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坚持反腐倡廉 预防职务犯罪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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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坚持反腐倡廉 预防职务犯罪解析.docx

讲义坚持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解析

坚持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

(2013.9.公务员班讲课提纲)

李福泉

【提要】

一、腐败问题

二、职务犯罪问题(重点)

三、预防问题

【逻辑】腐败是当今社会热门问题,职务犯罪是一种腐败行为;反对腐败倡导廉洁与预防职务犯罪,密切关联。

 

2011年10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印发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要求在全国开展培训,因此,今天的培训,原本是叫做“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

“职业道德”涵盖的内容较多,包括:

公务员的责任、义务和纪律;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官德”修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内容。

根据安排,由我讲“反腐倡廉、职务犯罪”问题也是正题。

问:

“什么人过得最快活?

明太祖朱元璋曾问臣:

“天下何人快活?

”群臣众说纷云:

功成名就者、金榜题名、富甲天下……朱元璋不悦。

片刻,一个叫万刚的大臣答道:

“畏法度者快活!

”朱元璋大悦,夸其。

“畏法度者快活”,对于当今公务者、尤其是领导干部应有启迪。

畏法度者,尊纪守法的人,必不肯违反法度干见不得人的勾当,也就用不着整天提心吊胆,害怕半夜鬼敲门,更用不着担心东窗事发坐牢狱、掉脑袋。

没有了这些费心劳神的忧愁,自然就活得洒脱自在。

有人谈去过看守所的感受:

印象最深的是犯罪分子的眼神。

这种眼神,有羞愧、有对狱内生活的不满;但更多的,我想是对我们这些参观者的忌妒。

忌妒什么?

忌妒我们有自由而他们没有。

为了生命的自由、为了心灵的坦荡、这种家人的平静、为了社会的安宁,我们可以高呼:

别犯罪吧!

下面开讲——

第一部分:

腐败问题

腐败问题,是当今社会最热门最敏感最愤恨的问题。

一、什么是腐败

什么叫腐败?

腐败含有三层意思:

①腐烂;②思想陈旧,行为堕落;③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

我们现在讲的腐败,是指党和国家机构的党员、组织和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党纪政纪、违反国家法律、侵犯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腐蚀破坏现有社会关系,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蜕化变质行为。

腐败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主要表现是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权钱交易、挥霍浪费,腐化堕落等。

所谓腐败现象是指政权体系中出现的贪赃枉法、中饱私囊等危及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现象。

二、腐败的类型

腐败形式花样品种繁多。

腐败横行天下!

从能见度看,可以分为显性腐败和隐性腐败。

看得见的如吃喝玩乐方面的,其他的就都是看不见的。

从物化度看,可以分为精神腐败和物质腐败。

玩乐类是精神的,这类多是“出钱”;物质的是“进钱”。

从标的物看,可以分为权力腐败、金钱腐败和用人腐败。

根据现在所看到的词语,大概有以下一些腐败的方式或行为(没有罗列好):

涉及人:

“夫人腐败”;“子女腐败”、“家族腐败”、“秘书腐败”、“司机腐败”;用人腐败:

大搞近亲繁殖,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帮助贿赂”;

性乐玩:

感情贿赂、性贿赂、包养情妇、包二奶;“雅致腐败”,瞄准古玩字画的升值趋势来搜集;“精神腐败”,信风水,奉菩萨,信仰迷失,精神堕落。

侵占:

侵占性腐败;“挪用、借用腐败”;三是“三公”腐败;“出场腐败”,讲话发言给稿费、剪彩费、授课费、形象费等;

从行业上看,政务(府)腐败、党务腐败、司法腐败、商业腐败、军界腐败等等。

从方式上看,学政合一腐败、权力与名流艺人合谋腐败、与地方黑恶势力相勾结的腐败。

从政务形式上看,公务贿赂、业绩贿赂、虚假政绩腐败、期权化的腐败、批条子、开口子式的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基层政权腐败、审批权腐败、寻租性腐败、垄断性腐败、公共投资和公共支出领域的腐败……

赖昌星有句名言,‘不怕领导有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

有网友感叹:

腐败啊,腐败,不在腐败中灭亡,就在腐败中爆发!

