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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服务合同

供应链服务合同

篇一:

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合同(模板)20XX0106

合同编号:

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XXXX项目

甲方:

乙方:

中铁建南方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XX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中国广东省珠海市

-1-

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XXXX项目进行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并支付相关业务报酬。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进行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内容:

为甲方投资建设的XXX项目组织行业专家、国内外知名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可研分析和建筑方案设计;负责对项目运营公司运营架构、人力资源管理等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方案;负责联系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本项目融资提供可行性建议;结合区域最新市场行情,研究制定原材料采购、设备采购及租赁、仓储、物流运输等系列物资管理方案;组织本项目分包招投标方案;指导项目公司组织好工程现场施工工作;对项目后期运-2-

营管理维护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XXX项目的可研分析报告及建筑规划设计方案;2、自甲方中标本项目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项目公司经营方案;3、自甲方项目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项目融资方案和物资管理方案;

4、自甲方项目合同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项目分包招投标方案;5、自甲方项目合同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项目后期运营管理维护方案。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支付供应链管理咨询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供应链管理咨询业务报酬总额为: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所有业务报酬,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发票。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账号:

第四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给乙方供应链管理咨询服

-3-

务费用或者部分支付和逾期支付的,每超过一天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技术资料造成供应链管理咨询工作停滞、延误或终止的,其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合同期相应顺延;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编制方案不能按时完成、返工或评审未通过,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合同期不得顺延。

3.甲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丢失,应当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4.因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供应链管理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

具体承担方式为:

按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XX]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执行。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供应链管理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4-

第七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解决;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每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

篇二:

供应链合同全面总结

1.2.1供应链合同与供应链均衡协调研究

(1)批发价格合同是最常用简单的合同模式。

如Lariviere(1999)模型中供应商以批发价ω将产品i的qi单位销售给经销商,供应商的利润为Пm=∑(ω-c)qi,其中c为供应商单位成本。

供应商获得确定性利润,市场需求不确定风险全部转嫁给经销商。

因而不能实现供应链协调。

该合同的文章较多(Gilbert(20XX)、ariviere(20XX)、cvsa(20XX)等)。

数量折扣合同是一种批发价格合同。

供应商根据销售商订购量大小给予不同价格折扣,刺激销售商增加订购量。

Rosenblatt(1985)研究全单位折扣问题,认为在新增利润买卖双方都能受益。

weng(1995)考虑整个供应链来考察数量折扣策略,认为通过提供数量折扣可协调供应链中供应商和销售商的关系,实现供应链总体利润最大化。

cachon(20XX)等人提出了二次订货的概念,供应商提供提前订货和紧急订货两个批发价格,销售商发现市场需求大于订购量的时,可用较高的紧急订货从供应商那里获得急需的产品。

Teck-HuaHo(20XX)发现模糊的结构如数量折扣比显著的两部收费制能更好地提高渠道效率。

(2)回购合同指供应商用合理价格从销售商买回销售期结束没有卖出产品,刺激销售商增加订购量。

Pasternack(1985)证明折衷的退货政策能有效促使供应链协调。

Tsay(20XX)讨论供应商和销售商的风险敏感性对退货政策的影响。

donohue(2000)分析需求预测更新情形下退货政策模型,选择合同参数可实现退货政策供应链协调。

chao(20XX)探讨电子商务市场风险因素与退货政策关系。

z.Yao(20XX)认为价格敏感需求环境下,不同供应链合作伙伴从退货政策中所获益是不同。

(3)弹性数量合同指生产商允许销售商在观察市场需求后改变初订购量(20XX),即订购数量更新。

Lariviere(1999)建立单周期弹性数量合同模型,Tsay(1999)建立多周期弹性数量合同模型。

Tsay(1999)分析多级多周期供应链模式并结合需求预测更新,探讨了弹性数量合同对供应链绩效的影响。

chopra(20XX)认为如退货成本高,弹性数量合同比退货政策更有效。

Bassok(20XX)分析多周期供应链中弹性数量合同对订货灵活性的影响。

das(20XX)考虑订购量和提前订货时间的变化对供应链灵活性的影响。

Xu(20XX)考虑一个供应商和一个制造商组成的供应链,制造商选择在随机需求识别前订购或需求实现后订购。

(4)收益共享合同指供应商给销售商一个较低的批发价格,并获得一部分销售商收入的协议。

mortimer(2000)提供收益共享合同对录像带出租行业的影响的经济学解释,可提高供应链利润7%。

cachon(20XX)认为实施收益共享合同的管理成本高且降低销售商营销积极性。

也证实在需求为随机且与价格具有相关性前提下,收益共享合同可实现供应链协调。

dana(20XX)研究了收益共享合同在完全竞争的销售商市场上的运用。

Pasternack(1999)研究了销售商一部分用利益共享合同订购产品,而其余部分产品采用批发价格合同来订购的策略。

Li(20XX)提出了利润共享合同一概念。

caoToLinh等(20XX)讨论了订货和二次订货机会两个模型,通过收益共享契约进行渠道协调的问题,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和批发价格以达到渠道协调和双赢的结果。

