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各规定时间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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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各规定时间汇总
1、法律体系主要由7个法律部门组成: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法。
2、宪法相关法: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经济法: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社会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在我国,习惯法、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法人具备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物权特征:
1.物权是支配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具有排他性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建设工程债产生:
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建设工程最主要是合同之债。
(常见有:
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专利权: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10年):
均自申请日计算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外观设计具备条件1.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2.产品外表设计;3.具有美感;4.适合工业应用)。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容的。
商标注册及续展:
注册商标(财产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著作权:
1.文字作品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保护期:
自然人终生或死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首次发表后50年,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商标权,应当是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建设工程商标权:
1.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经营额或者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人资格: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未约定是什么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抵押权(不动产、动产)、质权(动产、权利)、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动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造的建筑物等)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2.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发包人投保)。
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
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3)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领域行政处罚主要有:
警告、罚款、没收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行政处分: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犯罪):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责任事故罪(自然人项目经理等犯罪):
责任人有违章、冒险等操作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单位犯罪安全临时设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串通投标罪(2个或多个标书才叫串):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国务院),建设工程只给办其中任一项
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可不办施工许可证工程: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救灾等工程(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
申请施工许可证前按项目性质,需满足的另2种条件:
1.建设工程(5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大型体育、人员密集等工程,图纸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证。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文件不齐或失效的,应当场或5日告知建设单位补正。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工程因故停工的,建设单位应自停工之日起1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停工满1年的,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合格才能复工。
不合格,收回施工许可证,待条件具备后,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
性质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主体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容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符合国务院规定才有效,地方规定无效)
开工报告审查的容包括: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超过6个月的,重新申请办理开工报告(无核验)。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分解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除以上建设单位处罚外,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含以下4点)
1.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符合规定的专业人员: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一级企业: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二级企业: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三级企业: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一级企业: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m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m(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3)建筑面积3万m2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m2(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m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m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m(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m(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级企业: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l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m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m(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3)建筑面积1万m2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O.6万~1万m2(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m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m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m(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m(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企业:
不再要求已完成的工程业绩(最低等级建筑分特级、一、二、三级)。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12个类别)、专业承包资质(36个类别)、施工劳务资质(劳务分包13个类别)三个序列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兰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主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兰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
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5)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6)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7)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每次续期5年,机关逾期不做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变更结果应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向国务院备案)。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不诚信行为”(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2.允许他人挂靠,3.串通(不正当手段)投标中标的,4.违反国家规定的;5.恶意拖欠分包或劳务工人工资的;6.对工程事故隐瞒、拖延报告,阻碍调查的;6.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7.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8.非法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9.转包、分包的;10.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11.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予批准。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具有条件取得资质后,不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合格,撤回资质),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撤销(所得的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资质到期,不延续的)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审批权限: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围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
联合体投标按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合并资质按最高。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警告,申请人在1年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证书的,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4.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允许他人挂靠、以欺骗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所得的,予以没收。
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的,责令改正,