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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安全工作规程

机械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程规定了生产厂房、工作场所、物资仓库的安全规定、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电焊和气焊、高处作业、起重搬运等机械作业方面的安全规定等内容。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大唐呼图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水力发电厂。

第二章总则

第三条全体职工要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要发挥骨干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各级领导、生产工人、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与自己职责有关的部份,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本公司生产人员均应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份,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对外公司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安全部门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各单位领导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部门领导和值长、班、组长(包括本班的安全员)负责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各级领导不得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时,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九条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条在厂房内地板上或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须事先经过公司有关技术管理部门的许可。

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单位荷重限度)。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十二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盖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搬开时,应设临时围栏。

施工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米的栏杆和10厘米高的护板。

在检修期间如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围栏,并在检修工作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第十四条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

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十五条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临时电缆及管道不应铺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地面有灰浆泥泞时,应及时清除干净,以防滑跌伤人。

第十六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包括各种记录仪表盘、楼梯、通道、风洞以及靠近机器转动部位和狭窄地方的常用照明,必须有足够的亮度。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第四章生产场所及物资仓库

第十七条生产场所及物资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

消防设备设置数量应满足要求,并作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

不准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例如:

汽油、煤油、酒精、天那水、电石、氧气瓶等。

在工作中需要的少量上述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九条生产场所应备有带盖的铁箱或铁桶,以便存放用过的棉纱头及抹布等,并作定期处理。

第二十条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不渗油,如有渗漏现象,应及时修好,拭净。

若一时没有条件处理的应设临时油盒接漏油,不许油流在地面上。

第二十一条生产场所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第二十二条生产场所内的污油,禁止倒至排水沟或地板上。

应将污油倒至专用容器内(污油桶内)集中处理。

第二十三条生产班组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已消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

第五章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体格检查合格。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凡患有不适于担任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急救法和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二十六条发生人身事故时,在场人员应立即找医生。

在医生未到事故现场前,应先施行急救。

第二十七条使用可燃物品(如:

乙炔、油类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二十八条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份;工作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

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上岗,辫子及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男工作人员禁止穿短裤背心上岗,生产场地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第三十条凡接触腐蚀性材料和化学药品时,应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并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设备的维护

第三十一条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

机器转动时,禁止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备。

第三十二条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第三十三条在机器完全停止转动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

需要检修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

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阀门应关闭;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或“有人工作,禁止操作”的警告牌。

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或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份。

集电环的清扫应作好安全措施,不准手碰到碳刷架。

清拭运转着的机器的固定部份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份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允许用长嘴壶或油枪往油盒或轴承里加油。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栏杆、管道、靠背轮、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或坐立。

如必须在管道上坐立才能进行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清扫空压机、压油泵、水泵等自动起动设备时,必须事先检查气压、油压和水位,防止突然起动。

清扫时,不得清扫设备的带电部份。

第三十七条运行设备的运行状态监视,油位监视均由运行人员负责。

运行设备发生异常现象时,由运行值班人员联系检修人员处理。

第七章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八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使用中不准将接地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三十九条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准移动设备上的标示牌。

第四十条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份,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份)中的有关规定,并在工作现场设有监护人。

第四十一条不准用湿手触摸电灯开关及其它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第四十二条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破损或带电部份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四十三条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

如是高空作业,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避免二次伤害。

第四十四条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

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第八章工具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得使用(由工作负责人或本班安全员检查)。

第四十六条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

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设牢固可靠,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

锤把上不可有油污。

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并注意周围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

生铁、生铜、砼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挡板,以防碎片打伤旁人。

凿子被锤击部份有伤痕或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挫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

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螺丝刀不准当凿子使用。

第四十九条砂轮机必须定期检查。

砂轮片应无裂纹缺口,砂轮机必须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其强度应保证能挡住砂轮碎裂时飞出的碎块。

禁止使用没有安装防护罩的砂轮机。

第五十条使用砂轮机磨削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

在砂轮上磨削时应使火星向下。

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使用时不准用力过猛,不得拿重物在固定砂轮机上磨削以防撞击砂轮机片。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

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

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第五十一条使用钻床时,须把要钻眼的物体安装牢固后,才开始工作。