Leng(20XX)将前置时间分为启动前置时间、生产前置时间和运输前置时间,研究了减少前置时间的利润共享合同。

Govindan(20XX)认为关于库存风险分配的协调协议很少,建议一种使用先进采购系统使库存风险在供应商和零售商间公平分摊。

Krishnan(20XX)改进的收益共享协议,使之能在退化情形适应下游竞争的供应链。

(5)回馈与惩罚合同指如销售商超额完成供应商指定的销售目标,超额部分将给予奖励,否

则将对没有完成任务的部分进行惩罚。

Y.Li(20XX)认为相对于退货政策降低销售商积压成本,缺货惩罚合同增加了销售商缺货成本。

Frascatore(20XX)讨论了通过实施惩罚策略可避免供应商生产能力不足。

c.Schneeweiss(20XX)提出对供应商提前拖期产品交货进行惩罚的惩罚合同,认为提前交货增加存储费用,拖期交货要向其支付违约费用。

通过采用惩罚合同来实现准时供货。

并分析了购买商的质量评价结果隐匿情况对供应商的质量预防决策和购买商的质量评价决策的影响。

Frascatore(20XX)将长期协议和罚协议结合,研究了激励供应商增加生产能力的措施。

wKwong(20XX)采用供应商管理库存(Vmi),信息共享使供应商及时获得实际销售数据和确定给零售商回扣。

YongHe(20XX)认为只有适当设计退货政策与销售回扣和惩罚契约才实现渠道协调。

Kebingchen(20XX)表明某些情况下中期和末期的返还契约(mE)和中期末期返还和价格保护契约(PmE)都可实现渠道协调和接近双赢情形。

(6)对这些合同进行优化设计,通常需要建立数学规划或博弈论模型,这些模型可以分为确定性需求下及不确定性需求下的单方决策问题,确定性需求下及不确定性需求下的联合决策问题。

由于较为常见,不再详述,可参看[王迎军,顾客需求驱动的供应链契约问题综述,管理科学学报,第8卷第2期,20XX年4月]

1.2.2竞争性供应链

cachonGP(20XX)研究证明,在包含n个零售商的供应链中,当零售商只在订货量或者只在价格上竞争的时候,收入共享契约可以协调供应链;而当零售商同时在订货量和价格上竞争时,该契约无法协调供应链。

艾兴政和唐小我等(20XX)从竞争供应链结构上分析退货政策对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以及制造商和零售商收益的影响。

徐兵和朱道立(20XX)利用超网络方法分析了两条竞争供应链的运作过程,利用博弈理论和newsvendor模型,得到了供应链竞争环境下可协调链内成员的收益共享合同。

deshengwu(20XX)研究了在需求不确定情况下两个竞争的供应链之间的均衡行为。

安彤和赵道致(20XX)在链与链基于价格竞争环境下,建立了实施Rmi和Vmi模式的产品有差异的两层竞争供应链模型,模型以讨价还价理论、博弈理论为基础,分析了竞争渠道结构的演化过程。

孙荣庭和孙林岩等(20XX)研究了在需求为不确定的情况下,存在零售商横向竞争的1:

n结构的供应链协调问题,利用cournot竞争模型来刻画多个零售商之间的竞争关系,提出了一种线性的契约形式。

Shabnam(20XX)研究在价格依赖需求市场环境下,两个寡头供应链之间的竞争策略设计。

1.2.3物流服务供应链(LSSc)

Ellram(20XX)从服务采购角度给出服务供应链定义:

从最初供应商到最终顾客的信息、流程、能力、服务绩效和资金的管理.KLchoy等(20XX)认为物流服务供应链(LSSc)是以物流功能提供商—物流服务集成商—客户为基本结构的供应链,提出利用集成化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来管理LSSc的不确定性问题。

崔爱平(20XX)对LSSc的演化机制、内涵、结构模型、特征、管理方法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

高志军(20XX)通过对物流能力的研究,对物流服务供应链的集成过程进行了剖析.蟠红(20XX)认为LSSc是服务企业接受顾客需求,整合上游基础设施提供者,进行生产转化并再输出到顾客的一种供应链。

桂寿平(20XX)认为LSSc是从上游的功能型物流企业到集成物流服务供(:

供应链服务合同)应商再到末端的客户所形成的网链供需结构.王晓立(20XX)建立Stackelberg主从博弈下物流服务集成商和供应商的决策模型,解决不确定环境下集成商和供应商能力采购和投资协调问题,提出基于收益共享的能力采购费用补偿协调机制.刘伟华(20XX)考虑LSSc协调特性和服务特性,设计LSSc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王勇(20XX)分析了物流服务供应链的风险类型并提出若干防范措施。

1.2.4物流服务合同与物流分包合同

但斌(20XX)设计了一种共享节约合同,让客户与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一起节约物流费用,并共享收益。

吴庆(20XX)认为对于一类低值易逝品,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的物流服务价格会对客户企业的存货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较高的物流服务价格会导致客户企业存货定购量的减少。

为了协调这一问题,设计了一种收入共享合同。

运用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在合同参数满足一定条件时,收入共享合同不仅可以协调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的物流服务价格与客户企业的存货决策,而且可以实现系统利润的最优、双方的共赢。

该文没有包括供应商,没有考虑通常意义下的供应链均衡与协调。

田宇(20XX)研究了两个第三方物流企业和三个第三方物流之间的收益分享合同。

但该文没有讨论第三方物流企业和供应链(供应商或分销商)间的合同。

崔爱平(20XX)研究了由一个物流分包商和一个从物流物流集成商组成的物流服务供应链,用Stackelberg主从博弈下提出一种基于期权合同的协调机制来研究集成商与分包商物流能力的订购与投资决策问题,实现服务能力的调整与优化。

1.2.5第三方物流(3PL)对供应链的影响:

Lieb(1993)发现第三方物流(3PL)服务对整个物流成本和顾客满意有正影响作用。

SinkovicsandRoath(20XX)调查了对面向客户和面向计算机的行为整合战略的雇佣3PL的制造商,发现面向顾客和面向计算机两方面有不同影响。

Laietal.(20XX)检验了供应链型为在3PL跨越三个陆路货运、空运和海运三条线的行为发生有意义的变化。

mortensen(20XX)用案例研究了协调信息、通讯工具和3PL服务的使用类型对制造商和3PL之间的扩展协调的影响和作用。

HosangJungetal.(20XX)建议了一个在制造商和第三方物流间的基于极小信息共享分散式供应链计划。

进一步计算实验显示所建议的方法生成对总整个成本较好的供应链计划。

研究供应链运输问题的文章很多,Tersine(1989)公式化了一个经济批量库存运输模型具有重量折扣。

Tersine(1991)假设常数和确定性需求考虑量和重量率折扣的研究联合运输库存成本策略。

mendoza(20XX)引入连续状态状态和增量折扣结构,扩展以前的具有卡车和小于卡车容量的两个运输状态模型。

Swenseth(20XX)检验重量率折扣在订购决策中的效果,给出一个关于调整运输成本参数的逆函数近似方案。

abad(20XX)允许超载和小于卡车容量的选择,当需求是价格敏感时,建议了一个模型决策订购量和销售价格模型。

某些学者检验了考虑运输价格多阶段整合库存模型。

Kim(20XX)发展了简单JiT情形下决定最优订购量及运送次数的买卖协调模型。

Ertogral(20XX)把运输成本显式的将运输成本嵌入供应商-买主批量决策问题,发展了一个求解运输费用采用全单位折扣形式的整数规划模型最优解方法,模型中的需求和生产率是确定性常数。

Sajadiehetal.(20XX)发展了一个当需求是价格敏感时的整合生产-库存模型进行利润极大化决策。

chen(20XX)研究两层分布式系统,其运输成本由零售商承担,证明在分散式系统中通过一种由供应商提供的非传统价格折扣方案可以获得集中式系统中的最大联合利润。

Bernstein(20XX)建立了一个模拟模型,其中零售商进行定价和定量竞争。

提出了一个导致完全协调机制非线性批发价格方案。

这些文章与本课题的区别是把运输价格当成外生变量,没有把它当成决策变量。

迄今我们知道的把运输商行为作为决策变量的文章有香港中文大学菜小强教授、清华大学陈剑教授和肖永波教授在mostlyom20XX上发表文章,考虑一个供应商,销售生鲜品给零售商。

产品由3PL运输。

并考虑3PL的努力水平与运输过程中产品的生鲜度有密切关系。

并描述了考虑3PL决策和

不3PL决策有不同的结果。

由此看出将3PL的行为作为决策变量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向。

篇三:

供应链服务协议(全年)

供应链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RY20XX09-XX01签约日期:

20XX.09.10

签约地:

深圳

甲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深圳市润驿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接西北泰然云松大厦11B

电话:

+8675583386899

传真:

+8675523912774

法定代表人:

姚立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代理进口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进口代理

1.1甲方就每批委托进口货物填写并盖章确认《货物进口委托书》,列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货物以甲方盖章确认《货物进口委托书》为准。

甲方应在境外供货商发货前2个工作日将《货物进口委托书》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相关手续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责任

