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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第一某些(第一章—第二章)合同和合同法

  一、合同概念和特性概念:

合同是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合意。

合同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即“意思表达一致”。

  特性:

  1.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民事行为

  二、合同分类(概念及区别意义)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免费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本约和预约

  8为订约人自己订立合同和为第三人订立合

  三、合同三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四、合同相对性

  1.合同相对性含义

  2.主体相对性

  3.内容相对性

  4.责任相对性合同相对性规则集中体当前合同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尽管当代民法对合同相对性有所突破,但是合同相对性规则作为合同法基石地位不可动摇。

  五、合同法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内容)

  2.合同合法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必要性及在合同法中体现)

  4.勉励交易原则(必要性及在合同法中体现)

 

第五章 债转移

  一、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合同订立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

  2.债权转让合同不必债务人批准,但是,不得增长债务人承担。

  3.债权转让应当告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未经告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同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必要接受。

  “对债务人生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履行。

如果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引起效力有:

  ①原债权债务依然存在;

  ②原债权人可以回绝受理;

  ③如果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产生不当得利关系。

  4.债权转让无因性:

  例:

甲将10吨货品让给乙,而乙将100吨货品赠与丙,后丙杀害了乙儿子,乙享有撤销赠与权利。

乙行使撤销权后,乙丙之间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这时,乙不能主张甲将货品交付于丙行为无效。

  债权转让无因性,即:

只要转让成立,事后发生因素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转让效力。

  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权利(第82、83条)

  债务人有两个权利:

  ①抵销权援用;

  ②抗辩权援用。

  二、债务转让

  例1:

乙已将货款交付于甲。

甲于交货之前与丁订立合同,商定:

甲向乙交付10吨一级茶叶义务由丁承担。

这就是债务转让,丁成为新债务人,而甲退出新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状况下,债务转让,务必通过债权人乙批准,否则无效;一旦经债权人批准,一切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例2:

甲欠乙10吨茶叶,甲将某些债务转让给丁,这时,甲并未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仍是债务人,丁也成为债务人。

在这种状况下,债务转让无需通过债权人乙批准。

  三、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又称概括转让。

分为合同式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

  例1:

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未交货,乙未付款,这时,甲与乙订立合同,把自己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丁。

这就是合同式概括转让。

丁获得获得货款债权,交付货品债务。

在这种状况下,必要通过乙批准。

  例2:

甲乙订立合同后来,甲分之为丙、丁公司。

这时本来由甲对乙享有债权,现由丙、丁享有连带债权;反过来,本来由甲承担交货债务,现由丙、丁承担连带债务,乙可规定其中任何一种来履行交货义务。

这就是法定概括转让。

继承也也许会产生法定概括转让。

  第六章 合同消灭

  一、合同消灭因素涉及

  ①清偿:

双方均履行完毕;

  ②解除:

提前终结合同关系;

  ③抵销;

  ④提存;

  ⑤免除;

  ⑥混同。

  二、合同解除

  

(一)分类

  1.合同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单方解除。

依照解除权来源,单方解除又分为:

  

(1)商定解除:

(第93条第2款)当事人事先商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第94条)一方主线违约。

  按照第94条规定,在如下情形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①不可抗力。

  注意:

A.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获得解除权,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必要是因不可抗力致使无论实现合同目。

  B.如果甲乙订立合同,甲发生不可抗力,甲乙两方皆有解除权。

  ②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

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行为表白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时,享有解除权人,只能是非违约方。

  ③迟延履行。

这是考试重点。

  例1:

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商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尚未交货。

这时乙就告知甲解除合同,可否?

