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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材料整理

绪论

21世纪人才的基本素质合格的政治素质;科学的思想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健康的身心素质;全面的科学文化素质;较强的工作能力素质。

思修学什么?

适应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爱国主义和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职业道德);社会主义法制观。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相对开放性、透明性,范围广泛,对象复杂,活动方式多样。

公共生活秩序是:

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社会公德以及其实践与养成是公共生活秩序的保障。

社会公德内容: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社会公德特点:

继承性、基础性、广泛性、简明性。

网络道德关键:

增强社会公德意识。

网络道德规范

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健康进行网络交往自觉避免沉迷网络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关心公益,有利社会平等公平,互利互惠以诚相待,杜绝欺诈维护网络安全,反对“黑客”侵袭。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宪法:

全国人大通过特别程序制定;基本法:

全国人大制定;普通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地方人大制定。

指引性作用(本人的行为)授权性规范—有选择的指引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教育性作用(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强制性作用(违法人的行为)预测性作用(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作用机制不同    内容不同。

联系: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道德与法律冲突的协调:

在道德的基本价值层面推进二者的渗透与互动,使最低层次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要求获得同一。

在道德的理想价值层面,法不但要鼓励、倡导和确认高尚道德行为,使“善行”有“善果”,形成对道德风尚的鼓励和支持。

在法与德的实践层面,应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维护法治权威,弘扬道德风尚,尽可能缓解、平衡两者的冲突和矛盾。

道德评价不能取代法律评价!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爱情的本质:

爱情是男女之间基于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及共同的人生理想和生活情趣而在各自内心形成的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最强烈、持久、稳定和专一的感情。

爱情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属性。

爱情三要素:

1性爱:

使爱情区别于其他情感;2理想:

使爱情具有社会性;3责任:

真正爱情的试金石。

爱情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恋爱中的道德:

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

男女的恋爱问题对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会产生影响。

因此,社会对个人的恋爱行为进行道德约束就是必然的。

大学生的恋爱:

正确处理恋爱问题:

建立健康的爱情基础要摆正爱情的位置要正确处理恋爱挫折不能片面和功利地对待恋爱不能只注重过程不顾后果。

婚姻是一定的社会制度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结合而成的共同生产、生活的单位称为家庭。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

家庭成员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

本质在于它的社会属性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家庭美德:

家庭道德是指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涵盖了夫妻之间、长幼之间、邻里之间的关系。

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有: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

含义:

①法律赋予人们的一项权利,侵犯之为违法或犯罪。

②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侵权行为:

①包办买卖婚姻,如换亲、童养媳。

②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

2、一夫一妻制。

含义:

①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②一个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③重婚是犯罪行为。

3、男女平等。

含义:

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结婚

1、结婚的特征主体为男女两性:

同性之间不能为婚姻。

符合结婚的条件履行了法定的程序:

法律一般不承认事实婚。

2、结婚的条件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禁止性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

结婚的程序

(1)法律意义成立合法婚姻的唯一程序一旦履行程序,只有法定程序才能解除。

(2)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登记机关:

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政府;在不设区的市是市政府;在设区的市是区街道办事处。

申请应提交有关材料:

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证明、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身体健康证明。

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

婚姻无效因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使婚姻无效: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年龄。

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1人身关系各自独立的姓名权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计划生育的义务;2财产关系共有财产权、夫妻的扶养义务、相互继承财产的义务。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1自然血亲关系: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二者平等;

2拟制血亲关系:

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和亲生父母都有法律上的关系;养子女只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关系,与亲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子女互有继承权。

3、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

内容:

(1)扶养关系:

成年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没有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义务。

(2)继承权:

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隔代直系血亲,包括继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养孙子女外孙子女。

内容:

(1)抚养、赡养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死亡或没有能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死亡或没有能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2)继承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离婚

1、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

(1)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前提是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离婚的结果是解除夫妻关系。

(3)离婚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离婚的程序

(1)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适用的条件:

双方都同意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

步骤:

申请、审查、登记(登记机关同结婚登记机关)。

(2)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

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有异议。

主管机关和适用的程序: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的程序,诉讼中必须进行调解。

诉讼结果:

和好、协议离婚、判决离婚、判决不准离婚。

(3)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的一切合法收入和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一、法律的内涵

法律是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1物质生活条件是决定因素2物质生活条件并非唯一影响因素3人的因素.

国家创制法律并保证实施国家创制法律的形式是制定和认可法律是行为规范,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是规范体系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有掌握政权的阶级才能制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体现

法律体系宪法→1实体法:

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2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法律制定的前提:

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

法律遵守:

主体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执行:

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执法的合法性。

法律适用:

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案件的行为。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法律运行的目标。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权利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权利义务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相对性权利义务内容的设定和实现程度与社会物质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对性对公民权利的公共利益限制他人相关合法权利的限制对权利限制的法定界限和程序

权利义务的内容有时是社会价值选择的结果。

权利义务的平等是一种动态过程。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立法上的不平等实质上的平等,而非形式上平等。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保障和后盾。

但法律实施的最有效途径是全体社会成员在认同良法的基础上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

特征:

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治国体制,也是一种制度文明和价值取向。

“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一切发明使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自己驾驭自己。

