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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1、办理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不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因为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住址不明的,也可以实施处罚。

(×)

2、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

3、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

4、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仅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

(×)

5、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6、人民警察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不需开具检查证。

(√)

7、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仍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8、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

9、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

1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的。

(×)

1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

12、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

13、被规定所指行政案件包含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

14、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15、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该鉴定人、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决定。

(×)

16、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

17、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含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

19、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

20、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

2、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

  3、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可以收集证据,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

5、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

6、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应当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

7、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应当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

8、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可以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

 9、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3、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14、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6、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17、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处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

19、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

20、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所处罚款和执行行政拘留一并暂缓执行。

(×)

1、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的案件,不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5、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

6、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但是,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追缴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

7、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对涉案财物一并作出处理。

(√)

8、调解一般为一次。

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

9、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

10、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不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

11、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仅对提出申请的人举行听证,不影响其他人的处理决定执行。

(×)

12、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

(√)

13、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

14、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

15、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但不能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询问。

(×)

16、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

17、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在重新鉴定完毕后,根据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处罚,重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18、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七人的照片。

(×)

20、办理外国人行政案件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

(√)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立法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X)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范办案程序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涉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V)

3、办理行政案件的主体,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还包括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V)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V)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可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X)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可以为他们提供翻译。

(X)

7、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X)

8、张某到A市出差时有嫖娼行为,回到其居住地B市后被检举控告,B市公安机关对该案有管辖权。

(X)

9、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V)

11、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直接办理,必要时可以指定管辖。

(X)

16、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办案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X)

17、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V)

18、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X)

19、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指令他们回避。

(X)

20、凡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收集到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X)

21、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合法,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V)

22、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V)

2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V)

24、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V)

25、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权利。

(X)

26、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X)

2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应当计算在内。

(X)

2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V)

30、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V)

31、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V)

32、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X)

3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立即扣押(×)

35、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6、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因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十二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37、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38、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

(√)

39、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

40、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

4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

4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而不是由当事人负责保管。

(×)

4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4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举行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记录员。

(√)

45、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有核对、补正听证笔录的权利。

(√)

46、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听证参加人包括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

47、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

48、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八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

49、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查明案情,组织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

50、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51、某建筑公司在道路上违规施工,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当地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该处罚决定,建筑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5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

(×)

5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听证过程中,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当终止听证。

(×)

55、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终止听证。

(√)

56、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

57、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传唤后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60、殴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其追究时效应从殴打他人或伤害他人之日起计算,而不应从治疗或验伤之日起计算。

(V)

62、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超过追究时效同样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X)

63、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X)

64、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的,由有权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实行多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不受一事不再罚款规则的限制。

(V)

65、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X)

67、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V)

69、主动投案,是指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传唤或者询问,行为人即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

(V)

70、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X)

76、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

(V)

79、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V)

80、"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中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否则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V)

81、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停止执行(X)

82、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V)

83、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计入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

(X)

85、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部门以外的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

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V)

86、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X)

94、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V)

95、对外国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V)

96、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外国人,本人要求不通知其所属使、领馆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请求。

(X)

98、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V)

100、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V)

101、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V)

102、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V)

104、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V)

105、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V)

2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V)

37、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38、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

(√)

4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

4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而不是由当事人负责保管。

(×)

4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4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举行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记录员。

(√)

45、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有核对、补正听证笔录的权利。

(√)

71、从重处罚,是指依照法律有关条款具体规定的某违法行为的法定处罚幅度内裁决较重的行政处罚。

答案:

72、不论教唆人、胁迫人、诱骗人是否亲自参与了被教唆人、被胁迫人、被诱骗人实施的违法行为,都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答案: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2、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

3、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

5、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电子邮件应归属于书证。

(×)

6、聋哑人提供的书面证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规定的"书证"。

(×)

7、在盗窃案件中,被侵害人出具的被盗物品的购买发票属于书证。

(√)

8、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9、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10、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时,被处罚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

11、违法事实确凿,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

13、当场处罚的,办案人民警察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采纳。

(×)

14、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使用一切手段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

15、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可以一人,但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

16、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开具检查证后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

(×)

17、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时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

18、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

19、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

20、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

(×)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称的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不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

2、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其住所、学校、单位或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

3、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

4、办理刑事案件所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案件处罚的根据。

(√)

5、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

6、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时,对不满16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

7、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不用个别进行。

(×)

8、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9、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有1名办案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

10、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

11、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12、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不能合并举行。

(×)

13、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可以暂缓执行。

(×)

14、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

15、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外国人,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

16、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

17、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18、公安民警对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

19、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

20、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1、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X)

2、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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