不可以解除。

  在迟延履行状况下,必要是导致主线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时,才也许解除合同。

  例2:

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商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尚未交货,乙告知甲,表达如果甲6月30日前尚未交货,我方将另行采购。

至6月30日时,甲仍未交货。

这时,乙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

如果合同期限有特殊规定,则无需合理告知期限。

  例3:

一种单位向食品厂订购端午节食品,规定于端午节前一天送到,如果迟延两天送货,当即就可解除合同。

  ④其她状况。

如不安抗辩状况,对方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权行使

  1.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例:

甲乙之间订立合同,乙有重大违约行为,甲7月1日行使解除权,解除意思表达于7月7日到达乙,这时合同即告解除。

  2.解除意思表达到达对方,合同即告解除。

  3.解除效力:

第97条。

  有三个效力:

①尚未履行,终结履行。

  ②合同也许有溯及力,也许无溯及力。

  ③可规定补偿损失。

  三、抵销

  1.分两种

  ①单方抵销(又称法定抵销);

  ②合同抵销。

  强化班民法同堂笔记(五)。

  非货币之债。

  但是,虽然种类、品质不相似,如果利益上吃亏,一方积极提出抵销,也可以。

  2.货币之债。

  例:

如果甲欠乙1万元货款,乙欠甲1万元抚恤费(或赡养费、人身损害补偿)。

乙不能主张抵销。

  四、提存

  例:

甲乙订立合同,甲乐意送货给乙,但找不到乙。

甲找不到乙因素在于乙。

这时甲要消灭甲乙之间债务,就提存,将货品交给公证机关。

  交给公证机关,引起两个效力:

  

(1)甲乙之间债务消灭;

  

(2)乙与公证机关产生新关系:

见第103、104条。

  ①一旦提存,标物所有权归债权人乙;

  ②孽息也归债权人乙;

  ③提存费用、保管费用归乙;

  ④风险由乙承担。

  五、免除、混同

  1.免除是单方行为。

  2.混同因素有:

  ①兼并;

  ②继承。

  第七章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1)原则上是无过错原则;

  

(2)例外。

如下五种合同合用过错原则,并且实行过错推定:

赠与、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中自带物品。

  二、违约行为

  1.有两大类:

  

(1)第107条:

实际违约。

  

(2)第108条: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区别在于:

履行期限到来不同。

  2.加顾合同阶段:

  

(1)磋商阶段:

当事人无合同关系,仅存在先合同关系,若一方违背诚信原则,则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2)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之前:

当事人之间仍无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违约责任,这期间,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普通拘束力,即: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不履行或以其她方式表达不履行,发生预期违约。

  (4)履行期限到来:

实际违约。

  (5)合同关系消灭后:

后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当事人之间仍负有保密等义务。

  三、违约责任形式

  1.违约责任均是财产性,因此在违约中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补偿。

  2.违约责任形式涉及:

  

(1)继续履行:

  按照第110条规定,有三种例外,即在如下三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不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①履行不能;

  ②债务标不合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规定履行。

  注意:

这是仅仅是指非货币之债。

  

(2)采用补救办法:

  采用补救办法可与补偿损失、继续履行并用。

  (3)违约金、定金、损害补偿金。

  ①损害补偿金。

  A.损害补偿金:

对损害进行金钱补偿。

  B.损害补偿金有四种:

  a.依照与否具备惩罚性,分为惩罚性损害补偿金和补偿性损害补偿金。

  b.依照是商定还是法定,分为商定损害补偿金(见合同法第114条)和法定损害补偿金。

  咱们这里讲损害补偿金,普通是指法定、补偿性损害补偿金。

  c.损害补偿金普通有两某些构成: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

  例:

甲出卖货品给乙,乙转卖给丙。

乙能否如期对丙履行,很大限度上取决于甲能否对乙履行。

如果甲违约,导致乙不能对丙履行。

  乙损失也许涉及:

  

(1)为了订立合同已购买原原料,现甲不交付材料,自己无法生产导致原材料无任何意义,若卖掉原材料,原价与当前市价相比,市价回落了,损失1万元。

  

(2)乙为了接受重材料,乙租赁仓库,交付了定金。

  (3)为了安排该生产,已招聘工人或正安排了生产任务。

  (4)生产后转卖给丙,乙可赚100万。

对于间接损失补偿限制:

  a.可预见规则;

  b.第119条:

减轻损失义务。

(不真正义务)

  ②违约金。

  违约金与损害补偿金在性质、功能上完全相似,普通不能并用,应优先考试违约金。

  对违约金调节:

  商定违约低于导致损害,当事人可以祈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长,商定违约金过度高于导致损失,当事人可以祈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恰当减少。

  违约金原则上是补偿性,例外情形下具备一定惩罚性。

  ③定金。

  A.定金是纯粹惩罚性民事责任。

  第119条:

定金规则: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商定债务,无权规定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商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双方惩罚性是完全区别于订金主线特性,而订金具备简朴惩罚性。

  例:

甲为顾客,乙为酒楼,甲在酒楼订了一包房,交订金500元,如果甲当天晚上没去,乙没收订金;如果甲当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订房之事,现已无包房,乙退还甲认金500元。

  C.如果双方均未违约,定金原价返还,无需加利息。

  D.定金与违约金关系。

  第116条:

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违约方选取一种合用。

  这里讲“不得并用”,指是对于“同一种”违约行为,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例1:

甲乙商定:

如果甲履行有瑕疵,应没收定金;如果甲履行迟延,应按日计算违约金若干元,日后甲履行既迟到了三个月,且交货又不合伙。

这时,由于定金、违约金针对是不同违约行为,完全可以并用。

  例2:

(考题)甲交付乙定金4万,商定一方违约时违约金6万,后乙违约,甲最多可主张8万。

  四、因第三人因素违约

  第121条。

  例:

甲乙订立合同,甲由于丙因素对乙违约。

乙不能直接追究丙责任,而只能追究甲违约责任,而后再由甲追究丙责任。

  五、竞合

  违约与侵权竞合。

  最常用形态:

加害给付,即指一方违约,并引起对方其她财产或人身损害。

  有三种解决办法:

  

(1)一并行使:

侵权+违约;

  

(2)法律规定只能提起其中一种;

  (3)当事人选取一种行使。

  合同法解释

(一)第30条:

在一审开庭之前,可变更诉讼祈求。

 第三某些(第六章—第十章)合同履行和终结

  一。

合同履行原则

  1.恰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含义、使用条件、效力)

  二。

合同履行规则主体、标、期限、方式、地点、费用等

  三。

双务合同中抗辩权

  1.同步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通过对比学习每种抗辩权概念和特点及其构成要件

  四。

合同保全概念和特性

  1.是合同相对性例外

  2.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涉及代位权和撤销权

  五、代位权

  1.概念和特性

  2.构成要件

  3.行使效力

  六、撤销权

  1.概念和特性

  2.构成要件

  3.行使效力合同变更和转让债权转让效力、免责债务承担条件和效力

  八。

合同解除概念和特性

  1.以有效成立合同为标

  2.必要具备解除条件

  3.原则上必要有解除行为

  4.解除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九。

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附解除条件合同

  十。

合同解除条件

  十一。

合同解除效力

  1.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溯及力,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2.恢复原状

  3.不当得利返还

  4.补偿损失

  十二。

合同终结

  1.合同终结因素:

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2.代为清偿条件四个条件,其中最重要是代为清偿第三个必要有为债务人清偿意思。

  3.提存因素及提存效力提存因素有四项,提存效力有三个方面

 

第四某些(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概念和特性

  1.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具备相对性

  3.违约现任重要具备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商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一种形式

  二。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2.不存在法定和商定免责事由

  三。

违约行为形态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违约,侵害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预期违约详细又涉及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

  2.实际违约回绝履行迟延履行不恰当履行某些履行其她不完全履行行为

  四。

承担违约责任方式

  1.实际履行(概念、特性、条件)

  2.损害补偿(概念特性、完全补偿原则、可预见性规则及减轻损害规则)

  3.违约金责任

  4.定金责任

  五。

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商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并不固然所有免除责任

  六。

责任竞合

  1.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区别

  2.责任竞合因素及解决

 

第五某些(第十二章—第十四章)合同法分则

  一。

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特性

  2.买卖合同效力出卖人义务权利、买受人义务权利

  3.标物风险承担标物毁损、灭失风险,在标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除外。

  二。

赠与合同诺成合同

  三。

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四。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特性

  2.租赁合同效力

  A.出租人义务

  B.承租人义务

  C.租赁合同特别效力承租人对租赁物收益权、租赁权物权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五。

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特性

  2.承揽合同种类加工合同、修理合同、定作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查合同

  3.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劳动合同区别

  4.承揽合同效力

  六。

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特性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免费、双务及不要式合同

  2.保管合同效力保管人和寄存人权利义务关系

  七。

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特性

  2.委托合同效力

  3.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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