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

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五十二条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

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第五十三条电气工具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半年必须由电气试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试验。

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先接好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或发现漏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找电工修理。

第五十四条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电气工具和用具。

(一)使用手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二)在金属容器内(如:

油槽、压力钢管、蜗壳等)使用电气工具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份。

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五十六条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必须牢固可靠。

第五十七条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

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为金属导体的地方(如:

蜗壳、尾水管、水轮机室、压油槽、轴承油槽、油罐、水箱等内部)工作时,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伏。

(二)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

变压器不准放在上述部位内部。

(三)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四)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应使用三线插头。

(五)使用行灯时必须装设有安全防护罩。

第五十八条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易燃物体和腐蚀性液体,也不要直接放在潮湿地面上,并避免车辆和行人及重物压在电线上。

第五十九条风动工具

(一)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二)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在停止转动和切断风源前,不准拆换。

(三)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

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

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四)在试转风动工具时,不能对着人或运行设备,以防夹件飞出发生事故。

(五)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第六十条喷灯的使用

(一)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二)油筒不应漏油,喷灯嘴应无堵塞,丝扣不得漏气。

(三)油筒内的油量不要超过油筒容积的3/4。

(四)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五)点火时不准把喷嘴对着人或易燃物品;点火人应处于风源侧。

(六)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七)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八)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九)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十)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十一)喷灯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添油时,必须先熄火、后泄压,再加油,严禁带火加油。

(十二)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十三)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的工作,必须等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第九章水轮机、发电机的维护检修

第六十一条禁止在运行和备用机组的导水叶拐臂、连杆、调速环以及接力器上行走或站立。

第六十二条在导水叶及临近部位或水车室有人工作时,调速机上应挂“有人工作!

禁止操作”的标示牌,并做好防止导水叶转动的安全措施。

在做调速机动作试验时,水车室内和蜗壳人孔处必须设有专人监护和联系。

第六十三条进入转轮、蜗壳及尾水管内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严密关闭进水闸门和尾水闸门,排除引水钢管内及蜗壳内积水。

并保持引水钢管排水阀和蜗壳排水阀全开启;做好彻底隔离一切水源的措施;防止突然来水;断开进水口快速闸门电源。

(二)做好防止导水叶转动的措施。

(三)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

(四)在搭设或拆除工作平台排架时,尾水管内水位应保持离平台1.5米至2米。

(五)机组在检修期问,如需进行盘车或导水叶操作试验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蜗壳、导水叶、转轮室、水车室等处的人员确已全部撤离,并无妨碍转动的物件遗留在内,同时要做好在盘车、导水叶试验转动期间防止有人进入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标志。

第六十四条在封闭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进人孔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里面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在内。

在封闭蜗壳进人孔门时,必须重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人在内,才能封闭。

第六十五条在检修油、水、气管道前,应由运行值班人员将要检修的部分和运行系统断开。

并在有关阀门悬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标示牌。

第六十六条进入压油槽或集油槽以及其它容器内工作时,应全开进人孔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容器外面担任监护;监护人应随时看到槽内人员的工作情况,保持密切联系。

第六十七条发电机风闸动作试验时,风闸操作处应挂“有人工作”标示牌。

检查风闸时不准将手伸入闸板与抗磨环之间。

风闸试验时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发电机风洞。

第六十八条进入运行中的发电机风洞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衣服完整、钮扣扣紧,口袋内东西取出,不准戴帽子;女工作人员长辫子、长发要扎紧。

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注意头顶与转动部位的安全距离。

出风洞时,应检查钮扣及所带物品是否齐全。

第六十九条正常维护检修时带进发电机风洞的工具、材料、零部件等,进出时必须登记、清点。

每次工作结束时,都要清点所用工具、材料齐全,以防遗留在内。

第七十条对蜗壳未排水要进入风洞进行临检工作时,必须做好如下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

(一)导水叶关闭。

(二)机械锁锭投入。

(三)制动风闸投入。

(四)关闭进水口闸门,事故电磁伐投入。

(五)调速机挂“禁止操作”标示牌。

第七十一条在转轮叶片处作业时应预先搭设工作平台。

平台排架搭设要牢固、安全、可靠。

并经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二条在蜗壳或尾水管内搭设工作平台排架时;不准将绳索绑扎在导水叶上。

