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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实施方案定稿

 

 

盐政发〔2010〕号

 

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津县

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盐津县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盐津县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惠民政策,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效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此方案。

一、实施目标

第一条推行新农合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措施。

有利于增强农民群众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农业人口,使全县农民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依法加强县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管理及医护质量管理、服务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作用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服务功能。

积极深化卫生人事制度和分配机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竞争机制,努力实现方便、快捷、价廉、有效、安全的服务目标。

加强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实行药品集中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保证药品质量,规范进药渠道,保障农民群众用药低廉、有效和安全,实现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药、同质、同价。

合理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做到医疗网点合理分布、卫生资源有效利用、合理调节病人流向,努力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症不出县的目标。

鼓励民营医院申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二、实施原则

第四条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合基金大部分用于大病补偿。

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提高农民风险共担、互助共济并自觉参加新农合的意识。

第五条坚持基金安全,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保证农民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同时要防止年度资金沉淀过多。

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县合管办负责审核、支付费用,委托县农村信用联社代理,严格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六条坚持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辖区内的参合人员,均应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章程,履行缴费义务,同时享有医疗费用减免补偿的同等权利。

第七条坚持保障弱势人群原则。

按《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农村五保、孤儿、低保等民政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代缴个人参合资金。

上述人员的住院费用经新农合基金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县民政部门根据贫困医疗救助的相关实施办法给予一定补助。

第八条坚持体现便民、利民原则。

参合人员在县域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获得相应的医疗服务,现场减免补偿医疗费用。

新农合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尽量予以精简,提高新农合公信度。

三、管理组织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卫生、财政、民政、审计、药监、残联、广电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合管委)。

县合管委主要职责:

负责新农合制度实施各项事宜;组织、宣传、发动新农合工作,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新农合年度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农民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额度及基金支付范围和补偿标准;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持基金收支平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新农合运行中的问题,充分发挥基金效益,维护参合农民权益;组织开展年度考核、总结和表彰工作,纠正违规行为;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合管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卫生部门:

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负责“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合理布局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培训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其业务素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药市场秩序。

财政部门:

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拨付新农合上级补助资金;及时核拨新农合减免补偿的医疗费用;根据需要为县合管办提供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计生部门:

负责统计核实农村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并报各乡镇政府和县合管办;负责筹措农村计生参合对象个人应缴资金,并按时将资金划入县合管办收入账户。

民政部门:

负责制定贫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统计核实医疗救助对象,筹措农村五保户、孤儿、低保户等参合对象个人应缴资金,并按时将资金划入县合管办收入账户。

县残联:

负责审核、确认贫困残疾人口,并根据要求及时报送县民政局和县合管办。

药监部门:

负责对药品、医用器材供应渠道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器材质量监管,确保用药安全。

监察、审计部门:

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筹措、使用、运行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闻宣传部门:

负责对新农合制度运行管理情况等进行宣传报道和新闻监督。

第十条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合管办),配置领导班子及相应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按每参合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

县合管办主要工作职责:

执行县合管委的决议、决定;负责草拟新农合实施相关方案,牵头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新农合业务管理工作,培训新农合管理人员;按照标准审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新农合基金;审批医疗转诊(院),审核报销医疗费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和参合农民监督;按照规定收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新农合信息;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乡镇政府相应成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简称乡镇合管委),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副乡(镇)长任副主任,成员根据需要从乡镇自行抽调人员组成。

乡镇合管委负责辖区内新农合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收缴辖区内参合农民的个人集资款;负责辖区内新农合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合管办在各乡(镇)派驻办事机构(简称乡镇合管站)。

乡(镇)合管站的工作职责是:

在县合管办的领导和乡(镇)合管委的监督下开展工作,执行县合管办和乡(镇)合管委的决定和决议;做好乡(镇)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乡(镇)新农合筹款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乡(镇)参合人员信息档案管理,编制、核发《医疗证》;做好新农合政策宣传,指导参合人员自筹资金收缴工作;负责辖区内参合人员县外住院医疗费用的入户核查及补偿资料的初审工作;负责初审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减免医疗费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并按时报送县合管办复审;负责监督管理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入户调查;定期向县合管办和乡(镇)合管委汇报新农合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乡(镇)应结合实际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设立新农合工作小组。

职责是:

宣传新农合政策;收缴参合人员自筹资金;做好新农合筹款专用票据管理,按规定使用票据;收集参合人员基本信息,按要求填写《筹款登记表》;发放参合人员《医疗证》,并造册登记;协助监督管理村卫生室,督促其做好减免费用公示工作;向参合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参合人员办理与新农合有关的手续。

四、参合条件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参合条件

我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农合;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失地农转非人口,根据本人意愿可参加新农合。

第十五条参合人的权利

1.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

3.监督新农合基金使用;

4.对新农合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5.对违反新农合规定和损害参合人员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六条参合人的义务

1.按规定缴纳新农合个人自筹资金;

2.遵守和维护新农合管理办法和章程;

3.配合新农合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五、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新农合基金实行个人自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本年度中央人均补助60元,省级补助60元,参合人员每人缴纳30元,全年新农合基金人均150元。

