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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完整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1.围

本规程规定了发电设备可靠性的统计及评价办法,适用于我国境的所有发电企业(火电厂、水电厂(站)、蓄能水电厂、核电站、燃气轮电站)发电能力的可靠性评估。

2基本要求

2.1发电设备(以下如无特指,机组、辅助设备统称设备)可靠性,是指设备在规定条件下、规定时间,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2.2本标准指标评价所要求的各种基础数据报告,必须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设备的真实情况。

2.3“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程序、事件编码、单位代码,由“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编制,全国统一使用。

2.4发电厂(站)或机组,不论其产权所属,均应纳入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行业管理。

3状态划分

3.1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状态划分

 

全出力运行

(FS)

运行-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PD)

(S)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UD1)

降低出力运行-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UD2)

(IUND)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UD3)

可用-(IUD)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UD4)

(A)

全出力备用(FR)

备用-

(R)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PD)

降低出力备用-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1)

(RUND)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2)

(RUD)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3)

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4)

在使用-

(ACT)

大修停运(PO1)

计划停运-小修停运(PO2)

机(PO)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停运(PO3)

--不可用-

状(U)

态第1类非计划停运(UO1)

第2类非计划停运(UO2)-强迫停运(FO)

非计划停运-第3类非计划停运(UO3)

(UO)第4类非计划停运(UO4)

第5类非计划停运(UO5)

停用(IACT)

3.2辅助设备的状态划分

运行(S)

可用(A)-

备用(R)

辅助设备状态-大修(PO1)

计划停运(PO)-小修(PO2)

不可用(U)-定期维修(PO3)

非计划停运(UO)

4状态定义

4.1在使用(ACT)―设备处于要进行统计评价的状态。

在使用状态分为可用(A)和不可用(U)。

4.1.1可用(A)-设备处于能够执行预定功能的状态,而不论其是否在运行,也不论其能够提供多少出力。

可用状态包含运行(S)和备用(R)。

a)运行(S)-对于机组,指发电机或调相机在电气上处于联接到电力系统工作(包括试运行)的状态,可以是全出力运行,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对于辅助设备,指磨煤机、给水泵、送风机、引风机和高压加热器等,正在(全出力或降低出力)为机组工作。

b)备用(R)-设备处于可用,但不在运行状态。

对于机组又有全出力备用、计划及各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之区分。

c)机组降低出力(UND)-机组达不到毛最大容量运行或备用的情况(不包括按负荷曲线正常调整出力)。

机组降低出力可分为计划降低出力和非计划降低出力。

计划降低出力(PD)-机组按计划在既定时期的降低出力。

如季节性降低出力,按月度计划安排的降低出力等。

机组处于运行则为计划降低出力运行(IPD);机组处于备用,则为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PD)。

非计划降低出力(UD)-机组不能预计的降低出力。

机组处于运行则为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状态(IUD);机组处于备用,则为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状态(RUD)。

按机组降低出力的紧迫程度分为以下4类:

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1)-机组需要立即降低出力者;

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2)-机组虽不需立即降低出力,但需在6h降低出力者;

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3)-机组可以延至6h以后,但需在72h时降低出力者。

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UD4)-机组可以延至72h以后,但需在下次计划停运前降低出力者。

4.1.2不可用(U)-指设备不论其由于什么原因处于不能运行或备用的状态。

不可用状态分为计划停运和非计划停运。

a)计划停运(PO)-指机组或辅助设备处于计划检修期的状态(包括进行检查、试验、技术改革、换装核燃料,或进行检修等而处于不可用状态)。

计划停运应是事先安排好进度,并有既定期限。

对于机组计划停运分为大修(PO1)、小修(PO2)、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计划检修(PO3)三种。

对于辅助设备计划停运分为大修(PO1)、小修(PO2)、和定期维护(SM)三种。

b)非计划停运(UO)-指设备处于不可用(U)而又不是计划停运(PO)的状态。

对于机组,根据停运的紧迫程度分为以下5类:

第1类非计划停运(UO1)-机组需立即停运或被迫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如启动失败)。

