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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全指南

 2011年司法考试备考全指南,要想挤过司考的独木桥,务必跟着规律走,科学复习,循序渐进。

下面结合众多司考过关学员的经验,对参加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友给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司考备考阶段全解

  法学是一个强调记忆和熟悉的人文学科,虽然说法学最终考察的是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但记忆实为逻辑运用之根基,根基不稳,运用终不能自如。

也就是说,司考考生首先要能记住大量的信息,包括重点法条、理论要点等,而记忆需要大量时间的投入。

对此,从记忆的规律看,众多人类学科学家的研究证明,多次重复是高效记忆、牢固记忆的唯一方法,对记忆能力差的考生就更要强调重复记忆。

所以大家要做到多轮重复,科学记忆。

以下给出成功考友的备考阶段。

  第一阶段:

全面备考阶段

  本阶段主要是通读《葵花国家司法考试高阶教程》(八大本)俗称红宝书,全面熟悉司法考试所要求的知识点和相关法律规定,扎实掌握基本知识,熟练运用基本原理。

  第二阶段:

司考真题研究阶段

  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怎么重视都不过分,要拿出真题来,认认真真地研读几遍,这里的研读,并不是简单的做题,然后知道答案就OK了。

而是要把一个部门法的真题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分析在某个点上已经出过什么题目,是从什么角度考察的,仔细揣摩命题者的意图,如果自己是命题者,还会出什么样的题目来考察大家。

对于真题有两种运用方式,在复习的第一阶段,以一部门法为单位,复习到哪个部门就看到哪个部门,作为检测自己的手段,是为各个击破。

本阶段的内容也可和第一阶段结合起来复习。

在这里推荐目前市场上最好的历年真题葵花《全真题库分类详解》和葵花《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考场冲刺套卷》(全真版、九套卷)这两个版本的真题。

《葵花全真题库分类详解》是按部门法编写的真题对我们前期一科一科的复习知识点很有帮助。

与前者不同,《葵花模拟考场冲刺套卷》的试题与答案解析是分开的真题,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后期冲刺模拟和自测。

研究好葵花的这两套真题无疑是复习备考的最佳途径。

  第三阶段:

重点备考阶段

  在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的指引下,进一步明确备考方向,缩小复习范围,把时间和精力主要放在对重点和难点的复习上,力争将各相关知识点融会贯通,保证能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另外,还要通过演练习题及时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巩固所学知识。

这一阶段建议大家做《葵花国家司法考试同步经典题库分类详解》(全三卷)简称同步题库。

《葵花同步经典题库分类详解》,是针对每一个具有出题价格的考点,所配套的经典考题及解析。

《葵花全真题库分类详解》,是九年真题的经典解析。

《葵花同步经典题库分类详解》,是针对每一个具有出题价格的考点,所配套的经典考题及解析。

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套题库。

一个重在帮助把握实战,一个重在帮助你巩固基础并查缺补漏。

每年葵花同步题库,基本把当年司考所要考察的内容一网打尽了的。

特别要关注葵花同步题库里的考试大纲新增考点的配套题。

从来,当年司法考试都没有超出这个范围的。

  第四阶段:

查漏补缺阶段

  找出前两个阶段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突破尚未掌握或者掌握程度不够的知识点(即知识盲区);强化对重点、难点和法条的理解和记忆,反复运用基本原理分析案例,解决法律问题;熟悉司法考试所要求的各类司法文书格式和写作要求,适当加以练习。

  第五阶段:

司考冲刺阶段

  通过模拟考试体验题感题速,积累临场经验,感受考试气氛,锻炼应试能力。

每天要复习重点知识。

  以上每个阶段的具体复习时间,可以根据各位的基础不同而定。

  二、怎样规划自己的司考复习时间

  司法考试的复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由它的信息量大、学科众多、考察细致的特点决定的。

一般来说,一个资质一般的考生,大概需要5-6个月的时间去复习,对于在职的考生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去复习应战。

因为在职考生复习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天晚上、周六、周日、节日放假时间,所以在职考试的朋友应该从10月或11月份开始复习到明年的9月份结束,这样才能做到游刃有余,不至于到考前的最后时刻火烧眉毛,仓猝应战。

  三、如何选择司考复习资料

  

(一)必备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1、葵花《高阶教程》(八大本)加葵花《同步经典题库分类详解》(全三卷)简称高阶加同步。

,到2011年4、5月份会出版2011年新版的。

  2、司考历年真题。

要有详细解析的那种,这个首选葵花《全真题库分类详解》和葵花《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考场冲刺套卷》(全真版、九套卷)简称全真加考场。

  

(二)选择性复习资料:

  一些培训机构出版的辅导资料,这些资料不要多,最好不需要。

书越多对您复习越不好。

备战司考用葵花一套书就全部搞定啦!

