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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行业计量法规概述

仪表行业计量法规概述2011

计量法规概述

一、计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我国的法律体系及计量法的地位:

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部门法为骨干、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组成的内容协调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具体讲我国法律体系是由宪法以及主要部门法构成:

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婚姻法、诉讼法、劳动法、财政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等。

经济法又可分为经济组织法、市场调控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社会分配调控法等。

市场调控法又可分为价格法、广告法、计量法、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也就是说计量法是经济法中市场调控法的一种。

图示如下:

2、计量法规体系

1、计量的定义:

计量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活动,是技术与管理的结合体。

计量的技术行为通过准确的测量来体现;计量的监督行为通过实施法制管理来体现。

根据JJG1001-91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它属于测量,源于测量,而又严于一般测量,是测量的一种特定形式。

是以实现单位统一、量值正确可靠为目的测量,他涉及整个测量领域;对整个测量领域起到统一、监督、保证和仲裁作用。

因此,计量是利用科学技术和监督管理手段实现测量统一和准确的一项事业。

具体是与计量单位制的统一或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关的行为,包括建立计量标准,使用计量单位,进行计量认证、检定、校准、测试、测量和计量器具的制造(含组装)、修理(含改装)、安装、进口计量器具,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以及其它有关计量行为。

2、我国计量工作的基本情况

1、计量管理体系:

4、计量法规体系:

计量法律法规包括《计量法》,8个计量行政法规,22个计量部门规章,23个地方性计量法规,7个地方性计量规章。

一些专业法规也对有关计量工作做出了规范。

3、计量法规体系的定义

计量法规体系是以《计量法》为基本法及与其配套的若干计量法规、规章的计量法群。

自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计量法》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在我国基本建成了计量法规体系,形成以《计量法》为基本法及与其配套的若干计量行政法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的计量法群。

在整个计量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愿望。

4、计量法规体系的层次

按照审批的权限、程序和法律效力的不同,计量法规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计量法律,

即《计量法》;它以法定的形式统一国家计量单位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所能达到的最高准确度建立计量基准、标准,保证全国量值的统一和准确可靠,实现对测量业务的国家监督。

  计量法作为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基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

制定和实施计量法,是国家完善计量法制、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是我国计量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的标志。

它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生产、科学技术和贸易的发展,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发展我国的计量事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证。

第二层次是计量法规,

包括如下两部分,一部分为由国务院制定的计量行政法规,例如《计量法实施细则》,另一部分为由省、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及自治区、州、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的有关实施计量法的条例、办法等法规,例如重庆市人大通过的《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层次是规章和规范。

包括如下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全国性的计量规章;第二部分为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规章,第三部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计量规章和其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规范性文件;

第一层最高,第二层次其次,最低为第三层次。

计量技术法规

计量技术法规,也是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它是保证单位制度的统一,进行量位传递,确保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计量技术法规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等三个方面。

计量技术法规的法律地位在《计量法》第十条中得到确认,即“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计量检定规程分为国家规程,部门规程和地方规程。

二、主要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完成了计量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保留了计量行政许可项目9项。

其中,根据《计量法》设定的项目为7项,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设定的项目为1项,根据《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设定的项目为1项。

(与省级有关的是: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4、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6、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7、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目前,我局已向全社会公布了各项行政许可项目的许可依据、许可条件、实施机关、申请程序、期限、收费依据以及申请的具体材料格式等,较好地贯彻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

1、行政许可的概念: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安全事项: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特许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认可事项: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核准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登记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其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主体:

在公共行政中,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

行政主体的资格由三个方面获得:

依组织法设立的行政机关,称为职权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企合一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称为授权主体;职权机关委托的机构,称为委托主体。

授权主体、委托主体与职权主体的权力较职权主体有区别。

1、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4、行政相对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称。

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时,又称为违法主体。

5、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与延续。

6、行政许可的注销与撤销:

1、注销: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撤销: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7、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擅自从事需经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计量法规体系要求:

1采用国际单位制要求:

(3条)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我国单位制:

1.采用国际单位制2.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第六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下列活动涉及计量单位,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三)教学、科研,撰写、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技术资料;

   (四)制作、发布广告、公共图形符号;

   (五)制定、修订标准,制定检定规程、技术规范、检验测试方法;

   (六)订立合同;

   (七)出版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八)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传播信息;

   (九)印制票据、票证、帐册,设计、印制包装、装璜、技术图样;

   (十)生产、进口、销售产(商)品,标注产(商)品标识、标签,编制产(商)品使用说明书;

   (十一)出具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测量、试验数据和凭证;

   (十二)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建立计量标准要求:

(3条)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计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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