第十八条乡(镇)合管委负责组织各村、社区以户为单位收取参合个人自筹资金。

参合对象中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农村夫妻,个人应交纳的参合费由政府(财政)资助代缴;农村五保户、孤儿、低保户等对象的参合资金由民政资助代缴。

收取的参合个人缴纳资金要及时缴存乡镇“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乡(镇)合管站按月将本乡镇所筹集资金全部划转县合管办“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

各乡镇民政所要如实统计核实本乡镇五保户、孤儿、低保户等参合对象人数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将应代缴的新农合参合资金足额缴存县合管办“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新农合资金由上级财政统一拨入“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新农合的资助资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减免补偿,或按捐资管理要求使用。

六、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新农合基金由县财政、县合管办及开户银行共同管理,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财政局在县信用联社开设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用途是接收收入专户转入的基金收入;接收收入户、支出户和本专户转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财政补助收入;接收上级财政风险基金专户拨入的风险基金;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减免补偿费用;向市财政专户上缴风险基金。

县合管办在县信用联社开设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简称“收入专户”),主要用于暂存各乡镇筹集的参合人员个人自筹资金、相关部门代缴参合资金、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新农合的资助资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和其他收入。

乡镇开设的“收入专户”除向县合管办“收入专户”划转资金外,只收不支;县合管办开设的“收入专户”除向县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原则上只收不支。

县合管办在县信用联社开设新农合基金支出专户(简称“支出专户”),主要用于接收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减免补偿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减免医疗费用及参合患者报销的医疗费用;划转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县财政专户。

支出帐户除接收县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处方、门诊发票、门诊减免登记台账、门诊减免报审表;凭住院发票、住院治疗费用清单、住院证明、住院减免登记台账、住院减免报审表等报账资料,按月到所在地乡镇合管站初审减免费用。

各乡镇合管站凭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相关门诊、住院减免补偿报审资料和初审记录,按时到县合管办核销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减免补偿的医疗费用。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处方、门诊发票、门诊减免登记台账、门诊减免报审表;凭住院发票、住院治疗费用清单、住院证明、住院减免登记台账、住院减免报审表等报账资料,按月直接到县合管办核销现场减免补偿的医疗费用。

县外住院医疗费用及慢性病和特殊病报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当事人持住院或门诊相关资料及患者参合相关证件到乡镇合管站初审核实后,再到县合管办报销医疗费用。

县合管办按月向县财政局请拨当月核销的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减免补偿医疗费用和县外住院报销的医疗费用。

七、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提取1%的风险基金后,用于门诊补偿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0%(其中,用于乡村门诊包干资金控制在30%以内),用于住院补偿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

风险基金的使用具体按《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每年结余的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减免补偿。

第二十三条新农合减免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基本医疗费用补偿及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补助。

不予补偿费用范围:

1.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或参合人员在本县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2.与所患疾病诊断无关的辅助检查费、治疗费和药品费用。

3.非特殊情况,使用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费。

4.酗酒、服毒、自杀、他杀、自残、行凶、打架斗殴、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违法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5.非尿毒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液磁化降血脂治疗费。

6.住院期间发生的非医疗性费用:

如特别护理费、超标准床位费、陪护费、空调费、取暖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交通费、急救车费、营养费、一次性生活消耗品费等。

7.各类美容、整形、矫形、减肥、增胖、增高等产生的费用。

8.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镇痛泵及镇痛治疗费。

9.急诊室留观、家庭病床、疗养、康复费用。

10.血液制品(急救治疗除外)、各种疫苗类生物制品费。

11.药品批号为“健”字号、“食”字号及各类滋补药酒、膏、片、露、口服液、丸、胶囊等滋补保健品费。

12.贵重、滋补类中药材,可作为食品食用的中药材,单味使用的药品费。

13.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4.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收费政策收取的费用。

15.新农合规定不予减免报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新农合减免补偿实行“门诊统筹+慢(特)病门诊报销+住院补偿”模式。

1.门诊减免补偿

门诊西医减免补偿比例:

村级50%、乡级40%、县级30%。

门诊中医诊查费和中草药费减免补偿比例全县统一为60%(不含中成药费)。

参合人员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购价值10.00元以内或7天以内的口服基本治疗药品,乡、村均减免30%,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诊挂费及其它任何手续费用。

村级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得超过25元,乡级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得超过35元,县级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得超过45元(不含辅助检查费),一次门诊西药量不得超过7天、中药量不得超过3剂,门诊辅助检查阳性率不低于50%。

参合人员每人全年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减免封顶线200元。

为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按照“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推行门诊总额包干付费制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定)。

2.住院减免补偿

补偿比例:

乡级75%、县级65%、县外45%。

起付线:

乡级100元、县级200元、县外600元,起付线原则上按次计扣。

封顶线:

参合个人全年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35000元。

第二十五条特殊参合人员减免补偿

1.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偿,同时实行严格的限价收费政策。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正常产(含会阴切开与缝合术),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750元以内,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950元以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阴道手术助产(胎头吸引、产钳、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术),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950元以内,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1200元以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剖宫产,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1500元以内,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2000元以内;限价内的分娩费用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每例补助400元后,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给予全额补偿;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属县乡级医疗机构的按同级标准执行,属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按县级标准执行;超限价费用新农合资金不予补偿。

