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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快餐加盟合同

免费快餐加盟合同

  篇一:

餐饮加盟合同书

  餐饮加盟合同书

  No: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现就甲方“济南焯艺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权授权乙方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文本名词释义

  知识产权:

特指“焯艺园”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焯艺园”全套设备、“焯艺园”经营管理模式、方案等。

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在签订合同且经许可有权全部使用。

  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焯艺园餐厅产品:

含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的“米线”、“麻辣烫”系列产品及甲方取得全国连锁销售代理的其它相关产品。

  第二条:

连锁专卖特许授权

  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区镇(乡),开设“焯艺园”连锁餐厅。

  在合同执行期间,连锁加盟店经许可后可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遵循甲方统一的营销模式,服从甲方统一的规范管理。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连锁特许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员工由乙方自行招聘,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提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连锁专卖经营方式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开办独立的专卖店,或在商场、超市中以店中的形式经营。

乙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一切经营债务。

  连锁店应配备有相应的通讯联络设施,如电话、计算机,以便快捷收发相应的商务文件资料。

  乙方连锁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售非甲方的产品和更改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销售过程中,部分产品零售价根据当地市场状况需要下调的,可报甲方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

  ①甲方有权根据全国各地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供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③乙方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自身权利与义务,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及名誉损失。

  ④乙方不交纳后期服务、宣传、咨询等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且乙方需在30日内补交完毕,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在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特许专卖权

  。

  甲方的义务

  ①严格执行“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总原则。

乙方加盟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授权于第二者同样的经营权;甲方必须保证货源充足,提供乙方办店所需相应的文件、资料等。

  ②负责随时提供系列产品供给乙方,并不断设计开发系列新产品。

  ③全程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包括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④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加盟店装修方案形式,并在乙方加盟店开业前提统一宣传用品。

  ⑤甲方免费提供宣传单的制作和设计,印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①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经营专卖甲方“焯艺园”系列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开展系列经营业务。

  ②有权拥有加盟店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③负责加盟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

  乙方的义务

  ①遵循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营运操作规程,努力做好加盟店销售与服务工作。

  ②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培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③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财务、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商务沟通联系;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益。

  ④乙方按“焯艺园餐厅”的统一形象要求,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装修设计方案施工,自行承担装修费用。

  ⑤乙方自行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合法经营,自主承担期间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

  ⑥乙方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对待,对于全国连锁店所售出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但并非在乙方店内购买,乙方有义务做好解释及协调上报工作。

  ⑦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全国统一促销及其他活动。

  ⑧为保证产品质量,乙方必须在公司统一采购原材料,甲方有权定期检查;对损害品牌形象、违反进货规定的行为,将扣除乙方合同保证金。

  ⑨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配料、配方进行生产制作,不得擅自更改、添减配料种类、数量,否则按照违约处理,并且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连锁加盟合作方式

  甲方实行低门槛加盟政策,加盟费整。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权益保证金元。

此保证金主要是为了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不被滥用,同时避免加盟店之间产生恶性竞争,以规范完善整个连锁体系,达成全国所有加盟店共同发展之目的。

保证金在乙方合同期满无息退还。

  零风险退出机制:

甲方全程指导服务乙方的经营活动,对于确实难于改善经营的加盟店有确保加盟商切身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总部可根据乙方申请,制定完善的退出方案。

或关闭或转让。

其库存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全部退还甲方货品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货款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

供货、换货、退货

  甲方保证提供货物的品质全部为合格品,甲方应自收到乙方的供货申请1-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货发出。

  乙方每次进货必须以汇款形式汇入甲方财务部指定的帐户或以现金支付给甲方财务,款到甲方发货,运费乙方承付。

  为保证货物品种全面性,首批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定,后期购货由乙方自主选择。

  乙方经营期间在货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随时可等值调换其他品种,换货运输费由乙方自付;产品如因质量问题退换,其发生的费用全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违约责任

  为维护“焯艺园”的全国统一形象,保证售出商品质量,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其它产品;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必须到甲方处进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许专卖权。

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加盟店。

  乙方店址及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让经营权则视为乙方违约。

  合同执行期间,甲方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影响合同的执行,须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

此情形不视为违约,相关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九条:

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区域拥有优先续签权。

  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则应全部归还甲方各种操作手册及所有商务机密文件等资料,并负责销毁、归还所有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此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补充协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1

  甲方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地址:

  年月乙方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地址:

年月日日

  篇二:

餐饮业加盟合同书

  餐饮业加盟合同书

  (以下称:

“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

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

加盟

  1、加盟金。

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

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

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

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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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

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

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

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

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

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

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

在这种情况,必

  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

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

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

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

每天为1000日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

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

  第七条:

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

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餐饮业加盟合同书·连锁店加盟合同·瑜伽加盟合同·家具加盟合同

  ·特许加盟合同·商场超市加盟合同·加油站加盟合同书·酒类专卖店加盟合同

  销售额比率

  2000万日元以下部分交%;

  2000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

  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

  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

  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

  第九条:

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

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

  第十一条:

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

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

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

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

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

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①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

  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万日元;

  ③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

施工额的2%;

  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

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

  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

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

折合平方米)10000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万日元。

  ⑥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

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

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

实际费用或定额;

  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

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

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

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

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

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共3页,当前第1页123

  (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

  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

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

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

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

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

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

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

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

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

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

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第二十四条:

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

  年月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据C公司连锁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称

  加盟店的名称为:

C公司店。

  2、所属

  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C公司连锁(总部名称)(支部名称)。

甲方依据合同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加盟金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150万日元,甲方收到150万日元。

  4、设备预定金

  甲方规定施工设备的设备预定金额为万日元,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支付。

此预定金不附带利息。

  5、债务保证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为偿不定期对甲方发生债务的保证:

  

(1)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者:

  最高金额:

日元;

  债权范围:

a.因商品买卖交易、借贷交易、租赁交易、保证交易所发生的债权。

b.票据债权、支票债权。

抵押用不动产的名称:

  乙方承诺:

没有甲方的允许,不得有向他人转让、租借担保物或以此物再提供担保。

或变更担保物现状等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行为;

  当担保物不管什么原因,出现变更、消除或减少其价值时,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况,以增加担保或提供代担保;

  制作担保抵押证书以及此登记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当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诺时,甲方可取消其以后的商品进货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的抵押保证金额为万日元,于年月日以前支付。

  (3)有价证券

  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从证券:

  6、技术指导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合同第八条的技术指导费。

  7、分担共同宣传的费用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条,总部实施年计划的共同宣传。

乙方作为此宣传的分担金,按甲方的计算,每月交付总销售额的%。

  8、联机系统和使用费

  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七条第

(2)项,主要商品的订货要依靠受发货联机系统进行。

乙方向甲方借用并安装指定的计算机终端,并负担以下系统的使用费及机器使用费。

另外,乙方要负担安装所需要的费用:

  

(1)设置安装费为日元;

  

(2)使用时间为月;

  (3)使用费每月为日元;

  (4)支付方法为。

  有关此机器及使用费,根据系统变更及机器性能的提高等有变更。

  9、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1)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七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日元。

  

(2)依据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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