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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视野下的美国史研究

权利视野下的美国史研究

刘军

摘要:

本文所言的权利主要指历史中实际发生的公民权利及其观念。

在美国政治传统中,权利占有不可替代的中心地位,几乎所有的政治和社会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权利问题,乃至整个美国历史都可以从这个概念的延伸和扩展中得到解释和说明。

那些抽象的政治术语,如自由、民主、平等,只有在具体的权利中才变得生动和实现其价值。

一般而言,权利观念是与市场经济、法制社会、政治民主等因素呈正向关联的。

将美国历史视为一部权利发展的历史有两层意思,一是在思想理论上,权利话语为各类群体提供了一个交流、碰撞甚至冲突的平台,这个平台的基础就是宪法、权利法案和最高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使各种实际利益问题尽可能地在合法的基础上解决;二是在历史和现实中,各种利益群体依据这个权利舞台在争取自身权利的过程中,不仅逐步扩大公民群体的范围,实现了公民权利的形式平等,而且也不断丰富权利传统的内容。

这是美国历史的主流,今天美国政治的多元化就是这一主流发展的结果。

说美国历史中有一个权利平台决非重复美国史学中“和谐论”的旧说,相反,强调权利本身就是重视矛盾和对立。

实际上,权利问题本身一定是在政治矛盾或社会不平等的背景下出现的。

本文认为,权利是一个有助于对美国史做连续性和整体性思考的概念和视角。

然而有些遗憾的是,国内史学界很少从这一视角去观察和解释历史。

本文扼要地指出这一缺憾的原因,并说明以权利视角研究美国历史的可行性及其意义,最后提出,权利观念是一个在历史领域纵向(时间)和横向(空间)上都可以充分伸展的概念,它不仅应该进入史学家的视野,作为史学研究的一种理论和方法,而且应该成为史学研究的对象之一。

关键词:

公民权利、权利观念、美国主流文化、权利平台、权利视野

本文所言的权利主要指历史中实际发生的公民权利及其观念。

在美国政治传统中,权利占有不可替代的中心地位,几乎所有的政治和社会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权利问题,乃至整个美国历史都可以从这个概念的延伸和扩展中得到解释和说明。

那些抽象的政治术语,如自由、民主、平等,只有在具体的权利中才变得生动和实现其价值。

一般而言,权利观念是与市场经济、法制社会、政治民主等因素呈正向关联的。

将美国历史视为一部权利发展的历史有两层意思,一是在思想理论上,权利话语为各类群体提供了一个交流、碰撞甚至冲突的平台,这个平台的基础就是宪法、权利法案和最高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使各种实际利益问题尽可能地在合法的基础上解决;二是在历史和现实中,各种利益群体依据这个权利舞台在争取自身权利的过程中,不仅逐步扩大公民群体的范围,实现了公民权利的形式平等,而且也不断丰富权利传统的内容。

这是美国历史的主流,今天美国政治的多元化就是这一主流发展的结果。

说美国历史中有一个权利平台决非重复美国史学中“和谐论”的旧说,相反,强调权利本身就是重视矛盾和对立。

实际上,权利问题本身一定是在政治矛盾或社会不平等的背景下出现的。

可以说,权利是一个有助于对美国史做连续性和整体性思考的概念和视角。

然而有些遗憾的是,国内史学界很少从这一视角去观察和解释历史。

本文试图扼要地指出这一缺憾的原因,并说明以权利视角研究美国历史的可行性及其意义。

一、国内史学界忽视权利现象的一般原因

19世纪后期一位在华生活十几年的美国人写了一本对西方的中国观很有影响的书,他说“中国民众拥有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在其他民族看来如此重要和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坦率地说,他们也没有强烈渴望得到那些权利。

”国内学者大多承认中国政治和文化传统中缺乏权利观念,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公民”概念本身也是20世纪初才从西方引进的,尽管对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不同的解释。

公民权利(亲身体验)的欠缺使我们的传统学术中不可能自然形成从权利的观点观察和分析问题的理论与方法。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对“人民当家作主”观念的深信不移,妨碍了对权利本身的研究。