三、腐败现象是历史性问题、世界性问题

(一)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

我国惩防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历史进程,大体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运动式反腐阶段(建国初期至七十年代末)

第二阶段:

探索健康发展阶段(1978年—1989年)

第三阶段:

探索反腐格局阶段(1990—2002年)

第四阶段:

制度反腐阶段(2003年至今)

(二)腐败是一个世界性问题

国际社会对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在加强治理。

1、联合国制定一系列反腐败公约。

如1979年出台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1990年出台的《反腐败的实际措施》、1996年出台的《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和《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等,特别是2003年第58届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一些地区组织注重立法与司法合作。

无论是欧盟、美洲国家组织还是非洲国家组织、亚太地区组织,都把反腐败与积极预防腐败,加强国际合作摆到更加提出的位置。

欧盟1997年通过的《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打击贪污腐败二十项指导原则》,1999年制定的《反腐败刑法公约》、《反腐败国家集团规约》,等等。

3、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切实措施。

美国1977年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9.11”事件后,又通过了“爱国者法案”在日本,根据其法律规定,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和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认定为犯罪德国1997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年又修订了《反腐败法》俄罗斯2008年12月通过了《反腐败法》在韩国,在推行一系列反腐败措施的基础上,于2005年3月由政府与经济界共同签署《透明社会协约》、《透明社会实践市民参与宪章》

四、广大人民群众痛恨腐败现象

腐败是恶之源,危害极大。

腐败损害党政形象、危害社会进步、加剧社会矛盾、加速道德沦丧。

在经济方面,腐败动摇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许多腐败的事实都已经证明:

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最终都会落脚到经济问题上。

从经济的角度直观地来看,腐败造成了大批资金的严重浪费。

有人统计说公务员一年吃喝3000多个亿。

在政治方面,腐败削弱乃至破坏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腐败在本质上作为一种权力腐败,是涣散党心、离间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的形象、降低党的威望的催化剂,严重破坏着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在思想文化方面,腐败严重毒害人们的思想和社会风气。

腐败造成整个中华民族道德、文化素质的下降,它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危害,比造成的物质损失更为严重。

在党和政权建设方面,腐败侵蚀党的先进性,削弱党的战斗力。

权力腐败助长了腐败没落思想,使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失去信心,并产生了对党的领导执政的不信任。

综上所述,腐败现象给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是全面的,极其严重的,不加以制止和清除就会涣散民心,动摇国本,毁掉社会主义大业。

五、反对腐败是执政者长期(经常性)的、艰巨的(遏制性)工作

当前反腐形势及腐败新表现:

(一)在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程度不一的“既得利益集团”。

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通过六个方面来完成:

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利用权力大量放贷;减免税收;股市圈钱;走私、放私、利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承包转包分肥;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

(二)手段更狡猾、更隐蔽。

主要有三种形式:

权力的期权化。

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当即年攫取利益,而是多年后或是退休后连本带利收回;权力的假借和转让。

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这种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法很有代表性;赃款漂白,资本增值。

腐败分子攫取了“第一桶金”后,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把不法之钱变为合法收入。

(三)腐败分子的抗药性在提高。

(四)腐败分子正从个体腐败向抱团腐败发展,甚至与黑恶势力勾结,形成腐败团伙窝案,加大了查案难度。

(五)跑国债、跑项目、跑资金之风严重。

(六)国有企业的腐败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

(七)腐败滋生呈明显不同的地域特征。

中西部经济文化落后,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腐败现象比较突出。

东部南部主要是具有外向型特征和资本积累型特征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北部主要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问题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