  (三)关于网上众多资料

  葵花法律论坛的学员可以下载名师的视频讲座或是mp3音频课件,其他的资料没有时间就不要下载了,因为时间也不是太多,能严格按照以上几个阶段复习就足够了。

但最后两天,自己或者亲友团可以登陆葵花法律论坛查看下是否有关于论述题的相关预测,这个时候的预测还是可以参考的。

  四、司考信心和情绪问题

  大家一定要在一开始复习就要树立必过的信心。

在复习的过程,特别是在做题目的时候难免会发生情绪的波动,这个时候请大家务必调整好自己的心态。

  五、关于在职的朋友是否要脱产复习

  能从2010年10-11月份开始复习并严格执行计划的朋友就没有必要辞职专门复习了,在职的朋友通过司考的例子太多了,这里不一一例举了。

  最后我们相信汗水加上正确的方法,你一定能够通过2011年司法考试。

大家一起加油吧!

[最后更新时间为2011-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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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考规律及复习方法

  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大、内容繁多、条文庞杂、复习难度较大,但是通过认真的研究分析历年考试真题,我们发现刑事诉讼法的命题有以下规律可循:

  1.考点重复率高,例如刑诉主体、职能、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特殊诉讼权利等,都是历年考查的重点。

  2.题目现实性较强,司法考试的案例,一般都选取司法考试上一两年甚至是当年的经典案例作为模板出题,因此考生在高强度的封闭复习下还要关注时事案例。

  3.重视法条的同时理论考查有所加强,今年看守所案件的集中揭露,沉默权、程序公正等理论便跟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等考点相互渗透,出论述题的可能性较大。

  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考查有所加强,例如刑事诉讼法有个考点是两类比较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批捕问题,即人大代表和非我国公民这两类人,在批捕时有特殊的规定,在07年的不定项选择题中就将其与实体法结合在一起进行考查,因此,考生应当对与实体法结合紧密的考点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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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复习方法:

  针对以上命题规律,备战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可以从以下几点作准备:

  1.重视常规考点也要注意融会贯通。

司法考试并不会出题偏难偏怪,整体风格还是以平稳为主,切不可求新求异导致复习方向有所偏颇,这样便得不偿失了。

刑事诉讼法更是如此,因为程序性的东西是非常程式化的,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只要在注重常规考点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热点案例的关注便可取得不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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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对三大诉讼法进行比较记忆,易混知识点对比记忆,一般在各个培训机构编写的教材中会有说明,老师在授课的时候也会提醒考生,例如涉及到管辖这个考点,对于出现管辖冲突“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法:

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

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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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3.擅于总结,除了对易混知识点进行总结外,还要结合其他两大诉讼法总结,通过列表格或者画大括号等图形加强记忆,如果没有精力和时间去做这些,建议参考培训机构编写的教材,一般会有知识点总结,法律出版社的权威三大本则只是知识点的讲解,不会涉及到归纳总结,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为节省时间,要尽量把三大本当作工具书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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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4.加强实践演练,认真分析真题。

司法考试有题库可供参考,因此历年考试试题重复率比较高,做过真题的考生在考场上有时会觉得好多题目似曾相识,就是这个原因。

做真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一定要结合大纲变化,有的考点已经不作要求了,再花精力去复习便浪费了时间;有的考点司法解释已经有了新的规定,我们还以原先的答案为标准便误入歧途了,因此,做真题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才会事半功倍达到复习效果。

 每年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这也印证了“重者恒重”这句话,刑法当然也不例外。

如果想在司法考试中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

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还有枪支,就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

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并罚)。

  9、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

“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

”乙说:

“能有那么巧?

”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

甲、乙二人是间接故意。

  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10、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乙,于是就停止了抢劫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qz,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甲准备强

奸妇女乙,在对乙使用暴力后发现乙面部被泼过硫酸,产生了嫌恶之情,没有实施奸

淫行为。

甲在认识到客观上可以实施奸

淫行为的情况下,不是基于外部强制而放弃奸

淫行为的,应认定为中止犯。

  甲开枪射击乙,乙受惊吓而昏倒,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又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

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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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11、甲、乙为走私,共同出资向丙雇了一条船。

甲走私的是毒品,乙走私的是淫

秽物品。

甲乙二人成立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

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甲以强

奸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由甲的行为导致丙死亡。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甲、乙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甲、乙都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甲承担强

奸致死的责任,乙承担抢劫致死的责任。

  12、在数人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不要求数人之间直接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通过某个行为人分别向其他行为人联络,间接地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的,也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

  13、甲准备好毒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乙到访时给乙喝,但在乙到访前,甲的女儿丙误当饮料喝了毒药。