而且,由于左倾意识形态的影响,我们长期否认或尽量淡化西方社会中公民权利的真实有效性,在“要解放世界上2/3的受苦人”的心态影响下,很难对西方历史中的权利现象作出客观的分析。

除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影响外,还有学术本身的原因。

西方权利理论是一个横跨几乎整个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各种流派和观点纷呈,很容易使人产生对权利本身的偏见和误解。

如我们曾将提倡个人权利等同于主张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与集体主义相对立。

传统史学以政治史为中心,以社会上层的权力作为对象,很容易忽视下层的权利。

建国以来我们的史学研究虽然很重视下层群众的革命和反抗活动,如国内的农民起义、西方的工人运动等,但关注的焦点并不在这些群体的权利意识上,而在于这些运动的规模、反抗形式和对当时政权和社会秩序的冲击程度。

二、以权利观念发展解读美国历史

历史分期是解读历史的一种有效方法,尽管它是人为的,因学科视角和研究内容而异。

用权利的观点看待美国历史也会有独特的分期方法。

依据美国人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权利范围的扩大将美国史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传统权利时期:

殖民地建立至1763年《巴黎和约》签定以前。

所谓传统权利指的是移民由其母国带来的权利意识和相应的行为规范,也有随殖民地建立而订立的各种契约式文件。

其中英国人的传统权利,很大程度反映在从1215年大宪章到1689年《权利宪章》中,是殖民地权利意识的主要来源之一。

总的说,由于北美地广人稀和远离母国政府的特点,殖民地人在政治、宗教等社会关系中处于一种相对宽松的或自由的状态,他们还没有北美人的意识,而认为自己是母国的臣民,殖民地与母国的关系基本上也是稳定的。

(2)近代公民权利的奠基时期:

1763—18世纪末。

《巴黎和约》扩大和确立了英国在北美殖民地的范围,也导致了英国对北美殖民地控制的加强,从而引发了殖民地和英国发生矛盾,宣布独立,经邦联而联邦,建立宪法和权利法案的过程。

这些事件无一不同“权利”相关。

这一时期是美国的建国时期,也是美国人权利观念的形成时期,或者说是美国人对其继承的传统观念进行创造性实践的时期。

这种观念集中地体现在《独立宣言》、各州宪法、《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等文献中,概言之,人生而具有自然和上帝赋予的基本权利:

生命、自由和财产。

其中核心是财产权,因为财产权是生命和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人们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成立政府。

一方面,政府只有一个目标或任务:

保护权利;政府只有一个合法性的基础,被统治者的同意。

另一方面,政府一旦成立就要被赋予某些权力,没有政府权力的保护,任何自然的、基本的权利无非是空话。

前一方面的观念以杰雯逊为代表,后一方面以汉密尔顿为代表,集中反映在《联邦党人文集》中。

虽然这两种倾向不时地发生冲突,但本质上都是为了如何保护公民权利;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此后公民权利发展的一条主线,也成为美国权利发展史中的两大传统。

简单地说,独立战争无非是殖民地人认为英国政府侵犯了他们作为英国人的传统权利(如无代表不纳税),和自然法赋予他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从而丧失了作为政府的资格;而他们宣布独立不过是“收回”这些权利,并为保障这些权利建立自己的新政府。

许多研究表明,英国对北美13个殖民地的税收和工商政策性限制并不重,独立战争主要是权利之争。

革命的当事人也有这种观点,如1815年约翰·亚当斯在给杰雯逊的一封信中写道,“我们说的革命是什么意思呢?

战争?

与革命无关,那不过是革命的影响和结果。

革命发生在人们的思想中,这种观念在1760-1775年间的15年中发生影响,早于列克星屯的流血事件”。

这一阶段权利运动的对象是专制的英国政府,独立战争的领导者和直接受益人是殖民地的资产阶级,他们和其他的有产白人阶层享有公民权利。

这时的公民圈子很小,仅限于社会上中层,贫困无产者、妇女、黑人和土著居民因各种原因被排斥在外。

但这一时期奠定的普遍的平等权利理念一直是后来权利运动的主要思想武器。

(3)近代公民权利的初步发展时期:

19世纪初至70年代后期重建结束。

这是工人、妇女和奴隶的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并付诸行动的阶段。

这一阶段各州对普选权的财产资格限制相继取消,尤其经过“杰克逊民主”时期,男性白人基本获得了普选权,开始在政治舞台发挥作用。

至1860年,所有的州都取消了对选民的财产要求。

当时的工人主要是有着传统手艺的工匠,近代工业兴起对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的负面影响最大,最初的工人组织和运动主要是这些人发起和领导的。

至60年代工人们以争取八小时工作制为基本权利的运动已有相当规模。

妇女权利运动最先是少数上层白人妇女权利意识觉醒的产物,1848年在塞尼卡召开的首次全国妇女权利会议,标志着妇女权利话语开始影响美国的政治议程。

内战消除了奴隶制,第14条宪法修正案规定美国国民(除印地安人外)都是美国公民,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的公民定义。

第15宪法修正案规定不得因种族、肤色而剥夺公民的选举权。

应该看到,内战是白人之间的战争,黑人权利从属于白人利益;北方人为国家即联邦的完整和统一而战,南方人为(白人的)自由和财产而战,重建后南部的黑人权利没有保障也证明了这一点。

尽管奴隶的解放和法律权利只是名义上的,毕竟迈出了有历史意义的第一步。

有学者指出,至少从19世纪20年代起人们就将公民等同于有选举权的人,但黑人和妇女虽有公民身份却没有选举权,他(她)们获得的不过是二等公民资格。

(4)向现代公民权利的转型时期:

重建结束后至罗斯福新政前,是各种权利观念发生激烈冲突和传统的权利观念开始发生变化的时期。

工业化激化了劳资矛盾,传统的财产权受到劳工权利和公共权利的挑战,一贯捍卫财产权的司法机构从联邦法院开始出现了微妙的变化。

进步主义实际上扩大了权利观念的内涵,即公民权利不应局限在政治方面,还要延伸到经济、劳动保障和教育方面。

不仅在进步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看来,片面强调财产权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就是总统T.罗斯福和威尔逊也认为,对财产权的专横不加限制将损害市场经济、政治民主和社会稳定。

为此,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的政治遗产,即国家权力作为保护个人权利和市场秩序的一种工具的观点,重新开始为人们所认识。

由于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和限制政府尤其是联邦政府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尤其是在州和地方法院仍在沿袭旧例,这种新的权利观念在新政以前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的进展。

但毕竟司法已开始渗透到过去它不能涉及的领域,如类似规定最高工时、最低工资标准在以前会被认为是干预市场或契约自由。

但崛起中的联邦政府权力也表现出其负面影响,压制激进和左翼组织的“恐红”活动,后来被公认为是对公民权利的一次大规模的侵害。

1924年的配额移民法将大部分配额留给来自欧洲尤其是西北欧的移民的同时,全面禁止亚洲移民。

但总的说,这一时期公民权利范围还是有了相当的扩展,如1919年妇女获得了选举权,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公民范围扩展;1924年印地安人被承认为美国公民。

(5)现代公民权利的形成时期:

新政—里根革命前。

这是联邦政府摆脱传统自由主义权利观念束缚,开始全面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时期,也是公民权利获得空前发展的时期。

30年代的大危机不仅将美国而且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推到了崩溃的边缘,国家、社会和公众的整体利益压倒了狭隘的财产权权观念。

“社会公民权”或对公民权利的“经济保障”作为公民自由的一个基本条件被提上政治日程。

即使按照传统的财产权理论,公民失去了生活来源,就丧失了政治独立性,也就销蚀了民主政治的基础。

新政时期出台的一系列法案,尤其是《社会保障法》、《全国劳工关系法》,确立了劳工的法律和经济地位,使肆无忌惮的资本有了法定的平衡力量,使社会有了一个安全阀。

1935年的《财产税法》标志着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已成为政府的一项常规性调控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也为美国内的公民权利运动提供了契机,美国不能在国外反种族主义而在国内保留种族主义。

20世纪60年代的黑人争取公民权利的运动,以及联邦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保障黑人公民权利的法规,被称为“第二次重建”。

1964年《民权法》结束了荒谬而虚伪的“隔离但平等”的种族歧视政策,与之配套的1965年《选举法》使黑人的选举权逐步得到落实。

应该说,经过60年代黑人为主体的公民权利运动,美国社会基本上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整体性地进入了公民社会。