(八)洗人腐败突出。

政绩、荣誉洗人。

这里以荣誉洗人尤为突出,反映在各种评比、评选活动中,各种“先进”荣誉洗刷腐败。

六、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行为。

腐败现象最严重、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和最高形态就是职务犯罪。

第二部分:

职务犯罪问题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犯罪,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狭义的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定罪名,也不是法定的类罪名。

我们所说的职务犯罪,实际上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

(二)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刑法》明确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国家工作人员。

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

②拟定国家工作人员。

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发放、社会捐助、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发放、代征或代缴税款、计划生育管理、户籍、征兵以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职务犯罪的特性和特点

(一)职务犯罪的特性

1、职务犯罪存在的长期性和必然性

职务犯罪不是某个社会级阶段的特有现象,尽管各国的提法不同,事实上自国家出现以来,一直存在于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

马克思主义认为,只要有阶级、国家和商品的存在,就会有犯罪的发生。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可以说,无权力则无职务犯罪;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职务犯罪。

2、职务犯罪发生的普遍性和群体性

职务犯罪的普遍性是由商品经济、贫富差别和思想觉悟的低下等因素决定的。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广泛的存在于国际社会,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

在我国,可以说职务犯罪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

从中央到农村、从行政到到企事业单位、从执法部门到服务部门都存在。

职务犯罪的侦查实践还表明,一个地区的腐败风气或一个单位主要领导的道德品质,直接诱发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的群体性的职务犯罪。

3、职务犯罪表现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职务犯罪与其他的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其隐蔽性和复杂性表现为:

案件不易暴露、举报热情不高、部分案件证据不多(如贿赂案)、取证难度大、有些案件定性困难(如渎职类)、干扰性大。

存在隐蔽性和复杂性的原因是:

犯罪主体多为有一定职务的人,大多数人不敢得罪他们;犯罪主体通常有较高的智商,心理防线不易突破;侵犯的客体多为公有财物,一些人有“与己无关”的思想,不愿举报;有的案件属于高科技犯罪,证据不易获取;有的案件不仅证据少,且暴露时间晚,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收集;有的领导和财务人员的问题,在位期间,他人不易察觉;裙带关系或“官官相护”阻挠办案;侦查部门技术落后、手段不多、措施不力。

4、职务犯罪后果的危害性和腐蚀性

职务犯罪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对社会风气和人的精神具有极强的腐蚀性。

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主要有:

动摇执政党的地位、危及国家的安全、破坏地区的稳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力和民主权力、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投资环境和改革开放的进程。

职务犯罪的腐蚀性表现为:

毒化社会风气,使人们的精力不是用来搞好本职工作,而是大搞投机钻营、买官卖官、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权谋私、结党营私;腐蚀人的精神,使人们不是奋发进取,而是道德沦丧、社会奢靡,吃喝嫖赌、追求享乐。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形势不容乐观,与过去相比,还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手段智能化。

注重包装隐秘,反侦查水平提高。

随着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规避法律的水平也不断提高,作案手段明显趋于多样化,越来越注意对犯罪活动的包装,精心掩盖本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有的犯罪分子敛财数百万,却故意摆出一副穷酸样,转移人们的视线,逃避监督;有的在各种场合大讲反腐败,在各种媒体上树立廉政形象,背地里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敛财;更有的犯罪分子挖空心思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手段层出不穷。

2、犯罪金额膨大化。

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要案越来越多,犯罪贪婪性、冒险性增强。

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的比例越来越高,平均案值越来越大,犯罪数额令人触目惊心。

80年代,犯罪数额上万元即为大案;90年代以来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已屡见不鲜,甚至上亿元的特大案件也不断出现。

1)全国(2010—2011)

——2005年1月至2010年5月,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46570件178393人,挽回经济损失312.57亿元;集中力量查办大案94933件,县处级以上干部13192人,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8776件,厅局级以上干部1004人。

——200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745件47460人,连续五年立案件数、人数逐年增加。

