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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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
教师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
它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界限是明确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规定成年年龄为十八周岁,所以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谈作为教师应该如何重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
1、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但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2、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未成年人考虑得不够。
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视不够。
3、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点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4、如何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行,共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七十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主要讲一下与我们学校、教师相关的内容:
1、本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动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本法的保护对象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主要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本法保护工作的原则是: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本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的基本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理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水平、创新水平和实践水平,促动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理应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理应耐心教育、协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理应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实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理应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理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理应建立安全制度,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实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理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理应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对应设施并实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理应即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即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理应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理应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理应增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相关部门理应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理应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实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理应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理应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动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三、如何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公益?
(教师应做的和不应做的)
<一>教师理应做的:
1、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水平、创新水平和实践水平,促动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2、理应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理应耐心教育、协助,不得歧视未成年学生。
3、理应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实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4、理应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5、理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理应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实行教育教学活动。
<二>教师不应做的:
(可加案例及分析)
1、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体罚即表现为对学生实施暴力,变相体罚如罚站、罚跑、罚跪、罚成百上千遍的抄作业、让做错事的孩子吃粉笔、烟头等。
教师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可分为行为侮辱和使用语言实行侮辱。
“行为侮辱”如“组织学生选举小偷”、“强迫学生在班里脱衣服”、“在学生脸上写字”等,对学生的语言侮辱如“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神经病”、“傻瓜”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很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孩子这个弱势群体对此往往是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
轻则使孩子的身心发展受到影响,重则可能导致自杀。
针对这个现象,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2、教师不能在学校内吸烟。
学生在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能够理直气壮地制止。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3、教师不可偷看孩子的信件、日记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水平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4、灾害面前,先救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理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专家认为,这个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5、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理应耐心教育、协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6、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受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理应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7、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时间。
针对当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理应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未成年人睡眠严重不足与未成年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分不开的。
未成年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我国基础教育的一个顽症。
1988年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1994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2000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等。
都对不同年级学生在校活动时间作出具体规定,提出要教育学生,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原则上保证小学生每日有九小时以上的睡眠,初中生九小时睡眠,高中生八小时睡眠;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量布置课外作业,一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二、三年级每天的课外作业量不超过三十分钟,四年级不超过四十五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一个小时;要保证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文娱、科技、劳动和各种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要使学生每天能实行一小时的体育锻炼等。
因为受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影响而造成的一些未成年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实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人有此种严重不良行为的,理应即时予以制止。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理应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能够送专门学校实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实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理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专门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理应严格管理和教育,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展开矫治工作。
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在必要的时候,能够由政府依法收容劳动教养。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不过,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协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但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增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自我保护的水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所以,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持续增强教育法制观点,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准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持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水平,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他们健康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