特别是1965年约翰逊总统发布第11246号行政命令,开始实施肯定性计划,目的在就业、入学、获得政府资助等方面,优先考虑那些以往因种族、肤色(后来也包括性别)受到歧视的公民,这不仅是对过去种族主义歧视政策的忏悔和补偿,更被看作是从权利的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的尝试。

然而越南战争和“水门事件”极大地损害了“大”政府的声誉,政府是否在公众和国家利益的幌子下侵害公民权利又成为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焦点。

(6)现代公民权利的变型时期:

80年代至今。

20世纪80年代是西方保守主义传统权利观念回潮的时代。

保守主义回潮的原因很复杂,福利权利运动的发展乃至“泛滥”确实引出一些社会问题和福利制度本身的危机。

福利制度在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如福利制度易于使人产生依赖心理,对单身母亲的补贴助长了非婚生育和单亲家庭,肯定性行动对白人的不平等,等等。

保守主义对福利制度和少数民族公民权利的发展有直接的影响。

如果说,里根政府在国外主要忧虑是前苏联,那么它在国内心腹之患就是福利社会催发起来的“大政府”了。

里根猛烈抨击大政府、福利制度的种种弊端,反对肯定性行动政策,认为这些政策背离了美国的政治传统,他削减了有关的一些项目,并开始20世纪以来最大的减税计划。

他明确表示,财政巨额赤字不是美国人民纳税太少,而是政府开支过多;要归还联邦政府在近50年内从州和地方政府手中攫取的权力。

但里根保守主义并非是对传统权利观念的简单回归,而是对20世纪以来国家主义权利观念的一种扬弃。

这一时期,少数民族的公民权利还是发展了,种族关系也在逐步改善。

1983年里根总统任期内,马丁·路德·金的诞辰日成为美国的全国性纪念日。

克林顿看到肯定性行动在实际操作中的弊端,但他并不想取消这一计划,而是要完善其不合理的地方。

如果说,汉密尔顿和杰雯逊曾分别代表了近代国家主义权利观念和共和民主个人主义权利观念的两种传统,F.罗斯福新政和里根保守主义分别是现代权利观念的两种实践,克林顿和美国现政府则在这两条道路中间探索第三条道路,即在发挥国家权力能动作用和在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均衡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

“9·11”事件使“反恐”成为美国内政外交的重点之一,为了“反恐”联邦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扩大了政府对社会生活监控的权力,如赋予联邦调查局为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在包括搜查私人住宅、窃听私人电话、监视移动通讯和E-Mail等方面行动更大的权限。

国家和社会安全和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又处于紧张状态。

美国历史上几次外部威胁,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想象的,如“恐红”、“二战”和“冷战”时期都曾伤害过一部分公民的权利;同时,“外部威胁”也曾使国家权力的增强得到大部分公民的谅解,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相对和谐的气氛中。

美国政府目前的“反恐”政策能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得到民众的支持,与公民的隐私权的关系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三、用权利概念研究历史的意义

以上的划分是大致的、粗略的,甚至是有些随意的,但它的意义不在于提出一种新的美国历史分期法,而在于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路。

这种思路与传统史学按照经济、政治、社会等条块分割的思路是不同的,如西进运动、工业化时代、“杰克逊民主”等;与将美国史碎化为按时序排列,以各自时期特征作标题的方法,如革命时期、内战和重建时期、进步主义时期、镀金时代、新政时期、二战时期等,也是不同的。

在理论上,它强调权利观念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但它并非是一种政治思想史,因为它同时重视权利的社会实践。

它有条件地承认美国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权利和自由观念进步的历史,但它同时认为,这种进步决非在思想和观念中完成的,而是在经济、文化、政治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取得的。