——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23441件,判处24406人,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5972人。

——中纪委:

201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345814件(次),立案137859件,结案136679件,处分142893人。

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18006人,给予政纪处分35934人。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4.4亿元。

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48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77人。

——去(2011)年1至11月,全国审计查出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违规问题金额34亿元,有36名被审计领导干部和214名相关人员的问题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自200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以来,至2011年,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8487名,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的其中5年的缴获赃款赃物金额就达到541.9亿元。

2)四川2011年

——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2109人,挽回经济损失65268.7万元。

全省共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852人;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841人;查办商业贿赂犯罪604人;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重点案件214件266人。

查办大案1040件,县处级以上要案102人,其中厅级干部8人。

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37人。

3、犯罪成员群体化。

个案向窝案、串案发展,一案多罪明显增多,查处一个案件带出一串、一窝。

往往是小案牵出大案,大案套着小案;查出一案,带出一窝;查出一个,带出一串;查出下级,带出上级;查出本地,带出外地。

有的案件牵涉几人、十几人乃至几十人。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涉及军政公安官员700余人,官排队受审。

4、犯罪空间扩大化。

跨区域、跨行业、跨国境作案的情况突出。

商业部曾有调查报告显示,近三十年来,我国外逃官员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平均每人卷走1亿元人民币。

5、犯罪领域广泛化。

职务犯罪活动涉及到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

总的走向:

从管钱管物的部门向各个行业部门蔓延;从经济部门向党政机关渗透;由城市向农村基层组织、乡镇发展。

(三)对职务犯罪的几个观点

1、腐败越反越多。

2、只要干实事,腐败一点没啥。

也就是以腐败为润滑剂。

3、笑廉不笑贪。

这在于干部人事制度方面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廉政干部出路少,升迁难,而贪官越升越快。

4、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主流和支流。

三、职务犯罪的种类

职务犯罪,刑法规定有3类53种,由检察机关管辖。

第一类,贪污受贿类:

有12种犯罪:

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单位行贿、单位受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

第二类:

渎职类:

有34种犯罪: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枉法追诉、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抵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等等。

第三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

有七种犯罪: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案等

无论那种犯罪都有两种表现形式:

作为、不作为。

作为:

就是有表现事实,如贪污、贿赂,刑讯逼供等。

不作为:

就是没有表现造成有过失,如环保监管失职等。

四、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客观原因

政体和社会转型原因。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和洛克都认为,权力腐败的一切根源来自于专制政体。

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构成与社会经济发展“满地金钱”有着重要的关联。

此间,党和政府内部利益多样化,给个别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提供了机会,使权力渗透到对各种利益的索取链条中,并蓬勃发展。

1、权力集中,很难施展有效的监督制约。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也曾指出:

“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

”由于我国现有体制对权力的制约存在着种种弊端和漏洞,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给滥用职权和权钱交易提供了可能。

2、监督乏力,监管机制不可能到位。

虽然已建立各级人大、政协、纪检、检察机关、政府的监察审计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多层次监督体系,并已颁布《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很多《制度》、《规定》、《办法》,但在实践中大部分都不能完整执行,监督机关不敢于监督、不善于监督,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

正如有的人被捕后所说的:

“官当到这个份上,就没有人管了,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

3、社会大环境中不良因素的负面影响。

①“腐败榜样”。

九十年代以来,全国范围内的贪污受贿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尽管一个个重量级的高官被查处,被绳之以法,但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大,造成的消极作用更大。

②“成本不高”。

有些人反倒是从惩治腐败中总结出了“经验”,受到了“启发”,前腐后继。

再加上,社会分配不公,对贪腐惩治不力,“不捞白不捞”,捞个数百上千万也不会被处死,“劳改当工作”。

4、法网疏漏,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①廉政法制不够完善。

财产申报是廉政法制的重要内容,可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法律。

即使已有的法律,也因为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也难以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特别是经济职务犯罪。

