乙方按有关规定处理物业与业主的纠纷。
3、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4、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乱堆杂物,乱弃垃圾,高空抛物,随意践踏绿化用地,乱图乱画,悬挂任何形式的宣传牌、广告牌。
5、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给排水、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6、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相关维修工作提供通行和维修的便利,因此造成的损害,由责任人承担。
7、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
8、甲方收到乙方文件应签收,并对乙方的意见和建议需7日内答复,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9、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搬迁、装饰装修需要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物业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2、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3、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4、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布等合法手段催收、催缴。
未交纳管理费的,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7、可以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8、明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9、及时向业主公告本服务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
10、应当协助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1、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2、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在小区公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报告业委会、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13、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本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14、本合同终止,乙方退出本物业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资料。
乙方履行以上权利和义务,则完全充分地满足了甲方及业主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6、乙方书面建议改善专有、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8、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9、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10、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者。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二十条 甲方或业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物业收费率达80%以下,致使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甲方或相关业主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并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经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有权解除合同。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对方,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将本合同约定内容告知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事务,遵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约定。
第二十五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调解、或选择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承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业主委员会主任: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