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问责制度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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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问责制度的决定
山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问责制度的决定
篇一:
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2、全面了解医院各个年龄段人员情况,特别是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
3、抓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4、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5、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避孕节育措施、婚育等变动情况,及时填报统计报表。
6、认真开展避孕节育措施、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工作。
7、落实“县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奖惩政策,强化利益导向机制。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包括晋职、晋级、评优、分房等方面均受一定影响)。
8、关心计划生育家庭,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9、作好信息收集、反馈工作,经常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交流,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
10、负责制订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和特殊人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育龄职工建卡、建册、分类管理、存档工作,做好按季“三查”和“双向管理反馈”工作,做好每年独生子女儿童节慰问及独生子女费的发放等工作。
11、设立计划生育检举举报制度,在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12、督促、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监督检查履行情况。
配合人事处,严格执行《已婚育龄妇女外出进修学习、请长假、长期出差等的有关规定》。
13、审核、申报人口计划,协助办理生育指标及独生子女证的申报手续。
14、开展对《婚姻法》、《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及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技术指导工作。
篇二:
XX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制度
XX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制度
1、每个村干部每年拿出1500元,信息员1000元作
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金。
当年出现政策外多孩1例,分别扣村书记、计生专干、包组村干部400元,包组信息员300元;出现政策外二孩1例的,分别扣村书记、计生专干、包组村干部300元,包组信息员200元;因抱养小孩出现政策外小孩1例的,分别扣村书记、计生专干、包组村干部200元,包组信息员100元;对没有及时上报孕情(3个月内),造成政策外生育1例的,所涉及的那个组,另扣包组村干部和信息员100元,全年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5%以上的不扣。
2、每次“三查”在家重点对象,每少1人次的,村
书记、计生专干分别扣5元,包组村干部和信息员扣10
元。
3、应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对象未及时落实长效避孕
措施,上环少1人的,村书记、计生专干、包组村干部和信息员分别扣50元。
结扎每少1人,村书记、计生专干、包组村干部和信息员分别扣100元。
4、政策内孕情在孕3个月内必须上报,对符合生育二孩及以上条件的对象,每出现孕情未及时上报1例的,扣计生专干50元,政策内怀孕妇女孕情消失1个月内未上报1例的,分别扣计生专干、包组村干部和信息员100元。
5、出现政策内漏报、错报、瞒报、虚报出生人口1
例的,扣计生专干200元。
6、流出的重点对象,办证少1人,扣计生专干5元,重点对象每发现1人无有效联系方式或无详细地址的扣计生专干5元,依次类推。
XXX村党支部、村委会
X年X月X日
篇三:
六盘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办法
六盘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办法中共六盘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六盘水市委组织部六盘水市监察局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盘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纪字?
XX?
3号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各县、特区、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资社保局、人口计生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
XX?
1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规定》(黔党发?
XX?
14号)、《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犯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省纪发?
XX?
10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资社保局、市人口计生委联合对《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市纪字?
XX?
13号)进行了修订,经市委常委会XX年2月11日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六盘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六盘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六盘水市委组织部六盘水市监察局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盘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六盘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确保实现“三降一升”(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符合政策生育率上升)目标,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
XX?
17号)精神,以及《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规定》(黔党发?
XX?
14号)、《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犯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省纪发?
XX?
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到位,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或工作滞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问责范围:
(一)各县(特区、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二)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三)市、县(特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
(四)市(县)直国家机关、市(县)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及其领导班子;
(五)其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问责方式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是指给予“一票否决”的县(特区、区)、市(县)直部门、乡(镇、街道),取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先评奖资格,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评先评奖、提拔、调资晋级,问题特别严重的,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撤职,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
(一)按户籍总人口计算,常住人口政策外出生人口达‰的县(特区、区)和常住人口政策外出生达‰的乡(镇、街道);
(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未达到年度责任目标的县(特区、区)、乡(镇、街道);
(三)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未达到年度责任目标的县(特区、区)、乡(镇、街道)。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按户籍总人口计算,常住人口政策外出生人口达‰的县(特区、区)和常住人口政策外出生达‰的乡(镇、街道);
(二)省、市抽查(含彻查、督查、暗查、举报核实)中,一次查实考核年度内虚报、漏报、瞒报出生人口6人及以上的县(特
区、区),虚报、漏报、瞒报出生人口1人及以上的乡(镇、街道);
(三)本级财政投入未达到年度责任目标,或在财政投入上弄虚作假的县(特区、区)、乡(镇、街道)及其财政部门;
(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责任目标被认定为严重滞后的县(特区、区)、乡(镇、街道);
(五)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或其他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部门(单位)履行职责不主动、不自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不积极的综治成员部门(单位)和其他部门(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县(特区、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
1、人口出生率突破当年目标值的县(特区、区),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年度责任目标值的县(特区、区)、乡(镇、街道);
2、省、市抽查(含彻查、督查、暗查、举报核实)中,一次查实考核年度内虚报、漏报、瞒报出生人口12人及以上的县(特区、区),2人及以上的乡(镇、街道);
3、在全省考核综合动态排名中连续两年被列为三类重点管理或当年被“黄牌警告”的县(特区、区);
4、在全市综合动态排名中,连续两次排名倒数后五位的乡(镇、街道);
5、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县(特区、区)、乡(镇、街道);
6、因工作不力,导致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滑坡的“省优”、“国优”县(特区、区)被国家、省人口计生委撤销资格的县(特
区、区)。
(二)市、县(特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因工作思路不清,工作措施不力,督查指导不到位,参谋作用发挥不好,导致市、县(特区、区)在全省排名严重滞后,严重影响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
(三)市(县)直国家机关、市(县)属企事业单位:
1、不认真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不认真配合、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导致人口计生工作达不到目标要求,影响市、县(特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的;
2、单位干部职工年度内出现政策外生育的;
3、提供单位房屋为他人政策外生育的。
第八条问责按以下程序和方法执行:
被诫勉谈话的县(特区、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谈话的县直部门、乡(镇、街道)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责成县(特区、区)党委、政府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被通报批评的县(特区、区)、市直相关部门,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资社保局、市人口计生委研究,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被通报批评的县直部门、乡(镇、街道)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责成县(特区、区)党委、政府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