换句话说,权利观念是在与众多因素的互动中发挥其历史作用的。

在方法上,它虽然以公民权利为中心概念,但兼顾了阶级、种族、性别等分析概念,还可以深化到宗教、文化、阶层、地域等因素对这一问题的影响。

公民概念最突出的特点是平等,这种平等要淡化乃至最终消灭传统社会中的阶级、种族和性别等因素的影响。

在世界史范围内,美国社会发展史是很典型的。

美国社会发展容纳了世界上最多的种族和宗教派别,它的公民化过程也必然复杂、坎坷,目前这个过程仍在继续。

另外,权利观点强调的是社会群体尤其是那些边缘化群体的政治法律地位及其对他们实际生活的影响,但这不是那种单纯自下而上的研究方式。

权利是连接政府和公民的纽带,公民依赖政府保护其权利,公民又以权利制约政府权力的滥用。

权利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其研究一定要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

在内容上,它显示出:

(1)公民权利范围自上而下的逐步扩大,这个次序大致是白人资产阶级和各类个体经营者,白人工人和其他雇佣劳动者,黑人、妇女、土著、非欧洲移民。

这一序列还可以细致一些,如白人公民圈子最先是盎格鲁-撒克逊后裔,后来才包括南欧和东欧移民。

美国虽在建国之始就实现了政教分离,但实际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认可也是逐步的,不用说犹太教—基督教以外的信仰了,就是对天主教和犹太教的认同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

公民权利的实现过程是上述群体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并进行社会运动的过程,从根本上说,权利是不断努力、斗争的结果。

这涉及移民史、宗教史的内容。

(2)权利的排他性。

权利也是一种利益,利益冲突的群体在权利上也互有抵触。

在公民权利“下放”过程中,各阶层或群体在捍卫自己的权利的同时,无视或损害他人权利的现象是很普遍的。

这种现象不限于资产阶级,也不全是阶级、种族或政治偏见所能解释的,而似乎是一种更为普遍的社会文化现象。

因为不仅资产阶级排斥其圈外的一切人,而且作为老移民后裔的工人也排斥新移民、黑人和女工;此外,男性排斥女性,白人女性排斥黑人(包括女性),新移民排斥更新的移民,等等。

实际上,任何差异(阶级、种族、性别、宗教、语言、年龄,甚至移民时间的长短)都会成为群体间相互排斥的理由,对这些现象需要包括文化人类学方面的解释。

国外有学者指出,美国社会群体间排斥的主要依据是自然特征,如肤色、性别等,阶级因素不是最主要的。

如美国较早地取消了白人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

美国学者E.方纳认为,种姓取代了阶级成为最主要的公民标准。

(3)美国政治和政治思想史的一个基本脉络。

任何个人或群体利益,只有转化成权利语言,才能获得社会和法律的认可。

因此,权利不仅是政治的通行证,也是政治对话中的基本术语。

可以说,理解了权利话语,也就把握了美国政治的真谛。

如里根政策反映出美国政治传统中一种根深蒂固的权利观念,即从建国以来美国人就关注的,如何提防政府尤其是联邦政府的权力滥用,权利只能从反对联邦政府中得到保护。

权利不仅提供了不同群体和平共处的基础,也是引发各群体摩擦和冲突的原因,尤其从短期看;但从长期看,公民平等的权利观念为这些群体的融合、对话和相互支持提供了基础。

(4)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人们重视权利归根到底是因为权利能带来实际利益。

尽管美国学者们在关于社会救济和福利是不是一种权利的问题上还没有一致的见解,但福利制度显然是社会权利运动的直接成果。

福利制度虽然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陷入危机,但由于福利已同权利挂钩,已成为民众生命、自由和幸福的一部分,任何政府都不敢进行实质性的大规模削减。

80年代以来,政府不断呼吁公民责任、公民美德,将福利和调动人的主观努力(工作或义务劳动)结合起来,试图减少单纯补贴的消极作用,也可以看作是政府在正面福利改革受阻后的一种补充或迂回策略。

权利显然同福利史密切相关。

(5)美国人争取公民权利的活动基本上是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的,无论工人、黑人、妇女权利运动的理论主流都是要求兑现《独立宣言》、宪法及其修正案中的诺言,他们很少诉诸推翻政府、剥夺财产,他们要求的只是平等、公平。

这些运动中激进派始终是极少数,其影响在时间和范围上都很有限。

虽有内战、奴隶暴动、工人武装罢工、现代城市黑人骚乱等非合法性现象出现,但这些例外并不一定意味着否定主流权利话语。

相反,它们是这些权利理想无法实现而绝望的产物,这些权利观念可以作为这些非法活动的思想武装。

如有学者指出,内战时南部人要求的也是美国人的传统价值:

(白人的)自由、个人主义、有限政府、地方自治等,甚至邦联宪法也完全是联邦宪法的翻版。

美国从建国至今始终是不平等的私有制国家,但美国很少有要消灭私有制、财产权的激进观念。

不仅独立战争、内战如此,就是下层民众的社会运动也如此。

在这方面,工人运动的表现很典型,就工人的罢工规模、次数、伤亡人数等指标看,美国工运都不能算是保守的,但这些活动的目的缺乏明确的政治性的,更多地是希望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积累起自己的财产。

从根本上说,是公民权利观念给了他们追求自由、平等和幸福的希望,尽管希望并不等于现实,但有没有这种希望是完全不同的。

这需要美国工运史、共运史、黑人史和妇女史方面的解释。

(6)美国权利观念和权利实践发展是历史的主流,尽管其发展也是一路坎坷,肯定这个前提并非忽视一些支流和逆流。

对于美国历史上权利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或矛盾现象,如一战后的“恐红”,冷战初期的麦卡锡主义等这些美国权利发展史中的污点,应做有历史和社会学基础的分析,实事求是地评价它们在整个美国历史潮流中的地位和影响。

就是对在法律上一直延续到20世纪60年代的种族歧视,也应从历史实际而不仅是道德或理论原则出发进行评论。

指责美国建国后保留或至少容忍了奴隶制是容易的,美国宪法在这个问题上的矛盾也是显见的,但只要看到内战也不能真正解决黑人的社会地位问题,直到20世纪中期艾森豪威尔、肯尼迪还要动用联邦军队(当地警察和武装部队都不支持黑人)才能保证黑人学生入白人学校,就可以看出白人种族歧视的社会力量多么地顽固和强大。

国外学者大多认为,独立战争和建国时解决奴隶制问题,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谴责美国建国者们在这个问题上的保守,反映的是后人的价值立场,而不是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史学家应将价值判断和事实分析结合起来。

(7)权利观念发展本身中的一些趋势:

重心由财产权向人权倾斜,由政治权利向经济和社会权利转化,由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对立转向互利,从单纯重视公民权利转向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现代公民权利由近代向现代转型的主要标志。

如财产权作为公民权的基础在革命和建国时期都发挥过进步作用,推进过政治民主化,但在奴隶制和劳资问题上起着保守作用,引起社会动荡和人们对其看法的变化。

这些转化主要是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发生的,解放奴隶可以看作是财产权与人权的第一次大规模冲突。

从宪法修正案、个人所得税法和各类社会保障法规、最高法院相关案例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尽管这些变化是缓慢的,经常是落后于社会形势需求的,但毕竟最终得到法律承认的要求才能成为社会认可的权利。

由于财产权是传统权利的核心,财产权观念的变化非常关键,它涉及政府对市场自由的理解和企业政策,这些是经济史、法律和宪政史方面的内容。

(8)美国人的权利观念随着美国成为世界性大国、强国,体现在外交政策中,逐步成为国际人权观念的一部分。

从威尔逊在一战后提出民族自决权,F.罗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到卡特的人权外交,美国逐步系统地输出其公民价值观念。

美国(或西方)权利观念的世界化过程,不仅同其国内的公民化过程一样充满了矛盾和悖论,而且因各国主权、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不同文化特点而更加困难重重。

经济全球化是否有助于美国价值观念包括权利观念的普及,至少从目前看还是一个未知数。

但无论怎样,从权利观念的视角看问题,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美国外交史和现行外交政策。

如果再说远些,未来的人类理想社会一定是平等的世界公民(“大同”)社会,至于人类如何实现这一理想,各民族将在相互交流中不断地探索。

其中由世界各地移民组成的美国公民权利发展史中的经验教训,也不失为一种启示。

这里不可能也不需要将权利观念发展所反映的历史内容一一列出,但以上提示已经显示出它贯穿了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众多方面。

因此,权利观念是一个在历史领域纵向(时间)和横向(空间)上都可以充分伸展的概念,它不仅应该进入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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