2.1与境外供货商协商采购合同中货物的质量、数量、价格条款、验货程序及标准等一切关于采购货物的问题;委托方对其指定的境外供货商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2委托方应根据真实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数量、原产地、包装等信息,编制《货物进口委托书》。

受托方以委托方编制的《货物进口委托书》及委托方之供应商出具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文件之原件或传真件进行操作。

上述文件之原件或传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2.3按照《附件一》所约定的条款,及时向受托方支付货款、代理费及其它费用;

2.4及时向受托方通报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以便受托方及时正确地行使代理权;

2.5双方都明知,受托方完全根据委托方的指示采购货物,双方的购销合同实质为代理采购合同;

2.6货物由于委托方原因导致的灭失、毁损,委托方承诺都无条件尝付受托方的代理费、垫付的货款及其他费用;委托方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7如果由于国外供货商的原因而引起的不发货、货物的缺少、延期交货,委托方承诺都无条件

按合同偿付受托方的代理费、垫付的货款及其他费用;委托方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8在报关过程中,如果海关对价格、归类等相关事宜有疑议,委托方应提供详细的资料以配合受托方向海关进行解释,最终结果以海关决定为准。

因此所造成的延误、所产生的保证金、补缴税款等损失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并且自报关之日起三年内,如果海关因申报价格问题而追补税款,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方的义务、责任

3.1根据委托方编制的《货物进口委托书》,代理采购指定的货物;

3.2负责办理货物采购所需的各种文件,法律或政策规定由厂家、最终用户申办的除外;

3.3乙方根据本协议以自己或者甲方代理人的名义单独或者与甲方一起与境外供货商签订进口合同(以下称“进口合同”)。

3.4根据采购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日期,及时安排在香港交付地点提货或收货,以及货物在香港的库存管理与配送工作,并将相关安排知会委托方;

3.5根据委托方或者委托方海外供货商提供的有效资料向香港海关申报货物;

3.6向委托方书面指定的供货商开立信用证及支付货款。

3.7向委托方收取货款、代理费及相应杂费,并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费用的单据。

第四条货物交付、验收以及风险承担

4.1货物由乙方从乙方指定的境外货仓运抵乙方深圳指定地点,然后再由深圳指定地点运抵甲方指定的境内目的地后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4.2境外供货商向乙方交货时,若货物外包装为原厂包装,乙方按包装外箱标示以及装箱清单验收;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它异样,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可应甲方要求按装箱单开箱照实验收。

4.3乙方交货时,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的,乙方按原厂外包装标示及原厂装箱清单交货:

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它异样的,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可开箱清点,照实验收。

4.4乙方收货时,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可视其内在货物完好:

乙方凭原厂外包装完好交货的,甲方或者境外供货商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在原厂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货验收时发现异样的,应由甲方与境外供货商协商解决,在此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

4.5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以甲方签收货物单证为准,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货物接收的授权人资料。

货物接收前甲方须出示当事人身份证,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人签收货物后,乙方将不再承担与此货物有关的任何风险。

4.6货物由境外供货商交付给乙方直至甲方提货完成期间,货物由于乙方不当装运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以保险公司赔付标准为最终处理结果。

但甲方需出示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损失或损坏鉴定。

乙方不再对甲方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风险。

4.7乙方收货时,依据甲方的单证内容仅负责核对货物箱数,对货物数量、质量、包装、品种规

格等相关的瑕疵责任概不承担。

若甲方之货物未仓储于乙方仓库而直接安排乙方代为进口,乙方仅对货物外箱完好负责,货物外箱完好的情况下的损失及任何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8乙方根据货运单据送货,若由于甲方临时变更操作需求导致额外成本的产生,则甲方因承担此额外成本;若因甲方给予乙方错误的送货信息,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送错目的地,由此给甲方带来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不可抗力

5.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或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其他方,并在事故发生后五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其他方。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0.1%/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且乙方有权暂停代理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6.2在委托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全部款项前,受托方拥有代理委托方采购之货物的所有权。

若委托方迟延付款超过10日的,受托方有权变卖留置的货物,并就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6.3如甲方未能及时接货,应承担延迟接货期间发生的货物仓储费及其它费用;甲方逾期超过10日不接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变卖未接货物,并就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6.4甲方拒绝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受托方为履行本协议及《采购合同》而提出的合理要求,而导致乙方不能对外履行《采购合同》或提供本协议下服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足额赔偿。

6.5双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保密条款

7.1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义务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对方商业秘密,亦不得将该等商业秘密用于履行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

但根据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8.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在深圳进行。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9.1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期壹年。

本协议到期前,若甲乙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壹年。

9.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9.3对于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若甲乙双方设立专用邮箱进行业务往来的,甲方需向乙方出具对该邮箱进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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