第七十三条调速机压油装置升压、排压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全面检查液压操作系统的有关设备,。

第七十四条进入引水钢管斜管段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并装设有足够的工作照明。

第七十五条机组检修期间蜗壳尾水管抽水时,发电部必须派专人值班抽水。

有关流道阀门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操作必须准确无误,以防水淹泵房。

第七十六条滤油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滤油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滤油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进行滤油、抽排油工作时,滤油人员对油系统有关阀门位置、管路的连接应检查确认无误,操作正确,严防发生跑油事故。

(三)滤油机应放在专用的油盆中运行,以防漏油溢出地面。

(四)更换滤油纸时,应注意安全,以防夹手。

(五)油库内应保持清洁,地面积油应清除干净,以防发生火灾。

(六)油库应定期进行通风。

第十章电焊和气焊

第七十七条未受过专门焊接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

焊接人员必须经过焊接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培训、有一定实践经验并经过职能鉴定部门考试和现场技术考核合格,方允许从事焊接工作。

第七十八条焊工作业时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

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焊渣烧伤。

第七十九条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第八十条禁止对带有压力或带电的设备进行焊接。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物件或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物体上进行焊接。

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

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米,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二条需要焊接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时,应先用热碱水等将容器洗净,并把盖子打开,才可进行焊接。

第八十三条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在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

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装设挡风屏,防止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第八十四条雨天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

第八十五条在焊接工作场所附近,必须经常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八十六条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的少量的焊接工作,但必须做好防跌措施。

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第八十七条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一)电焊作业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二)容器外面应指定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作业的工作监护人,监护人旁边应设有电源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三)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伏。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四)行灯变压器及电焊用变压器不得放入金属容器内。

第八十八条在密闭容器内,不允许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工作。

第八十九条在水轮机转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九十条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第九十一条在潮湿的地方进行电焊工作时,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第九十二条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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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胶皮线,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超过2米,二次线的接头不超过3个,接头部分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导线的金属部分不得裸露。

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米为绝缘软导线。

第九十四条电焊设备(变压器、电动发电机)应使用带有保险的电源刀闸,并应装在电焊专用电源盘上或专用电源箱内。

第九十五条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断开电源后进行。

第九十六条电焊钳必须符合如下几项基本要求:

(一)必须能牢固地夹住焊条。

(二)必须保证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三)必须能便利的更换焊条。

(四)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第九十七条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第九十八条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一)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二)电焊专用手套。

(三)橡胶绝缘鞋(或翻毛皮鞋)。

(四)清除焊渣用的平光眼镜(防护镜)。

第九十九条电焊工所坐的凳子,必须用木材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

第一百条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电源刀闸前,应首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第一百零一条电焊工在合上或断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绝缘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电焊机的外壳上。

第一百零二条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第一百零三条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平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第一百零四条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

只有将吊件固定好并解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第一百零五条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

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

第一百零六条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第一百零七条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断开。

第一百零八条在水轮发电机组转动部件上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从焊机引专用地线到焊接处附近的转动部件上,避免经机组轴瓦通电出现火花而损坏轴瓦和轴领。

第一百零九条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产生火花。

第一百一十条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

第一百一十一条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在厂房范围内禁止倒电石渣。

第一百一十二条气瓶仓库内应设专用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米。

第一百一十三条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第一百一十四条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暧设备。

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并应采用防爆型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

第一百一十五条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二)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形的承窝木架内;如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只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毫米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撞击。

(三)全部气瓶的气门端都应朝向同一方向。

(四)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

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五)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六)用汽车、马车或铁道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曝晒。

(七)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允许运输。

(八)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粘染油脂、沥青等。

(九)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连结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l~2秒钟,然后用专用的板手装上减压器。

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第一百一十七条氧气瓶上的阀门和减压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第一百一十八条氧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进行水压试验。

过期未经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的不准使用。

在接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

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

在一个工作地点,最多只允许有两个氧气瓶:

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第一百二十条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时,不得再使用。

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第一百二十一条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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