”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能使人们普遍自觉守法,往往不是因为法律的完备与严厉性,而是人们把它当作自己的法律,当作自己走向幸福美好未来的保护神。

宪法

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特征: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是法治的核心和法律统一的基础。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1就其内容而言,宪法比普通法重大、广泛、全面

※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问题,即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各部门法在宪法的指导下,为完成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而调整某方面的社会关系。

※宪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点,宪法不是法律大全。

2就其效力而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任何其它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

3就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而言,宪法比普通法更严格

※立法机关的专门性;※宪法立法和修改议案的通过程序的特别性。

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意思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即间接的代议制和直接的形式。

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来实现人民主权。

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途径。

法治原则国家和公民的活动准则是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建立在民主制度上的统一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限制政府权力和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可概括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切国家权力机关,自上而下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下级机关应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权限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包括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

国家制度:

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国家机构: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或国家的阶级属性,也称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它的直接表现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并不表明与前两部宪法相比,我国的国家性质发生了变化。

其实,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说明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从领导权来看工人阶级通过其政党独掌国家领导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权正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

从政权的阶级基础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从政权的基本职能看它们的国家职能都是:

保卫人民,打击敌人,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组织人民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防御侵略,保卫国家;维护世界和平。

从历史使命看它们的历史使命都是消灭阶级和阶级剥削,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形式的一部分。

马克思主义一贯强调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而国家政权的本质和形式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各国无产阶级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确定适合自己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基本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它内容都是对这一内容的实现。

2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其它国家机关,并监督其工作,共同完成治理国家的任务。

4人大常委会向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同一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表现其整体与局部之间关系所采取的外部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和政权组织形式关系密切。

国家结构形式着重表现政权体系纵的方面,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表现横的方面。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1灵活性:

在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上采用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

2包容性:

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全国可包容:

若干行政区域若干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若干特别行政区若干经济特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我国实际情况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主要调整:

国家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一般地方的关系;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各民族的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特征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特殊的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的。

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1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以区域自治为基础2某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并不排斥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内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通过自治机关管理本地方的事务,实现自治权力

1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2自治机关行使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自治机关既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是自治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公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国籍是一个人作为一个国家的成员的法律上的身份,它意味着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固定的法律联系。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而取得: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果父母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因加入而取得:

两个前提:

一是,本人申请;二是,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三个法定条件:

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

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法律责任。

基本权利义务是指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和义务,也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

2、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和相对性:

1一致性:

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处于一体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互为条件,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具体表现为:

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民的某些权利具有双重性,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2相对性:

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互为界限。

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参考教材)

宪法的限制、法律的限制、国家紧急权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对特定主体基本权利的限制。

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度受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权利义务实现的个体差异性权利义务设定的社会价值选择

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内容是:

其一,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平等的履行义务;其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一律平等;其三,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在我国,平等性是指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上的平等,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平等性不表现为平均和机械的平等,而是具有相对性。

一致性:

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宪法第33条对此明确规定;权利义务相互依存;某些权利义务相互结合;权利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享受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权利和自由的范围的广泛性。

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现行宪法对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从实际出发,即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状况出发;为权利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和法律的保障。

“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这一规定,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是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指导原则。

具体含义是:

自由和权利是社会的,个人自由应以社会权利为前提和基础;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和法律联系在一起才有意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内容

国家机关种类图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职权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民法的概念

民法:

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以上概念可知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表述民法概念的核心要素,是民法区别与其它部门法的关键。

财产关系的特点和民法的原则

(1)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平等原则

(2)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诚信原则(3)一般是等价有偿的——公平原则

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与人身不可分

(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规范意义上的民法: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待定)。

3、债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5、有关继承的法律。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为欺诈行为。

信用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毁约。

公平、诚实、信用是以当事人的主观善意为前提和基准的。

善意就是主观上不存在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以应有的注意程度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

公平原则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

具体讲,它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

“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于人太多。

”(亚里士多德语)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利益,反对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或暴力手段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乘人之危、强取豪夺,取得不公平利益。

民事主体:

1公民2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民事主体种类较多,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在此,我们主要讲公民和法人,这是最常见的民事主体。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人人相同2)始于出生(脱离母体独立存在,是活体))3)终于死亡(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推定死亡)条件:

(1)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

(2)利害关系人申请;(3)法院宣告。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

1年满18岁;精神完全正常;2年满16岁,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象:

1年满10岁,不满18岁2精神不完全正常。

法律意义:

一是,公民可以独立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判断是否相适应应考虑:

行为人是否理解行为的结果和意义;行为与行为人的日常生活是否关系密切;行为的标的的大小。

)二是,其它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象:

不满10岁的人。

法律意义:

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例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接受奖励、接受赠与等只享受权利

不尽义务的行为。

法人

法人的概念1)法人是组织2)法人是民事主体3)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条件不尽相同。

(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法律对不同法人所要求财产状况不尽相同。

(3)有名称、组织机构、活动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特点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3)权利、义务的实现需通过代理人的行为。

代理人:

1法定代表人:

一般是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2委托代理人

法人内部的组成人员;法人组织外的人。

 

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或桥梁。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由民事主体自己进行,有时可以或必需由他人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主体是民事主体

(2)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是合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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