第2类非计划停运(UO2)-机组虽不需立即停运,但需在6h以停运的状态。

第3类非计划停运(UO3)-机组可延迟至6h以后,但需在72h以停运的状态。

第4类非计划停运(UO4)-机组可延迟至72h以后,但需在下次计划停运前停运的状态。

第5类非计划停运(UO5)-计划停运的机组因故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状态。

上述第1~3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称为强迫停运(FO)。

4.2停用(IACT)-机组按国家关政策,经规定部门批准封存停用或进行长时间改造而停止使用的状态,简称停用状态。

机组处于停用状态的时间不参加统计评价。

5状态转变时间界线和时间记录的规定

5.1状态转变时间的界线

5.1.1运行转为备用或计划停运或1~4类非计划停运:

以发电机与电网解列时间为界。

5.1.2备用或1~4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运行:

以发电机并网时间为界。

5.1.3计划停运或1~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备用,以报复役交付调度的时间为界。

5.1.4计划停运或第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运行,以报复役前的最近一次并网时间为界。

5.1.5计划停运转为第5类非计划停运:

以开工前主管电力公司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为界。

5.1.6备用或1~4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计划停运:

以主管电力公司批准的时间为界。

5.1.7备用或计划停运或1~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

以超过现场规程规定的启动时限或调度命令的并网时间为界,并计启动失败一次;在试运行和试验中发生影响运行的设备损坏时,以设备损坏发生时间为界。

5.1.8备用转为第4类非计划停运以批准检修工作开始时间为界。

5.1.9辅机状态的转换时间以运行日志记录为准。

5.2时间记录的规定

5.2.1设备状态的时间记录采用24h制。

00:

00为一天开始,24:

00为一天之末。

5.2.2设备状态变化的起止时间,以各级调度部门的记录为准。

5.2.3机组非计划停运转为计划停运只限于该机组临近计划检修且距原计划开工时间―大修在60d以小修在30d以,经申请且征得上级生产技术部门同意和调度批准,方可转为计划停运。

填报按下述规定:

自停运至调度批准前记作非计划停运;从调度批准时起至机组交付调度(运行或备用)止,为计划停运。

5.2.4新建机组可靠性统计评价从首次并网开始。

6容量和电能术语定义

6.1毛最大空量(GMC)-一台机组在某一给定期间,能够连续承载的最大容量。

一般可取机组的铭牌额定容量(INC),或经验证性试验并正式批准确认的容量。

6.2毛实际发电量(GAAG)-机组在给定期间实际发出的电量。

6.3毛最大发电量(GMG)-机组在给定期间,连续按毛最大容量运行所应发出的电量。

6.4机组降低出力容量(UNDC)-机组在降低出力状态时实际能达到的最续出力(AC)与毛最大容量(GMC)的差值。

其数学表达式为:

UNDC=GMC-AC

或UNDC=INC-AC

6.5供热机组的铭牌额定容量(INC)按纯凝汽式工况或额定供热工况下的额定电功率的较大值计算。

6.6时间术语定义如下。

6.6.1运行小时(SH)-设备处于运行状态的小时数。

6.6.2备用小时(RH)-设备处于备用状态的小时数。

6.6.3计划停运小史(POH)-设备处于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计划停运小时按状态又可分为下列4类。

a)大修停运小时(POH1)-设备处于计划大修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b)小修停运小时(POH2)-设备处于计划小修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c)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停运小时(POH3)-在法定节日: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期间,机组计划检修状态下的停运小时数或公用系统进行计划检修时,对应停运机组的停运小时数。

d)定期维护小时(SM)-辅助设备处于定期维护状态下的停运小时数。

6.6.4非计划停运小时(UOH)-设备处于非计划停运的小时数。

a)非计划停运小时按状态定义可分为下列5类:

第1类非计划停运小时数(UOH1)-机组处于第1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第2类非计划停运小时数(UOH2)-机组处于第2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第3类非计划停运小时数(UOH3)-机组处于第3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第4类非计划停运小时数(UOH4)-机组处于第4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第5类非计划停运小时数(UOH5)-机组处于第5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

b)非计划停运小时(UOH)-机组在统计期发生的所有各类非计划停运小时之和,即

UOH=UOH1+UOH2+UOH3+UOH4+UOH5

或UOH=

UOHi(式中i=1~5)

