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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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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会协[2009]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业注册会计师管理

(一)注册审批

1、申请注册的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申请注册:

A、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B、依法认定或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C、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它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D、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E、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F、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G、年龄超过70周岁的。

2、注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及网上操作

(1)注册申请应由本人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提交下列材料:

参照《全科合格人员或非执业会员申请执业注册会计师审核流程表》(见附表1)

A、《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1份(见附表2);

B、《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1份,(须由2名注册会计师证明,见附表3); 

 C、持身份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考核人员须提供考核文件号;

注册申请人是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则需交回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证书,同时提交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1份;

D、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

E、有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及退休、内退等证明原件(证明必须是正式文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F、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申请人缴纳“五险一金”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G、近期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H、注册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共党员基本情况表》1份,并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省行业党委或市党支部。

(2)注册申请人应同时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个人网上注册申请,并由其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送审。

(可省略注册申请人个人网上申请程序,直接由其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网上提交送审)

注册申请人和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注册及审批程序

(1)省注协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受理其注册申请。

(2)省注协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实地核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4、注册申请受理时间

省注协于每年的3月、5月、7月、9月的20日以前(公休假除外)受理注册申请。

(二)撤销、注销注册的情形

1、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印章:

(1)自愿申请转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

(2)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印章:

(1)去世;

(2)自愿申请退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3)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4)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转所审批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

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分所应当提供由其总所出具的说明材料原件到省注协备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1)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2)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3)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4)在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5)注册会计师注册之日至申请转所之日不满一年的;

(6)注册会计师转所间隔不满一年的;

(7)未交纳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的;

(8)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未加入当地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委员会的;

(9)省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2、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参照《注册会计师转所审核流程表》(见附表4)

(1)填报《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3份(跨省转所的需一式4份)(见附表5);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填表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见附表6)。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3)注册会计师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1份;

(4)注册会计师与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

(5)有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或退休、内退等证明原件(证明必须是正式文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6)办理转所的注册会计师为中共党员的,应提交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7)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需会计师事务所全体股东或合伙人本人到协会办理转所手续,同时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A、省财政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B、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当地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委员会,提供诚信签字公约复印件1份;

C、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不能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分所应当提供由其总所出具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8)转入外省的注册会计师,只需提供上述材料1、2、3项,并缴纳在我省执业期间的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

3、注册会计师转所的程序

(1)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加盖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加盖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和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及其他转所应提交的材料,到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省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完整的,当场为其办理转所手续。

省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

A、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B、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C、省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

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省注协按照相关规定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印章。

4、注册会计师转所受理时间:

省注协于每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结束时至当年12月20日前(公休日除外)受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四)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

注师年检)

注师年检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1、注册会计师年检的主要内容:

(1)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

  

(2)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4)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5)是否缴纳“五险一金”;

   (6)会费缴纳情况;

(7)省注协规定应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年检: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省注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省注协规定其它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

4、注师年检的时间、方式、应提交的材料,以省注协当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要求为准。

5、省注协对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予以公告。

6、截至每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每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二、非执业会员管理

(一)注册审批

1、申请注册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注册成为非执业会员:

A、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B、执业会员停止执业自愿申请加入非执业会员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C、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合格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C、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D、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E、在申请入会时报送虚假材料或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行为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F、由中注协或省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A、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受刑事处罚的;

C、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D、在申请入会时,报送虚假材料的;

E、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F、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2、注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登记表》1份(见附表7);

(2)注册申请人身份证、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原件,提交复印件各1份;

(3)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

注册申请人是由执业注册会计师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则需本人到省注协办理申请转非执业会员注册手续(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1份,并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登记表》中由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签名,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交回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并提交复印件1份;交纳执业注册会计师会费。

3、注册申请受理时间

省注协于每年的3月、5月、10月的20日以前(公休假除外)受理非执业会员注册申请。

 

(二)转会、退会和除名

1、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办理转会手续。

具体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1)本人向转出地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8)一式2份,非执业会员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转出地注协对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年检情况等事项审核无误后,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

(3)转会申请人持由转出地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1份,非执业会员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转入地注协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2、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1)本人向省注协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2)省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3、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省级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省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三)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省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1、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1)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2)交纳会费情况;

(3)是否具有应由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2、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非执业会员证书原件;

(2)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格证明;

(3)交纳个人会费。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修订)》(晋会协[2007]1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全科合格人员和非执业会员申请

执业注册会计师审核流程表

省注协注字()号

姓名

政治面貌

所在事务所

手机

住宅电话

人才交流中心

1.审核人事档案托管情况或退休、内退等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2.审核、收取劳动合同原件1份(劳动合同式样见省注协网站:

法律法规--行业制度栏目,2010-09-19发布,晋会协[2009]48号文件,附件一);

3.审核缴纳“五险一金”的凭证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承办人签名:

办公室

1.收取非执业会员会费

承办人签名:

行业党办

1.收取《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共产党基本情况表》(见省注协网站:

综合信息-协会公告栏目,2011-01-19发布,晋注会评党[2010]39号文件,附件);

2.审核党组织关系是否转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省行业党委或市党总支;

承办人签名:

注册部

1.收取《注册申请表》1份及其他申报资料;

2.收取审核《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1份;

3.审核身份证、全科合格证原件,收取复印件各1份;

4.审核非执业会员是否参加历年年检,收回非执业会员证;

5.审核是否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具体操作:

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点击左上方“系统登录”→在“非普通用户”下,输入会计师事务所用户名、密码→点击“注册审批”下的“新增”按钮,录入新注册人员相关信息→对所填报内容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最后点击“送审”按钮);

6.收取近期1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注册申请表上)。

承办人签名:

附表2: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民族

进所前所在单位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学历

毕业时间

退休单位

退休证号

内退单位

内退文号

现档案存放地址单位

进事务所时间

从事审计业务时间

个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个人联系电话

E-mail

全科合格证书号码

考试通过时间

考核批准文件号

批准时间

非执业会员证书号

本人从

事审计

业务工

作简历

起止年月

所在事务所单位名称

证明人

何时因何原因受到

何种处罚或者处分

我保证以上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注册申请人签字:

(本人到注协后现场签字)

 

年月日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主任会计师签字: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附表3:

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证明人签

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证明人签字

该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时间自年月至年

我自愿为上述事项证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会计师签字:

年月日

该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时间自年月至年

我自愿为上述事项证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会计师签字:

年月日

 

附表4:

注册会计师转所审核流程表

省注协转字()号

姓名

姓名

 

政治面貌

政治面貌

是否原所股东

转出所名称

转入所名称

办公室

收取转外省注册会计师会费。

承办人签名:

承办人签名:

人才交流中心

1.审核、收取注师与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1份;(劳动合同式样见省注协网站:

法律法规--行业制度栏目,2010-09-19发布,晋会协[2009]48号文件,附件一);

2.审核、收取注师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1份;

3.审核人事档案托管情况或退休、内退等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承办人签名:

监管部

1.审核是否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

结论未下达情形;

2.注册会计师受行业自律惩戒满一年以上_;

2.审核是否在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3.审核新批所是否加入当地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委员会,收取诚信签字公约复印件1份。

承办人签名:

行业党办

审核是否办理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承办人签名:

注册部

1.审核、收取《注师转所申请表》一式3份(转外省4份);

2.审核注师股东是否已办理了退伙和股权转让手续(以省财政厅备案回执为依据);

3.审核注师所在的已终止事务所是否按规定完成终止清算手续(以省财政厅备案回执

为依据);

4.审核注师距上次转所时间是否已期满一年;

5.收取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1份

6.收取分所负责人不转所情况说明;

7.新批所股东现场签名;

8.审核通过,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注册会计师转所专用印章。

承办人签名:

 

附表5: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姓名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上次转所时间及转出所名称

是否为原所股东(合伙人)

是否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

是否通过本年度任职资格检查

是否交纳当年会费

何时与转出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何时与转入所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号

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何时从何单位离退休

转所申请:

 

    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地注协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地注协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由转出所、转入所、转出地注协及转入地注协各留存一份。

附表6:

     

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

序号

姓名

证书编号

个人意见(签名)

转出(迁出)所意见: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迁入)所意见: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地注协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地注协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由转出(迁出)所、转入(迁入)所、转出(迁出)地注协及转入(迁入)

地注协各留存一份。

 

附表7: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类别

曾用名

曾用身份证件号

身份证件号

资格取得方式

全科合格证号

(考核批准文号)

出生日期

所在地区

民族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单位性质

工作单位

是否离退休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全科合格年份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历

学位

外语程度

专业技术职称

职称等级

本人志愿申请加入本人自愿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见:

 

主任会计师签名:

盖章:

年月日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须本人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认真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2、申请加入非执业会员必须由本人签名;3、申请人需上交一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本表应附身份证和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并带原件;5、执业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人员需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字同意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同时将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一并上交。

另:

利用山西省注协人力资源库平台建立起会员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姻,愿加入者,请签名:

附表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申请表

姓名

证书编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

是否交纳当年会费

转会申请:

 

非执业会员签字:

         年 月 日

转出地注协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地注协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由转出地注协及转入地注协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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