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方案计划办法.docx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方案计划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方案计划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明确放款审核范围与流程,降低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款管理系指根据授信批复要求,对客户申请授信额度的提用至其发放到位的全过程管理。
包括:
用信申请、合同签订、担保核实、条件落实、放款审核、会计处理和资料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放款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类授信业务。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信用证、保函、押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同业借款、保理和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
类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理财对接非标项目、基金等有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计划,需直接或间接签订纸质交易合同,由本行承担实质性风险或声誉风险的结构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放款审核系指本行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设置专门的放款审核岗,对审批结果的有效性和批复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出具审核意见的操作管理。
批复结果的有效性系指获得最终授信批复意见的审批权是否符合本行授信或转授权规定。
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应遵循“审贷分离、集中管理、专业审核、依据充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放款管理办法及细则的制定与解释;
(二)负责全行放款审核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三)负责全行放款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总行前台业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新型业务放款要求的拟定与解释;
(二)负责新型业务合同协议与操作文本的拟定;
(三)负责新型业务操作的培训与指导;
(四)负责新型业务对接条件的审核把关。
第八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分行放款工作的培训与指导;
(二)负责分行放款业务的审核与审批;
(三)负责分行放款资料及权证的保管。
第九条业务经办机构职责。
(一)负责用信业务的受理与经办;
(二)负责授信批复放款条件的落实;
(三)负责放款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十条业务经办岗职责:
(一)负责客户用信申请受理与咨询;
(二)负责用信申报资料收集与核实;
(三)负责具体业务相关合同的解读与面签;
(四)负责协助办理抵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五)负责授信批复中放款条件的落实;
(六)负责信贷系统中放款信息的录入与核对;
(七)负责放款审批流程的跟踪与督办;
(八)出具明确经办申报意见。
第十一条业务复核岗职责:
负责对业务经办岗相关工作内容进行复核,出具明确的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专业审核岗职责:
(一)负责专业内授信产品的相关要素与条件的审核认
定;
(二)负责专业产品所涉及的交易背景、资料、单据、
合同的审核,及交易结构的合法、合规性审核;
(三)负责专业内授信业务合同的条款与要素规范性审
查;
(四)出具授信产品审核意见书等。
第十三条专业审批岗职责:
负责对专业审核岗审查内容进行确认,并在授信产品专业审批意见书上签署最终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放款审核岗职责:
(一)负责授信业务批复结果的有效性审核;
(二)负责放款资料及要素的完整性审核;
(三)负责放款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
(四)负责出具通过或否决的放款意见。
第十五条放款审批岗:
负责对放款审核岗相关工作进行复核确认,并下达放款通过或否决的放款通知书。
第十六条会计记账岗、平行作业岗、国际业务单证处理岗、押品保管岗和档案管理岗的职责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放款基本程序
第一节用信申报
第十七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授信批复要求,通知客户签署用信申请,并准备以下用信资料。
(一)授信业务批复意见书;
(二)用信申请书(提款通知书〈附件1〉或产品申请书
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被
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授信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原件;
(五)抵质押物权利证明资料;
(六)受托支付证明资料;
(七)放款条件落实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其他所需资料。
上述资料的提供视用信时实际情况而定;除国际业务部项下业务品种外,上述资料的原件需按本行规定由经办人员与面签人员共同现场见证签署,复印件需由见证人员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双签认定。
第十八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对条件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填制《用信申报审批表》(附件2)和《资料目录清单》(附件3),同时根据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出具用信申报是否符合批复要求和是否同意办理的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授信业务合同或最高额抵/质押合同项下多次用信的,可以不重复提供相应的合同和抵质押权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分行权证登记人员应在取得相应权证后,及时办理用信申报,并将权证交放款审核人员入库保管,无须提供权证登记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在每笔用信申报前,对借款人的工商登记、征信记录、抵质押登记状况、诉讼、行政处罚等内容进行查询,并在用信申报审批表中记载查询结果,其资料作为贷后归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用信申请业务复核人员应对经办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性和有效性审核,对合同相关要素、额度有效性、批复条件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经办人员录入信贷系统相关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出具是否同意办理的明确意见。