6.6.5强迫停运小时(FOH)-机组处于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状态的小时数之和。

FOH=UOH1+UOH2+UOH3

或FOH=

UOHi(式中:

i=1~3)

6.6.6统计期间小时(PH)-设备处于在使用状态的日历小时数。

6.6.7可用小时(AH)-设备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

可用小时等于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用公式表示为:

AH=SH+RH

6.6.8不可用小时(UH)-设备处于不可用状态的小时数。

不可用小时等于计划和非计划停运小时之和或统计期间小时与可用小时之差。

用公式表示为:

UH=POH+UOH=PH-AH

6.6.9机组降低出力小时(UNDH)-机组处于降低出力状态下的可用小时数。

a)机组降低出力运行小时(IUNDH)-机组处于降低出力状态下的运行小时数。

b)机组降低出力备用小时(RUNDH)-机组处于降低出力状态下的备用小时数。

6.6.10计划降低出力小时(PDH)-机组处于计划降低出力状态下的可用小时数。

a)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小时(IPDH)-机组处于计划降低出力状态下的运行小时数。

b)计划降低出力备用小时(RPDH)-机组处于计划降低出力状态下的备用小时数。

6.6.11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UDH)-机组处于非计划降低出力状态下的可用小时数。

a)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小时(IUDH)-机组处于非计划降低出力状态下的运行小时数。

b)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小时(RUDH)-机组处于非计划降低出力状态下的备用小时数。

c)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按状态定义又分为:

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UDH1)

①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小时(IUDH1)

②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小时(RUDH1)

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UDH2)

①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小时(IUDH2)

②第2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小时(RUDH2)

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UDH3)

①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小时(IUDH3)

②第3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小时(RUDH3)

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UDH4)

①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小时(IUDH4)

②第4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小时(RUDH4)

6.6.12等效停运小时――指按上述方式分类的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毛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对于各类降低出力的等效停运小时,可在相应的降低出力小时符号前加字母“E”表示。

如UDH1表示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小时,EUDH1则表示第1类非计划降低出力的等效停运小时。

等效停运小时可按下式计算:

E()i=

式中:

E()i—按本条定义“7.9-7.11”中任一方式分类(括号注明属哪一分类)计算的等效停运小时。

D()i—括号所指方式分类的第i类的降低出力数。

Ti—第i类降低出力状态持续小时数。

GMC—毛最大容量(或INC—铭牌容量)。

6.6.13统计台年(UY)-为一台设备的统计期间小时数或多台设备的统计期间小时数之和除以8760小时,即:

对一台设备:

UY=

对多台设备:

UY=

6.6.14利用小时(UTH)-指机组毛实际发电量折合成毛最大容量(或额定容量,以下毛最大容量和额定容量,只取其中一个来表示)的运行小时数。

7状态填报的规定

7.1运行

7.1.1设备每月至少应有一条事件记录。

否则,此台设备该月被视为未统计。

a)机组在毛最大容量下全月运行(包括能达到毛最大容量,但调度安排调峰运行),只须填写一条运行事件记录(FS);若当月发生任何停运或降低出力运行事件,只需如实填写停运或降低出力事件,按毛最大容量运行事件可不填写。

b)辅助设备全月运行,须填写一条运行事件记录(S);当月若发生停运,则只须填写停运事件,运行事件可不填写。

7.1.2机组因各种原因达不到毛最大容量而必须降低出力运行时,无论降低出力后能否满足负荷曲线运行或调度的调峰安排,都要填写降低出力运行记录(IPD或IUD0-4)。

7.1.3凡计划降低出力大于或等于额定容量2%的机组,应填写计划降低出力运行事件(IPD)。

凡机组非计划降低出力大于或等于额定容量的5%,且持续时间大于或等于1小时;或非计划降低出力大于或等于额定容量的30%,无论多长时间,均应填写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事件(IUD0-IUD4)。

7.1.4机组运行中因设备制造或安装质量或电厂设计或电厂公用系统等原因造成长期达不到铭牌容量,如高压加热器长期不能投入,季节性降低出力等,主管部门在考核发电出力时已列入计划的降低出力,记为计划降低出力运行事件(IPD)。