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14、甲盗窃了某文物的仿真品(价值3000元),后甲将该仿真品冒充真品以3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

对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

因为甲的后一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

  15、保险诈骗行为都利用了保险合同,因此,保险诈骗行为都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是15年,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对此,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触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二是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的法定刑,而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特别条款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三是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条款,或者说没有指明必须适用特别条款。

如果刑法条文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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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16、在一次走私活动中,同时走私毒品与武器的,应认定为数罪,而不是想象竞合犯。

  17、甲以抢劫的故意对乙使用暴力,由于乙极力反抗,甲感到害怕,为了逃走,甲继续使用暴力将乙打成重伤后逃离现场。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

甲在着手实行抢劫罪后,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构成数罪。

  18、对属于自首或者坦白范围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例如,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后,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向乙行贿和乙接受甲提供的贿赂的事实,不能认定为甲检举、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

因为行贿人只有交代了自己向谁行贿的事实,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所以,甲的行为没有超出自首的范围,不能认定为立功。

  19、甲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甲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与行为,甲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持有毒品的时间、数量、品种等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所持毒品从乙处购买,因而揭发了乙贩卖毒品的事实,超出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非法持有毒品)的范围,应认定为立功。

  20、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

如,甲因涉嫌盗窃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

并揭发了乙曾对自己强奸的犯罪事实,宋某应认定为立功。

  立功行为虽然是针对犯罪行为,但不要求立功者检举揭发的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1)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在实施客观危害行为时不具有责任能力的,属于立功;

(2)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在行为时并没有故意与过失,而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也应认定为立功;(3)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的,构成立功;(4)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该犯罪行为已超过规定时效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下列几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揭发他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行为的,不构成立功;

(2)揭发他人实施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3)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刑法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犯罪人实施了甲、乙二罪,并就乙罪成立自首,到案后又有重大立功,对甲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乙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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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1:

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例如,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上述意思关联还包括杀人时取得财物的意思的连续性。

例如,A为了取得B的戒指而杀害B,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仅成立抢一罪。

一周后,为了湮灭尸体来到杀人现场,发现钱包而将包取走的,对取得钱包的行为,应另认定为侵占罪。

  22:

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23:

在绑架过程中,另起抢劫之意,使用暴力手段强取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以绑架罪实行并罚。

  24: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5: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转化为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能工具上抢劫。

  26:

抢劫后的逃离行为致人死亡的,在逃走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抢劫同伙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相互杀伤的,都不成抢劫致人死亡,而应数罪并罚。

  27:

即使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动劫罪。

  28:

为了盗窃财物而携带的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不是凶器。

使随从者实施这些行为的,也属于携带凶器。

  29:

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而不能直接适用型法第263条的规定。

  30:

行为人知道对方的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进行胁迫勒索财物。

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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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31:

胁迫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后,对方告知警察,警察为了逮捕行为人百让对方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32:

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33:

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

  34:

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35:

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

  36:

乙到甲家办事,即使乙与甲一起到户外散步聊天、短暂离开甲家、乙放置在甲家的包也由乙占有。

  37:

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

再如,甲遗忘在乙家的财物,由乙占有。

  38:

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A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A占有。

  39:

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入室内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也成立盗窃罪。

  40:

突然使用强力夺取他人手提或身背的皮包的,使用强力夺取他人佩戴的耳环、项链等首饰的,在被害人将财物安放在自行车后架或者前面篮筐中骑车行走时,行为人突然使用强力夺了财物的,都有可能造成伤亡,宜认定为抢夺罪。

再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从整体上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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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41:

被害人乙手拿钱包去银行取款的途中,因为不小心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身边3米多远的地上,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后逃走,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

宜认定为盗窃罪。

  42:

26岁的男青年刘某深夜偷偷进入76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图窃取财物。

刘某翻找财物时,声响惊醒了王某,王某不敢阴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财物。

刘某见状对王某置之不理,继续翻找钱物,最后找出现金2000元拿走,。

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43:

行为人盗窃存折、储蓄卡、汇款单等债权凭证后,使用欺骗手段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职员、邮政工作人员取得财产,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成立诈骗罪;但是,利用盗窃或者拾取的债权凭证通过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44: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

不管行为人事后是否捡回了该财物,均应认一为犯罪既遂。

  45:

住在雇主家里的雇员,将窃取的财物藏在雇主家的隐蔽场所的,成立盗窃既遂。

  46:

行为人实施欺编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47:

如使用仿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48:

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

行为人原本没有支付*宿费的意思,欺骗**女使之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诈骗罪。

行为人原本打算支付*资,与对方实施性行为后,又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免收*资的,也不成立诈骗罪。

但是,行为人向**者支付了*资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回*资的,则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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