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由于立法及各种社会原因,地方保护、官僚保护,关系网保护,查处力度相对减弱,对经济职务犯罪发案不报,包庇袒护,立案少,要案少,判决少,办案效果少。

5、人事制度中用人机制的缺陷。

用人失察,管人不严是导致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实践表明,职务主体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往往能忠于职守,一般不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权。

但是,一些“买来的官”,加快了“捞本”的步伐,“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胡作非为,权钱交易,甚至有恃无恐,因为他可能掌握有更大的贪污腐败。

(二)主观原因

1、思想腐朽、追求享乐。

有强列的金钱和物质占有欲,追求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生活,为满足自己的贪欲,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

2、权高位重,自由放任。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当他们有了一定职务权力之后,想得更多的是如何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有适当机会便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3、观念偏移,侥幸心理。

职务犯罪者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使他们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俘虏,导致他们在思想上贪得无厌,行为上放纵自己缺乏自律。

法制观念淡薄,侥幸取胜。

4、贪财图利、拜金主义。

“有钱能使鬼推磨”、“金钱万能”,有钱就办、有钱就干。

5、心理失衡、攀高比矮。

6、变本加厉、不负责任。

第三部分:

腐败及职务犯罪的预防

预防是虚化的,反对是实在的。

有些说法:

反腐靠情妇,反贪靠小偷;反贪靠举报,反渎靠读报;情妇反腐、老婆反腐。

这些说法只是个案,也不够正确。

最根本的还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组织层面,靠机制;另一方面,个人层面,靠自觉。

一、加强机制建设,不能犯罪

(一)定好制度,加强监督。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1、加强领导,构筑坚强有力的组织防线。

2、增强透明,构筑坚强有力的监督防线。

一要建立完善高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过度集中的权力是导致武断专横、滥用职权、权责不分、管理混乱的根源。

二要坚持民主监督。

要以民主保廉政,以公开促公正,充分重视和发挥职工参与和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的作用。

三要加强对“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和监督。

3、强化财务,构筑严密有效制度防线。

一方面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财经管理法律、法规,强化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通过严格考核促使财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循私情。

另一方面要仔细分析、深入研究财务管理过程中的不足和缺陷,对症下药地制定完善的措施和有效的制度。

4、适度分权,构筑权与权制约防线。

适度分权,可以有效地减少权力失控的状况,从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坚持教育,预防为主。

预防是治理的最好手段。

预防是解决职务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应当把预防工作放在解决职务犯罪工作的首位。

1、强化思想觉悟教育。

第一,要加强经常性教育,常念“廉政经”。

第二,要加强警示教育,常敲“警钟”。

第三,我们要加强艰苦奋斗的传统教育,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2、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物必自腐后生虫”,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本身价值观念的质变。

一个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

因此,每个机关、部门、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领导干部、对执法人员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的自律意识。

3、强化法规学习教育。

每一个机关、部门、单位的同志都要学习与自己工作相关的、相邻的法规,熟悉业务,掌握法度,增强执行能力。

(三)强化管理,来历打击。

1、司法要明。

就是执法标准、程序要明白、公开化。

每个单位执法权力都有自己的程序、特点和规律,外部力量很难介入,成为执法权力运作的封闭性,群众很难监督。

因此,执法部门要将执法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监督、防止执法人员权力滥用及失职。

2、执法要严。

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违法要重。

就是要加重法律威慑度,违法重惩。

严肃查处打击也是一种最直接有效的预防。

对于职务犯罪,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严厉惩处,绝不手软,姑息养奸。

总之,要让有可能职务犯罪的人,在思想上不想犯罪,在法律上不敢犯罪,在制度上不能犯罪,在行动上不愿犯罪。

二、加强个人修养,不要犯罪

俗话说,“打铁还要自身硬”。

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每个公务员、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如果能够严于律已,清心寡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轻小节,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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