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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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对不具有广东工业大学学籍的在读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或国家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之前,能够能主动如实交代其违法违纪事实,主动退还赃物,或积极赔偿损失,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事实,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调查处理相关违法违纪事实,经调查属实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导致违法违纪者.

(四)依照法律法规确应从轻处分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拒绝赔偿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赔偿损失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四)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

(六)团伙性或群体性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者及主要参与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确应从重处分者.

第二章分则

第七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如违反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且被给予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不含行政拘留)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四)有关国家机关认定其行为违法,但因情节轻微不予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破坏学校宣传栏、阅报栏、广播器材、网络设施、防盗报警等公共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盗窃、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或明知是赃物而分赃、窝藏、销毁、转移、购买,且未构成犯罪也未被处以治安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实施上述任意行为之一的,系单独作案且受害人仅为一人,给予记过处分.

(二)首次实施上述任意行为之一的,但为团伙作案或受害人一人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实施上述任意行为两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肇事、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者,谎报案情、提供虚假证据或证言妨害调查者,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守秩序,故意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制造事端,引起冲突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

(二)策划、挑唆、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假借劝架,协助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冲突升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

(六)聚众斗殴或纠集、唆使校外人员打架滋事者,挑拨、煽动他人打架滋事者,采用暴力方式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

(七)故意为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或证言,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故意夸大或编造事实,谎报案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妨碍或者阻挠调查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解决纠纷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公共道德,提倡精神文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调戏、猥亵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介绍或参与各种赢利性陪侍等色情服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窥视异性或滋扰他人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或张贴下流淫秽字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威胁手段逼迫他人与其谈恋爱,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学位、处分等原因,对相关人员及其家人进行恐吓、骚扰、报复或者散布不实信息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且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举止行为,对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积三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禁止在校园内赌博、酗酒,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

1.初犯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邀赌者,从重处分;提供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抽头收费,以参与赌博论处.

(二)酗酒后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园发生下列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收藏、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

1.携带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校内收藏、观看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制作、复制、出售、出租、转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性物品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存放上述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扔掷燃烧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挪用、破坏一处消防器材、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挪用、破坏两处消防器材、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

3.挪用、破坏三处消防器材、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而延误灭火或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过失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五)违反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虚构或者捏造事实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或学校声誉的.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查阅本条

(一)、

(二)项所规定的内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赌博、诈骗、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对他人进行恐吓、谩骂、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将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允许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恶意传播系统漏洞,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方法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不听教育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盗用单位或他人计算机账号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术、技能盗窃钱财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者,以盗窃公私财物论处.

(十三)其他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禁止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私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或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下列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私拉电线或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线路损坏或给学校、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区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酗酒,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养宠物等,影响宿舍生活环境,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高空掷物、存放危险品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学生宿舍禁止擅自留宿他人,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内经商、贩卖、推销、张贴广告、派发传单、悬挂标语横幅等,不听劝阻和拒不清除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禁止晚归者或其他原因以任何方式攀爬(阳台、窗户)进入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经常拖欠水电费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八)擅自调换宿舍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转租、转借、骗取房间或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禁止擅自移动或拆卸书桌、床铺、空调设备等行为,违者必须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学生应爱护宿舍热水设施,禁止破坏、反接、绕越、私接热水表具等行为,违者按价赔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宿舍晚熄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屡劝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宿舍走廊、楼梯、平台等公共区域不得摆放鞋子、鞋柜等个人物品,屡劝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违反学校考勤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学生请假学时超过1学期总学时的1/3或6周时间以上时,按休学处理.

(二)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在20学时以下(不含20)者,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以上(含60),给予开除学籍处理.(以上学时数由学院核准)

(四)旷课1天,按课程表实际授课时间计;实践性教学环节1天按4学时计.

第二十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

1.不携带或拒不出示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的;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考前把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写在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6.考试期间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

8.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严重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凡考试违规者,监考教师一经发现,应当场给予警告并纠正;经警告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计.

(五)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行政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计. 

(六)凡考试严重违规、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计.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者,按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有违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将个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及其他证件或证明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各项考评、干部竞选、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及学习成绩单或签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逃避缴纳学费、住宿费或为获得各项资助,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毕业生就业、体格检查等活动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参加各项学术科技竞赛、申报各类学术成果、学术奖项或获取相关资格、发表论文、撰写及提交评审学位论文等过程中,有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证件或证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凡被学院等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批评两次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警告的处分期限为3个月,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年.处分到期后自动解除.处分期限内,如因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等的,处分自动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行为可以适用本制度规定的两条以上条款之情形时,按照从严原则,优先适用处罚更重的条款.

第三章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根据学生违纪的性质类型,由相互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

(一)按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处理的,由保卫处拟文,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其中赔偿损失的,由保卫处负责填写通知书和接收赔偿款,全部赔偿款上交学校或转交受害人)

(二)按第十八条处理的,先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拟文,并经相关部门会签.

(三)按第十九、二十条处理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拟文,并经相关部门会签.

(四)按第二十一条处理的,学院根据责任书要求形成调查核实报告,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政策法规处理依据,再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拟文,并经相关部门会签.

(五)按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处理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拟文,并经相关部门会签.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全面了解情况.学校负责学生处分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违法违纪学生所在的学院进行认真调查、全面了解情况,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相关学院要给予积极协助和密切配合.

(二)告知处分意见.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应征求学院的处理意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拟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可根据学生申请举行听证.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听证由学校指定的非本决定调查人员主持;拟受处分的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拟受处分学生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处分建议,拟受处分学生进行申辩和质证;

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形成处分文件.由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复议、拟文,并经相关的部门、单位会签,再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分文件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违纪学生所在的学院在处分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负责送达,并将送达结果书面报送相应的拟文部门.在送达时告知违纪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五)处分文件保管.对学生处分的相关材料,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事宜按学生退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纪学生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文件之日起10日之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一条凡本办法尚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确应给予校纪处分的,可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所造成的影响,按相关的规章制度处理或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凡是法律对于学生处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地区学生、华侨学生、国际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4〕1号)、《广东工业大学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广工大规字〔2014〕2号)同时废止.凡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谢谢观看

献给大家几句我很喜欢的话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

必先劳其筋骨

坚持的人才会成功

爱好学习的人才有梦想

没有谁一开始就拥有一切

努力就有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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