7.1.5机组因缺燃料(电厂管理原因除外)或缺发电用水、输电线路限制、电力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外部原因造成降低出力,以及机组运行中,按规程规定或经批准进行试验造成降低出力时,均应填写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事件,并记为(IUD0)。

7.1.6降低出力事件与计划或非计划停运事件,在时间段上不应有重叠或交叉(重叠系指某一时间段里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事件,交叉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事件的时间段有部分重叠,以下同)。

重叠或交叉的时间段只须填写相应的计划或非计划停运事件,而不再填写降低出力运行事件。

降低出力事件原因在“补充说明”栏中注明。

7.1.7不同原因的降低出力事件(不论计划与计划、计划与非计划、非计划与非计划),在时间段上可以重叠或交叉,但必须注意这些事件应分别填写相应的降低出力量和事件编码。

7.1.8机组在运行中,重叠或交叉出现的降低出力事件,有以下两种情况:

a)在降低出力量为a(MW)的A事件期间,存在另一个降低出力量为b(MW)的B事件。

此时,若ab,则需填写A事件的记录,并在“补充说明”栏中说明B事件。

b)在降低出力量为a(MW)的A事件未结束时,发生了另一个降低出力量为b(MW)的B事件。

而在B事件结束前,A事件已结束(即A、B两事件的时间段部分重叠)。

在这种情况下,若a>b,则A事件记录按实际填写,而B事件的起始时间为A事件的终止时间;若a

7.2备用

7.2.1机组电网需要由调度安排停运但能随时启动时,记为备用停运(R)。

7.2.2机组因缺燃料(电厂管理原因除外)或缺发电用水、输电线路限制、电力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外部原因造成停运时,机组视作备用停运并记为“R0”。

7.2.3机组备用停运期间,其备用容量小于毛最大容量时,要填写降低出力备用事件(RUND)。

构成降低出力备用停运事件的降低出力容量和持续时间的规定是:

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PD)降低出力容量大于或等于毛最大容量的2%。

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UD)降低出力容量大于或等于毛最大容量的5%,且持续时间大于或等于1小时;降低出力容量大于或等于毛最大容量的30%,不论时间长短。

7.2.4机组备用停运期间发生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时,应填写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事件记录(RPD或RUD0-4)。

7.2.5机组原处于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状态,调度安排备用停运(包括缺燃产及其它经济原因)时,应填写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事件(RPD或RUD0-4)。

7.2.6机组在备用停运(包括缺燃料等外部原因)期间,经调度批准进行能引起机组降低出力的维修工作时,应填写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事件,记作RUD4,并估算降低的出力量(或根据该项维修影响运行出力量填写)。

7.2.7机组在备用停运期间,如果进行了在机组运行时也可以进行的维修工作,则应记为非计划停运事件(UO1~4),如果该项工作可以在机组运行时进行,则机组状态应极为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时间(UO1~4)。

7.2.8不同原因降低出力备用事件(不论计划与计划、非计划与非计划、计划与非计划),在时间段上可以重叠和交叉,但必须分别填写相应的降低出力量和事件编码,具体填写方法同7.1.8。

7.3计划停运

7.3.1机组计划停运分为计划大修(PO1)、计划小修(PO2)和计划节日检修或公用系统的计划检修(PO3)。

辅助设备计划停运分为计划大修(PO1)、计划小修(PO2)和定期维护(SM)。

7.3.2机组计划检修工期包含试运行及试验时间。

但机组在检修后的启动次数必须如实填写;当在试运行或试验中发生新的设备损坏或发现新的必须立即消除的缺陷,且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间不能修复时,自计划检修工期终止日期起应转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事件(UO1)。

7.3.3超出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的延长停运,为第5类计划停运(UO5)。

计划检修工期是指开工前主管公司批准的工期。

7.3.4当公用系统检修涉及到两台及以上机组停运时,陪停机组记为PO3。

7.3.5有重大特殊项目的计划检修,要按规定填写编码,其中设备码(编码前六位)填写与重大特殊项目关联的设备或零部件。

7.4非计划停运

7.4.1机组在电网负荷低谷期间进行维修或消缺,应按规定记为第1至4类非计划停运事件(UO1~4)。

7.4.2机组可延至72h以后的非计划停运,但调度安排提前停运时,仍作为第4类非计划停运事件(UO4)。

7.4.3机组在非计划停运修复期间进行的试运行及试验中,若发生设备损坏或发现新的必须消除的缺陷,除填写原发事件记录外,尚须填写新事件记录。

无论老、新事件,在原批准的检修工期不能修复时,则在检修期满后,应转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事件(UO1)。

