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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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澄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涉及每个成员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难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37号)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6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以下简称“成员身份认定”)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农村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坚持村民自治、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成员身份认定,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程序规范。
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按照既定程序,规范成员身份认定程序。
(三)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共同体属性原则。
这种共同体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其内部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色。
二是集体财产是全体成员赖以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
(四)理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
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利益。
(五)坚持成员资格取得唯一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属性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同时考虑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权对未丧失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全面判断。
(六)维护稳定。
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认定标准
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开展成员资格认定要结合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义务履行以及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属于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在登记基准日时本人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登记基准日时本人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或者在登记基准日及其以前出生,尚未登记户籍的;
3.对于依法成立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和依法成立继子女关系的继子女,且在登记基准日时本人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与亲生子女相同;
4.因合法的婚姻关系,在登记基准日时本人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
5.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发布的登记基准日之前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办理落户手续的;
6.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务工期间,凡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按国家规定进行政策性移民,且未加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在登记基准日时本人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
8.因土地征用或其他原因,被政策性“农转非”后,未被安排就业,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9.国家公务员或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因被开除、除名等将户口迁至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活,也没有其他社会保障和生活来源的,应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0.家庭内现役义务兵、士官、在读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经村集体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的其他情形,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虽未迁出,但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且享受财政供养及国有企业在职在编,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2.因退休、离职将户口迁至集体经济组织,已享有其他社会保障的;
3.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实际生产、生活,未享受和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的“空挂户”;
4.改革基准日前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或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5.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
6.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7.已毕业且已考上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已获得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户口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8.历史形成长期未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未享受权利的;
9.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身份,经村集体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不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6.军官或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并按政策安置到位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特殊人员的身份按下列方式予以确认:
1.“外嫁女”或“入赘女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以是否依赖配偶所在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判断标准。
“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外嫁女”婚后户籍虽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在嫁入地已分配到承包地或虽未分配到承包地,但在嫁入地已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的,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取得非农业户口的,应当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外嫁女”嫁到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已经取得在以上地区及国家的永久居留权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女婿”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依据“外嫁女”的相关规定处理。
2.关于离婚、丧偶妇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式如下:
(1)农村妇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应当认定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非农户口男性再婚,如其户口仍未迁出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取得非农业户口的,应当认定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非农户口男性再婚且户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认定不再具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未成年子女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进城落户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但其是否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经村集体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4.其它特殊情形由各村根据村规民约并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自身情况,由经村集体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四、认定程序
(一)召开成员会议。
确定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必须经经村集体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二)开展清查。
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以户为单位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调查表》(附件1),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三)登记造册。
调查小组清查按照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备注等内容开展实名制登记。
(四)公开公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清查核实结果应当以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公示不少于7天,并将所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存档备案。
成员资格认定由调查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示,经初步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表》(附件2);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再榜公示;再榜公示无异议的经村集体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确认后,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汇总表》(附件3),由本村委会汇总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终榜公示。
终榜公示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
(五)确定资格。
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资格确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将本人身份证明如:
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归档保存,还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票据等复印件。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
(六)报送备案。
成员认定、变更等资料应及时上报镇政府备案。
五、监管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村庄,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范围,协助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初步方案,并妥善处理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争议。
(二)村民人数在5000名以上,村民委员会机构体制不健全以及具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
(三)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身份确认登记领导小组的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廉洁奉公、遵守纪律、依法履行职责。
对优亲厚友、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提供虚假证件、其他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取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限期退还已取得的收益。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丧失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条件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按照公开程序,经过公示确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3年。
施行期间,澄迈县其它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法律及政策等不一致的,以国家颁布法律及政策为准。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澄迈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调查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表》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汇总表》
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调查表
集体经济
组织名称
户主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主
证件类型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行政、
证件
号码
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
□户口簿□其他______
注意:
本部分信息以户为单位填写!
家庭成员总数
共人
成员姓名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备注
调查
记事
调查员:
家庭代表:
日期
年月日
审核
意见
审核人: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表
集体经济
组织名称
户主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主
证件类型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行政、
证件
号码
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
□户口簿□其他______
注意:
本部分信息以户为单位填写!
家庭成员总数
共人
成员姓名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备注
家庭
代表
意见
家庭代表:
日期
年月日
审核
意见
审核人:
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汇总表
填报单位:
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户主
家庭总人口数
户内成员
姓名
与户主
关系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备注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