第二节专业审核
第二十三条依据本行相关规定需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业务,由相应业务的主管部门根据授信业务批复意见书的要求,提出授信额度的使用方案,报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复结果实施放款工作。
第二十四条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复的授信业务应由总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客户的用信申请实施专业审核。
专业审核岗应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结构是否符合批复要求;
(二)交易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三)交易合同及要素是否合法、合规、有效;
(四)抵质押担保条件是否落实;
(五)交易账户及对接手续是否办妥可控;
(六)交易额度是否足额有效;
(七)其他应由专业部门审核的条件是否落实。
第二十五条其他不需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新型授信业务,在未出台相应产品制度前,须由总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审核内容比照上述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行开办的所有国际业务,应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专业审核。
专业审核岗应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务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政策要求;
(二)单证依据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或国内政策要求;
(三)交易合同及交易背景是否符合表面真实性要求;
(四)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有效;
(五)贸易单据是否经过查询或验证真实有效;
(六)境外回款资金汇路是否清晰可控;
(七)代理行授信额度是否足额有效;
(八)其他应由国际业务部审核的条件是否落实;
上述内容视业务品种不同而审核确定。
第二十七条办理票据贴现等专项业务的,应根据相关专项业务制度规定,由各级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审核职责,并出具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及是否落实的明确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业审核人员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及本行产品制度的规定,逐一落实相应操作要求,出具是否同意办理的明确意见。
对专业审核内容较多且相对复杂的授信业务,可由相关部门单独出具《专业审核意见书》(附件4);或对审核内容较小且相对简单的业务,可由审核人员直接在用信申报审批表上签署专业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专业审批人应对专业审核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性和有效性审核,对交易结构、合同要素、额度有效性及专业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是否同意办理的明确意见。
第三节放款审核
第三十条放款审核人员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经办人提交的用信申请资料进行全面性、逻辑性及合规性审核。
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全面性审核。
1.审核资料目录与资料内容是否完整;
2.审核单项资料内容是否完整;
3.审核放款条件落实的证明资料是否完整;
4.审核用信申报资料核实签字是否完整;
5.审核信贷系统录入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二)逻辑性审核。
1.审核合同要素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成立;
2.审核放款条件与证明材料的勾稽关系是否成立;
3.审核专业审核人与经办人员意见的勾稽关系是否成立;
4.审核信贷系统与用信申报资料的勾稽关系是否成立;
(三)合规性审核。
1.审核授信审批结果与授权是否一致;
2.审核用信申报程序与制度规定是否一致;
3.审核授信批复结果与系统审批结果是否一致;
4.审核合同操作文本的选择与制度规定是否一致;
第三十一条放款审核应以授信批复为审核依据,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业务,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承担授信批复意见的执行变更责任,放款人员应依据投资决策委员的批复意见进行放款审核。
第三十二条放款审核对授信批复执行情况的审核应以最低要求为限。
如:
金额以不超过为限,利率以不低于为限,期限以不延长为限等;对优于批复最低要求的执行行为,原则上由经办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自主把握。
第三十三条放款审核应将经办人员和平行作业人员提交的放款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与预留印鉴(公章)和签字样本进行仔细核对,实施交叉验证。
第三十四条放款人员与经办人员对授信批复中放款条件落实结果有争议的,应向批复出具部门或原审批人提出争议裁定,以裁定结果为执行依据。
裁定申请由放款审核人员提出《放款审核工作联系函》(附件5),放款审核人员与经办人员各自表达意见,交相应有权人进行书面仲裁,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三十五条放款审核人员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通过后,应出具《放款通知书》,放款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用信人、金额、期限、利率(国际业务部项下的相关品种除外)、账号等基本信息,并根据业务品种明确相应关键要素信息。