7.4.4由于设备(或零部件)多种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对于能够区分先后的,以最先发生的事件视作“基础事件”;对于不能区分先后的,以修复时间最长的事件作为“基础事件”。

把机组此次停运状态的时间作为基础事件的记录时间。

对于设备多种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除了要填写“基础事件”外,还必须再将“基础事件”和其他所有事件――按实际修复时间进行记录。

7.5停用

7.5.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长期封存的停用机组和经主管电力公司批准,上级备案,进行长时间重大技术改造的机组,如烧油(气)改烧煤、凝汽式改供热式、非静电除尘器改电除尘器、增设脱硫、脱氮装置,填写停用事件(记为IACT);停用时间不计入统计期间小时。

若结合机组大修进行的设备重大技术改造,其停用小时为机组停运总时间扣除机组计划大修标准工期。

7.5.2机组停用期间进行重大改造,凡造成炉型、机型、容量、燃用燃料、燃烧方式等重大变更之一者,要按新设备重新注册和统计上报。

7.6启动

7.6.1启动是将一台设备从停止转为运行状态的过程。

启动程序重复几次而未进行任何消除缺陷的检修时,按一次启动计。

7.6.2设备启动结果分为:

a)启动成功-在给定期间,按有关规程,将一台设备从停运状态转为运行状态为一次成功的启动。

b)启动失败-在给定期间,未能将一台设备从停运状态转为运行状态为一次不成功的启动,并记启动失败一次。

启动延误的时间对于机组按第一类非计划停运计,对于辅助设备按非计划停运计。

8评价指标

8.1计划停运系数(POF)

8.2非计划停运系数(UOF)

8.3强迫停运系数(FOF)

8.4可用系数(AF)

8.5运行系数(SF)

8.6机组降低出力系数(UDF)

8.7等效可用系数(EAF)

8.8毛容量系数(GCF)

8.9利用系数(UTF)

利用小时UTH

UTF=--------------×100%=----×100%

统计期间小时PH

8.10出力系数(OF)

8.11强迫停运率(FOR)

8.12非计划停运率(UOR)

8.13等效强迫停运率(EFOR)

=

8.14强迫停运发生率(FOOR)(次/年)

强迫停运次数FOT

FOOR=------------×8760=-----×8760

可用小时AH

8.15暴露率(EXR)

EXR=

8.16平均计划停运间隔时间(MTTPO)

8.17平均非计划停运间隔时间(MTTUO)

8.18平均计划停运小时(MPOD)

8.19平均非计划停运小时(MUOD)

8.20平均连续可用小时(CAH)

8.21平均无故障可用小时(MTBF或MTBFA)

对于机组:

对于辅机设备:

MTBFA=

8.22启动可靠度(SR)

抽水蓄能机组按发电工况和抽水工况分别统计、计算。

8.23平均启动间隔小时(MTTS)

8.24辅助设备故障平均修复时间(MTTR)

MTTR=

8.25辅助设备故障率(

)次/年

87608760

λ=-------------------=------

平均无故障运行小时MTBF

8.26辅助设备修复率(

)次/年

87608760

=-------------------=------

故障平均修复时间MTTR

8.27检修费用(RC)一台机组一次检修的费用(包括材料费、设备费、配件费人工费用等子项)。

9统计评价围

9.1机组统计评价围包括火电机组、水电机组、抽水蓄能机组、核电机组、燃气轮机组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

9.1.1火电机组的统计围包括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主变压器(包括高压出线套管)及其相应的附属、辅助设备,公用系统和设施。

9.1.2水电机组的统计围包括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和主变压器(包括高压出线套管)及其相应的附属、辅助系统,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

9.1.3抽水蓄能机组的统计围同10.1.2。

9.1.4核电机组的统计围包括:

核岛、常规岛的所有设施、设备及系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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