孕产妇住院分娩并发其他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应住院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以户为单位全户参加了新农合的家庭,参合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减免补偿范围,其减免补偿费用记其母亲名下,并作相应注明。

2.五保户、孤儿因病住院费用减免补偿不设起付线,减免(报销)比例为:

乡级80%、县级70%、县外50%。

3.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夫妻因病住院费用减免(报销)比例为:

乡级80%、县级70%、县外50%。

4.参合人员患慢性病和特殊病产生的非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0%,报销费用计入患者个人住院减免补偿费用,全年报销封顶线5000元。

慢性病指:

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结核病防治项目免费治疗以外的结核病、乙肝及肝硬化、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慢性肾炎、精神病、癫痫、震颤麻痹、老年性前列腺增生、糖尿病、银屑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支气管哮喘、结石、骨质增生、腰椎间盘凸出;特殊病指:

慢性肾功能衰竭、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5、为扶持生基、大坪两个少数民族集居村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减轻民族村医疗费用负担,其村卫生室中、西医门诊减免比例均提高到70%。

6、为进一步减轻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农村0-14岁(含14周岁)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6种重大疾病),经县合管办批准或备案,在州(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统一为65%,全年个人累计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0万元;农村妇女患乳腺癌、宫颈癌,经县合管办批准或备案,在州(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统一为65%,全年个人累计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6万元;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民政予以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参加了学生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或特种疾病保险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偿。

第二十七条边远村社参合人员因患急病,到邻近周边县乡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县内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八、就医程序和报销程序

第二十八条就医程序

参合人员持有效《医疗证》可自由选择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到县以上(或县外)住院治疗的,必须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查后开具转诊(院)证明并经县合管办批准;危急重病人或住外地的参合人员可先转诊(就诊),后办理转诊(院)手续;外出务工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治疗,须选择乡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其它有效形式报县合管办备案。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

乡级医疗机构不得直接将病人转出县外。

第二十九条减免补偿程序

参合人员持有效《医疗证》、户口薄等到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市“即时结报”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昭通市中医医院、昭通市妇幼保健院、昭通市精神病院)就医,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偿比例实行现场减免。

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就医减免,另需提供当年参合缴费收据;在省、市“即时结报”医院住院减免,必须提供经县合管办开具的转诊证明。

参合患者在县外非“即时结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持有效《医疗证》、参合缴款收据、户口薄、身份证、住院发票、治疗费用清单、出院证、全病历复印件、转诊(院)证明或外出务工证明等报账资料,到所辖乡(镇)合管站初审、核查,再到县合管办按规定比例报销住院费用。

边远村、社参合人员因患急病,到邻近周边县的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持有效《医疗证》、参合缴款收据、户口薄、身份证、住院发票、治疗费用清单、出院证、全病历复印件、急诊证明等相关报账资料,到所辖乡(镇)合管站初审、核查,再到县合管办按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医药费。

参合人员患慢性病和特殊病非住院医药费用报销,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乡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发票、处方笺或药品清单(相应医疗机构盖章和主管医生签名)及有效《医疗证》、参合缴款收据、户口薄、身份证等相关报账资料,到县合管办按规定比例报销。

五保户、孤儿和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夫妻因病住院,其医疗费减免(报销)时,除需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的五保证、孤儿证、独生子女证或两女结扎证。

县外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元及以上的,除提供上述报账资料外,还需提供乡(镇)或村核实的证明材料,经合管办调查核实后报销补偿费用

第三十条县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理时限原则为出院后三个月内。

但确因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及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延误报帐的,可酌情考虑延期。

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一)基本标准:

1.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医院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

3.医院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4.医院重视医德医风建设,社会评价较好;

5.医院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

6.愿意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新农合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以省、市、县合管办行文确定的为准。

县合管办对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服务协议管理和严格的动态考核准入与退出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

(三)转诊(院)医疗机构,即指州(市)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根据群众就医需求,经实地调查论证,可适当增设定点医疗机构。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另行文确定。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减免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

定点医疗机构要免费为参合患者提供处方、病历、住院发票、病情诊断证明书、治疗费用清单、出院证和转诊(院)审批表等相关报销证明材料。

严禁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发票,严禁分解处方、滥检查、滥用药、违规收费等套骗新农合基金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耀位置公示新农合有关信息资料。

公示内容如下:

1.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3.参合人员就诊补偿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4.新农合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

5.本机构新农合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

6.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除开展好日常的业务工作外,必须承担与新农合相适应的预防、保健等工作。

要明确专人负责新农合管理。

在医疗过程中,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参合人员身份;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减免费用要真实、准确;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十、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期公示参合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减免补偿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乡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门根据规定对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合管办、乡(镇)合管站、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基金、补偿、管理等新农合信息资料的管理、登记、存档、分析等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九条加强信息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县、乡医疗机构减免补偿医药费用网上审核报销,提高管理效能。

十二、罚则

第四十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影响基金安全或新农合制度实施的,按相关政策法规查处。

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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