第三十六条放款审批人员应对放款审核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性和有效性审核,对业务资料、合同要素、额度有效性及批复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对《放款通知书》内容进行一致性审核,最终签署批准放款行为。
第四节会计处理
第三十七条账务处理人员(含国际业务的记账员、金融市场部的交易员等,下同)应根据《放款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账务处理规则,进行账务记账或操作交易。
第三十八条授信资金采取及时受托支付方式的,应提供《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6)、委托支付协议及其他支付证明资料进行放款审核,账务处理人员须按照《放款通知书》明确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办理支付记账手续,将授信资金及时转入到指定账户。
第三十九条授信资金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其资金一次到账分期支付用信的,账务处理人员只负责将授信资金划到借款人开立在本行的银行账户,后续使用由管户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填制资金使用申请表,并附受托支付证明材料,经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后,支付到指定的收款对象。
第五节资料归档
第四十条放款审核人员应将放款环节确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信申请、专业审核和放款审核环节所产生的资料)整理成册,编制清单移交档案管理岗归档保管,其中除国际业务部项下业务资料按本行相关规定归档外,其他专业审核期间已产生的审核资料应由相应专业主管部门编号、装订成册后移交至各级风险管理部。
第四十一条放款审核人员严禁将已审核的业务资料交至客户经理,并对未移交的放款审核资料及时入柜落锁临时保管。
第四十二条除本行已制度明确特殊流程外,放款审核人员对抵质押物押品权证入库管理,应按照“先入库、后放款”的原则,及时将抵质押物权利凭证交押品保管员入库保管,押品权证不得私自保管或隔夜入库。
第四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放款人员移交的放款审核资料,逐一核对资料的表面完整性,并按照《授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放款审核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入柜落锁归档保管。
第四章放款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对于零售业务或低风险业务,异地支行的放款管理,可由分行风险管理部派驻风险经理具体实施,支行相关负责人负责放款审批。
风险经理可兼任支行平行作业岗、放款审核岗和阶段性的押品保管岗及档案管理岗。
第四十五条异地支行押品权证的保管应视同现金管理,须由支行运营人员和风险经理实行双人共管,其押品权证和放款档案需按月定期移交至分行押品保管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十六条授信批复下达后至放款时的客户变化情况,由业务经办人和复核人负责落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分行风险管理部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或不可控的变化因素,应采取暂停直至终止放款处理措施。
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发生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变化;
(二)借款人发生诉讼、涉案、行政处罚等重大事件;
(三)借款人发生重大投融资、民间借款、重大亏损、银行债务违约等财务变化;
(四)其他影响授信资金安全的重大变化等。
第四十七条各放款管理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信审批意见开展放款审核工作,无权更改授信审批意见。
对审批意见不明确、批复条款无法落实等情况的,应提取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依据,向原有权审批机构或审批人征求意见,根据原审批机构或审批人意见进行放款审核。
第四十八条放款审核人员应按照本行放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放款业务资料,独立出具审核结论性意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十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定期组织放款工作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分行授信业务授权和风险管理考核等级挂钩。
第五十条各分支机构应加强经办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定期通报经办机构业务放款审核的通过率,并纳入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范围。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在遵循尽职免职原则的前提下,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违规情节及后果,按照本行《“红、黄、蓝”牌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惩处。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授信批复要求或未完全落实放款条件实施放款的经办人员及分支机构,总行将从重从严处罚;造成风险隐患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存在主观故意或内外勾结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与相关制度相冲突的,以办法为准;本文未尽事宜,须参照原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用信申报审批表》
3.《资料目录清单》
4.《专业审核意见书》
5.放款审核工作联系函
6.《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1:
提款通知书
(表内业务适用)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年月日我方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的《合同》(下称“贷款合同”),我方已全面落实贷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提款前提条件,特向贵行发出如下提款通知:
一、我方拟于年月日向贵行提取金额为(币种)万元的贷款。
二、本笔贷款期限为,到期日为年月日。
三、请将本笔贷款划入我方下列专门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根据贷款合同和委托支付协议的约定,本笔贷款中,受托支付万元;自主支
付万元。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我方授权和委托贵行在将本笔贷款划入我方账户后,支付给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用途的下列支付对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笔贷款需同时支付给多个支付对象的,填写《受托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
五、我方谨向贵行确认:
l.该笔贷款将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2.在该通知发出之日及提款日,我方在贷款合同中所作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仍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我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用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在本通知发出之日,不存在任何贷款合同项下或与贷款合同有关的违约或预期违约事件,我方进一步确认,在提款日也不会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
5.本通知发出之后即为不可撤销。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受托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
支付对象1: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2: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3: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4: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用信申报审批表
申报行:
申报日期:
年月日
用信人
用信品种
用信金额
期限、利率
用途
批复机构
批复日期
批复编号
批复金额
可用余额
担保形式
经办
机构
业务经办岗意见
申报日确认内容
确认结果
异常描述
工商登记结果是否存在异常
□是□否
借款人及担保人征信记录是否有新增不良记录
□是□否
抵质押物登记状况是否存在异常、抵质押物是否存在诉讼、行政处罚
□是□否
放款条件是否落实
□是□否
业务复核岗意见
专业审核(本制度规定的业务情形)
专业审核岗意见
专业审批岗意见
风险评估
风险经理意见
附件3:
资料目录清单(代资料移交表)
提交日期:
年月日
客户名称
用信品种
用信金额
贷款期限
档案类型
资料名称
页码
备注
管理类
1、授信业务批复意见书或会议纪要/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复意见书
要件类
2、用信申请书或产品申请书原件
管理类
3、用信申报审批表
管理类
4、专业审核意见书(如有)
管理类
5、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要件类
6、授信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原件(合同签署相关见证资料等)
权证类
7、抵质押物权利证明资料(权证登记相关见证资料等)
管理类
8、受托支付证明资料(如有)
管理类
9、放款条件落实的其他证明材料
管理类
10、其他所需收集的资料:
(1)放款通知书
(2)借款借据/承兑汇票复印件/贴现凭证/预支价金凭证等(视业务品种不同提供)
(3)日常维护检查表(如有)等
用信申报、放款归档移交接手续:
移交人:
业务经办岗:
业务复核岗:
接交人/移交人:
放款审核岗:
放款审批岗:
接交人:
档案管理岗:
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专业审核意见书
(仅适用于专业审核的业务主管部门)
授信批复机构
批复编号
批复日期
批复金额
用信人
用信品种
用信金额
期限、利率
专业审核岗意见
投行及其他新型授信业务
审核内容
审核结果
交易结构是否符合批复要求
□是□否
交易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是□否
交易合同及要素是否合法、合规、有效
□是□否
抵质押担保条件是否落实
□是□否
交易账户及对接手续是否办妥可控
□是□否
交易额度是否足额有效
□是□否
其他应由专业部门审核的条件是否落实:
□是□否
国际业务
业务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政策要求
□是□否
单证依据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或国内政策要求
□是□否
交易合同及交易背景是否符合表面真实性要求
□是□否
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有效
□是□否
贸易单据是否经过查询或验证真实有效
□是□否
境外回款资金汇路是否清晰可控
□是□否
代理行授信额度是否足额有效
□是□否
其他应由国际业务部审核的条件是否落实:
□是□否
专业审批岗意见
附件5:
放款审核工作联系函
批复编号:
批复审批机构:
客户名称
呈报经办机构
需明确内容的意见表达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日期:
审批机构
回复确认
经办人:
审批机构(公章):
联系方式:
日期:
注:
“呈报经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业务经办支行、前台业务管理部门及各级风险管理部等;“审批机构(公章)”系指文中的同级授信审批部印章。
附件6
资金使用申请表
一、用款计划明细(计划审批填写)
序号
用途
收款人
计划用款金额
相关依据
1
2
3
4
合计
二、授信业务支付内容变更申请(变更支付内容时填写)
我公司兹因原因,特向贵行申请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项
下支付内容申请变更,并按照贵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我公司保证此笔业务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变更信息如下:
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支付对手名称
支付对手账号
支付对手开户行
银行审批意见
客户
经理
签字:
日期:
部门(支行)
负责人
签字:
日期:
终审授信审批机构
(若原授信审批意见已明确支付对象名称)
签字/盖章:
日期:
备注:
表中所填写内容视具体业务情形选择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